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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

光譜中間那一格:換手方式落在哪,罪名就在哪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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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換手方式』落在光譜哪一格?

往搶奪走的訊號
乘人不備 趁店員轉身 當面攫取 趨前奪走 接過就騎車揚長而去
越線了,看隔壁那一格
仍緊抓卻繼續拖行→強盜 被騙而終局交出財物→詐欺 趁人不知和平取走→竊盜

左欄各例的考選部公布答案都是搶奪罪,前提是題幹寫了『依實務見解』(學說不同調,見 b5)。『佯稱、謊稱』只是誘你走向詐欺。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當著你的面把東西奪走:不是偷偷摸摸,也還沒把你壓到不能抗拒。

沒有中間這一格,它只能硬塞進竊盜(最重五年以下)或強盜(五年以上起跳);搶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正好插在中間。

它考的不是定義,是定位:中間格塌了,兩邊界線都畫不出來。

判斷路徑

東西本來就在他手上嗎?

是=侵占線。但交付供觀看、借用只是暫時遞交,支配仍在被害人身上。

被害人有基於錯誤而終局處分財產嗎?

下車等候、轉身、出借都不是。沒有終局處分,詐術鋪再滿也不是詐欺。

有壓到『至使不能抗拒』嗎?

有=強盜;沒有,往下問。

是乘人不備、公然掠取嗎?

是=依實務見解論搶奪;趁人不知、和平取走=竊盜。

得手後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當場動手了嗎?

有=刑法第 329 條『以強盜論』:罪名整個換掉,不是再加一條傷害。

一問持有、二問處分、三問抗拒、四問公然、五問事後

順序不能顛倒:先排除侵占與詐欺,再比是搶、是竊還是強盜。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實務:網撒得寬
乘人不備、公然掠取就該當搶奪,不以直接對人或對物施加暴力為必要。
學說多數:網收得窄
要求對物行使不法腕力、具傷及被害人之危險;同一批事實多半走回竊盜、詐欺或侵占。

分配的是『當面拿走但沒動粗』算誰的。一試依實務;申論依學說或未指定,兩說分敘。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甲謊稱手機沒電向路人 A 商借;A 出借後,甲接過即騎車揚長而去。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寫三句:支配在誰身上→有沒有終局處分→當面走還是趁人不知。(完整選項與解析在 b11)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A 站在旁邊等著拿回,支配圈沒移轉,侵占線不開
  • 出借是暫時遞交,詐欺的鏈子斷在處分那一環
  • 題幹寫『依實務見解』,我才用乘人不備、公然掠取當判準

你剛拿下什麼 五問跑完,侵占、詐欺、強盜、竊盜、搶奪各自歸位:你拿到的是整章財產犯罪的定性快篩。

接著讀 → 強盜罪 它是搶奪的右鄰:行為當中壓到不能抗拒就升格;得手後為脫身當場動手,以強盜論。

光譜五格:客觀取得方式對照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客觀的取得方式(這幾條的主觀要件是同一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不在比較之列)

罪名條文寫的取得方式被害人這時候在做什麼
侵占(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東西早已在行為人持有中
竊盜(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取他人之動產不知情,財物被和平取走
搶奪(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搶奪他人之動產人在現場,來不及反應(實務:乘人不備、公然掠取)
強盜(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被壓制到不能抗拒
詐欺取財(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自己基於錯誤,終局交出來

分家全在這一欄:這就是一試永遠拿它們互相當誘答的原因。

這個事實,實務論不論搶奪(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公布答案=搶奪罪同樣是拿走財物,答案不是搶奪
支開後帶走計程車司機佯稱引擎故障請乘客下車等候,載著後車廂行李駛離(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下車等候不是處分財產
佯稱交易、趁不備攫取加油站佯稱加油、趁店員不備攫取抽屜內皮包(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手機店佯稱購機、趁老闆轉身攜機逃逸(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詐術只是接近的藉口
趁轉身取走檳榔攤趁店員轉身取走桌上財物往外跑(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借用後帶走問路借手機、接過即騎車揚長而去(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拉扯升溫強拉側背皮包,A 緊抓不放,二人繼續強力拉扯前進、將 A 拖行倒地昏倒後才取得皮包(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強盜罪:強暴的對象已從物轉到人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詐欺假面

