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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8 次・申論考過 4 次

從舊從輕原則

行為後法律改了用哪部:原則行為時法,新法有利才從輕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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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字,要不要比較新舊法

要比較(刑法第 2 條第 1 項)
修正施行後 裁判確定前 不再處罰 連續犯廢除
不比較,另走出口
行為終了在修法後 修正公布日當天 補充行政命令變更 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違憲失效

右欄各有各的出口,不是不管。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法律在行為之後改了。國家能拿新尺回頭量你嗎?

不能。立法者若能立更重的法回頭算舊帳,人動手前就無從知道代價。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本文因此把尺釘在行為那一刻:原則上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法秩序自己都改口說不必罰那麼重,還照舊帳算就沒道理。但書因此單向開口: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判斷路徑

行為終了在哪一天?

行為終了時才是行為時。繼續犯算到終了那刻;終了時新法已施行就直接適用,比較不開場。公布不等於生效。

變的是刑罰法律嗎?

依實務見解,空白刑法的補充行政命令變更不算法律變更。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走裁判時法;拘束人身自由者不在此列(見 b9)。

裁判確定了沒?

確定前:整體比較新舊法(含中間法)取最有利者;新法已不處罰者不得論罪科刑,已繫屬則免訴。確定後才修法而不處罰其行為者:只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不翻案。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從舊:本文
風險國家扛。人民只對行為當天看得見的法律負責。
從輕:但書
法秩序自己改口,好處歸行為人。沒理由用已被否定的舊法執行。

分配的是法律變動的風險誰扛:往重不溯及,往輕才適用。

行為終了定時點、刑罰法律才叫變更、拘束人身自由跟舊法、沒收保安跟裁判、確定之後只免執行

動筆

99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

甲 95 年 6 月間多次竊盜,7 月 1 日修正刑法施行後又竊一次被捕。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別寫竊盜要件。三句:釘時點、指認變更、給結論。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施行後那次,我寫「行為時法就是新法,不比較」。
  • 我點名變更條文與方向(連續犯廢除,原可裹成一罪者改論數罪併罰)。
  • 我做整體比較,沒有新舊各取一塊拼裝。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的是罪刑法定原則在時間軸上的樣子:先定時點,再定性,選出口。

接著讀 → 刑法效力範圍 時間問完換空間:同一行為,我國刑法管不管得到。

這算不算「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要做新舊法比較不進比較(沒有變更,或另有出口)
空白刑法刑罰法律本身(授權處罰的條款)修正時,才是法律變更補充內容的行政命令變更,依實務見解不是刑罰法律變更,無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之適用
新增加重結果犯新增規定同時觸動原條文與過失致死罪的評價,屬法律變更,應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比較
繼續犯進行中修法行為終了時新法已施行,行為時法就是新法,沒有「行為後法律變更」可言
行為日恰為修正公布日公布不等於生效;新法當天尚未生效,行為時法仍是舊版
刑罰規定經釋憲宣告違憲失效依刑事大法庭見解,法院逕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4 款諭知免訴,毋庸先為新舊法比較

同一條時間軸,誰跟行為時、誰跟裁判時

這張表在比:不同客體與不同階段,各自適用哪一部法

情形適用哪一部法依據
裁判確定前,刑罰法律有變更原則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含中間法)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本文與但書
沒收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強制治療)不在第 2 條第 2 項所列之內;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 1 條後段
裁判確定後才修法而不處罰其行為不翻案改判,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刑法第 2 條第 3 項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保安處分一鍋煮

選項寫「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分拘不拘束人身自由。出處:101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 (A),性罪犯強制治療依裁判時新法執行。

解毒劑 先問拘不拘束人身自由。強制治療把人關進處所,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刑法第 1 條後段明定其亦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只有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才走裁判時法。

T2 除罰化仍依舊法論處

裁判確定前已除罰化,選項卻仍依行為時法論罪。出處: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D)、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 (C)(D)。

解毒劑 但書優先於本文。新法不再處罰=對行為人最有利,不得論罪科刑;案件已繫屬法院者走免訴。

T3 空白刑法立場對調

拿學說立場(補充規範變更=法律變更)冒充實務見解,或反向操作。出處: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C)、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B)、101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 (A)。

