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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

人押進去就既遂:但多數綁架題的答案根本不是這一罪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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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綁的是一隻貓,這些字把案子推到哪一格?

沒有真的擄到人|恐嚇取財、詐欺
謊稱孩子在我手上 人其實在戶外教學 綁的是寵物 自導自演向家人要錢
押了人,但為了討債|剝奪行動自由
積欠的債款 受友人之託討債 連本帶利 押上車毆打逼還
押了人,要的是贖金|擄人勒贖
關進廢棄工寮 得知對方是小開、少東 致電家屬索款 拿人換錢

第三欄先過關,才輪得到既遂與減刑;前兩欄是整題改道,不是這一罪的未遂。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人被押在手上,家屬付不付錢已經不是選擇題,自由和財產同時被扣住,一般的財產犯罪擋不住這種要挾。

刑法第 347 條把它做成意圖犯:客觀上只要求「擄人」一個動作,「勒贖」留在行為人腦子裡。所以人一被移入實力支配,罪就既遂了,錢有沒有到手、電話有沒有打通都不影響,只決定後面能減多少刑。

刑度站上財產犯罪的頂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連預備都罰;也因為重,立法另外留了釋放減刑的出口。

判斷路徑

人真的被擄走了嗎?

客體以活人為限,而且要真的被移入行為人的實力支配。綁架是編的、綁的是寵物,這一罪整個出局,往恐嚇取財或詐欺改道(b11)。

押人的當下,腦子裡有沒有要贖金的意思?

勒贖意圖是不法所有意圖的特別形式。為討自己或友人的債而押人,意圖會出現破洞,落點可能下修到剝奪行動自由加傷害;擄人當時沒有、事後才起意要錢,由刑法第 348 條之 1 接手(b6)。

既遂了沒有:放人是另外一題。

人入實力支配就是既遂;之後放人走的是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的減刑,不是未遂、更不是中止未遂。原則上要擄人還沒完成,才有中止的舞台。

先問有沒有真擄人,再問意圖何時起,既遂與減刑分開算

三件事分開問,才不會被「放人了」「沒拿到錢」牽著走。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實務:放了就減,不問你為什麼放
風聲走漏、怕被抓才放人,一樣適用第 5 項:把刑度折扣當成換回人質的誘因。
學說批評:寬典應以自願釋放為限
連被迫、怕事才放的都給折扣,減刑就跟悔意脫鉤了。

真正在分配的是人質的活命機會與刑罰的公平:這一罪既遂得早、無法回頭,第 5 項是法律留給行為人的下車口,所以實務寧可把門開大。爭議邊界在 b13。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

甲持尖刀強取 A 的財物後,得知 A 是知名企業小開,把 A 捆綁關進廢棄工寮,再打電話向 A 父要一千萬元。甲怎麼論罪?

三句寫完:手段定性、要贖金的念頭何時出現、算一罪還是數罪。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公布答案 D;逐項解剖在 b10。

  • 我寫出要贖金的念頭是在強盜完成之後才出現的,不是一開始就要綁架
  • 後段我用刑法第 348 條之 1(擄人後才起意勒贖,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不是恐嚇取財
  • 兩段之間我交代了另行起意,所以數罪併罰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會把看起來像綁架的案子拆成三問:有沒有真的擄到人、要贖金的念頭何時出現、既遂與減刑分開算。走完三問,多數題目會自己改道到恐嚇取財、詐欺或剝奪行動自由。

接著讀 → 中止未遂 「既遂之後沒有中止的舞台」只講了一半:中止要卡在什麼時間點、做到什麼程度,在它那一站。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條光譜上的四個罪,同一段事實會掉進哪一格

詐欺取財(刑法第 339 條)恐嚇取財(刑法第 346 條)強盜(刑法第 328 條)擄人勒贖(刑法第 347 條)
手段詐術→陷於錯誤恐嚇→心生畏怖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擄人→置於實力支配,並要贖金
被害人的處境被騙,但意思還是自由的害怕,但還有選擇餘地意思自由被壓制人身自由被剝奪,被拿來換錢
什麼時候既遂交付財物交付財物取得財物人入實力支配,不等錢到
假綁架落在哪可能疊上(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主戰場(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不會,因為沒有真的擄人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第一型|假綁架

