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4/12 站
共同正犯與中止犯
多人犯罪裡回頭的那個人:收手不夠,要擋下結果,減免也只歸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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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結論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多人犯罪裡回頭的那個人,收手不算,擋下結果才算。
少了這一條,一人喊停就能替全體脫身。
看到這些字
判斷路徑
題目問誰?回頭的,還是繼續幹的?
他只是收手,還是去防止結果?多人版沒有『收手就算』;盡力了、由別人擋下的一樣算。
同夥呢?結果不發生非出於他的意思,原則上論障礙未遂。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誰付了阻止結果的成本,減免就跟著誰走。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
四人共謀在超商飲料下毒勒索,放置完成後丁悔悟並全數回收。丁能主張中止嗎?
先寫既遂時點,再談中止。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定既遂時點,再談中止
- 多人版要防止結果,抽手不夠
- 減免只歸丁,甲乙丙不沾光
你剛拿下什麼 誰拿得到中止、誰只能論障礙未遂,以及為什麼。
接著讀 → 中止未遂 單人版的完整要件在那一站
真題解剖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問乙;選項取其要旨)
甲、乙共謀綁架 A 勒贖,下手之際 A 奮力反抗,甲心生悔意盡力阻止乙、力有未逮,經路人 B、C 協助,A 終免於被綁。問乙的刑責。
考選部公布答案:A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主體錯置
同一份事實,把回頭那個人的減免順手發給繼續下手的同夥(該題的 B)
解毒劑 減免一身專屬,不因共同正犯關係擴散;同夥這邊結果不發生不是出於他的意思,論障礙未遂
被擋下=不能犯
看到被同夥、被路人擋住,就往不能犯寫(該題的 D)
解毒劑 不能犯要兩個要件一起到位: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而且無危險。外力擋下是障礙,行為本身的危險仍在
把單一犯罪拆成兩段
還沒開口勒贖,就說只成立剝奪行動自由(該題的 C)
解毒劑 擄人勒贖是單一犯罪,著手於擄人即著手於本罪,尚未進入勒贖階段仍論本罪未遂
多欄比較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同一份綁架事實,主體換人,結論怎麼翻
| 比較點 | 甲(心生悔意、盡力阻止) | 乙(繼續下手) |
|---|---|---|
| 他做了什麼 |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結果是路人擋下的 | 繼續下手,被甲與路人阻止 |
| 走哪一條 | 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後段:已盡力防止=準中止 | 結果不發生非出於己意=障礙未遂 |
| 結論 | 擄人勒贖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 擄人勒贖未遂,依處罰未遂的明文論罪,不減免 |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先圈出題目問誰:問繼續幹的那個,直接往障礙未遂寫;問回頭的那個,才去檢驗他有沒有去擋結果。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命題慣用手法是拿同一份多人犯罪事實輪流問不同人,主體一換答案翻面,一試先確定問誰,再看選項。
- 它站在中止未遂、障礙未遂、不能未遂、著手實行、擄人勒贖這幾個考點的交會口,複習時綁在一起看,不要單獨背。
- 申論裡它是大題中的一段,不是一題:罪名先處理完,再處理『誰能主張中止』。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會單獨出一題,而是大題裡的一段:罪名(下毒、恐嚇取財)先處理完,再回頭處理誰能主張中止。
順序寫反最傷:先談中止再回頭定既遂時點,整段結論會跟自己打架。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目把同一份事實切成兩問:先問繼續幹的人,再問回頭的人
- 共同正犯先立:把共謀與各人分工寫具體(誰買、誰下毒、誰放置),不要只寫『四人都有參與』,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各就全部事實負責。
- 定既遂時點:置放完成即既遂的抽象危險犯,這一步決定後面全部。
- 才輪到中止:中止全套以犯罪未既遂為前提,既遂之後回收再徹底也回不了頭,僅得為量刑之有利審酌。
- 附論檢驗完整度:若事實提前到置放前,單純抽手仍不夠,須阻止其他人或防止結果,才有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的適用;勒索信未寄=恐嚇尚在預備,沒有處罰預備的明文,這部分不成罪。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共同正犯的認定句寫出具體分工,不是一句『四人都有參與』
- 既遂時點先定:置放完成即既遂
- 中止以未既遂為前提:既遂後的回收只剩量刑審酌
- 多人版的門檻:收手不夠,須防止結果或已盡力防止
- 減免一身專屬:丁拿到的,甲乙丙沾不到
- 勒索信未寄:沒有處罰預備的明文,這部分不成罪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誰當主角
- 問回頭的人→檢驗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
- 問繼續幹的同夥→原則上障礙未遂
換時間點
- 著手之後、既遂之前→中止的門開著
- 既遂之後→門關上,只剩量刑審酌
換事實皮
- 綁架勒贖
- 飲料下毒勒索
- 恐嚇取財
皮怎麼換都行,骨架永遠是三問:問誰、走到哪一步、他做了什麼。
破關條件
- 我能默出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並說出它跟第 1 項差在哪:多人版沒有『自己收手』這個選項
- 看到多人反悔題,我第一個動作是確認題目問誰
- 我能一句話說明同夥為何只論障礙未遂:結果被擋不是出於他的意思,中止的減免又不移轉
- 我能用不能犯的兩個要件(不能發生結果+無危險)擋掉『外力阻擾=不能犯』的誘答
- 我知道擄人勒贖著手於擄人即著手於本罪,不拆成剝奪自由與勒贖兩段
- 申論我會先定既遂時點再論中止:既遂之後只剩量刑審酌
- 我能在 30 秒內口述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的正解理由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效果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第 1 項是單人版,含『因己意中止』;第 2 項是多人版,只給『防止結果』與『已盡力防止』兩條路,沒有單純收手這一格。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第 2 項是限縮: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同夥的未遂就罰不下去。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兩個要件要一起到位;被人擋下不等於無危險。
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第 3 項(擄人勒贖)|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未遂有處罰明文,所以同夥的障礙未遂罰得下去。
刑法第 346 條第 3 項(恐嚇取財未遂)|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只罰未遂,沒有處罰預備的明文—勒索信還沒寄,這一段不成罪。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考要件辨識)。
申論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配角,30 分,考要件辨識)。
同一份綁架事實在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改問甲,走的是準中止,甲面的完整拆解在『準中止犯』。
律師卷未見這個考點,近五年也沒有再出現。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文中所稱實務見解,指各該年度題目考選部公布答案所採的立場。
條文逐字取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並標明最後修正公布日期。
歷屆題目引用到民國 113 年為止。
給分面的判斷(採分點、劑量、低分死法)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上一個考點
共同正犯與加重結果之歸責下一個考點
過失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白話 一起下手的都是正犯;歸責基礎是犯意聯絡加行為分擔,把風、看守只要在共同犯罪計畫內,仍是正犯而不是幫助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第 1 項是單人版,含『因己意中止』;第 2 項是多人版,只給『防止結果』與『已盡力防止』兩條路,沒有單純收手這一格。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第 2 項是限縮: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同夥的未遂就罰不下去。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兩個要件要一起到位;被人擋下不等於無危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第 3 項(擄人勒贖)|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白話 未遂有處罰明文,所以同夥的障礙未遂罰得下去。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6 條第 3 項(恐嚇取財未遂)|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只罰未遂,沒有處罰預備的明文—勒索信還沒寄,這一段不成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