解毒劑 先讀題幹的立場指示詞。問「依實務/依司法院解釋」→ 補充行政命令變更不是刑罰法律變更;問學說才有相反空間。

T4 時點錯置

把繼續犯的行為時提前到起點,或無視公布、生效、確定三條線。出處: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B)(拘禁中修法加重)、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A)(D)(新增加重結果犯算不算變更)。

解毒劑 回判斷路徑第一步:行為終了時=行為時。新增構成要件若涵蓋原本已可罰的行為組合,仍屬法律變更,應進比較。

真題解剖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公務員甲於辦理工程招標案時,欲圖利競標廠商,因招標瑕疵,致其行為未生圖利結果,經檢察官以圖利罪未遂犯起訴。因圖利罪之法律修正,不再處罰未遂之行為。若甲之圖利未遂行為係在裁判確定前,其法律適用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之圖利未遂行為,係在法律變更前所為,故無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
(B) 甲之圖利未遂行為,應依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求,逕依行為時的法律規定論處,不需考慮法律變更問題
✓ (C) 甲之圖利未遂行為,有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適用新修正之法律規定,不得再對甲為論罪科刑
(D) 甲之圖利未遂行為,有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且應適用行為時法作為論罪科刑依據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時間軸:行為(未遂)→ 修法刪除未遂處罰 → 裁判確定前。「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的適用前提完全該當。
  • (A) 把條件顛倒了:行為在變更前、裁判在變更後,正是本條要處理的情境,不是「無比較問題」。
  • (B)(D) 是同一型錯誤:只背了從舊,忘了但書。未遂處罰規定被刪=新法最有利,依但書適用新法;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特別規定沒了就沒有處罰依據,不得論罪科刑。

秒殺 看到「不再處罰」+「裁判確定前」,直接找「適用新法、不得論罪」的選項。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

甲於民國 94 年犯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審理至 96 年有罪科刑判決確定。關於刑法第 91 條之 1 性罪犯強制治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於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件法院於 96 年審理終局確定,應依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執行強制治療
(B)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性罪犯強制治療之執行期間最多為 3 年,並得折抵刑期;刑法修正施行後,執行期間則不設限制
(C)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性罪犯刑罰之執行可依一般假釋要件辦理;刑法修正施行後,則增設不得假釋之情形
(D)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性罪犯強制治療採刑前執行;刑法修正施行後,則改採刑後執行

考選部公布答案:A(本題問「何者錯誤」,故 (A) 就是要選的那一個)

  • (A) 的毛病在「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講得太滿:這句話對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才成立。強制治療是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刑法第 1 條後段已把它納入罪刑法定;行為在 94 年,96 年裁判卻套用對行為人更不利的新制(期間不設限、改採刑後執行),就是回頭適用不利新法。
  • (B)(C)(D) 是 95 年修法前後的制度對照,屬正確敘述,故不選。

秒殺 選項開頭一句「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不分拘不拘束人身自由,多半就是要選的錯誤選項。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這個考點只解剖 (B);公布答案 A 的錯處在沒收部分,屬沒收單元)

甲因與乙有仇,遂自 1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間在家中私行拘禁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B)假設在 3 月 5 日有關私行拘禁的刑法條文變更並加重處罰,則法院可以直接適用修正後的刑法規定,無須為新舊法比較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B) 是正確敘述,所以不選:私行拘禁是繼續犯,行為一路持續到 5 月 31 日才終了。3 月 5 日修法加重時行為還在繼續,行為時法就是新法—沒有「行為後法律變更」可言,直接適用修正後規定,毋庸比較。
  • 這是時點錯置的鏡像考法:題目故意把「直接適用新法」寫得像違反從舊從輕,測你敢不敢確認它是對的。

秒殺 繼續犯+修法落在行為終了之前=新法就是行為時法,比較根本不開場。

空白刑法三題一軸: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

同一條軸線問三次:補充空白刑法之行政法令變更,是不是刑法第 2 條第 1 項的法律變更?