根本沒有擄人的事實,卻把擄人勒贖擺進選項。謊稱孩子被綁、孩子其實在戶外教學(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謊稱綁走寵物並撕票(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兒子夥同朋友自導自演向父親勒贖(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解毒劑 先問 b3 第一問:人真的被擄走了嗎。恐嚇的內容可以是虛構的,被害人真的怕了就夠,所以落點在恐嚇取財,而不是這一罪的未遂。

第二型|討債皮

有債權當底色,誘你選擄人勒贖或恐嚇取財。債主押走債務人、向家屬索連本帶利一百萬(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受友人之託押人取款(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解毒劑 債權會讓不法所有意圖出現破洞。先問向誰要、要多少:這兩題的公布答案一題落在恐嚇取財、一題連財產犯罪都不成立(b11)。

第三型|既遂與中止的時點

用取贖失敗、放人、警方監控,誘你答未遂或中止。取贖後被捕、同夥畏罪放人,兩人仍都既遂(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0 題);著手擄人未得手時的準中止與障礙未遂(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解毒劑 擄人完成就既遂,之後全是量刑問題;擄人還沒完成,才輪得到中止。

第四型|罪名接力與結合

拿前後兩罪的時間差與結合關係設陷。強盜完才起意勒贖(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殺人未遂能不能成立擄人勒贖的結合犯(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把第 5 項的減刑檔位寫錯(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解毒劑 時間差就是另行起意、就是數罪;結合犯的相結合之罪要既遂;兩個檔位逐字背:未經取贖而釋放是「減輕其刑」,取贖後釋放才是「得減輕其刑」,前段沒有免除。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強盜升級勒贖的接力賽(b6 已請你先寫過)

甲以尖刀強取 A 身上之財物後,知道 A 為知名企業小開,遂將其捆綁,關在廢棄工寮,再打電話向 A 父要求 1 千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強盜罪
(B)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強盜罪及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妨害自由罪,數罪併罰
(C)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強盜罪、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妨害自由罪及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數罪併罰
✓ (D)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強盜罪及刑法第 348 條之 1 擄人勒贖罪,數罪併罰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前段:持尖刀就是攜帶兇器(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而行強盜,論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強盜。
  • 後段:強盜完成之後才得知小開身分、才起意拿人換錢。題目的時序是先捆綁拘禁、再打電話勒贖,正好是「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的刑法第 348 條之 1 劇本。
  • (B)(C) 把後段矮化成妨害自由或恐嚇取財,漏看勒贖意圖已經把行為升級;(A) 則是直接無視後段。
  • 兩罪的關係:前強盜、後勒贖,另行起意,數罪併罰。

秒殺 看到「強盜或押人之後,才知道對方有錢、才開口要贖金」,反射刑法第 348 條之 1。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0 題—既遂時點與中止的絕緣

甲乙擬對 A 實施擄人勒贖,將 A 挾持至拘禁處所,甲負責看守 A,由乙以電話向 A 之家人 B 勒索贖款,經約定贖款數額及付款處所,B 暗中報警。乙取得贖款回到拘禁處所即被警方逮捕。乙出發取贖後,甲因畏罪即將 A 釋放並逃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兩人之行為均成立擄人勒贖既遂
(B) 甲之行為成立擄人勒贖未遂,乙之行為成立擄人勒贖既遂
(C) 由於乙取得贖款後,尚在警方有效監控下,只能成立擄人勒贖未遂
(D) 甲之行為成立擄人勒贖之中止未遂,乙之行為成立擄人勒贖之普通(障礙)未遂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決勝點只有一個:既遂時點在哪。A 被挾持進拘禁處所的那一刻就已經既遂,之後的取贖成敗、警方監控、放人逃逸,全部發生在既遂之後。
  • (C) 是把恐嚇取財、詐欺那套「取得財物才既遂」的標準錯植過來;警方監控影響的是取贖,而這一罪的既遂不看取贖。
  • (D) 是最毒的選項:甲畏罪放人看起來像己意中止,但既遂之後沒有中止未遂的舞台,甲的釋放只能走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未經取贖而釋放,減輕其刑)。
  • 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就同一個擄人既遂各負全責,(B) 的拆分沒有依據。

