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5/5 站
業務過失之業務概念
業務加重已在民國 108 年刪除,只剩重解舊題時用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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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這個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兩次,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考的就是它。記住一句就夠:業務過失加重已在民國 108 年刪除。
舊法認為反覆做同一件事的人該更小心,才加重刑。
看到這些字,往哪邊想
業務不限主業,附隨的準備與輔助事務也算,考題卡在這一句。
三問定位
案件在民國 108 年修法以前嗎?
這件事是反覆同種行為的一部分嗎?
算不算主業附隨的準備或輔助事務?
在分配什麼
爭的是:以此為業該不該扛更重的刑。
動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先寫
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一題(節錄):送貨員甲假日開公司貨車出遊撞傷 A 右腳,載回家上藥未消毒,感染終致殘廢。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寫完了嗎?
- 上藥造成的惡化算不算甲的?
- 殘廢定性成重傷了嗎?
你剛拿下什麼 業務以反覆同種行為為限,附隨的準備與輔助事務也算;民國 108 年以後這條線不再改變法定刑。
接著讀 →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分數在後半段:上藥讓傷勢惡化,還算不算他的。
那道選擇題長這樣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
甲經常駕自己的小貨車載飼料至豬舍養豬,途中不慎撞死 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把業務縮到職業名稱那幾個字,附隨的準備與輔助事務被漏掉了。
- (B)『只是交通工具』是誘餌—載飼料這一趟不是私人代步,是養豬的一部分。
- (C) 結論對、理由錯:駕駛不是甲的主要業務,它是附隨的輔助事務。
- (D) 這句話就是這個考點的標準答法。
- 依現行法重解:業務加重那一項已刪除,甲成立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
選項是這樣騙人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字面主業型
『他以養豬為業,開車不是業務』,把業務縮到職業名稱那幾個字。
解毒劑 問一句:這趟車是不是為了主業而做。
交通工具型
『小貨車只是交通工具』聽起來很順,其實是把工具跟用途混在一起。
解毒劑 看用途,不看工具。
理由錯型
結論寫對(業務過失),理由卻寫成『駕駛也是他的主要業務』。
解毒劑 正確理由是附隨的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
執照型
用『沒有執照』『沒有登記』推出不算業務。
解毒劑 以事實上有沒有在做為準,不問執照與合法與否。
這裡兩邊真的打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假日開公司車出遊,還算不算業務
寬鬆的實務見解說:以駕駛為業的人,其駕駛行為即屬業務;限縮的觀點說:這一趟並非執行業務。舊法時代兩邊在這裡對撞。
考場怎麼辦 做舊題要把這條爭議線寫出來,那是分數所在;民國 108 年以後兩邊得出的罪名相同,一句帶過就好。
這一站怎麼投資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選擇題不太可能再問業務加重的刑度,但『什麼算業務』沒有退場,業務侵占、業務登載不實這些罪還用得到,練這一站等於順手練它們。
- 遇到民國 108 年以前的舊題先換算:題目寫『第 276 條第 2 項』的,該項已經不在,改用現行條文重解,反覆從事的情狀留到量刑層面再講。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是主菜。在那道 25 分的題目裡,業務與否只是開頭的一小段,真正的分數在因果與客觀歸責,以及最後的重傷定性。
配分是我們的估計,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題的三段骨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撞傷段: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過失傷害該當;舊法在這裡插入『假日駕駛算不算業務』的爭議,現行法一句帶過。
- 治療介入段:甲自任救助者,用未消毒的方式處理傷口而讓感染惡化,他開啟並升高了風險,感染與殘廢仍在他的注意義務射程內,因果與客觀歸責可以肯認。
- 定性段:右腳殘廢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4 款的重傷,過失案件落在刑法第 284 條後段『致重傷』。
- 收尾:一個過失行為歷程、一個加重的結果,論以過失致重傷一罪。
修法警示
刪除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的加重處罰
影響:刑法第 276 條、第 284 條各只剩一種法定刑,從事業務之人不再因為這個身分適用較重的刑。
舊題要重解:舊題寫『第 276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致死』時,該項已不存在,重解落在現行的單一法定刑。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條文為現行版本(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4 題,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
申論: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一題(25 分),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
這道申論題沒有公布的官方解題,這裡的申論骨架與配分是我們重建的。
考過的年份落在民國 93 年到 100 年之間;民國 108 年修法之後沒有再出現。
刑法第 14 條
白話 應注意、能注意、卻沒注意,就是過失。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6 條
白話 故意不成立時的過失出口—前提是這個罪有過失處罰規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4 條
白話 過失傷害。須告訴乃論(刑法§287);現行條文同樣沒有業務過失加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