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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犯

刑法找不到這三個字:它決定一連串動作合成一罪還是切開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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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判掉它只要這一眼:哪些字往合,哪些字往切

合成一罪
同一時間、同一地點 接著、隨即 同一被害人、同一罪名
切開,數罪併罰
數月間、隔日、翌日 換了地點或被害人 異罪名,例如竊盜配搶奪 另行起意、重新決意

「概括犯意」「方法結果牽連」直接淘汰:已刪除的連續犯、牽連犯語彙。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刑法裡找不到「接續犯」三個字。它是實務長出來的工具,處理一個難題:一連串動作硬拆開反而不自然。

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連續犯(舊刑法第 56 條)刪除後,多次同種行為算幾罪沒著落。現制只剩三條路:時空密接的走接續犯,構成要件預定反覆實行的走集合犯,都是包括一罪;其餘數罪併罰。

判斷路徑

他做了幾個動作?

只有一個動作就用不到接續犯;有數個才往下走。

時間、地點緊密相連嗎?

同時同地或緊接著才算密接;隔一晚、隔幾天、換地方就斷。

被害人、法益、罪名同一嗎?

合得起來的以同種構成要件為限,竊盜配搶奪不能接續。「人同」有例外:保護國家或社會法益的罪名(妨害公務、賭博),看同一個事件,不是被害人數。

犯意是一次決意,還是每次另行起意?

單一犯意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四關全過才是包括一罪,卡死一關往數罪併罰。

時密、地密、人同、罪同、意一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合起來
各舉動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強行拆開反而不自然。
切開
每個舉動單獨看都成立一次犯罪;密接放寬,一句「我本來就打算全做」就能把數月犯行打包成一罪。

重量壓在客觀那一側:犯意單一只是入場券,時空與法益、罪名同一才是關卡,罪數不由內心決定。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甲拒絕酒測,在同一次攔檢現場毆打警員 A、推倒 B、勾絆 C。成立幾個妨害公務罪?寫出理由,三行。

照 b3 四關走一次,第三關有例外。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B。接續犯,一個妨害公務罪。

  • 我沒有把警員人數當成罪數單位。
  • 我寫出妨害公務保護的是國家公務執行,看同一個執法事件。
  • 我提到三個舉動時空密接、犯意單一。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的是一個順序:先數動作,再問時空,最後才問犯意,不是看到多次就反射寫接續犯。

接著讀 → 想像競合 接續犯只把數舉動合成一個行為;這行為觸犯幾個罪名,換它接手。

四個長得很像的概念

這張表在比:這四個概念的長相與罪數效果差在哪

概念長相罪數效果例子
接續犯數個密接舉動,評價上合為一行為包括一罪同一停車場接連偷同一車主的兩樣財物(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 D 選項)
繼續犯一個行為造成的違法狀態持續本來就是一罪持有槍彈、私行拘禁
集合犯構成要件本身預定反覆實行(販賣、收集、散布)包括一罪販賣毒品的多次販入賣出
連續犯概括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已廢除(舊刑法第 56 條,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起)現制回到接續犯、集合犯、數罪併罰三選一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這幾個舉動能不能合成一罪

合得起來合不起來,逐次論罪併罰
犯意一次決意貫穿全程(停車場裡接連偷同一車主的音響與行車記錄器)每次另行起意、重新決意(三次具結各自決意;竊得音響後另起意砸毀)
時間、地點同時同地或緊接著(同一攔檢現場;幾秒內重打一次帳號)數月間分 4 次;2 月 1 日與 2 月 5 日;相隔一晚再度侵入
法益、被害人同一被害人的同一法益;保護國家或社會法益的罪名,以是不是同一事件為準被害人從 A 換成 B
構成要件同種罪名竊盜配搶奪,異罪名不能接續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死選項復活

用已廢除的連續犯、牽連犯語彙做誘答肢:「以概括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妨害公務罪」(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C 選項);或把四個概念並列考定義(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解毒劑 看到「概括犯意」「連續犯」「方法結果牽連」,先想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已廢除;現制只有接續犯、集合犯、數罪併罰三條路。

