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1/11 站
發掘墳墓罪
挖開一座墳算一罪:棺木有幾副不是計罪單位
快速跳轉
一句話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問的是,挖開一座墳算一罪,底下幾副棺木不影響。
沒有這一條,挖墳只剩毀損可問,可是墳裡的東西不屬於任何活人。它保護的是社會對死者的敬虔感情與死者安寧。
選項這樣寫,往哪邊倒
判斷路徑
挖到哪了?
幾座墳、動手幾次?
動到屍體或殮物了嗎?
在分配什麼
法益記在社會頭上,不記在個別死者頭上;習俗要到違法性層次才談。
數墳不數棺、見棺即既遂、習俗後面談、祭拜不用管
先自己寫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甲一次挖開一座合葬多副棺木的墳墓,成立幾罪?
先寫幾罪,再寫理由。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應成立多數發掘墳墓罪」是錯的那句。
- 數的是墳還是棺木?
- 一個決意、一次動作=一罪?
- 敬虔感情算社會一份,還是每棺一份?
你剛拿下什麼 合葬、撿骨、挖一半被抓,你都知道往哪邊倒。
接著讀 → 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 一墳一罪就是它的應用題。
真題解剖: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關於發掘墳墓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四個選項分別處理罪數、撿骨習俗、既遂時點,以及主觀上要不要認識該墳仍有人祭拜)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罪數—「發掘合葬多數棺木之一座墳墓,應成立多數發掘墳墓罪」是錯的,也就是要選的那個。一個挖掘決意、一次挖掘行為、一座墳墓,行為單數加單一法益侵害,成立一罪;分別發掘多座墳墓才會來到數罪。
- (B) 撿骨習俗—正確敘述。依撿骨習俗開挖,構成要件該當性照樣具備;習俗要發揮作用是在後面的違法性層次(例如得遺族同意、社會相當性),不是在構成要件就放行。
- (C) 既遂時點—正確敘述。發掘到看見棺木時即為既遂,不以開棺或觸及屍體為必要;還沒挖到見棺是未遂,而§248 第 2 項明文罰未遂。
- (D) 主觀範圍—正確敘述。本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認識該墳墓是否仍有人打掃祭拜為必要;法益是社會整體的敬虔感情,不因某座墳乏人聞問就降格。
秒殺 題目問「錯誤」,而四個選項裡只有一個在數數量—先看那一個。
本題選項原文未逐字保留,這裡依考選部公布答案還原各選項處理的爭點。
四種騙法,各有解毒劑
看得見的東西當計罪單位
「合葬 N 副棺木,所以 N 罪」,棺木數、屍體數看得見,最好拿來誘導多罪。
解毒劑 計罪單位以墳墓與行為為限。先數行為(幾次挖掘決意與動作),再數侵害單位(幾座墳),兩個都是一就是一罪。
層次錯置
「依撿骨習俗開挖,所以不該當構成要件。」
解毒劑 該當性照樣成立;習俗要到違法性層次才有話講,不是在構成要件就放行。
把未遂說成沒事
「還沒開棺,所以不既遂/不罰。」
解毒劑 見棺即既遂,不以開棺或觸及屍體為必要;未見棺也有§248 第 2 項的未遂接手。
多塞一個主觀要件
「他不知道這墳還有人祭拜,所以沒有故意。」
解毒劑 是否仍有人祭拜並非構成要件要素,行為人無須認識。
秒殺法
罪數題先數行為、再數侵害單位;看得見的棺木與屍體不是計罪單位。
挖開之後又動了什麼,落到哪一條
這張表在比:同樣是挖墳,落在哪一條與哪一段刑度
| 行為 | 條文 | 法定刑 |
|---|---|---|
| 單純發掘墳墓(未遂有罰) | 刑法§248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 | 刑法§249 第 1 項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 | 刑法§249 第 2 項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試若給「挖開後盜取殮物」的案型,直接跳§249 第 2 項,不是§248 加竊盜的想像競合起手。
這裡值得投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天花板低:能背那串口訣、能講出一墳一罪的理由,就可以收手,不必再往下投入時間。
- 真要多花時間,花在「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這裡的罪數只是它的應用題,練會了可以回收到別的罪。
- 考場遇到挖墳題,先讀選項在數什麼單位,再回頭讀題幹;問「錯誤」的題型尤其如此。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的出現紀錄全部落在選擇題,申論沒有出現過。所以這裡不給申論的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寫出來也只能是編的。要練,就把第 1 層那三個問題練到不用想;想寫申論,練「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那一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48 條(發掘墳墓罪) 基本型:單純把墳挖開就成立,而且未遂有明文處罰。
刑法第 249 條(發掘墳墓之加重型) 加重型:挖開之後還動了裡面的東西。第 1 項的對象是屍體,第 2 項是遺骨、遺髮、殮物、遺灰,刑度差一級。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這兩條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A),罪數計算設誘,四個選項全是實務操作細節。
律師卷未見;申論未見。
常和它同場出現的考點: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
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文不引用裁判字號。
刑法第 248 條(發掘墳墓罪)
白話 基本型:單純把墳挖開就成立,而且未遂有明文處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49 條(發掘墳墓之加重型)
白話 加重型:挖開之後還動了裡面的東西。第 1 項的對象是屍體,第 2 項是遺骨、遺髮、殮物、遺灰,刑度差一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