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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行動自由
押走、關住、困住:自由法益的基地罪,也是罪數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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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考過:趁人洗澡把衣服拿走、讓他走不出澡堂,也成立。第一問不是用了什麼手段,是,人被困住了嗎?
困住的是人還是事,決定罪名;再疊一個要錢的意圖,升格成擄人勒贖罪,討債除外,路徑在 b3。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刑法§302 處罰的是「把人困住」,私行拘禁只是例示,重點不在用什麼手段,而在一個人的人身移動自由是不是整體、持續地被拿走。
沒有這一條,法律只罰得到「逼你做某件事」(強制罪)和「放話嚇你」(恐嚇危安罪),對「讓你哪裡都去不了」叫不出名字。它是自由法益的基地罪。
它還是繼續犯:拘束持續中,犯罪還在進行;這決定了途中又發生的事怎麼算罪數。
判斷路徑
人被困住了嗎?
有沒有「錢」的意圖?
拘束途中還發生了什麼?
困人 302、擋事 304、放話 305;加一個要錢的意圖,跳 347
討債是這句口訣的例外:意圖那一格會被債權打掉。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真正在分配的是判斷錯了誰扛:綁住小偷等朋友回來教訓,逾越授權那一刻起,刑法§302 回到動手的人頭上。
動筆:三句話定罪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甲乙丙為幫友人向 A 討債,強押 A 上車載到甲住處捆綁毆打,逼 A 聯絡親人籌錢才肯放人。寫三句:財產罪過不過得了意圖這關、拘束段成立什麼、罪數怎麼算。
順序不能顛倒:先殺財產罪,再立自由罪,最後處理罪數。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與傷害罪,想像競合。強盜、恐嚇取財、準擄人勒贖倒在同一關:討債是取回債權,不是不法所有意圖。
- 我先問「人被困住了嗎」,不是從罪名清單挑順眼的(b3)
- 財產罪是用不法所有意圖打掉的,不是「他們沒搶到錢」
- 罪數結論後面有掛理由,不是直接宣告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一把分自由罪的尺:人被困=刑法§302,只有事被擋=強制罪,只有話=恐嚇危安罪;要錢的意圖決定升不升格。
接著讀 → 加重結果犯 把人關住、人卻死了:接的不是殺人故意,是刑法§17 的客觀能預見。
罪數三分法(我們從歷屆公布答案歸納出來的框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人已經被困住了,途中又發生一件事,罪數怎麼算(這張表不處理罪名成不成立)
| 途中發生了什麼 | 罪數怎麼算 | 對應真題 |
|---|---|---|
| 強暴手段當然伴隨的結果:拉扯造成輕微擦傷 | 被刑法§302 吸收,不另論傷害罪 |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選項 B |
| 拘束繼續中另以強暴脅迫逼人做事:逼簽本票、逼下跪 | 強制的部分是剝奪行動自由的部分行為,論刑法§302 一罪 |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
| 拘束中另行起意犯他罪:押人後見色起意性交、捆綁後蓄意毆打 | 另一個行為。性交案型實務採數罪併罰;同一過程中緊密交織的捆綁加毆打,也出現過想像競合 |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選項 A、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
第三列兩個結論不一樣,不是誰錯了:差別在時間有沒有斷裂、是不是另行起意。考場上把理由寫出來,比背哪一個結論安全。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這幾條罪各自把人的哪一塊自由拿走,以及一句話怎麼認出它
| 罪名 | 被拿走的是什麼 | 一句話認出它 | 考過的地方 |
|---|---|---|---|
| 刑法§302 剝奪行動自由 | 人身移動自由整體,而且有繼續性 | 押走、關住、綁住、困住 |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
| 刑法§304 強制罪 | 一次性的意思決定 | 人是自由的,只是被逼做或被擋著做某件事 |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堵車庫)、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2 題 |
| 刑法§305 恐嚇危安罪 | 心理上的安全 | 只有惡害通知,還沒動手;詛咒不算,因為那不是行為人能實現的 |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
| 刑法§346 恐嚇取財罪 | 財產,手段是恐嚇 | 嚇你交錢,人沒被押;押了人再要錢,改用刑法§347 檢驗 |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 |
| 刑法§347 擄人勒贖罪 | =刑法§302 的行為加上不法所有意圖 | 押人要錢,而且超出債權範圍 |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討債,不成立) |