秒殺 既遂之後鋪陳再多劇情,都改不了人入支配就既遂這件事。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結合犯要不要既遂,加上綁錯人

甲得知乙家境富裕,遂與丙、丁、戊合謀,一同綁架乙,未料丙、丁下手時誤綁到乙的雙胞胎弟弟己,甲得知得手後,遂與戊向乙的父親庚要求贖金新臺幣一億元,同時因己身懷鉅款,丙、丁利慾薰心下,在甲、戊不知情之際,拿刀迫使己將該款項交出,己無奈下只能服從。嗣庚接獲勒贖威脅後,始得知其實是己遭綁架,心想己也是米蟲一個,乃拒絕甲、戊取贖要求,戊得知取贖無望,一氣之下遂下手將己殺害,然己事後送醫,始無大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構成加重強盜取財罪及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
✓ (B) 戊構成擄人勒贖罪及殺人未遂罪之結合犯
(C) 丙、丁誤己為乙而擄之,為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之認定
(D) 如取贖前己即被釋放,丙仍不適用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減輕其刑之規定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是錯的敘述,也就是本題要選的答案:己送醫無大礙,等於殺人未遂。結合犯以相結合之罪既遂為必要,殺人未遂時不成立刑法第 348 條第 1 項的結合犯,擄人勒贖與殺人未遂應分別論處。
  • (C) 正確:綁錯雙胞胎屬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擄的是「人」,是誰不重要。
  • (A)(D) 依題旨被列為正確敘述;(D) 的理由官方沒有附上,本書歸納為丙所犯已在結合犯的層次、且釋放並非其主動所為。
  • 順帶一提,丙、丁在勒贖進行中另外對人質動刀取財,是在同一段事實裡再疊一個財產犯罪。

秒殺 選項出現「某某未遂之結合犯」,先檢查相結合之罪有沒有既遂;沒既遂就拆開分論。

界線實測對照

還留在擄人勒贖裡整題改道到這裡
謊稱孩子被綁,孩子其實在戶外教學(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沒有擄人事實,被害人因畏怖付款,論恐嚇取財(公布答案 C)
謊稱綁走寵物並撕票(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寵物不是「人」,也沒有擄人事實,只論恐嚇取財(公布答案 D)
兒子夥同友人自導自演,向父親勒贖(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本人同意、沒有真的擄人;對父親一面施詐術一面施恐嚇,成立詐欺取財與恐嚇取財,依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處理(公布答案 C)
債主押走債務人,向家屬索連本帶利一百萬(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向家屬索款仍成立恐嚇取財,不成立擄人勒贖(公布答案 A)
受友人之託押人取款還債(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財產犯罪全數不成立,論剝奪行動自由與傷害的想像競合(公布答案 D)
持刀強盜後才得知對方是小開,改押走索贖(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擄人後才起意勒贖,依刑法第 348 條之 1 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與前段加重強盜數罪併罰(公布答案 D)

秒殺法

題目在既遂之後鋪陳再多劇情,取贖失敗、警方全程監控、畏罪放人:都改不了「人入實力支配就既遂」;那些劇情只決定減刑檔位。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最後送分

這題有兩處踩在爭議上:一個選項把「未取贖而自主放人」當成中止未遂,跟人入實力支配即既遂的法理相衝;另一個選項碰到分別起意可不可以成立結合犯,實務內部本來就有張力。最後這題不採計單一標準答案。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沒有走強盜擄人勒贖結合犯

同樣是強盜之後押人索贖,這題的公布答案走的是加重強盜與準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沒有動用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結合犯。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很少考正面成立,考的是「看起來像、其實不是」:它擺在選項裡當誘答的次數,多過它是正解的次數。作答時先假設它不成立,再逼題目證明真的擄到了人。
  • 二試不會叫你論擄人勒贖的要件,它是多罪名案例題裡的一段劇情,分數在時間軸切割、共犯主觀差異與減刑檔位。
  • 討債案的分水嶺,我們的歸納是:討自己的債(連本帶利加碼)還可能成立恐嚇取財;純粹替人討既存債務的,連恐嚇取財都不成立。
  • 站隊:一試跟著各題公布答案走;二試碰到 b13 那種爭議邊界,把兩說攤開再表態,比直接下結論安全。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裡是配菜不是主菜:八十分的大題裡約佔二三十分,三十分的題目裡當底盤劇情。分數其實在時間軸切割、共犯主觀差異與釋放減刑那幾句。