考選部公布答案: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答 A;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答 C;101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答 A

  • 依司法院解釋,補充空白刑法之行政法令變更並非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之法律變更。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把「空白刑法的實質內容有變更……屬行為後法律變更」列為錯誤敘述;101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把「法律變更只包含刑罰法律的變更,不包含……空白刑法補充條款之行政命令的變更」列為正確敘述—三題的實務立場完全一致。
  •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 (B) 另藏一枚地雷:「法定刑用行為後之法、告訴乃論用行為時之法」的各取所需式比較,是整體比較原則的反面教材。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100 年新增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酒駕致死加重結果犯,行為發生在增訂之前,該如何處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新增規定同時觸動修正前刑法第 185 條之 3 與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的評價,屬法律變更,應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比較新舊法。
  • 罪刑法定原則擋的是「用新法溯及論罪」,不是擋「進入比較」—這是 (A) 的誘導點。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

審判中刑罰規定被釋憲宣告違憲、自公布日失效,法院應如何處理?(題幹明示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法院逕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4 款諭知免訴判決,毋庸先為新舊法比較。
  • 跟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對照著記:立法除罰化走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的從輕出口;違憲失效直接走程序出口。

秒殺法

最常見的三型,一句一型:看到「不再處罰」+「裁判確定前」,找「適用新法、不得論罪」;看到「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不分拘不拘束人身自由,那句就是錯的;看到繼續犯的修法落在行為終了之前,比較根本不開場。

應試策略

  • 一試不考背條文,考你把一個修法情境放上時間軸、定性、選出口。命題人手上的變體就四種:空白刑法、保安處分、除罰化、繼續犯,先歸型,再走判斷路徑,比追個別修法沿革划算。
  • 答題前先讀題幹的立場指示詞:問「依實務/依司法院解釋」是一種答案,問學說才有相反空間。這一步不做,空白刑法題就是擲骰子。
  • 二試的設問對應紀律:問「應如何適用法律」就回答適用哪一套法加理由,不要把構成要件論再寫一遍;問「能否成立某罪」則先解決適用法版本,再作要件涵攝。順序反了會被當成沒看懂題目。
  • 二試不會出「請論述從舊從輕原則」。它掛在綜合論罪題的收尾,先用各罪單元解決成立問題,最後一段才輪到它上場定座標。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當主菜。申論的位置只有兩種:綜合論罪題最後的法律適用收尾,以及修法時點本身就有爭議時的獨立小題。

綜合題的收尾段
150–250 字、3–5 分鐘:三時點 1–2 句、變更指認 1 句、比較與結論 2–3 句
修法時點爭議題
適用法版本認定本身就是戰場,可給約三分之一篇幅,其餘留給各加重事由的涵攝

法律適用段不要膨脹成修法史論文,閱卷者要的是座標與結論,不是立法沿革回顧。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

綜合論罪題問「法院於裁判時應如何適用法律」「應如何論處」(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第三小題、95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99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

  1. 先把罪論完:各罪成立與罪數,照該題主考點的劑量寫,這一站不是主菜。
  2. 釘時間軸:行為時點(數行為各自釘;行為跨修法線的,指出哪些在舊法期、哪些已落入新法期:落入新法期的行為根本沒有比較問題)、修法時點、裁判時點。
  3. 指認變更:哪一條變了、往重或往輕(連續犯廢除→原可裹成一罪者改論數罪併罰=不利;自首從必減改得減=不利)。
  4. 引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比較:本文「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書「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就個案整體適用結果比較新舊(含中間法),不得各取兩邊有利的零件拼裝。
  5. 給結論:適用何法+論罪科刑結果;除罰化則不得論罪,案件已繫屬法院者諭知免訴。
B 型

行為日與修法公布日重疊,適用法版本本身就是爭點(103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第三小題,該小題 40 分)

  1. 公布不等於生效: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行為當天上午,新法尚未生效。
  2. 認定行為時法:行為時適用的是修正前的版本。
  3. 裁判時新法已生效→有法律變更→比較:舊法不成立該款加重、新法成立,舊法有利,故從舊。
  4. 逐款檢驗其餘加重事由(攜帶兇器的客觀危險性、結夥三人是否計入不知情者),這些是該題的另兩個考點,與這個考點共存。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明確釘出行為時/修法時/裁判時三個時點(繼續犯、接續行為以終了時為行為時)
  2. 指認變更的條文與變更方向(趨重或趨輕)
  3. 正確引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本文+但書,並得出適用哪一部法
  4. 整體比較、不拼裝零件(含中間法)
  5. 除罰化出口:不得論罪科刑/案件已繫屬法院則免訴(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4 款)
  6. 保安處分分流:拘束人身自由(刑法第 1 條後段)對上非拘束人身自由與沒收(刑法第 2 條第 2 項)
  7. 行為日與修法公布日重疊時,區分公布日與生效日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時間軸糊掉 整題寫完,不知道行為在修法前還是修法後,比較新舊法的前提事實沒建立,後面全部懸空。
背四個字就收工 只寫「從舊從輕」,沒寫哪一條變了、怎麼比、比出哪邊有利。公式沒有代入值,等於沒算。
拼裝式比較 舊法拿告訴乃論、新法拿較輕法定刑,各取所需:違反整體比較,直接暴露基本功缺口。
繼續犯提前定時點 拘禁中途修法卻寫成「行為後法律變更應比較」,行為還沒終了,第一步就錯。
高分卷長這樣 三時點一句釘清;變更的條文與方向點名;比較有代入、有結論;除罰化、確定後、保安處分等特殊出口用對條項。