題幹鋪滿佯稱、謊稱、假裝,誘你選詐欺或侵占(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都是這一型)。

解毒劑 問終局處分:被害人把財物終局交出來了嗎?沒有=詐術只是創造下手機會,依實務見解論搶奪。

升格漏看

拉扯情節寫得像搶奪,誘你停在搶奪系選項(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解毒劑 看強暴的對象與強度:從物轉到人、壓制到不能抗拒=強盜。『被害人還在抵抗、行為人繼續施力』是升格訊號。

罪數包裝

把加重結果犯拆成兩罪誘你併罰,搶奪致跌倒死亡,選項給『搶奪罪與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解毒劑 刑法第 325 條第 2 項就是為此而生:一罪。檢查閘是刑法第 17 條,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倒果為因

用實體要件回溯打程序合法性:被逮捕人事後主張自助行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誘你答逮捕不合法(102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

解毒劑 逮捕合法性用逮捕當時的相當理由照相,不因事後的實體主張翻盤。

結夥灌水

多人參與就給你『結夥搶奪罪』選項(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C、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解毒劑 結夥搶奪(刑法第 326 條)借用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數的是在場共同實施的人數;唆使而未到場的人不計入。至於騎車在門口接應,是分擔實施行為之一部,屬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

第二刀漏答

定性對了就以為收工,題目其實還問後續的處分行為,搶得手機後隔日拿去典當(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解毒劑 財產犯罪的正犯處分自己的犯罪所得=不罰之後行為;贓物罪的行為主體以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為限,不另成立贓物罪。

真題解剖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詐欺假面原型(b6 已先請你寫過)

甲騎機車在十字路口停下,佯裝向路旁等候紅綠燈過馬路的大學生 A 問路,A 熱心指路,甲又謊稱有急事要打電話,但手機正好沒電,向 A 商借手機使用。A 熱心將手機出借,孰料甲接過手機隨即騎車揚長而去。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A) 侵占罪
✓ (B) 搶奪罪
(C) 詐欺罪
(D) 竊盜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C) 詐欺出局:A 出借手機=暫時交予使用,沒有終局處分手機的意思—處分意思不存在,詐欺的因果鏈(詐術→錯誤→處分→損害)在第三環就斷了。謊稱借電話只是讓手機進到甲手裡的機會創造。
  • (A) 侵占出局:侵占要先有『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的狀態。A 就站在旁邊等著拿回,手機仍在 A 的支配圈內,甲只是短暫拿著,持有未移轉,侵占沒有地基。
  • (D) 竊盜出局(依實務):竊盜是趁人不知、和平取走;甲當著 A 的面騎車揚長而去=公然。
  • (B) 搶奪成立:乘 A 不備、公然攜物逃離,正中實務的搶奪定義。

秒殺 『借你=還要還』,處分意思死、詐欺死;當面跑走=公然,實務選搶奪。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升格線:搶奪還是強盜

甲與乙缺錢花用,由乙騎車搭載甲沿路尋找目標。二人見 A 獨自行走於行人穿越線上,由乙騎車靠近,甲下手強拉 A 側背於左肩上之皮包,A 驚覺之餘緊抓皮包不放。甲、乙為達取財目的,繼續強力拉扯前進,導致 A 被短暫拖行倒地,並因頭部碰撞地面受傷昏倒後,二人方順利取得皮包並迅速離開現場。甲、乙共同成立何罪?