寫多長
擄人勒贖本體 100 到 150 字
花多久
約 3 分鐘
怎麼配
擄人置於實力支配一句、勒贖意圖何時出現一句、既遂時點一句、條號一句
超時警戒
看到綁架案就把要件寫滿一頁,等於拿別的爭點的時間,去寫一個在這裡並非主角的罪

把篇幅留給該題真正的主菜,錯誤論、間接正犯、程序小題、減刑檔位。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罪名鏈涵攝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八十分綜合題):甲乙持逼真玩具槍強盜丙的皮包,從名片得知丙是董事長,意猶未足將丙強押走、致電家人索五百萬,獲知報警後不得已釋放丙、未得款。

  1. 時間軸切段:搶皮包一段、押走索款一段、釋放一段,各段獨立定性,不要一鍋燉。
  2. 搶皮包段:玩具槍指人是否至使不能抗拒?以被害人的處境為準,丙誤以為真槍已陷於不能抗拒,強盜既遂;甲乙共同實行,依刑法第 28 條論共同正犯。
  3. 押走索款段:強押丙就是擄人入實力支配,向家人索款讓勒贖意圖外顯,成立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既遂的共同正犯。與前段是不是另行起意:意猶未足、另起犯意,數罪併罰。
  4. 釋放段: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走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前段的必減檔;實務不問釋放動機,學說則有「應以自願釋放為限」的批評,把對照寫出來就是問題意識(b5)。
  5. 收尾:罪數整理(有沒有加重、怎麼併罰)+回應設問動詞(如何論處/是否有理由)。
B 型|共犯與錯誤疊加題

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三十分):甲騙乙說富家子丁自願配合演一齣假綁架、向丁父丙撈錢,乙信以為真,把真心反抗的丁強行架走,出面向丙勒索一千萬並取款,甲事後放丁。

  1. 分人論罪:這題的分數全在甲乙主觀不同,合併論述等於自殺。
  2. 乙的主觀:誤以為丁同意被架走(誤想被害人承諾),就「擄人」這一段往欠缺故意的方向處理;再依乙所認識的事實(配合丁向丙詐財),往詐欺方向檢驗他的罪責。
  3. 甲的評價:利用乙的錯誤支配整個流程,往擄人勒贖的間接正犯方向寫;甲對丁「真的被擄走」有完整的認識與意欲。
  4. 收尾:取贖之後才釋放丁,落在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後段的得減檔(注意跟 A 型的必減檔不同);分別交代甲乙各自的罪名與競合。
使用這兩個模板前先讀

B 型沒有可對照的解析素材,四個步驟是我們依題旨重建的骨架,只當結構參照,結論請自己再跑一次。

  1. 設問問「甲、乙有何刑責」,就逐人給罪名結論;問「是否有理由」,就先講規範(檔位+動機不問)再套事實。設問動詞決定文體。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擄人=置於實力支配,而且既遂不必等到取贖,把時點明確寫出來。
  2. 勒贖意圖是主觀要件,獨立檢驗,不要跟客觀的擄人混在一句話裡。
  3. 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兩個檔位寫對:未經取贖而釋放是必減,取贖之後才釋放是得減。
  4. 釋放動機不問(實務)+學說批評的對照。
  5. 時間差辨識:先強盜或先押人、後起意勒贖,走刑法第 348 條之 1。
  6. 假綁架與討債案的改道:往恐嚇取財、詐欺或剝奪行動自由走,並寫出為什麼不是擄人勒贖。
  7. 結合犯的相結合之罪必須既遂,未遂就分別論處。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句話定性 「甲乙強盜加上綁架」就收筆,沒切時間軸、沒檢驗勒贖意圖何時出現,罪數與競合整片糊掉。
把釋放寫成中止未遂 既遂之後沒有中止可言,正解是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而且檔位要挑對。漏寫第 5 項,等於把一個獨立配分的小題送掉。
共犯合併論述 一個知情利用、一個誤想承諾,主觀天差地遠,寫在一起等於讓錯誤論與間接正犯兩塊分數同時蒸發。
高分卷長這樣 時間軸分段定性;每一段的主觀意圖獨立檢查;第 5 項點名檔位+動機不問+學說對照;共犯逐人拆、逐人給結論。

