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1/12 站
偶然防衛/偶然避難
客觀上剛好合法、心裡卻不知道:無罪、未遂還是既遂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不知道自己在救自己」=偶然防衛;「以為有人攻擊、其實沒有」=誤想防衛。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阻卻違法,要不要行為人自己知道他正在合法?
刑法§23 寫『出於防衛……之行為』。『出於』要不要求認知?不要求,懷殺意扣板機的人只因對方恰巧舉槍就不罰;要求,他又得為客觀上沒發生的損害負責。
判斷路徑
客觀上真有現在不法之侵害或緊急危難?
行為人知道嗎?
阻卻違法要不要主觀正當化要素?
不阻卻違法後,走既遂說還是未遂說?
在分配什麼
分配的是運氣歸誰:偶然的合法情狀,算他的紅利,還是與他無關的巧合?未遂說折衷:結果那半算運氣,行為那半記帳。
先寫再看
先自己寫
甲為報復砸破乙家門窗,恰巧乙家瓦斯外洩、一家三口垂危,這一砸救了全家。如何評價甲的破窗行為?
四句:該當→客觀避難情狀→主觀避難意思→兩說效果對比,結論落到罪名。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寫構成要件該當(毀損既遂),才進違法性,沒有一開頭跳學說。
- 客觀避難情狀存在、主觀避難意思欠缺分開認定,依通說不成立緊急避難。
- 效果對比有寫:既遂說=毀損既遂;未遂說=刑法§354 無未遂明文,依刑法§25 第 2 項不罰。
你剛拿下什麼 你能用主客觀兩欄分開偶然防衛與誤想防衛,也知道否定阻卻違法後還有既遂/未遂分岔,未遂說要回查未遂明文。
接著讀 → 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另一面:主觀有、客觀無。
主客觀四格:一表終結偶然/誤想的混淆
這張表在比:同一組主客觀搭配,各自定性成什麼
| 情形 | 客觀防衛(避難)情狀 | 主觀防衛(避難)意思 | 定性 |
|---|---|---|---|
| 正當防衛 | 有 | 有 | 阻卻違法 |
| 偶然防衛/偶然避難 | 有 | 無 | 學說對立:無罪/未遂/既遂 |
| 誤想防衛 | 無 | 有 |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另一站處理) |
| 單純犯罪 | 無 | 無 | 依一般犯罪論處 |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幹旗語抓『不知』『恰巧』『正巧』,客觀情狀又剛好齊備=偶然防衛;出現『以為』『誤認』而客觀情狀不存在=誤想防衛。自測一句:他不知道自己正在救自己。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申論;一試若入題,最可能的誘答面孔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直接送分型
選項寫『甲成立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解毒劑 依通說(主觀說)為錯誤選項;但題幹若指定『依客觀說』則翻正,先看題幹有沒有立場指令再動筆。
鏡像互換型
把偶然防衛的事實配上『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定性,或反過來。
解毒劑 用 b7 的四格表秒殺。
效果計算型
選項寫『依未遂說,甲不成立犯罪』。
解毒劑 對毀損皮(刑法§354 無處罰未遂明文)是對的,對殺人皮(刑法§271 第 2 項有明文)是錯的。未遂說不等於一定成立未遂罪,還要過刑法§25 第 2 項『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的門檻。
這一站沒有標準答案可以背
沒有官方答案,只有三條路
這個考點的歷屆考過的紀錄都是申論,沒有考選部公布答案可以對照;這個考點也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全篇不引字號。學說本身就分三路:客觀說(無罪)、主觀說+既遂說、主觀說+未遂說。
考場怎麼辦 不要找唯一解,要找站得住的理由:把對立面寫出來再駁,管見附一句理由。閱卷者能扣的是缺了對立面,不是選錯邊。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若入題,考的是定性不是背學說名稱:先用四格表把偶然/誤想分開,再看題幹有沒有『依客觀說/依主觀說』的立場指令。
- 二試站隊:通說採主觀說(不成立正當防衛),效果採未遂說並附理由(結果非價被抵銷、僅剩行為非價)。管見沒有理由句等於沒寫。
- 看到罪名是毀損這類沒有處罰未遂明文的罪,未遂說會直接翻成不罰,出題人埋開關的地方就在這裡。
- 設問已拆小題就照小題順序寫、配分即時間表;設問只問『甲之行為如何評價』就自己列爭點清單,每站給明確罪名結論,不在這一站戀戰。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坐在違法性層次:構成要件該當之後、罪責之前。歷屆兩種出現方式:整題正面考兩說對立(主考點),或在多爭點綜合題裡當其中一站。
這一站寫超過全題四分之一,會擠壓其他爭點,總分反而下降。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設問把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兩個理論分開點名要你對照,並另問『防衛之意思』的意涵