✓ (A) 強盜罪
(B) 搶奪罪
(C) 結夥搶奪罪
(D) 搶奪罪與傷害罪,數罪併罰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時間軸是解題鑰匙:第一下強拉是搶奪的著手;但 A 緊抓不放之後,甲乙繼續強力拉扯、把 A 拖到頭部撞地昏倒才取得皮包—強暴的對象已從物轉到人,且壓制到 A 完全無法抗拒,該當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整段行為升格為強盜罪。
  • (C) 另藏一刀:結夥搶奪(刑法第 326 條)要三人以上(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甲乙只有兩人—就算定性停在搶奪,也輪不到結夥。
  • (D) 是罪數包裝:昏倒受傷不是另一個獨立的傷害罪,而是強暴手段的內容。

秒殺 被害人抓著不放、行為人還繼續拖=壓的是人不是物,升格強盜。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搶奪致死:加重結果犯是一罪

甲騎乘機車見 A 女行走於路上,突然自 A 後側徒手取走其肩上之皮包,A 瞬間受外在拉扯力道過大跌倒在地,受有頭部外傷性併顱內出血之傷害,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甲成立何罪?

(A) 強盜致人於死罪
✓ (B) 搶奪致人於死罪
(C) 強盜罪與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
(D) 搶奪罪與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兩步走:先定基本罪—突然自後側掠取=乘人不備、公然掠取=搶奪,A 的意思自由並未被壓制,不是強盜,(A)(C) 出局。
  • 再處理死亡結果—騎車行進間拉扯肩背皮包、被害人跌倒重創致死,屬客觀上能預見的典型風險,走刑法第 325 條第 2 項『因而致人於死者』,成立搶奪致人於死罪,一罪。
  • (D) 是本題靈魂誘答:把加重結果犯拆成基本罪加過失致死併罰。加重結果犯的立法目的就是把這個組合鎖進同一個罪名加重處罰。
  • 檢查閘在刑法第 17 條:『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反面推之,能預見才適用加重結果。

秒殺 先定基本罪(搶還是強),死傷結果進第 2 項,不拆罪。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程序皮:現行犯逮捕不看實體結局

甲路過見到乙搶奪丙的護照與機票,丙大喊搶劫,甲因而上前制伏乙,並立即將乙以搶奪罪現行犯予以逮捕扭送航警局。到了航警局之後,乙主張其為丙的債權人,為了避免丙逃避債務逃往國外,進行民法的自助行為。關於甲逮捕乙的合法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合法,只要甲於逮捕當時有相當理由相信被逮捕人乙為現行犯即可
(B) 不合法,乙並無不法所有的意圖,故不成立搶奪罪,甲無從進行現行犯之逮捕
(C) 合法,因為自助行為並不是刑法承認的阻卻違法事由,乙為搶奪罪現行犯
(D) 不合法,丙僅呼未追乙為搶奪犯,不符合現行犯逮捕之規定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地基是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路人甲也有逮捕權;乙當場下手、丙大喊搶劫,已該當現行犯或同條第 3 項第 1 款『被追呼為犯罪人者』的準現行犯。
  • (B) 是倒果為因的原型:拿實體法的不法所有意圖,回溯否定逮捕當時的合法性。逮捕是當下的緊急處分,只要求逮捕時有相當理由相信是現行犯;乙最後成不成立搶奪罪,是之後偵審程序的事。
  • (C) 結論碰巧同為合法,但理由錯—它把『乙實體上真的成立犯罪』當前提,與 (B) 犯同一個錯,而且自助行為可否阻卻違法尚有討論空間。
  • (D) 出局:追呼與否只是準現行犯的其中一款判準,本題甲當場目擊搶奪加上丙大喊,相當理由已足。

秒殺 程序合法性用逮捕當時的視角照相,事後的實體翻案不溯及。

秒殺法

看到『甲取走財物,成立何罪』,先別比暴力大小,照持有、處分、抗拒、公然、事後五問跑一遍,罪名會自己浮出來。題幹寫了『依實務見解』,就按乘人不備、公然掠取判。

應試策略

  • 一試站實務:題幹只要出現『依實務見解』四個字,乘人不備、公然掠取就照搶奪走,這是這個考點最值錢的肌肉記憶。反過來,題目要你依學說分析(申論才會出現),記得兩說分敘。
  • 近年這張卡少見單獨命題,但它的邊界被鄰罪持續使用:強盜題要先排除搶奪、詐欺題要先排除搶奪。學它的報酬不在它自己身上,在整章財產犯罪的定性速度上,低配分、高槓桿。
  • 二試不會叫你單獨寫搶奪。它的角色是連環財產犯罪案的中繼站,照 b15 的模板練,但投資的時間按配菜規格配置。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搶奪在申論卷不單獨命題。它坐的位置是連環財產犯罪案裡的一站,一人連續數行為、每站換一個罪名,搶奪站考兩件事:光譜定位+升格檢查(刑法第 329 條)。本考點在申論卷的實測考過的紀錄是 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搶奪站是該題四站中的一站。