破關條件

  • 我先問了「人真的被擄了嗎」,虛構的綁架已經改道到恐嚇或詐欺(b3、b9)
  • 我檢查了債權底色,討債案已經考慮不法所有意圖的破洞(b3、b9)
  • 我用「人入實力支配」定既遂,沒有被取贖成敗、警方監控帶走(b3、b12)
  • 看到既遂後放人,我走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不是中止未遂(b10)
  • 兩個檔位我沒寫錯:未經取贖而釋放是減輕其刑、取贖後釋放是得減輕其刑,前段沒有免除(b9)
  • 看到先押人、後起意要錢,我反射刑法第 348 條之 1(b6、b10)
  • 看到「某某未遂之結合犯」,我先檢查相結合之罪有沒有既遂(b10)
  • 申論我沿時間軸切段、逐段定性,沒有一鍋燉(b16)
  • 共犯題我逐人拆開論述、逐人給結論(b16)
  • 擄人勒贖本體控制在三四句,篇幅留給了該題的主菜(b15)

勾不下去的項目,回到括號指的區塊重讀,然後把那一句用自己的話重寫一次;下次遇到同型題之前先讀自己重寫的那幾句。

變形軸

財產光譜軸(一試最愛)

  • 詐欺(刑法第 339 條)→ 恐嚇取財(刑法第 346 條)→ 強盜(刑法第 328 條)→ 擄人勒贖(刑法第 347 條)
  • 手段每升一級,刑度跟著跳;假綁架、討債案就是在這條光譜上找降落點。

時間差軸(罪名接力)

  • 擄人時已經有勒贖意圖,走刑法第 347 條本尊
  • 先押人或先強盜、之後才起意勒贖,走刑法第 348 條之 1,再與前罪併罰
  • 強盜進行中擄人勒贖,走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結合犯
  • 擄人勒贖過程中殺人、重傷、強制性交,走刑法第 348 條的結合犯(相結合之罪須既遂)

未遂中止軸(縱深)

  • 預備(刑法第 347 條第 4 項有處罰)→ 著手未遂 → 己意中止或準中止(刑法第 27 條)
  • → 既遂(人入支配)→ 之後只剩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的兩個減刑檔位

主觀意圖軸(意圖犯家族)

  • 勒贖意圖是不法所有意圖的特別形式
  • 債權底色讓意圖出現破洞,落點下修到剝奪行動自由(刑法第 302 條)加傷害,以想像競合收尾

命題創新都發生在軸與軸的交叉點,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一題就同時疊了時間差軸(結合犯)、未遂軸(殺人未遂)與客體錯誤。看到長題不要慌:一個人物一條線、一段時間一個罪名,拆完每一格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先問有沒有真擄人 → 再問勒贖意圖何時出現 → 最後既遂與減刑分開算。三件皮寫完,檢查你的三段是不是同一組句子,只換了事實與落點罪名;不是的話回 b3。

假綁架皮

甲來電謊稱乙的女兒在他手上、限時匯款五十萬,實際上女兒在補習班。

沒有擄人事實,乙因畏怖而交付,成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既遂;擄人勒贖出局,詐欺也出局(主導的是畏怖而非錯誤)。

討債皮

甲受友人之託向乙討二十萬欠款,押乙上車毆打、命他聯絡家人籌款。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財產犯罪全數不成立,論刑法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與傷害的想像競合。