密接假象

把拉長時間的數次行為包裝成接續犯:數月間分 4 次向 4 家檳榔攤行使偽鈔(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D 選項);2 月 1 日與 2 月 5 日兩次竊盜(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 B 選項)。

解毒劑 隔日以上加上不同被害人=密接斷裂,逐次論罪、併合處罰。

同一性破口

時空密接沒問題,破在別的地方:同一時地先竊取 A 的財物、再搶奪 B 的財物(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 C 選項)。

解毒劑 竊盜與搶奪是異罪名、A 與 B 是異被害人:雙重破口,不能接續。

附隨考點突襲

接續犯那一肢是對的,錯誤藏在別的罪的要件裡:刑法第 359 條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行使偽幣要分第 1 項與第 2 項的「收受後方知」(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A、B 選項)。

解毒劑 罪數只是背景時,先掃各罪的成立要件,再回頭看罪數。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甲夜間開車回家,遇到交通大執法。警員 A、B、C 在路邊攔下甲車,要求甲吹氣進行酒精濃度檢驗。甲先前喝了啤酒,不願接受呼氣酒精測試,遂以拳頭痛毆警員 A。B 見狀隨即開啟攝影機進行錄影蒐證,甲以手推倒 B,以腳勾絆站在一旁的 C,使 C 跌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成立三個妨害公務罪,應分別論處
✓ (B) 甲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實現一個妨害公務罪,為接續犯,且僅成立一個妨害公務罪
(C) 甲以概括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妨害公務罪,成立妨害公務罪的連續犯
(D) 甲反覆持續實行數個同種類之妨害公務罪,為集合犯,應認為是妨害公務罪之包括一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 關鍵在法益:妨害公務罪(刑法第 135 條)保護的是國家的公務執行,不是 A、B、C 三人的身體。所以三個警員不等於三個法益—同一次攔檢是一個公務事件,毆 A、推 B、絆 C 三個舉動時空密接、犯意單一、侵害同一法益,成立接續犯,一個妨害公務罪。
  • (A) ❌ 把警員人數當成罪數單位,是把個人法益罪名的算法套到國家法益罪名上。
  • (C) ❌ 死選項。連續犯(舊刑法第 56 條)自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起已廢除,「概括犯意」一詞出現即可淘汰。
  • (D) ❌ 集合犯要構成要件本身就預定反覆實行(例如販賣、收集),刑法第 135 條沒有這種預定。

秒殺 同一執法事件+連續動作=一個妨害公務。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屬於接續犯?

(A) 甲竊取 A 車內之音響後,不知何因將其全部砸毀
(B) 甲於 2 月 1 日竊取 A 車內之音響,再於 2 月 5 日竊取 B 車上的行車記錄器
(C) 甲於同一時間、地點先偷竊 A 財物、後又搶奪 B 財物
✓ (D) 甲於無人看守之停車場內,先偷 A 車內之音響,接著再偷 A 車上的行車記錄器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 同一停車場、同一被害人 A、緊接著偷音響再偷行車記錄器—時密、地密、人同、罪同、意一,五個條件全過,接續犯一罪。
  • (A) ❌ 竊盜的不法所有意圖與事後砸毀的毀損犯意各別,犯意這一關就破了。
  • (B) ❌ 隔了 4 天,被害人還從 A 換成 B—時空斷裂加上法益不同一,數罪併罰。
  • (C) ❌ 時空密接過關,但竊盜與搶奪是異罪名、A 與 B 是異被害人,兩個破口。