值幾分
25 分的連環題裡,搶奪站約 6 到 8 分
寫多長
150 到 220 字
花多久
4 到 5 分鐘
怎麼配
定位 2 句、刑法第 329 條涵攝 2 到 3 句、競合 1 句

不要在搶奪站展開實務與學說的定義論戰,申論題幹的奪取情節(趨前強奪)通常兩說同結論,一句定位理由就走。字數留給刑法第 329 條的涵攝,那裡才有題眼。

拆解模板

連環財產犯罪總論罪

設問長成『試問對甲應如何論罪科刑?』,一人連續數行為、數位被害人,每站換一個罪名。原型是 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

  1. 切行為:依時間與被害人切站(91 年那題切成鑽戒站、餐館站、項鍊站、計程車站,四站四位被害人)
  2. 每站光譜定位:跑 b3 的五問,寫出定位的理由,不是只給結論
  3. 搶奪站升格檢查:得手後有無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刑法第 329 條以強盜論
  4. 模組疊加:致死傷→刑法第 325 條第 2 項加刑法第 17 條的能預見;多人參與→教唆犯、共同正犯、結夥(刑法第 326 條)
  5. 罪數收尾:不同時地、不同被害人=數行為→數罪併罰

示範: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的項鍊站(骨架級)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幹節錄

甲行至陋巷,見有一打扮入時婦女 C 獨自踽踽而行,乃趨前奪其頸上珍珠項鍊,得手後正擬逃逸,因 C 緊拉其衣服不放,甲遂將其推倒於地,致 C 手腳多處擦傷。(這個考點查無官方或素材擬答,以下為本書重建的骨架,教學使用前須另行回查出處)

  1. 站內定性:趨前奪頸上項鍊=乘人不備、公然掠取=搶奪既遂(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理由句:C 毫無防備、當面被奪,未受壓制至不能抗拒,停在搶奪格。
  2. 升格門:C 緊拉甲衣服不放=逮捕的著手;甲為脫免逮捕將 C 推倒在地=當場施以強暴,該當刑法第 329 條,以強盜論。三個要件(搶奪既遂的前提+三種目的之一+當場性)逐一涵攝,這裡是這個考點的配分核心。
  3. 傷害去向:C 手腳擦傷另該當普通傷害;與以強盜論之罪係同一強暴行為所生,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刑法第 55 條)。考場擇一說並附理由即可。
  4. 其他站一句帶過:鑽戒站,被害人神智失常、無正常意思可陷於錯誤,討論刑法第 339 條詐欺與刑法第 341 條準詐欺之擇用;餐館站:白吃後藉口如廁逃逸,詐欺得利的判準在點餐時有無付款意思;計程車站:偏遠處出言威脅喝令交出現金,強盜(刑法第 328 條)與恐嚇取財(刑法第 346 條)之界在被害人是否仍能抗拒。
  5. 罪數:四站四行為、四位被害人→數罪併罰。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搶奪定位附理由(乘人不備+公然+未壓制意思自由),不是裸結論
  2. 升格檢查明寫三要件:搶奪的前提+脫免逮捕+當場施強暴→刑法第 329 條
  3. 『以強盜論』寫成罪名轉換,不是搶奪加傷害併罰
  4. 傷害結果的去向有交代(競合處理,不憑空消失)
  5. 各站獨立定性、罪數段乾淨收尾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跳過升格門 項鍊站寫成搶奪既遂加傷害罪併罰就收工,題幹特地寫 C 緊拉不放、甲推倒,就是在等你開刑法第 329 條。漏了=這個考點最值錢的考點整塊讓掉。
定性沒理由 一句『甲成立搶奪罪』帶過。為什麼不是竊盜?不是強盜?光譜定位的理由句才是分數所在。
升格寫成升天 把推倒 C 直接論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是刑法第 329 條『以強盜論』,要件(竊盜或搶奪+三種目的+當場施強暴脅迫)須逐一涵攝,不是換個重罪名就完事。
高分卷長這樣 每站三句式:定位+理由/升格檢查/罪名結論;競合與罪數收尾一段搞定,不散落。