變形軸

定性軸:這算不算法律變更

  • 空白刑法:補充行政命令變更不是刑罰法律變更(實務):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三題一軸
  • 保安處分與假釋:拘束人身自由(刑法第 1 條後段)對上非拘束人身自由與沒收(刑法第 2 條第 2 項):101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
  • 刑法效力範圍:同章鄰居,屬地原則常與這個考點同題並列

時點軸:時間座標的四道關卡

  • 行為時:繼續犯以行為終了時定(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數行為各自釘(99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
  • 公布對生效:修正公布日當天行為,新法尚未生效(103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
  • 裁判確定線:確定前比較從輕,確定後只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刑法第 2 條第 3 項)
  • 違憲失效:不比較,逕走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4 款免訴(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

事實皮輪替:修法波在哪,題目就在哪

  • 95 年大修:連續犯廢除、自首改得減、易科罰金(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95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99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
  • 圖利罪修法:未遂除罰化(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 100 年修法波:竊盜夜間要件刪除(103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酒駕加重結果犯增訂(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出題人視角:這個考點的命題與修法同步,每一波新修法就是下一批題目的出生地。但新題再怎麼換皮,仍逃不出「定性→時點→出口」三步。合考搭檔(加重竊盜、著手實行、圖利罪)都只是事實皮。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釘三時點 → 指認變更 → 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比較 → 給出口

除罰化皮

公務員甲圖利未遂,其後修法刪除未遂處罰,案件在裁判確定前。

行為後法律變更+新法最有利 → 依但書適用新法 → 未遂已無處罰依據(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不得論罪科刑。

跨線多行為皮

甲於 95 年 6 月間多次竊盜,7 月 1 日修正刑法施行後再度行竊被捕。

逐行為釘時點 → 施行前各行為跨在新舊法兩側,有連續犯廢除的比較適用問題 → 施行後那一次的行為時法即新法,比較不開場。

繼續犯皮

甲自 1 月 1 日起私行拘禁乙至 5 月 31 日,3 月 5 日修法加重。

行為終了時(5 月 31 日)已在新法之後 → 行為時法就是新法 → 直接適用,毋庸比較。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從舊從輕」四個字人人會背;閱卷者要看的是你把本案放上時間軸的那幾句,「行為終了於 5 月 31 日,斯時修正條文已施行」「行為日上午新法甫公布、尚未生效」這種帶日期的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把具體日期與適用版本寫進去;修法內容題目多半會給,時間軸邏輯不能錯。

自我批改檢核表(寫完再勾)

  • A 型|我有釘出行為時/修法時/裁判時三個時點(b16 第 1 點)
  • A 型|繼續犯或跨修法的多次行為,我用行為終了時定行為時(b3 第一步)
  • A 型|我有點名變更的條文與趨重/趨輕方向(b16 第 2 點)
  • A 型|我有引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本文+但書,並寫出比較結論(b16 第 3 點)
  • A 型|我的比較是整體比較,沒有新舊各取零件(b16 第 4 點)
  • A 型|涉及除罰化時我有寫到不得論罪/免訴出口(b16 第 5 點)
  • A 型|涉及保安處分時我有先分流拘束/非拘束人身自由(b16 第 6 點)
  • B 型|我有區分公布日與生效日(b16 第 7 點)
  • B 型|我先認定行為時法版本,才進入要件涵攝(b13 設問對應紀律)
  • B 型|空白刑法題我有分清題目問的是實務還是學說立場(b10 的 T3)
  • B 型|我的結論回答了設問動詞(如何適用/能否成立)(b13 設問對應紀律)