- 事實結構定性(2–3 句):客觀上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防衛情狀存在;行為人對此無認識、純出於犯罪故意→防衛意思欠缺。此即偶然防衛。
- 爭點錨定(1 句):刑法§23 所定防衛行為是否以主觀防衛意思為要件,即『主觀阻卻違法要素』之要否。
- 客觀說三件套:理論基礎(違法性判斷專注法益侵害的客觀面)→結論(防衛情狀存在即阻卻違法,無罪)→批評必附(懷著殺人故意扣板機的人不罰,法感情難以承受;且與刑法§23『出於防衛』的文義有距離)。
- 主觀說(通說):不法=行為非價+結果非價,欠缺主觀正當化要素則行為非價完整存在→不成立正當防衛。
- 效果分岔(高分區):既遂說對未遂說→下管見附理由(客觀防衛情狀存在,結果非價已被抵銷,殘留者僅行為非價,不法內涵與未遂相當);殺人皮補一句刑法§271 第 2 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殺人未遂。
- 第二小題獨立作答:防衛認知說(通說:認識到防衛情狀存在即為已足,不要求以防衛為主要動機)對防衛目的說(須進一步以防衛為目的)→摻雜動機案型的處理→回扣本案(連認知都沒有,兩說之下皆不成立正當防衛)。
設問只問『甲之行為如何評價』,偶然避難只是爭點列車的一站
- 構成要件該當:報復破窗=毀損故意+毀損既遂,刑法§354 該當。
- 客觀避難情狀:緊急危難存在,破窗恰為排除危難之手段,法益權衡(生命對門窗財產)也過關。
- 主觀避難意思欠缺:出於報復、非為救人→依通說不得主張刑法§24。
- 效果收尾(這個考點鑑別點):既遂說→毀損既遂;未遂說→刑法§354 無處罰未遂之明文,依刑法§25 第 2 項不罰,與客觀說殊途同歸。一句帶出『學說選擇直接翻轉有罪無罪』,然後下車。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句話正確定性現象:客觀防衛(避難)情狀存在+主觀意思欠缺=偶然防衛(避難)。
- 爭點錨定在『主觀阻卻違法要素』之要否,不是泛論正當防衛要件。
- 客觀說三件套:理論基礎+結論+批評。
- 主觀說推導+效果分岔(既遂說對未遂說)+管見附理由。
- 防衛認知說與防衛目的說的區分+回扣本案。
- 偶然避難題:檢查該罪有無處罰未遂之明文(刑法§354 無→未遂說=不罰)。
- 綜合題劑量:這一站在全題約四分之一篇幅內收束。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同一副骨架,兩件歷屆真的穿過的皮
骨架 客觀正當化情狀存在+主觀正當化意思欠缺→依通說不阻卻違法→效果走既遂/未遂分岔→採未遂說時補查未遂處罰明文
互射皮(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申論第一題)
甲以殺人故意向乙扣板機,不知乙正同時舉槍要殺甲。
客觀防衛情狀存在、防衛意思欠缺→通說不成立正當防衛→未遂說:刑法§271 第 2 項有處罰未遂明文→殺人未遂;客觀說:無罪;既遂說:殺人既遂。
毀損皮(9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申論第一題)
甲為報復砸破乙家門窗,恰巧救了瓦斯外洩中的一家三口。
客觀避難情狀存在、避難意思欠缺→通說不成立緊急避難→既遂說:毀損既遂;未遂說:刑法§354 無處罰未遂明文,依刑法§25 第 2 項不罰,與客觀說殊途同歸。
自己練第三件皮(本書自創,歷屆無此題)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防衛第三人皮
甲深夜毆打仇人乙洩憤,不知乙當時正著手對丙行搶。
刑法§23 保護的是『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防衛情狀不以自己受侵害為限→偶然防衛第三人,骨架完全同構。寫完自我測試:三皮的骨架句是否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含未遂明文檢查那一步)。
變形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主觀阻卻違法要素軸(它的家)
- 正當防衛(刑法§23)=上位基礎,偶然防衛是它主觀要件的壓力測試
- 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鏡像:主觀有、客觀無
- 偶然防衛/偶然避難=客觀有、主觀無
效果軸
- 未遂犯之處罰根據:行為非價/結果非價的站隊,決定你落在既遂說還是未遂說
- 未遂處罰明文檢查(刑法§25 第 2 項),未遂說的最後一哩路,決定未遂還是不罰
事實皮輪替
- 殺人皮(刑法§271,未遂有處罰明文)
- 毀損皮(刑法§354,未遂不罰)
- 傷害皮(刑法§277)
- 合體皮:毀損+偶然避難+誤想防衛+打擊錯誤同題
出題人視角:變形空間不在爭點本身(結構固定),而在三處,事實皮的未遂處罰明文有無(換罪名就翻面)、與鏡像考點誤想防衛同題並置互打、防衛意思摻雜動機的灰階案型(認知說與目的說的差別戰場)。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層一層拆。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客觀說→主觀說→效果論』的骨架人人會背,差距在涵攝的血肉:『甲若不向乙扣板機,自己可能已被殺害,但甲對此毫無所悉』這種把題目事實嵌進論證的句子。每一說的結論都要落到本案的甲身上,不要停在抽象層。管見禁裸奔:『採未遂說』後面沒有理由句=白寫。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默寫 b7 的主客觀四格定性表,四格全對。