變形軸

光譜軸|實體定性(一試主戰場)

  • 竊盜:左鄰:和平趁人不知,對上公然乘人不備
  • 詐欺取財:斜對面:有無終局處分意思,這個考點最常被拿來設陷的邊界
  • 侵占:前提檢查:持有是否已經在行為人手上
  • 強盜:右鄰:行為當中至使不能抗拒的升格,加上刑法第 329 條的事後升格門

模組疊加軸|總則掛件

  • 教唆犯與共同正犯: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騎車在門口接應=分擔實施行為之一部=共同正犯;唆使而未到場=教唆犯
  • 結夥(刑法第 326 條),數的是在場共同實施的人數
  • 加重結果犯: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刑法第 325 條第 2 項加刑法第 17 條的能預見

程序×實體軸|跨卷變形

  • 現行犯逮捕(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102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逮捕合法性用逮捕當時的視角
  • 自助行為:同題:實體的阻卻事由不回溯打程序

出題人視角:搶奪的邊界被鄰罪持續使用,強盜題要先排除搶奪、詐欺題要先排除搶奪。變形創新發生在事實皮把你推向哪個錯誤鄰居:騙術皮推你去詐欺、拉扯皮推你去強盜、轉身皮推你去竊盜、遞交皮推你去侵占。四個方向各練一次,這一站就封頂。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詐術只是創造機會→無終局處分意思→非詐欺;乘人不備、公然取走→依實務論搶奪

借物皮

問路→謊稱手機沒電商借→接過即騎車揚長而去(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出借=暫時遞交非處分→排除詐欺;A 等著拿回=支配圈未移轉→排除侵占;當面帶走=公然→搶奪。

看貨皮

佯稱購買→老闆交付手機供觀看→趁轉身攜機逃逸(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交付供觀看=持有支配仍在店家→非侵占亦非詐欺;趁不備公然攜離→搶奪。

支開皮

佯稱引擎故障請乘客下車等候→載著後車廂行李急駛離去(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下車等候=無處分財產意思→非詐欺;行李仍在被害人支配的延伸範圍、非甲單獨持有→非侵占;乘不備公然攜物駛離→搶奪。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無處分意思→非詐欺→搶奪』這條骨架句直接默寫,是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A 站在原地等著拿回手機、行李還鎖在後車廂而 A 只是站在路邊、老闆轉身接電話手機還在櫃檯三步內:這些『支配圈仍在被害人身上』的具體描寫,才是定性理由的說服力來源。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事實開頭、塞進具體情節的句子。

寫完擬答,逐項自我批改

  • A 型|我有先問甲是否原本持有該物,排除侵占線(b3 第一問)
  • A 型|我有檢查被害人是否終局處分財產,不被佯稱、謊稱帶去詐欺(b3 第二問/b10 詐欺假面)
  • A 型|我有評估強暴程度是否已壓制到不能抗拒(b3 第三問/b10 升格漏看)
  • A 型|我有用實務標準(乘人不備、公然掠取)定搶奪,並確認題目是否標明依實務見解(b1/b5)
  • A 型|死傷結果我先想加重結果犯一罪,不是拆成併罰(b10 罪數包裝/b11 第三題)
  • A 型|多人題我有數在場共同實施的人數,才決定給不給結夥(b10 結夥灌水/b11 第二題)
  • A 型|程序題我有站在逮捕當時的視角,不被事後的實體主張帶走(b10 倒果為因/b11 第四題)
  • B 型|我有按被害人與時地切站,每站獨立定性(b15 第一步)
  • B 型|搶奪站我有寫定位理由,不是裸結論(b17 第一點)
  • B 型|我有跑升格門:搶奪的前提+三種目的+當場施強暴脅迫(b17 第二點)
  • B 型|以強盜論我有寫成罪名轉換並逐一涵攝,不是直接套強盜罪(b17 第三點)
  • B 型|傷害結果的去向有交代(b17 第四點)
  • B 型|罪數收尾:數行為、數被害人→數罪併罰(b15 第五步)