秒殺 找「同一時地+同一被害人+同一罪名」三同齊備的那一個。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甲經營小吃店,平日即須經手大量零鈔、硬幣。某日,甲結束當天營業,清點當天營收時,赫然發現當中有 4 張百元鈔票是同一號碼之偽鈔,一時心疼不已,為免於損失,甲將 4 張百元偽鈔分散於真鈔中,分別於數月間持往 4 家檳榔攤購買香菸及飲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既已知 4 張百元鈔票係屬偽鈔,竟予以行使,應逕論以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之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
✓ (B) 甲係收受後方知該 4 張百元鈔票係屬偽鈔,因不甘損失而仍予行使,應依刑法第 196 條第 2 項前段處罰
(C) 甲不論成立何項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因其性質當然含有詐欺罪成分,一律成立詐欺罪
(D) 甲將 4 張百元偽鈔分散於真鈔中,持往 4 家檳榔攤購物之行為,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 甲是收了才發現是偽鈔,走刑法第 196 條第 2 項的「收受後方知」,不是第 1 項。
  • (A) ❌ 漏掉「收受後方知」這個分流閘。
  • (C) ❌ 行使偽幣性質上含有詐欺成分,實務不另論詐欺罪,這個選項方向全反。
  • (D) ❌ 這一肢才是本考點:數月間、4 家檳榔攤、4 次獨立決意—時空密接與被害人同一全數斷裂,4 次行使各自成罪、併合處罰。

秒殺 「數月間」三個字一出現,接續犯直接出局。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第 27 題(題幹摘要)

第 11 題:替代役甲輸入公務帳號密碼查詢丙的財稅資料,第一次身分證字號打錯沒查到,重打一次才查到。第 27 題:賭博罪概念題,其中一個選項寫「同時同地的數次賭博成立一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第 11 題 C;第 27 題 A

  • 第 11 題裡「前後兩次進入電腦系統為接續犯一罪」那一肢是對的—幾秒鐘內重試,時空密接是教科書等級。真正的錯在 C:刑法第 359 條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第一次查無資料不成立未遂犯。
  • 第 27 題裡「同時同地的數次賭博成立一罪」也是對的,錯誤肢在賭博罪本身的要件。
  • 這兩題代表它近年最常見的出場方式:不當主角,當正確選項的零件。你要能一眼認出它是對的,才不會把時間浪費在懷疑它。

秒殺法

三句話收掉一試:看到「數月間」「隔了幾天」,接續犯出局;同一執法事件加上連續動作,一個妨害公務;要選接續犯,就找三同齊備的那一個。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的主菜是罪數快篩(切或不切),概念定義是配菜,練口訣的時間花在判斷,不是背定義。
  • 碰到接續犯只是背景的題目,先掃各罪的成立要件再回頭看罪數;錯誤常常藏在隔壁那條罪。
  • 二試會多問一層:同一次攔檢裡如果還把警員打成傷,傷害罪保護的是個人法益,與妨害公務是一行為觸犯二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刑法第 55 條)。
  • 二試不必站隊。申論問的只有切或不切,判準+涵攝+結論三句到位,版面留給該題的主考點。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出「請論述接續犯」。它每次出場都坐在罪數收尾段,只考一件事:切,還是不切。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的主菜是加重竊盜與未遂,民國 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的主菜是偽造貨幣,民國 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的主菜是偽證。

25 分題的罪數收尾
100–200 字、3–5 分鐘
大題裡罪數獨立成小題
放大到 300 字、8 分鐘

罪數段不是主菜。構成要件寫飽,罪數收尾點到判準即可,寫出比構成要件段還長的接續犯論述,是自己把分數讓出去。

兩個方向,一套五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兩型共用五步

題目問「其罪數?」或「應如何論罪?」,罪數段都照這五步走。

  1. 逐次論罪:每次舉動單獨檢驗構成要件,第幾次既遂、第幾次未遂分開標明。
  2. 亮出判準:單一犯意、時空密接、同一法益、同種構成要件,各舉動獨立性薄弱而評價上合為一行為。
  3. 逐要件涵攝並給事實錨點:密接與否要抓題目給的時間地點字眼(「同一時地」對上「相隔一晚、再度侵入」「數月間 4 次」);犯意單一與否(一次決意對上每次具結各自決意)。
  4. 下結論:接續犯成立就是包括一罪;不成立就是數罪併罰(刑法第 50 條,定應執行刑依刑法第 51 條)。
  5. 歷史掃雷:題目年代靠近民國 95 年修法、或做舊考古題時,交代連續犯(舊刑法第 56 條)已刪除,並避開「概括犯意」這種語彙。
  6. 設問動詞決定劑量:問「其罪數?」就聚焦罪數,判準+涵攝+結論三句到位;問「應如何論罪?」才需要從構成要件寫起。
合流型(認定成立,論一罪)

民國 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甲在同一套房內接續偽造人民幣 5 張(3 張完成品、2 張半成品),要不要按張數計算罪數?

