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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害罪
傷害罪是地板:三行帶過,火力留給疊在上面那一層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傷害罪是刑法卷的地板:它存在,是為了讓上面那一層有東西可以疊。
打人成傷三行寫完,炮火因此落在疊上去的那層。地基不牢,到上層題目連「被包進去的是哪一個傷害」都說不穩。
判斷路徑
成傷了嗎?
他要的是傷害,還是死亡或重傷?
結果跑出死亡或重傷了嗎?
被上面吃掉了,還是另外多一罪?
告訴了嗎?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是「我的身體由誰決定」:身體可處分、生命不可;愈往重傷與生命端,承諾的效力愈受限。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甲找無身分的丙,一起對甲父乙施強暴,乙未成傷。甲、丙各成立什麼罪?
三行內:成傷沒 → 能論未遂嗎 → 丙無身分怎麼辦。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沒寫「傷害未遂」—普通傷害無處罰未遂之規定。
- 我用第 281 條補洞: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
- 丙無身分,我依第 31 條第 1 項仍論共同正犯。
你剛拿下什麼 你把地基釘死了:往上每一層考點,都踩在這幾個問題上。
接著讀 → 加重結果犯 第 277 條第 2 項就是它的教科書原型。
同一個打人事實,罪名往哪個出口走
這張表在比:只比「分岔開關」,不比罪數怎麼算,也不比刑度
| 出口 | 分岔開關 | 條文關鍵字(逐字) |
|---|---|---|
| 第 277 條第 1 項 普通傷害 | 傷害故意+成傷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
| 第 277 條第 2 項 傷害致死/致重傷 | 傷害故意+加重結果+能預見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
| 第 278 條 重傷罪 | 重傷故意(對準重傷定義各款下手) | 使人受重傷者 |
| 第 271 條 殺人罪 | 殺意(教訓意圖不等於殺意) | 殺人者 |
|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 | 無傷害故意,只有注意義務違反 | 因過失傷害人者 |
| 第 281 條 施強暴於尊親屬未成傷 | 未成傷+直系血親尊親屬身分 |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 |
| 第 329 條 準強盜(以強盜論) | 竊盜、搶奪後「當場」施強暴脅迫 | 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
題目長這樣,真考點在哪一站
這張表在比:只比「題目開場長相」對應到哪一個真考點
| 題目長相 | 真考點在 |
|---|---|
| 竊後被追、躲藏再出手 | 準強盜罪(「當場」的時空延續性) |
| 合毆致死、下手輕重不一 | 加重結果犯(能預見的檢驗) |
| 說好打輕傷卻打出人命、有人還沒出手 | 共同正犯與加重結果的歸責 |
| 越窗、攜械、結夥行竊後施暴 | 加重竊盜(與準強盜的掛鉤) |
| 被害人「點頭」挨打 | 得被害人承諾(身體可承諾/生命不可) |
| 打昏後懊悔送醫 | 中止未遂(既遂封死中止) |
| 下手部位、兇器、「教訓」字眼 | 殺人故意與傷害致死之區別 |
| 救治後「根本死不了」的選項 | 不能未遂(危險判斷) |
普通傷害罪這三關,過了沒
| 這一關過了 | 這一關沒過,普通傷害罪不成立 | |
|---|---|---|
| 成傷結果 | 瘀青、門牙脫落、頭部受傷:生理機能或健康狀態受損即可 | 施強暴而未成傷(另看第 281 條、第 278 條第 3 項) |
| 傷害故意 | 「教訓」「給他好看」而下手;方法不限,利用器物、動物皆可 | 沒有傷害故意,只違反注意義務,走第 284 條過失傷害 |
| 違法性(承諾) | 超出有效承諾的範圍 | 有效承諾範圍內的中度傷害,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把不罰的未遂當成可罰
施強暴而未成傷,選項端出「傷害未遂」給你選。
解毒劑 第 277 條全條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未成傷就往第 281 條(直系血親尊親屬)與第 278 條第 3 項(重傷未遂)找。
漏未併論
被害人是執勤公務員,選項只列傷害罪、或只列妨害公務罪。
解毒劑 兩個法益就數兩個罪名:身體法益走第 277 條第 1 項,公務執行走第 135 條第 1 項。
罪名錯置
故意駕車擦撞警員,選項給你「肇事逃逸」。
解毒劑 故意擦撞是傷害的手段,不是過失交通事故。
把有效承諾講成無效
用「違背善良風俗」「超出同意範圍」誘你否定承諾。
解毒劑 身體法益的中度傷害,在有效承諾範圍內可阻卻違法;生命法益的承諾才是無效。
既遂之後還給你中止犯
打昏後懊悔送醫、經救治僅皮肉傷,選項擺出中止犯與不能犯。
解毒劑 第 27 條以「防止其結果之發生」為前提;結果已發生就無從中止,不能犯也遠,行為時有實害危險。
把「教訓」拉成殺意