| 刑法§333 海盜罪 | 船舶,而且要有掠奪財物的意圖 | 沒有掠奪意圖就出局 |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大罪包裝
用海盜、強盜、擄人勒贖這種重罪選項誘答,事實裡其實欠缺財產意圖。大陸船員挾持船長把船開回大陸(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為友人討債押人(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解毒劑 先問要不要錢、超過債權嗎:答案是否,重罪整排出局,剩下刑法§302。
T2 刑法§302 與§304 的界線
把強制罪的案型包裝成剝奪行動自由,或反過來。堵住車庫讓人開不出車(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逼簽票否則不許離開(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2 題)。
解毒劑 人被困=刑法§302;只是某件事被擋、人還走得掉=刑法§304。
T3 罪數三選一
把想像競合、吸收、著手時點三種說法並列當選項。強拉上車載往山區性交(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選項 A)。
解毒劑 實務在這個案型的答案是數罪併罰:強拉上車不是性交的著手,屬於另一個行為。
T4 加重方向錯置
用殺人故意、「客觀不能預見」、親屬加重誘答。膠帶封口導致窒息死亡(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7 題):一個選項說不能預見,一個選項說加重二分之一。
解毒劑 封口加上嘔吐物阻塞,客觀上能預見,走刑法§302 第 2 項致死。刑法§303 加重的是對尊親屬犯罪,父親綁兒子不適用。
T5 違法性幻覺
用債權、現行犯逮捕、被害人承諾誘答阻卻違法。債務關係(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選項 D);把小偷綁住等私刑(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選項 C)。
解毒劑 債權不是押人的執照;現行犯逮捕的授權原則上到「即送警察機關」為止,逾越了照樣成立。
真題解剖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有關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錯,所以要選它:先押人(刑法§302 已經既遂),之後才另起性交意—兩個行為、兩個罪名,與刑法§221 數罪併罰。「僅成立強制性交罪」把妨害自由整段吞掉了。
- (B) 對:輕微擦傷是強暴手段當然伴隨的結果,被刑法§302 吸收。
- (C) 對:現行犯人人得逮捕,但那是依法令行為的授權窗口,原則上到「即送」為止;綁 2 小時等私刑已經逾越,刑法§302 照樣成立。
- (D) 對:略誘未成年人罪本身已內含對被誘人的拘束,特別關係優先,不另論刑法§302。
秒殺 四個選項就是罪數三分法加違法性幻覺的期末考。b8 背熟,這題 30 秒。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甲乙二人均為受僱於我國籍漁船之大陸船員,因船上生活困苦,無法適應,遂於海上作業期間,謀議挾持船長,由乙捆綁船長,再由甲將該船駛往大陸後,棄船逃逸。試問甲乙二人共犯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海盜罪、準海盜罪、強盜罪這三個選項都以掠奪財物的意圖為要件—甲乙只想回大陸,沒有拿走任何財物。
- 剩下的就是行為本體:捆綁船長=私行拘禁。共同謀議加上分工實行=共同正犯。
秒殺 選項出現一排財產重罪時,先掃事實找錢;找不到,答案就是妨害自由。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可以查證的;每個選項底下的理由是我們的拆解。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同樣是「拘束中又犯了一個罪」,兩題的官方答案走向不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押人捆綁又毆打,公布答案是私行拘禁罪與傷害罪想像競合。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押人後另起性交意,公布答案認定「僅成立強制性交罪」是錯的,妨害自由要分開算,數罪併罰。兩題的事實結構很像,罪數結論卻不同。
考場怎麼辦 別把任一結論背成通則。先寫行為數的理由:中間有沒有時間斷裂、是不是另行起意、有沒有特別關係優先,再讓結論跟著理由走。理由寫對了,改採哪一說都站得住;理由沒寫,結論猜對了分數也薄。
應試策略
- 一試的主戰場是辨識,不是背條文:b9 的快篩表練到看事實就知道往哪一格走,剩下的分數在罪數鏈(b8)。
- 出題面孔就兩種:給一個小案例問「甲成立何罪」(辨識),或四個事例問「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錯誤」(涵攝加罪數混考)。
- 二試的罪數段先寫實務結論,再並列學說(有見解認為整段只成立強制罪),表態後收尾;綜合題裡只寫一說會吃虧。
- 設問問「應如何論處/處斷」=要罪名加罪數的完整結論,不能只寫罪名。
我們對命題方向的判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刑法§302-1 是民國 112 年 5 月才增訂的,歷屆題還沒有正面考過它。沒被考過的新條文是我們認為最值得先背熟的缺口,五款加重事由能默出來,就先贏一格。
- 押人之後另起性交意的罪數切割,近年在一試裡反覆出現,值得直接當標準題型準備。
- 這兩點是我們依歷屆題目歸納的判斷,不是考選部的命題預告。
秒殺法