- 不看書寫出 b14 得分點清單裡的大半項目。
- 默寫刑法§23 全文(含但書那一句)。
- 口述:為什麼未遂說之下毀損皮不罰、殺人皮卻成立未遂(要引刑法§25 第 2 項的門檻)。
- 用 b17 的防衛第三人皮,10 分鐘寫 300 字內擬答,過 b5 的檢核。
- 口述客觀說的批評一句+未遂說的理由一句+防衛認知說與目的說的差別戰場一句,無卡頓。
本閘門是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23(正當防衛) 爭點藏在『出於防衛……之行為』的『出於』:它要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知道自己在防衛?條文文義偏向肯定,這是主觀說的文義依據。
刑法§24(緊急避難) 同樣的『出於』結構,所以偶然避難與偶然防衛共用一套理論;第 2 項另把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排除於『避免自己危難』之外。
刑法§25(未遂犯) 第 2 項是這一站的隱藏開關:採未遂說時,該罪名有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直接決定有罪無罪。
刑法§271(普通殺人罪) 殺人皮:第 2 項明文罰未遂,所以未遂說之下成立殺人未遂。
刑法§354(毀損器物) 毀損皮:本條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所以未遂說之下不罰—偶然避難題的隱藏開關。
刑法§277 第 1 項(普通傷害罪) 傷害皮的條文本體,用於事實皮輪替時的涵攝。
來源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申論第一題(偶然避難是其中一個爭點,25 分):毀損+偶然避難+誤想防衛+打擊錯誤的綜合題。
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申論第一題(這個考點為主考點,25 分)。設問逐字:『分別就客觀主義刑法理論與主觀主義刑法理論,申論甲是否成立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15 分)』『所謂「防衛之意思」,其意涵如何?是否包括出於防衛之目的?(10 分)』
以上兩題都是申論,沒有考選部公布答案可以對照;學說立場依設問結構與通說教科書脈絡整理。
這個考點不引裁判字號: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
常與它同題出現:毀損罪、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打擊錯誤、普通傷害罪、正當防衛、未遂犯之處罰根據。
條文引自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法§23、§24、§25、§271、§277、§354。
高低分判斷、時間與字數劑量、得分點價值均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一試誘答面孔與『防衛第三人』事實皮為本書自創演練,歷屆無此題。
上一個考點
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下一個考點
可罰的違法性刑法§23(正當防衛)
白話 爭點藏在『出於防衛……之行為』的『出於』:它要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知道自己在防衛?條文文義偏向肯定,這是主觀說的文義依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4(緊急避難)
白話 同樣的『出於』結構,所以偶然避難與偶然防衛共用一套理論;第 2 項另把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排除於『避免自己危難』之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5(未遂犯)
白話 第 2 項是這一站的隱藏開關:採未遂說時,該罪名有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直接決定有罪無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71(普通殺人罪)
白話 殺人皮:第 2 項明文罰未遂,所以未遂說之下成立殺人未遂。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354(毀損器物)
白話 毀損皮:本條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所以未遂說之下不罰—偶然避難題的隱藏開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77 第 1 項(普通傷害罪)
白話 傷害皮的條文本體,用於事實皮輪替時的涵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