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7/7 站
無故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罪
多罪清點裡最容易漏掉的一罪:一般人用電腦知悉的秘密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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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一般人用電腦知悉的秘密,洩出去。
沒有它會怎樣
醫師律師有第 316 條,公務員的工商秘密有第 318 條;一般人用電腦看到的秘密外流,原本沒條文接。
怎麼判
洩的人在第 316 條那份名單上嗎?
秘密是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知悉、持有的嗎?
無故嗎?
在分配什麼
風險看秘密怎麼來的。
先自己寫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甲用舊同事 B 的帳密登入信箱,冒 B 的名把 A 公司營業秘密轉寄給 C。列出罪名。
先列動作,再配罪名。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有沒有寫到秘密外洩那一罪
- 登入、取郵件、冒名發信各有罪名
- 結論是想像競合
你剛拿下什麼 你認得它了:一般人、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
接著讀 → 無故入侵電腦
真題解剖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次要考點)
甲用舊同事 B 的帳密登入 B 的電子郵件信箱,以 B 名義把 A 公司的營業秘密二封轉寄給對手 C 公司。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用 B 的帳密登入=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刑法第 358 條。
- 動用信箱裡的郵件並轉寄=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刑法第 359 條。
- 以 B 名義發信=偽造準私文書,寄給 C 就是行使(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第 220 條第 2 項)。
- 郵件內容是 A 公司的營業秘密,甲因利用電腦知悉、持有而外洩=刑法第 318 條之 1。
- 四罪依公布答案以想像競合處理。
秒殺 四個選項的競合結論一樣,差別只在清單少了誰—先自己列完整清單再比對。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罪名清單不完整
四個選項都說想像競合,差別藏在清單裡少了哪一罪;最常被拿掉的就是刑法第 318 條之 1。
解毒劑 先寫自己的清單,再看選項,專抓少一罪的那幾個。
三罪聽起來已經很多
清點到入侵、電磁紀錄、冒名發信就覺得夠了,最後那一罪不再往下想。
解毒劑 用四格檢查表逐格對:用他人帳密登入→刑法第 358 條;動了信箱裡的資料→刑法第 359 條;冒名發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內容是他人秘密而外洩→刑法第 318 條之 1。
同樣是洩密,兩條差在哪
這張表在比:這兩條的構成要件怎麼分工(條文原文對照)
| 刑法第 318 條之 1 | 刑法第 316 條與第 318 條之 2 | |
|---|---|---|
| 誰可以是行為人 | 任何人;不限醫師律師等列舉業務者,也不限公務員 | 第 316 條列舉的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及曾任此等職務之人 |
| 秘密怎麼到他手上 | 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 | 因業務知悉或持有 |
| 電腦在這裡的角色 | 是成罪要件,秘密得是這樣來的 | 是加重事由: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 316 條至第 318 條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秒殺法
題幹寫「A 公司知悉後提出告訴」不是閒筆:刑法第 319 條之於妨害秘密罪章、刑法第 363 條之於入侵電腦與破壞電磁紀錄各罪,使這個案型的罪名多須告訴乃論,那句話是在補訴追條件。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它考的不是背條文,是多罪名清點時你想不想得起它,把它綁在駭信箱這個案型上記,比單背條文有用。
- 它在題目裡從不當主角,出現時多半躲在罪名清單的最後一格。
申論要不要練它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所以這一站不給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18 條之 1(無故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主體是任何人;客體是他人之秘密,營業秘密也算;秘密的來源綁定電腦。
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對照組:主體是列舉制。
刑法第 318 條之 2(加重其刑)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6 年 10 月 8 日 加重的前提是行為人本來就該當第 316 條至第 318 條的主體。
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駭信箱案型的第一塊拼圖。
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第二塊:動了信箱裡的郵件。
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準文書)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第三塊:以他人名義發電子郵件,實務慣行上以偽造準私文書處理,寄出即為行使。
來源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次要考點,考選部公布答案 A)
律師卷沒有出現過;近五年沒有出現過。
申論: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這個考點的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公布答案反推。
條文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
上一個考點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下一個考點
毀損罪刑法第 318 條之 1(無故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主體是任何人;客體是他人之秘密,營業秘密也算;秘密的來源綁定電腦。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對照組:主體是列舉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8 條之 2(加重其刑)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6 年 10 月 8 日
白話 加重的前提是行為人本來就該當第 316 條至第 318 條的主體。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駭信箱案型的第一塊拼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第二塊:動了信箱裡的郵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準文書)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第三塊:以他人名義發電子郵件,實務慣行上以偽造準私文書處理,寄出即為行使。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