討債題先刪財產罪:意圖那一關過不了,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整排出局;剩下的選項再比罪數怎麼處理。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出「請論述剝奪行動自由罪」。它出現的位置,是罪責綜合題裡被害人被押走、被關住的那一段,以及緊接著的罪數段。它多半是配角:但這一段沒寫對,後面的財產罪、性自主罪罪數會跟著歪掉。
設問問「甲之刑責」就只寫甲,乙丙分小題各自作答;配分小的子題不要寫出大題的篇幅。
字數與時間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劑量建議,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罪責綜合題的自由段:「甲應負何刑責?」(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民國 107 年司法官二試那型)
- 時段切割:把事實沿時間軸切段(架上車→載往山區→威脅→性交;三個月虐待→浮球丟擲),每一段各自定罪,別混著寫。
- 拘束段檢驗刑法§302:手段(強暴、關鎖、心理壓制都可以)+移動自由整體喪失+繼續性;繼續犯屬性點一句。
- 拘束繼續中的強制與輕微傷害:吸收進刑法§302,一句話交代不另論罪;有蓄意實害才獨立成罪。
- 罪數收尾用三分法:吸收/想像競合/併罰三選一,各附一句理由(時間斷裂?另行起意?)。
討債交錯題:「乙丙丁之行為應如何論處?」(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那型)
- 先殺財產罪:不法所有意圖檢驗,債權範圍內索討=意圖不成立,擄人勒贖、恐嚇取財逐一排除;超出債權的部分要另外標出來處理。
- 再立自由罪:挾持=刑法§302。
- 拘束中逼簽本票:簽自己名義的票據是本人名義文書、不是偽造有價證券;強制的部分被刑法§302 吸收。逼簽他人名義才會撞到偽造有價證券罪。
- 共犯結構與罪數收尾。
加重結果加不作為題(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的墓園案那型)
- 基本行為:反覆把 8 歲孩童深夜關進墓園=刑法§302 第 1 項(孩童也有行動自由,以恐懼與孤立拘束即足)。
- 死亡結果:接刑法§302 第 2 項致死,用刑法§17 檢驗客觀上能否預見(極度膽小的孩童在驚恐中攀牆逃脫墜落,能不能預見是本題的攻防眼)。
- 因果與歸責:法醫鑑定「及時就醫可避免死亡」,沒有及時發現救助這個環節要處理。
- 受託看管的人: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保證人地位,聽到呼救未理會,往不作為的過失致死與遺棄方向檢驗。
- 罪數收尾。
問「甲之刑責」就只寫甲;乙丙分小題各自作答。
這三個模板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骨架,不是官方擬答。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拘束段明確定性刑法§302:手段不限、移動自由整體喪失、繼續犯。
- 討債題先殺財產罪:債權範圍內索討=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 拘束繼續中的強制與輕微傷害被吸收,一句話交代不另論罪。
- 另行起意(性交、蓄意毆打)=另一個行為,走併罰或想像競合,並附上時間斷裂的理由。
- 加重結果:涵攝的是刑法§17 的客觀能預見,不是有沒有殺人故意。
- 被害人承諾:行動自由是可以處分的法益,承諾阻卻成立(自願被關、自導自演那類案型)。
- 無形拘束的實質論證:心理壓制、環境孤立也落在「其他非法方法」裡。
這幾點各值多少分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判斷,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當寫作檢核表用,不要當計分表。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高低分的判斷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對照組取自本書自製的教學檔;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財產軸:意圖決定罪名升降
- 擄人勒贖罪=刑法§302 的行為加上不法所有意圖。意圖成立就跳刑法§347;討債把意圖打掉,就掉回刑法§302。
- 恐嚇取財罪=沒押人、只嚇人加要錢;押了人再要錢,回刑法§347 檢驗。
- 偽造有價證券罪:逼被害人簽他人名義的票據才會撞到;簽自己名義是本人名義文書,不是偽造。
性自主軸:罪數的主戰場
- 刑法§302 與刑法§221 的行為數切割:實務認為妨害自由不是性交的著手,屬於另一個行為,數罪併罰。
- 這條線在一試被反覆重考(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加重軸:結果與條款
- 刑法§302 第 2 項致死、致重傷,門檻是刑法§17 的客觀能預見。
- 刑法§302-1 的五款加重事由: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心智缺陷之人、施以凌虐、剝奪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創新空間在軸的交點:討債(財產軸)×逼簽本票(偽造軸)=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那題;押人(本體)×另起性交意(性自主軸)=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那題;關墓園(本體)×孩童墜亡(加重軸)=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那題。每個交點都是你練過的兩張表拼起來。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移動自由整體被繼續拘束→刑法§302→再問意圖與罪數