先限時寫完擬答,再逐項勾選。凡勾不下去的,回括號指到的那一塊重讀重寫,並各用一句話把它改寫成正確版;下次遇到同型題之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可以離開這一站了嗎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 b3 的五問決策樹,並寫出 b9 表上至少四個案型的案情與公布答案
  • 默寫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全文,並口頭說出第 2 項致死、致重傷的兩檔刑度落點(b24)
  • b20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8 分鐘寫 150 字內的定性擬答(含理由句),並通過 b22 的 A 型全項
  • b10 各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 不看書完整說出刑法第 329 條的前提(竊盜或搶奪)+三種目的+當場性,並造一個搶奪升格準強盜的一句話案例
  • 三件事實皮寫完,檢查三段的骨架句是否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排除順序代換

沒過怎麼辦:詐欺邊界錯→回 b3 第二問與 b11 第一題;升格判斷錯→回 b11 第二題與 b16;罪數拆錯→回 b11 第三題;程序題錯→回 b11 第四題;共犯人數錯→回 b10 結夥灌水。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 三個項就是三個考點入口:第 1 項基本罪是辨識題的主戰場;第 2 項是加重結果犯,死傷結果鎖進同一罪名,不拆成併罰;第 3 項處罰未遂。

刑法第 326 條(加重搶奪罪) 加重事由整份借用竊盜的清單。與這個考點直接相關的是第 4 款。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加重竊盜事由之一) 結夥搶奪的人數門檻就在這裡—數的是在場共同實施的人。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搶奪的事後升格門:得手後為了脫身而當場對人動手,整件事以強盜論—是罪名轉換,不是搶奪再加一條傷害。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左鄰。竊取=趁人不知、和平取走,與搶奪的差別在公然與否。

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 右鄰。分水嶺是『至使不能抗拒』—壓制的對象從物轉到人,就過線了。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斜對面。靈魂是被害人自願、終局地把財物交付出來;沒有這個處分,詐術再多也只是機會創造。

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 後門。前提是東西已經在行為人持有中;交付供觀看、借用一下只是暫時遞交,持有沒有移轉。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搶奪致死傷的檢查閘:反面推之,能預見才適用加重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搶奪是考現行犯最愛用的事實皮:路人也有逮捕權,合法與否看逮捕當時有無相當理由。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第 23 題、第 30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該題的次考點)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91 至 108 年;語料凍結於民國 113 年

【條文來源】全數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這個考點所引條文均無民國 114 至 115 年的修正,故不另掛修法警示

【實務見解的性質】這個考點的實務規則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歷屆命題也沒有指向哪一則裁判:年份題號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屬可查證事實,而『實務的搶奪=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不以直接對人或對物施加暴力為必要』與『學說多數要求對物行使不法腕力、具傷及被害人之危險』,是本書依語料與通說整理所作的歸納,非官方明文

【申論拆解的來源】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查無對應的官方擬答或素材解析,這個考點第 3 層的拆解模板、示範骨架、得分點與高低分判斷全為本書重建,僅供結構參照,不是官方評分標準;教學使用前須另行回查出處

剛才那五個問題把侵占、詐欺、竊盜、搶奪、強盜排成一列,看起來很乾淨。但這一列有個沒說出口的前提:動手和拿走,是同一段時間裡的事。真實案子常常不長這樣:先拿,事情才爆開,人才動手。上一節最後一個問題已經把門推開一條縫,下一節就是走進去。你會看到同一個動作,只因為發生在東西到手之後,計分板整個換人:前半場是小偷,後半場一出手,帳算到另一本上。這也正是開場那一幕真正卡住的地方。

上一個考點

強盜罪

下一個考點

準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