用「唯恐出手過重打死」等字眼,把傷害故意讀成殺人故意。
解毒劑 「教訓」「給他好看」先押傷害故意;殺意要看下手部位、兇器、力道綜合判斷。
真題解剖
102 年律師一試第 5 題
甲想「教訓」A,掄棍打到 A 昏迷;唯恐出手過重打死 A 而緊急送醫,經救治僅受皮肉之傷。
考選部公布答案:A(傷害既遂)
- 「教訓」是傷害故意、不是殺意—(C) 殺人未遂出局。
- 傷害已既遂(昏迷加皮肉傷=成傷),既遂之後沒有中止犯的舞台:第 27 條以「防止其結果之發生」為前提,結果已發生就無從中止—(B) 出局。
- (D) 不能犯更遠:行為時有實害危險,不是根本不能發生結果。
秒殺 先定故意,再看結果;既遂一成立,中止與未遂的選項一起封死。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甲對疼痛有快感,要求 A 以皮鞭抽打,A 依言抽打,致甲手腳瘀青。
考選部公布答案:A(得阻卻違法—同意屬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 身體法益的中度傷害,在有效承諾範圍內。
- (B) 用「違背善良風俗」、(D) 用「超出同意範圍」,都是誘你把有效承諾講成無效。
- 對照組:生命法益的承諾無效—幼童「同意」赴死,仍論殺人。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甲拒檢逃逸,警員 A 騎警用機車追趕,甲故意駕車擦撞致 A 受傷。
考選部公布答案:B(傷害罪及妨害公務罪)
- 身體法益(第 277 條第 1 項)與公務執行(第 135 條第 1 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各立一罪。
- (A)(C) 各只列一罪,誘你漏未併論;(D) 把它讀成肇事逃逸,但故意擦撞是傷害手段。
- 被害人是執勤警察,不等於落入第 287 條但書:但書的主詞是行為人為公務員,本題普通傷害部分仍告訴乃論。
官方在同一題給了兩個答案:「當場」該切在哪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
甲竊取機車座墊內皮包,被 A 呼朋追逐三條街後躲於車旁,A 走近時甲持木棍敲 A 頭部成傷逃逸。準強盜(A)與竊盜、傷害分論併罰(D)兩個答案都給分:這是一試少見的雙答案,正面承認「當場」的時空延續性有兩說:追捕未中斷、時空密接延續,仍屬當場,依第 329 條以強盜論;躲藏靜止之後另行起意施暴,當場已斷,竊盜與傷害分論併罰。
考場怎麼辦 先在題幹裡找「追捕有沒有中斷」的事實再選;二試把兩說都寫,並說清楚你採的那一說,分岔開關落在哪一句事實上。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打人題的讀法固定三拍:先定故意(「教訓」=傷害)→ 再看結果(成傷=既遂、死亡或重傷=加重結果)→ 最後才數罪名。既遂一成立,中止與未遂的選項全部出局。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誘答多半只設在兩個地方:多給你一個不罰的未遂,或少給你一個該併論的罪。選完先數罪名。
- 遇到「當場」爭議題,別在選項間來回:依題幹裡追捕有沒有中斷的事實決定,兩說的分岔開關要能一句話說出來。
- 二試見到打人成傷,構成要件 2–3 行檢驗完就走,火力留給疊在上面那一層。
- 做 91 至 105 年舊題時,選項若糾結刑度數字,以現行條文重解。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卷裡,傷害負責提供「有人受傷、有人死了」這個結果,讓上面那一層有東西可以掛:錯誤論、共同正犯、加重結果、準強盜。既有的申論考過的紀錄中,傷害都不是主考點。
在傷害本體寫滿半頁,就是把分數留在考場。
同骨架三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傷害提供結果,真考點疊在上面,換的是事實皮,骨架不動。
錯誤論皮(9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
報復砸窗竟救了人一家;誤認丙帶凶器而促狗咬人;石塊未中丙卻擊中路人丁。
誤想防衛+打擊錯誤 → 對丁成立過失傷害(第 284 條),並帶出告訴乃論的程序效果;傷害只是結果皮。
加重結果皮(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
以傷害之意合毆,甲下手過重致丙死亡。
第 277 條第 2 項傷害致死;各共同者就死亡結果,依第 17 條個別檢驗能不能預見。
共同正犯逸脫皮(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說好「打成輕傷就好」,甲一腳誤踹腹部致死,乙趕到時未出手。
甲:傷害致死與過失致死的分界;乙:加重結果的歸責能不能及於他。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破關條件
- 我能默寫第 277 條兩項結構(普通傷害/致死・致重傷)與法定刑。
- 我知道普通傷害未遂不罰,並能說出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怎麼用這個洞設誘。
- 看到「教訓」「給他好看」,我先押傷害故意、不押殺意。
- 我能講出「既遂之後沒有中止」的條文根據(第 27 條「防止其結果之發生」)。
- 身體法益承諾有效、生命法益承諾無效:我能各舉一題。
- 看到竊後施暴,我會先驗「當場」的時空延續,並知道兩說都可能給分。