討債皮
甲夥同乙把欠錢不還的 A 押上車載回住處捆綁,命他聯絡家人籌錢。
債權範圍內索討→擄人勒贖、恐嚇取財的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刑法§302 成立;捆綁後蓄意毆打→傷害另立,罪數依公布答案是想像競合。(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的原題事實)
性自主皮
甲強拉 A 女上車,開往山區性交。
強拉上車不是性交的著手→刑法§302 先既遂;性交是另一個行為→與刑法§221 數罪併罰。(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的原題事實)
孤立環境皮
船長對漁工三個月禁食、剝奪睡眠,海上無處可逃;或深夜把 8 歲孩童反覆關進墓園。
沒有繩子也沒有鎖,但環境與心理壓制使移動自由實質喪失→落入「其他非法方法」→刑法§302;死傷結果接第 2 項加刑法§17。(民國 107 年司法官二試、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的原題事實)
三件皮都寫完,檢查三段的骨架句是不是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不是=回 b3 的判斷路徑。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移動自由整體被繼續拘束」這句規範語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三個月、體重掉十公斤、四面是海」「八歲、極度膽小、深夜墓園」,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要有一句「本案」開頭、塞得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另一個高頻翻車:把刑法§302 與刑法§221 併罰的實務結論背成通則。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的略誘案就是特別關係優先,不另論刑法§302,三分法的前提判斷(時間斷裂?特別關係?)不能省。
寫完擬答,逐項勾
- 〔辨識〕我先問的是「人被困住了嗎」,不是從罪名清單裡挑順眼的(b3)。
- 〔辨識〕刑法§302 與刑法§304 的界線,我是用「人被困 vs 事被擋」判斷的(b9)。
- 〔辨識〕無形的拘束(心理壓制、環境孤立)我有做實質論證,不是一句宣告帶過(b18)。
- 〔定性〕我有點出繼續犯屬性:拘束持續中,犯罪還在進行(b25)。
- 〔討債型〕我有先檢驗不法所有意圖:債權範圍內=財產罪滅(b17 的 B 型)。
- 〔討債型〕超出債權的部分,我有另外標出來處理。
- 〔討債型〕我有寫出「債權不阻卻妨害自由的違法」這一句。
- 〔罪數〕每個罪數結論後面都掛了行為數的理由(時間斷裂?另行起意?)。
- 〔罪數〕輕微的伴隨傷我用吸收處理,蓄意毆打才獨立成罪(b8)。
- 〔罪數〕刑法§302 與刑法§221 我寫的是實務採數罪併罰,並附上非著手的理由。
- 〔加重〕加重結果我檢驗的是刑法§17 的能預見,不是有沒有殺人故意。
用法:先限時寫完擬答,再逐項勾選。勾「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下次遇到同型題之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離開這一站的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三問判斷路徑,以及 b8 的三種罪數處理。
- 把 b18 的得分點清單蓋起來默寫,漏掉的那幾點就是你的複習清單。
- 默寫刑法§302 第 1 項,並口頭說出刑法§302-1 的加重事由至少三款。
- b21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50 字擬答,過 b23 的辨識組與罪數組全項。
- b10 的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關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過不了時:辨識錯回 b9 與 b11 第二題;財產罪的意圖那一關漏掉,回 b17 的 B 型與 b6;罪數理由給不出來,回 b8 與 b11 第一題;加重結果寫成殺人故意,回 b10 的 T4 與 b26。
修法警示
增訂刑法§302-1 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行動自由七日以上,五款有其一就從刑法§302 升格,法定刑變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影響:這是為了打擊囚禁式詐騙而增訂的條款。歷屆題還沒有正面考過它。
舊題要重解:做民國 112 年 5 月以前的舊題要當心:當年「三人以上共同押人」只論刑法§302,依現行法會落到刑法§302-1 第 1 項第 1 款。舊題的公布答案是按當年的法算的,別把舊答案當現行法背。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三個閱讀重點:「私行拘禁」只是例示,「其他非法方法」是開放概括,手段不設限;本罪是繼續犯,拘束狀態持續中犯罪都還在進行;第 2 項是加重結果犯,門檻在刑法§17 的能預見。
刑法第 302-1 條(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五款有其一,就從刑法§302 升格。修法警示在 b27。