強盜升級皮

甲持刀強盜乙之後,發現乙是上市公司少東,改押往山區小屋、致電乙父索兩千萬。

擄人後才起意勒贖,依刑法第 348 條之 1 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與前段加重強盜(攜帶兇器)數罪併罰。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人入實力支配即既遂」這種規範句可以複用,涵攝段卻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玩具槍逼真到丙不敢動」「名片洩漏了董事長身分」「雙胞胎弟弟身懷鉅款」,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的人之間的差距。

每一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這一站又特別是誘答站:寫出「為什麼不是擄人勒贖」的排除理由,往往比寫出「為什麼是」更值錢。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出三問快篩,並重建四罪光譜表(既遂時點那一欄不可錯)
  • 口頭重現刑法第 347 條五個項的結構,第 5 項兩個檔位逐字正確
  • 寫出 b17 七個得分點裡的至少六個
  • 從三件事實皮裡挑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寫兩百字內的擬答,必須含一句「為什麼不是擄人勒贖」或「為什麼升級成擄人勒贖」的理由句,並過一次 b19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並能說出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為什麼送分

這道門目前只有自評。自評普遍失準(剛入門時尤其如此),通過只代表可以往下一站走,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過不了的話:改道錯就回 b3 與 b11;既遂時點錯就回 b10;檔位背錯就回 b24 的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結合犯拆錯就回 b10 與 b20;申論一鍋燉就回 b16 重練時間軸切段。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 三個必背落點:第 1 項是意圖犯(客觀擄人+主觀勒贖意圖);第 3 項罰未遂、第 4 項連預備都罰;第 5 項的釋放減刑分兩檔—未取贖而釋放是「減輕其刑」(必減、沒有免除),取贖後而釋放是「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 348 條之 1(準擄人勒贖) 替「先押人、後起意要錢」的時間差補洞:擄人當下沒有勒贖意圖(原本只想強盜、討債或報復),事後才想到拿人換錢,擬制回刑法第 347 條處理。

刑法第 348 條(擄人勒贖結合罪) 相結合之罪要既遂才成立結合犯;殺人只到未遂,就跟擄人勒贖分別論處。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假綁架案的主要降落點:恐嚇的內容可以是虛構的,重點是被害人真的心生畏怖而交付。

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 光譜上緊鄰的一級:手段要到「至使不能抗拒」。

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 加重事由借用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各款(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等);持尖刀行搶就是攜帶兇器加重強盜。

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 強盜過程中擄人勒贖,走這一條的結合犯;跟「強盜完了才另行起意勒贖」不同(b13)。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自導自演型的假綁架可能疊上這一條:被害人是陷於錯誤而交付。

刑法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 擄人的底盤行為;勒贖意圖出現破洞時,案子就掉回這一條加傷害的圈子。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第 1 項後段與第 2 項就是準中止犯的依據;但要用得上,前提是擄人還沒完成。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看守的人與出面取贖的人,就同一個擄人既遂各負全責。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0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最後送分,不採計單一標準答案)|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申論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八十分綜合題,與本主題相關的小題為取財與索款如何論處、主張釋放請求減刑是否有理由)|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三十分)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100 至 112 年;語料凍結於民國 113 年

【條文來源】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這個考點引用的條文沒有近兩年的修正紀錄,因此沒有修法警示

【判分依據】選擇題的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這個考點的實務規則都是由各題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題號,沒有憑記憶引用裁判字號

【解釋字號】釋字第 582 號(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對其他被告具證人性質,須分離審判並踐行具結與交互詰問),掛在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同一題的程序小題,與擄人勒贖的實體爭點無關;字號存在性經索引核實,適用脈絡為本書重建

【擬答骨架與給分面】民國 101 年那題的骨架取材自本書重建的解析素材;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那題沒有可對照的素材,B 型骨架只當結構參照。所有「這一點值幾分」「高分卷長什麼樣」「寫幾字幾分鐘」的判斷都是我們重建的,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擄人勒贖是把一個人的自由和財產同時扣住,讓「要不要給」根本不成為問題。重利走的是完全相反的一條路:一句威脅都不必說,因為被害人的處境已經替加害人把逼迫做完了。一端是我親手製造你的絕境,一端是我只是站在你的絕境旁邊,等你簽字。這兩節連著讀,你才會看清這一區真正在意的從來不是聲音大小、動作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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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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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