  1. 單一偽造犯意+同一時地+同一法益(貨幣的公共信用)+同種構成要件,成立接續犯,不依張數計罪,論以一罪。
  2. 收尾補一句:3 張完成品已足認定既遂,2 張半成品不影響既遂,仍在同一個接續的範圍內。
切開型(否定接續,數罪併罰)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甲在偵查、一審準備程序、二審審判期日三次具結後為同一虛偽陳述;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第一晚侵入丙宅竊得 5 件財物,翌日中午再度侵入試圖破解保險金庫未果。

  1. 民國 103 年那題的關鍵句:內容同一不等於接續犯。每次具結都是獨立的義務違反、犯意各自形成、時隔數月分屬不同程序階段,時空密接與單一犯意雙雙不成立,三個偽證罪數罪併罰。
  2. 民國 96 年那題是一題雙面:宅內接續搜取多件財物,同一時地同一被害人,用接續犯合成一個加重竊盜既遂;翌日中午再度侵入是第二個完整的侵入、搜尋、逃離流程,相隔一晚,縱使翌日行竊在前晚已謀定,時空密接仍然斷裂,成立第二個加重竊盜(未遂),二罪併罰。
  3. 所以同一題可以同時考「合」與「切」,先問合,再問切,兩段都要寫。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逐次行為分開檢驗成罪,既遂與未遂各自標明。
  2. 判準完整亮出:犯意、時空、法益、構成要件四要素,缺一就是背半套。
  3. 密接的涵攝有事實錨點:把題目的時間、地點、次數字眼抄進答案(「同一時地」「相隔一晚」「數月間 4 家」)。
  4. 結論明確:一罪,或數罪併罰並引刑法第 50 條。
  5. 題目年代跨越民國 95 年修法、或用到舊語彙時,補一句連續犯已刪除的掃雷。
  6. 切開型多寫一句:各次犯意如何獨立形成(另行起意、重新決意)。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用死概念 寫出「兩罪牽連犯從重處斷」,牽連犯民國 95 年已廢除,一句話暴露停在舊法,罪數段全滅。
宣告但不涵攝 寫「兩次行竊為接續犯一罪」卻不給密接理由。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那「一晚的間隔」正是命題人埋的引信,不拆等於沒看到題目。
要件背半套 只寫「基於同一犯意」就包成一罪。單一犯意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犯意就算一貫,時空斷裂照樣要切。
高分卷長這樣 逐次論罪→亮判準→事實錨點涵攝→結論,四步齊;切開型多一句犯意各別或時空斷裂的理由;合流型附帶交代半成品、未遂部分的歸屬。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數舉動+時空密接+同一法益同種罪名+單一犯意→評價為一行為,論一罪。三件外衣,同一句骨架各走一遍。

停車場皮

無人看守的停車場,甲先偷 A 車內音響,接著偷 A 車上行車記錄器。

同一時地、同一被害人 A、同種竊盜構成要件(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一個竊盜決意,接續犯一罪。(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原題)

數警皮

甲拒絕酒測,在同一攔檢現場連續毆打 A、推倒 B、勾絆 C。

妨害公務(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保護國家法益,三個舉動屬同一執法事件、密接進行,接續犯一個妨害公務罪。(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原題)

重試查詢皮

替代役甲輸入公務帳號密碼查個資,第一次身分證字號打錯查無資料,隨即更正再查。

兩次輸入時空高度密接、同一決意,接續犯一罪;另注意刑法第 359 條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第一次不另成立未遂犯。(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原題)

變形軸

概念軸(四胞胎與歷史)

