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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投票秘密罪

探別人的票才罰,亮自己的票不歸這條管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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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記住一句就夠:探別人的票才罰,亮自己的票不歸這條管。

無記名投票承諾投完沒人知道,你才敢照本意投。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指向本罪 偷看隔壁圈選處;偷拆票匣記票上內容
指向別處 亮出自己的票(主人是他自己);記名投票(無秘密可探)

三問

這是誰的票?他人的才有戲。

他做了什麼?限於主動探知,公開自己的不算。

什麼投票?以無記名投票為限。

缺一即不成立。

誰的票 → 做了什麼 → 什麼投票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投票人不被窺看
自願公開自己的票不入罪

探別人的要罰;亮自己的原則上不歸本罪管。

先寫再看

先自己寫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縣議員甲在議長選舉亮出自己圈給誰,成立刑法第 148 條嗎?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分辨這是誰的票
  • 「刺探」是探知,不是公開
  • 考選部公布答案 D:不構成犯罪

三個要件各一行,標出哪關過不了。

接著讀 → 亮票行為之可罰性,那一題還要排除刑法第 132、316 條。

刑法第 148 條的三道關卡,和亮票為何卡在「刺探」。

界線實測:刑法第 148 條成不成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刑法第 148 條成不成立。

成立的樣子
  • 在投票所偷窺隔壁圈選處,看別人蓋給誰
  • 投開票前偷拆票匣,記下票載之內容
不成立的樣子
  • 把自己圈選的內容亮出來,不論多故意、多公開
  • 投票本身不是無記名(例如記名投票)

誘答模式

用惡性換掉動詞

題幹強調「故意」「公然」,讓你覺得惡性這麼大不可能不罰。

解毒劑 條文的動詞是「刺探」,指用不正當方法主動探知。惡性大小不會把「亮」變成「探」。

把自己的票當成保護客體

說這樣做「破壞了投票秘密制度」,聽起來就該當本罪。

解毒劑 本罪保護的是他人投票秘密不被探知;圈選內容的秘密主人是投票人自己,自己處分自己的秘密,沒有被害客體。

拿鄰罪來湊

選項擺出刑法第 132 條、第 316 條,讓你覺得總有一條接得住。

解毒劑 三條各自卡在哪一格,對照 b12。

真題解剖: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歷屆真題

縣議員甲於議長選舉,故意把自己的圈選內容公然亮出來,問甲的刑責。這題主要問的是亮票行為整體可不可罰,刑法第 148 條是其中一環。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甲不構成犯罪。

  • 無記名之投票—過。議長選舉採無記名投票。
  • 刺探—不過。條文動詞指用不正當方法主動探知,甲是把自己的票亮出來,公開不等於探知。
  • 票載之內容—不過。本罪保護的是他人投票秘密不被探知,秘密的主人是投票人自己。

三關只過一關,刑法第 148 條出局。刑法第 132 條與第 316 條為什麼也接不住,對照 b12。

秒殺法

三秒先看票是誰的。是他自己的票,刑法第 148 條就不必再往下拆了。

本罪法定刑只有九千元以下罰金,沒有自由刑。

亮票案裡,三條罪各卡在哪一格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這條能不能套進「亮出自己的票」。

條文這條在罰什麼套進亮票案卡在哪
刑法第 148 條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亮的是自己的票,動詞也不是刺探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圈選內容不是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
刑法第 316 條條文列舉之醫師、律師等及其業務佐理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議員不在列舉主體之內,自己的票也不是他人秘密

三條的完整排除拆解在「亮票行為之可罰性」;本考點只管刑法第 148 條自己的要件面。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跟要件辨識的方向走,不要跟法益爭論走。看到選舉+秘密,直接跑三問,10 秒收工。
  • 這條和「亮票行為之可罰性」同場出現過,兩個考點一起讀,一題能吃兩分。
  • 軌道別走錯:本罪管的是刑法軌道;民選公職選舉的投票秩序另有選舉罷免法制之特別規範,議會內部互選(議長)回歸刑法本章。
  • 選項若出現有期徒刑,回頭確認題目問的是不是別條,本罪只有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個考點的申論紀錄

歷屆考題裡,這個考點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沒有申論題可以對照。所以這裡不給拆解模板、採分點與高低分特徵:沒考過的東西寫出來只是猜,寫得越像越危險。要練申論的寫法,去「亮票行為之可罰性」那個考點,那裡才有可以對照的題目。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48 條(妨害投票秘密罪) 限於無記名投票的場合,主動去探知票上圈了誰才罰;上限是九千元罰金,沒有自由刑。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主體以公務員為限,客體以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公務事項為限。

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主體以條文列舉之職業及其業務佐理人(含曾任者)為限,洩漏的必須是「他人」的秘密。

出處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律師卷未出現過)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版法規;刑法第 148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

常一起出現的考點:亮票行為之可罰性、洩漏國防以外機密

上一節你把這條罪的三道關卡立起來了,也知道它擋的是哪個方向的動作。但真正出過的那道題,並沒有停在這一條,它把另外兩條聽起來也很像的罪一起端上桌,逼你一條一條試。這才是這一章最後要練的能力:不是找出哪一條會成立,而是在三條都不成立的時候,你敢不敢寫下那個答案。開場那位亮票的議員,就在下一節等你。

上一個考點

投票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