刑法第 303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方向別搞反:被害人是尊親屬(囚禁爸媽)才加重;父親綁兒子不適用—這正是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7 題選項 D 的陷阱。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被拿走的是一次性的意思決定,人本身還走得掉。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只有惡害通知,還沒動手。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勒贖罪) =刑法§302 的行為加上不法所有意圖的結合體。所以討債題的勝負手全在意圖。
刑法第 348-1 條(準擄人勒贖) 先押人、後起意要錢,一樣進刑法§347 的世界。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刑法§302 第 2 項致死致重傷的總開關:檢驗的是客觀上能不能預見,不是有沒有殺人故意。
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依法令之行為) 現行犯逮捕(刑事訴訟法§88)是人民合法拘束他人的窗口,但原則上只到「即送警察機關」為止;抓住小偷後綁在地上兩小時等朋友回來教訓,已逾越授權範圍,照樣成立刑法§302。
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討債押人逼簽票據時會撞到:逼簽他人名義=強制他人偽造;逼簽自己名義=本人名義文書、不是偽造,走恐嚇得利或強制罪的路。
條文逐字取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為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來源
律師一試考過的地方:民國 100 年第 11 題;民國 102 年第 27、32、34、35 題。
司法官一試考過的地方:民國 104 年第 17 題;民國 108 年第 34 題;民國 110 年第 23 題;民國 111 年第 5 題;民國 112 年第 30 題;民國 113 年第 28 題。
二試考過的地方: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這個考點的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全文沒有引用任何判決字號,實務見解是從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出來的。
條文來源: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為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題目取材範圍到民國 113 年為止。
刑法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三個閱讀重點:「私行拘禁」只是例示,「其他非法方法」是開放概括,手段不設限;本罪是繼續犯,拘束狀態持續中犯罪都還在進行;第 2 項是加重結果犯,門檻在刑法§17 的能預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2-1 條(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白話 五款有其一,就從刑法§302 升格。修法警示在 b27。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3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白話 方向別搞反:被害人是尊親屬(囚禁爸媽)才加重;父親綁兒子不適用—這正是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7 題選項 D 的陷阱。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白話 被拿走的是一次性的意思決定,人本身還走得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白話 只有惡害通知,還沒動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勒贖罪)
白話 =刑法§302 的行為加上不法所有意圖的結合體。所以討債題的勝負手全在意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8-1 條(準擄人勒贖)
白話 先押人、後起意要錢,一樣進刑法§347 的世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白話 刑法§302 第 2 項致死致重傷的總開關:檢驗的是客觀上能不能預見,不是有沒有殺人故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依法令之行為)
白話 現行犯逮捕(刑事訴訟法§88)是人民合法拘束他人的窗口,但原則上只到「即送警察機關」為止;抓住小偷後綁在地上兩小時等朋友回來教訓,已逾越授權範圍,照樣成立刑法§302。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白話 討債押人逼簽票據時會撞到:逼簽他人名義=強制他人偽造;逼簽自己名義=本人名義文書、不是偽造,走恐嚇得利或強制罪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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