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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與刑事犯之區別
行政犯照樣要故意才罰:掛上刑罰,就進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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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法申論第 4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行政犯照樣要故意才罰。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少了它,國家只要說一句「為了管制」,就能用刑罰處罰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的人。
判斷路徑
掛的是刑罰,還是罰鍰?
有故意嗎?沒有,法律有明文罰過失嗎?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是錯誤成本:立法者一選刑罰,成本就回到國家身上。
掛刑罰,就進總則;罰過失,要有明文。
先自己寫
先自己寫
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法申論第 4 題:就刑法學觀點,何謂行政犯(法定犯)?對行政犯是否不問故意過失皆一律處罰?依我國刑法規定分析。
第二問才是主戰場:寫條號,不寫感想。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定義了兩者、各舉一例了嗎?
- 引了第 11 條接總則、第 12 條收結論嗎?
- 把罰鍰的秩序罰劃出去了嗎?
你剛拿下什麼 不論採哪一說,只要制裁手段是刑罰,故意過失責任原則就照樣適用。
接著讀 → 過失 「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那條線怎麼畫,在過失那一站。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兩者的差別是本質不同,還是只是程度不同
| 學說 | 它主張什麼 |
|---|---|
| 質的區別說 | 刑事犯侵害法益、本質具倫理非難性;行政犯只是違反行政管制義務,倫理色彩淡。 |
| 量的區別說 | 兩者本質相同,只是不法與非難的程度高低有別。 |
| 區別否定(相對化)說 | 界線隨社會觀念流動,酒駕從行政不法升格為刑事犯即為例證,僅是立法政策的選擇。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管制目的優先型
選項寫「行政刑法為達管制目的,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
解毒劑 刑法第 11 條已把總則送進附屬刑法,第 12 條第 1 項就擋在那裡: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總則排除型
選項寫「附屬刑法不適用刑法總則」。
解毒劑 刑法第 11 條但書只在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時退讓,不是原則上不適用。
罰鍰混充型
把行政罰上的罰鍰與行政刑罰混為一談,一起套刑法總則。
解毒劑 罰鍰是秩序罰、不是刑罰,根本不進刑法第 11 條的門。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學說之爭不必選邊:落點寫成「無論採何說,一旦立法者選擇以刑罰制裁,就進入刑法總則的管轄」,這個「對立但不影響結論」的收束本身就是得分點。
- 被問「是不是不問故意過失都要罰」,先答否,再補原則與例外: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兩問要用兩種寫法:第一問把三說擺開並指出界線會移動,第二問直接引條號作規範分析。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目問「何謂……?是否……?依我國刑法規定分析」
- 概念定義:先給行政犯與刑事犯的對照定義,各舉一例,再把三說擺開,用酒駕入刑示範界線會移動。
- 法規範分析(第二問核心):逐字引刑法第 11 條說明總則接軌,再逐字引第 12 條兩項,結論是無故意過失不罰、罰過失須有明文。
- 界限補述收尾:若該行政法律採的是罰鍰等秩序罰,屬行政罰領域、不在刑法第 11 條射程;本題問的處罰既指刑罰,責任原則沒有讓步空間。
「依我國刑法規定分析」是題眼,沒寫出條號,這一問就只是在談感想。
破關條件
- 能各用一句話定義刑事犯(自然犯)與行政犯(法定犯),並各舉一例
- 能擺出質的區別說、量的區別說、相對化觀點,並用酒駕入刑當界線移動的例證
- 能逐字默寫刑法第 12 條兩項
- 能引刑法第 11 條說明總則適用於附屬刑法,以及但書的正確讀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才排除)
- 分得清行政刑罰(徒刑、拘役、罰金,適用刑法總則)與行政秩序罰(罰鍰,屬行政罰領域)
- 被問「行政犯是否不問故意過失皆一律處罰」能秒答:否,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2 條(故意過失責任原則) 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就不能處罰;要罰過失,法律必須另有明文。
刑法第 11 條(總則對其他刑罰法律之適用) 把刑法第 12 條送進所有附屬刑法的傳送門;但書是唯二的出口: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時才排除。
條文逐字取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日期為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第 11 條最後修正公布為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 12 條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來源
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由各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不憑記憶引裁判字號。
一試:沒有出現過的紀錄
二試: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法申論第 4 題(以它為主角的題目,配分 25 分,考的是學說對立)
刑法第 12 條(故意過失責任原則)
白話 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就不能處罰;要罰過失,法律必須另有明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1 條(總則對其他刑罰法律之適用)
白話 把刑法第 12 條送進所有附屬刑法的傳送門;但書是唯二的出口: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時才排除。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