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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術結婚罪
騙來的婚姻,要等民事裁判確定,刑罰才點得了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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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騙來的婚姻還不能罰,要等民事法院判它無效或撤銷、裁判確定,刑罰才點得了火。
不然刑事法院得自己判婚姻有沒有效,同一段婚姻兩種說法。
看到這些字,往哪邊想
三個問題
用詐術締結一段無效或得撤銷的婚姻嗎?
故意蓋到「用詐術締結」了嗎?
民事的無效或撤銷裁判確定了嗎?
兩邊在分配什麼
一試考的是你知不知道通說站哪一邊。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有個選項寫:「裁判確定」依通說是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須對此有認識。對不對?
寫兩行:位置在哪、故意要不要蓋到它。
寫完了,對照看看
對的。那題問何者錯誤,公布答案是 (A)。
- 有沒有說它在三階之外、處罰之前
- 有沒有說故意不必及於它
- 有沒有分清成立與可罰是兩件事
你剛拿下什麼 處罰的開關不在他身上,在民事裁判確定,客觀處罰條件最乾淨的例子。
接著讀 → 客觀處罰條件
唯一那一題,逐項拆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這個考點是其中一個選項,不是題目主角)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通說與實務的公式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寫成「且」等於兩個條件都要,門檻被偷偷縮小。
- (B)(C) 都是標準定義句,照通說寫,沒問題。
- (D) 正確:條文寫的是「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通說定性為客觀處罰條件,故意不必及於它。
四句定義,關鍵字在哪
這張表在比:每一句定義的關鍵字,錯一個字就換邊
| 定義句 | 關鍵字(正確版) | 那一題怎麼寫 |
|---|---|---|
| 公然(刑法第234條) |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 改成「且」,兩個條件都要,範圍被縮小,這就是要選的錯誤選項 |
| 猥褻行為 | 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一般人羞恥感 | 照標準定義寫,是對的 |
| 引誘(刑法第231條第1項) | 對方「本無」性交或猥褻之意思 | 照通說寫,是對的 |
| 裁判確定(刑法第238條) | 通說:客觀處罰條件,故意不必及於它 | 照通說寫,是對的 |
這題騙人的三種手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連接詞偷換
把「或」換成「且」,把「以上」換成「以下」,一字之差,門檻整個換掉。
解毒劑 定義句的選項逐字讀連接詞,不憑印象掃過去。
把處罰門檻搬進主觀
寫成「行為人須預見婚姻將被判無效」。
解毒劑 通說下它不進故意,錯誤論也不進場。
用「還沒確定」推翻犯罪成立
把「還不能罰」說成「不成立」。
解毒劑 犯罪成立與可以處罰是兩件事。
秒殺法
選項把「因而致…裁判確定」寫成行為人必須認識或預見的事,按通說就是錯的那一邊;反過來寫「不須有認識」的,通常是對的。
這題該花多少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就站通說:裁判確定=客觀處罰條件,故意不必及於它。有力說只要知道它存在、知道它主張改列構成要件要素,就夠了。
- 投報率在「客觀處罰條件」這個刑總概念,不在婚姻家庭罪章的細節,時間花在概念,別花在背刑度。
- 它出場多半是配角,跟妨害風化罪章的定義句捆在一起考;複習時順手把那幾句定義的連接詞一起看。
申論怎麼辦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歷屆沒有申論題用到它,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的東西補上去,只會害你在不會考的地方花時間。
版本狀況
刑法第238條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影響:民國 111 年那題可以直接拿現行條文重解,不必換算版本。
同題出現的刑法第234條最後一次修正公布(刑法第231條第1項為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影響:那題考的是定義公式,不是修法內容,兩者都不影響答案。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 前半段是構成要件:用詐術締結一段本來就無效或得撤銷的婚姻;後半段是處罰門檻:民事的無效或撤銷裁判確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公布) 同一題出現的鄰罪,考的是「公然」怎麼定義。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 同一題出現的鄰罪,考的是「引誘」怎麼定義。
出處與來源
歷屆出處: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2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出現在其中一個選項。
常一起考的考點:公然猥褻與散布猥褻物、客觀處罰條件、圖利媒介性交罪。
條文來源:中華民國刑法第 238 條、第 234 條、第 231 條第 1 項現行條文,逐字核對本書法規庫。
上一個考點
重婚罪下一個考點
通姦罪(109 年釋字 791 除罪化)中華民國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
白話 前半段是構成要件:用詐術締結一段本來就無效或得撤銷的婚姻;後半段是處罰門檻:民事的無效或撤銷裁判確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公布)
白話 同一題出現的鄰罪,考的是「公然」怎麼定義。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
白話 同一題出現的鄰罪,考的是「引誘」怎麼定義。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