凡勾「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寫下來。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精熟閘門(全部達成才可離開這個考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限時無提示重現: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三步判斷與 b5 的口訣。
  • 刑法第 2 條三項全文默寫,並口頭說明三項各管哪一段時間軸:確定前比較、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確定後只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 b16 的採分點,答出其中至少六條(初值,依科目校準)。
  • 變奏實作:b19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內擬答,並過 b21 對應型的全部項目。
  • 誘答免疫: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本閘門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波在哪,題目就在哪

94 年修正,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刑法大修:廢連續犯、改自首、動易科罰金;刑法第 1 條後段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納入罪刑法定。

影響:行為跨在 95 年 7 月 1 日兩側的案件,全部變成新舊法比較的題目。

舊題要重解: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95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99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都長在這條線上。

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公布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要件修正。

影響:行為日與公布日重疊時,公布日不等於生效日。

舊題要重解:103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第三小題考的就是這一天。

100 年

增訂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酒駕致死加重結果犯。

影響:行為在增訂前者,新增規定同時觸動修正前刑法第 185 條之 3 與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的評價,屬法律變更。

舊題要重解: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修正,不再處罰未遂行為。

影響:裁判確定前的圖利未遂,依但書適用新法,未遂已無處罰依據。

舊題要重解: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舊版條文內容提醒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00 年 1 月 26 日以前的刑法第 321 條

舊版第 1 款帶有「於夜間侵入住宅」的夜間要件,100 年修正時刪除。

影響:白天侵入住宅行竊,舊版不成立該款加重、新版成立,舊法有利,故從舊。

舊題要重解:103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第三小題的爭點就在這裡。此處的舊版內容是依修法沿革重建,逐字原文不在條文引用範圍內,寫申論時請以你手上的法典版本為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 條(罪刑法定原則) 後段是 94 年修法加上去的:會把人關起來的保安處分(強制治療、監護、禁戒這一類)也受罪刑法定拘束。這半句話直接決定了這個考點最經典的一型誘答。

刑法第 2 條(從舊從輕;這個考點主場) 三項各管一段時間軸。第 1 項=裁判確定前:本文從舊,但書從輕,「最有利」三個字意味著中間法也要納入比較。第 2 項=兩個例外客體,一律走裁判時法。第 3 項=裁判確定後:不翻案,救濟縮水成免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免訴判決) 實體上除罰化(或刑罰規定被宣告違憲失效)而案件已繫屬法院時,第 4 款就是程序出口。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第 2 項是圖利未遂除罰化那一題的鑰匙:修法刪掉未遂處罰的特別規定,該未遂行為就不再有處罰依據。

刑法第 91 條之 1 第 1 項(性罪犯強制治療)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把人關在處所裡,是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的教科書範例。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普通竊盜罪) 申論考過的紀錄裡最常見的事實皮之一。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加重竊盜) 這裡引的是現行版。103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考的是修正公布當天的舊版本,兩者不同。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1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保安處分分流)|101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空白刑法、拼裝式比較)|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圖利未遂除罰化)|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空白刑法)|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空白刑法)|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酒駕加重結果犯增訂)|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違憲失效走免訴)|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繼續犯的行為時)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易科罰金新舊法比較,該題 25 分)|95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連續犯廢除+自首修正,該題 25 分)|99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多次竊盜跨 95 年 7 月 1 日修法線,該題 25 分)|103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行為日恰為刑法第 321 條修正公布日,該題 80 分,這個考點爭點在第三小題)。四題這個考點都是次要考點,不是主菜。

【條文來源】逐字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之第 1 條、第 2 條、第 25 條、第 91 條之 1、第 320 條、第 321 條,以及現行版刑事訴訟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之第 302 條。

【未逐字引用】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中央法規標準法的生效日規定,均不在這個考點逐字引用範圍內。

【實務見解】釋字第 103 號(空白刑法補充規範變更的實務立場源頭)、釋字第 366 號與第 662 號(易科罰金修法一來一回的背景法理)、釋字第 630 號(準強盜罪合憲性,與這個考點爭點無涉,屬同題共存考點):字號均經核實存在,要旨為依語料重建,未經解釋文逐字驗證。

【待回查出處,不具引】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題幹明示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該裁定字號尚未核實;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 7210 號判例存在性尚未核實,要旨一律不具引。

時間那一軸走完,同一個問題只是換了個方向再問一次:不是哪一年的法,而是這片土地上的法管不管得到他。兩節其實是一組:一個管「什麼時候有效」,一個管「對誰、在哪裡有效」,缺任何一半,你都沒真正回答「這部法能不能用在這個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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