- 看到被害人是執勤公務員,我會數兩個法益、兩個罪名。
- 傷害致死題,我會對每個共同正犯各跑一次能不能預見的檢驗。
這些是進入準強盜、加重結果犯、得被害人承諾等上層考點前的地基自檢:有一項打叉,上層題目就會在那裡漏氣。
修法警示
第 277 條修正,提高刑度。
影響:91 至 105 年的舊題,選項若糾結刑度數字,會與現行條文對不上。
舊題要重解:以現行條文重解。
第 135 條增訂第 3 項「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加重款。
影響:駕車衝撞執勤員警的事實,妨害公務部分可能落入加重構成要件。
舊題要重解: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今日重解時,妨害公務段要加驗是否落入加重款。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第 1 項=普通傷害;第 2 項=加重結果犯(致死/致重傷)。全條找不到「未遂犯罰之」,普通傷害未遂不罰。
刑法第 287 條(告訴乃論)—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但書的主詞是公務員—行為人自己是執勤公務員時才轉為非告訴乃論;被害人是執勤警察不在但書之列,普通傷害部分仍告訴乃論。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現行版 第 277 條第 2 項是它的教科書原型:傷害故意+加重結果+客觀能預見,三件缺一不可。門是反向開的—不能預見就不適用。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重傷的定義所在)—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以下為六款結構摘要,非全文逐字 重傷故意走第 278 條;輕傷故意而生重傷結果走第 277 條第 2 項後段—分流開關全在主觀故意。
來源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被害人承諾阻卻違法
102 年律師一試第 5 題,教訓打人後緊急送醫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當場」,兩個答案都給分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傷害罪與妨害公務罪併論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施強暴未成傷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誤想防衛、打擊錯誤、促狗咬人
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25 分),以傷害之意合毆致死
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入宅行竊後為脫免逮捕揮拳成傷
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準強盜的個別歸責與共同正犯逸脫
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30 分),說好打輕傷卻一腳致死
實務見解:釋字第 630 號,掛在準強盜軸(強暴脅迫以達難以抗拒程度為限的限縮方向)。字號存在已核;要旨方向未經解釋原文逐字驗證。
最高法院 47 年台上字第 920 號判例:存目不具引,存在性未核實,這一站不作教學使用。
條文逐字來源: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語料凍結:民國 113 年以前;這一站的考過的紀錄實際範圍為 91 至 110 年。
第 3 層各塊的申論骨架,為依題幹重建,未經官方解析逐字驗證;本書所有高低分判斷均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上一個考點
殺人故意與傷害致死之區別下一個考點
重傷罪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第 1 項=普通傷害;第 2 項=加重結果犯(致死/致重傷)。全條找不到「未遂犯罰之」,普通傷害未遂不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7 條(告訴乃論)—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但書的主詞是公務員—行為人自己是執勤公務員時才轉為非告訴乃論;被害人是執勤警察不在但書之列,普通傷害部分仍告訴乃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現行版
白話 第 277 條第 2 項是它的教科書原型:傷害故意+加重結果+客觀能預見,三件缺一不可。門是反向開的—不能預見就不適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重傷的定義所在)—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以下為六款結構摘要,非全文逐字
白話 重傷故意走第 278 條;輕傷故意而生重傷結果走第 277 條第 2 項後段—分流開關全在主觀故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