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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

投票受賄罪

賣票罪的主體時點:看能履行期約時,不看收賄那一刻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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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議長由議員互選,講條件多在當選之前;主體若卡在收賄那一刻,這類案型就處罰不到。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主體資格看能履行期約的時點,不卡收賄那一刻,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考的就是這一句。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候選人、議長選舉、「當選就投給你」
先別排除主體
要求、期約、收受|行求、期約、交付
前者賣票側,後者買票側
免除配偶的債務
原則上不以本人直接獲利為限

兩問定位

他能履行期約時,有沒有投票權?

當選後才取得也算。

拿的好處繫在投票行為上嗎?

須許以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常見誘答見 b7。

兩邊在分配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只認收賄那一刻
被告可預見
看能履行期約時
議長賄選罰得到

分配的是誰吞風險:漏洞由社會吞,不確定由被告吞。

寫一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市議員候選人甲開價:乙免除甲妻債務,甲當選後投乙當議長。甲成立投票受賄罪嗎?

兩句話:時點放哪一刻?為什麼?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A;候選人當時雖非有投票權人,當選後構成要件亦屬成就。

  • 時點=能履行期約時
  • 對價繫回投票
  • 第三人受益也算

接著讀 → 圖利罪(刑法§131) 同場常一起考圖利罪、妨害公務、脫逃罪;下一站接圖利罪。

主體時點怎麼看,對價要繫回投票行為

四個誘答長什麼樣

主體錯置

 「候選人非有投票權人,不具行為人適格」「無論日後是否當選均不適格」

解毒劑 當選後取得投票權而得履行期約,構成要件亦屬成就(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

時點倒置

 「當選在前、行賄收賄在後,本罪始成立」

解毒劑 實務正好相反:收賄在前、之後取得投票權也成立(同題選項 C 為誘答)

對價錯置

 「要求內容非為使自己獲利,不屬賄賂」

解毒劑 免除甲妻債務仍屬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不以本人直接獲利為限(同題選項 D 為誘答)

鄰居雷|例外遺漏

 「刑法§131 的不法利益僅指有形增加之財產數額」

解毒劑 實務認為包含消極利益,也就是法律上應減少而未減少的部分(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把這句反面當錯誤選項)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這題把四個敘述擺在一起,要你挑出錯的那一個,一次掃過投票受賄、圖利、妨害公務、脫逃。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 D

  • 錯在圖利罪那一句:不法利益包含應減少而未減少的消極利益。投票受賄那一句反而是正確敘述,和前一年同一個結論—主體資格看能不能履行期約,不看收賄當下。

正確敘述

刑法§143 所謂有投票權之人,包括收賄時尚不具投票資格、但收賄後獲得投票權而得履行期約事項之人。

正確敘述

妨害公務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超越職務範圍即不算。

正確敘述

刑法§161 第 2 項為刑法§135 之特別規定,該當二者時法條競合,直接適用刑法§161 第 2 項。

錯誤敘述(本題答案)

把刑法§131 的不法利益限縮成有形增加之財產數額。

賣票側 vs 買票側

項目刑法§143 投票受賄(賣票側)刑法§144 投票行賄(買票側)
行為人有投票權之人對有投票權之人為行為的一方
動詞要求、期約、收受行求、期約、交付
對價許以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兩側關係典型對向犯,各階段獨立成罪同左;行賄側刑度較重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同一場交易的兩側,構成要件差在哪。

一試怎麼站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選項在吵「收賄當下還不是有投票權人」時,先站放寬那一邊,再回頭檢查對價有沒有繫在投票行為上。

    考的方向是實務見解怎麼放寬主體,不是條文默寫;背條文字面容易被選項牽走。

    這個考點常被包進一題四罪的綜合題,複習時把圖利罪、妨害公務、脫逃罪一起帶過,比單背刑法§143 划算。

    秒殺法

    選項只要拿「收賄時還不是投票權人」當理由排除本罪,那句話本身就是誘答;改問他當選後能不能履行期約。

    申論: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歷屆只在一試選擇題出現過,沒有申論出題紀錄。所以這裡不放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示例:沒有出現過的題型,補一套上去只會佔掉你的時間。要練申論,把時間放到同場一起考的圖利罪與妨害公務。

    修法警示|刑法§161

    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布

    刑法§161 為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日在這兩題命題之後。

    影響:引用條文與刑度以現行條文為準。

    做舊題時若刑度敘述和現行條文對不上,先想版本差異,不是你記錯。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43 條(投票受賄罪) 賣票側:主體是有投票權之人,動詞是要求、期約、收受,對價必須繫在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刑法第 144 條(投票行賄罪) 買票側:對象是有投票權之人,動詞是行求、期約、交付,刑度比賣票側重。

    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 不法利益依實務見解包含應減少而未減少的消極利益,不以有形增加的財產數額為限。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 前提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超越職務範圍即不算。

    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加重脫逃) 對刑法§135 是特別規定,兩者都該當時法條競合,直接適用本項。

    歷屆出處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議長選舉賄選,主體時點。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四罪綜合題,投票受賄為其中一個正確敘述。

    條文取自現行版本;兩題命題時點皆早於刑法§161 的最新修正。

    收錢那一側你已經把最刁鑽的那一格磨過了。但一場交易有兩隻手,只練一隻手,遇到題目從另一邊問你就得重推一次。而且這兩側的難點長得不一樣:剛才卡的是「收的人什麼時候算數」,接下來要卡的是「開口的人對象抓得準不準」,同一個問題換一邊站,答案不會自動對稱。這一節也是這一章唯一真的出過申論的地方,把它當成你這章的寫作場,前面累積的要件終於有機會被寫成段落。

    上一個考點

    投票行賄受賄罪

    下一個考點

    投票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