  • 連續犯、牽連犯(民國 95 年廢除):死選項製造機,認「概括犯意」「方法結果牽連」
  • 繼續犯:一個行為的違法狀態持續(持有槍彈),本來就一罪
  • 集合犯:構成要件預定反覆實行(販賣、收集),包括一罪的另一張門票
  • 接續犯:數舉動密接,評價為一行為

罪數光譜(越往右罪越多)

  • 法條競合:一個罪名就評價完了
  • 包括一罪(接續犯、集合犯):數舉動評價為一行為
  • 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 數罪併罰:數行為數罪名

事實皮輪替

  • 妨害公務:一次執法、數名警員
  • 竊盜:一場所多物,對上多日多次
  • 偽造貨幣:同時地偽造數張,對上數月分次行使
  • 電磁紀錄:打錯字重試查詢
  • 偽證:多次具結
  • 賭博:同時地數局

命題創新幾乎都是換皮加挪位:概念定義(民國 105 年)、正面認定(民國 102 年)、反面切開(民國 104 年)、國家法益變形(民國 100 年)、當正確選項的零件(民國 109 年兩題)。五個條件練到反射,皮再怎麼換都是同一題。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五個條件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判準段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同一停車場」「數月間 4 家檳榔攤」「相隔一晚再度侵入」,這些從題目撿來的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另一個反模板:不要看到多次行為就反射寫接續犯。正解是「不能接續、逐次論罪」的題一點也不少: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D 選項、民國 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都是切開的。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五個條件,加上四個概念的辨析(各一句定義+罪數效果)。
  • 口頭各造一個「合流」與「切開」的例子,並說出切開的理由句。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00 字以內的罪數段。
  • b10 的每一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聽到「概括犯意」能反射說出連續犯已廢除。
  • 寫完自檢:判準有沒有亮出來、密接涵攝有沒有抄進題目的時間地點字眼、結論有沒有寫明一罪或數罪併罰。

沒過怎麼辦:五個條件記不全,回 b3 與 b9;合切判斷錯,回 b11 的第 2、3 題對照讀;國家法益變形卡住,回 b11 第 1 題;申論寫太長,回 b14 的劑量。這個閘門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刪除連續犯(舊刑法第 56 條),牽連犯同時走入歷史。

影響:「多次同種行為算幾罪」回到接續犯、集合犯、數罪併罰三選一;「概括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方法結果牽連」從此變成誘答語彙。

舊題要重解:做民國 95 年以前的考古題,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舊法還是現制;申論碰到年代跨修法的題目,補一句連續犯已刪除的掃雷。

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修正公布

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修正,增訂電信網路賭博的規定。

影響: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是修法前的舊題。

舊題要重解:重做時以現行條文重解;這個考點只借它的一個選項(同時同地數次賭博成立一罪)。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56 條(連續犯—已刪除)(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接續犯站的位置,就是這條被刪除後留下的空地。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接續犯先把數個舉動變成一行為;這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時,才輪到這一條。

刑法第 50 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接續犯不成立時的去處。注意但書有四種例外情形,不是全部併罰。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保護的是公務執行,不是承辦人個人—所以罪數看事件,不看人數。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普通竊盜)(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停車場皮的罪名。

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第 2 項(行使偽幣)(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收受後方知」是第 2 項的分流閘,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就卡在這裡。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條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犯之處罰)(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配上刑法第 359 條沒有未遂處罰規定,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的正解就在這裡。

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賭博)(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是這次修正前的舊題。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以它為主角)、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以它為主角)、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以它為主角)、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申論題: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25 分)、民國 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25 分)、民國 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80 分大題中的罪數子題)。它在這些題裡都不是主角,都坐在罪數收尾段。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成立要件是從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沒有憑記憶補任何裁判字號。

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那一題沒有對應的解析素材,第 3 層對它的拆解是我們重建的骨架。

上一節的刀,看的是這一次的現場:時間近不近、地點同不同、被害人有沒有換。但有些罪名根本不必看現場,它天生就長成反覆的樣子。同一把刀的另一面,連著讀最省力,一句話就分流:一個看罪名,一個看現場。這是全章最短的一節,歷屆只考過兩次;短不代表可跳,因為它和上一節常常同題出現,互為誘答。

下一個考點

集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