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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犯罪結社罪

選項替第 154 條加的限制,條文裡一個都沒有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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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
刑法第 154 條,參與這個動作本身就是罪
選項加了「名稱不像犯罪組織」「公開結社」「要真的去犯罪」「限國內」「須明知」
這些條文裡都沒有,是選項自己加上去的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選項替它加的限制,條文裡沒有。

它在解決什麼問題

等組織真的動手才罰,法律永遠慢一步。第 154 條把處罰時點挪到「你把自己掛進去」那一刻,先斷它的人力補給。

三步判完

這個團體實質上以犯罪為宗旨嗎?

名稱、公開與否都不看

他參與進去了嗎?

參與即成罪,不必再問他事後做了什麼

他是首謀嗎?

首謀刑度另計加重;自首的減輕或免除見 b12

這個考點止於刑法本條;實務上組織犯罪另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特別規定優先適用,見 b10。

兩端在分配什麼

處罰前移
公共秩序先保住,代價是還沒有人受害就入罪
等結果再罰
自由留住了,風險改由不特定人先扛

第 154 條選了前移,煞車只剩「以犯罪為宗旨」的實質認定

這個限制,條文裡有嗎?

條文裡沒有的限制,就是選項自己加的

先寫,再看答案

先自己寫

關於參與犯罪結社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先別看選項,自己寫一行:本罪要什麼、不要什麼。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B:只要有參與行為即成立本罪,不以參與後確實實行特定犯罪為必要。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名稱、公開與否排除了嗎?

寫了參與即成罪、不待實行特定犯罪嗎?

「限國內」「限直接故意」排掉了嗎?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一個檢查法:這個限制,條文裡有嗎?

接著讀 → 故意(刑法第 13 條)、那裡才處理「明知」什麼時候真的是要件

法條寫了什麼、沒寫什麼

面向法條有寫法條沒寫(=誘答原料)
行為「參與」結社,首謀另計不要求參與後實行任何特定犯罪,參與即成罪
客體「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宗旨採實質認定不以名稱看起來像犯罪組織為必要;不以秘密結社為必要,公開結社照樣可能該當
地域無限制沒有「以在國內犯罪為宗旨」的限制,目的在境外犯罪亦可成立
主觀故意,由刑法第 13 條補位條文無「明知」二字,故不限直接故意,未必故意即可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構成要件的有無(不處理罪數與減免)

「沒寫」欄逐項對照現行條文文義,並以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關於參與犯罪結社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結社名稱不符犯罪目的且屬公開結社,即不能認定以犯罪為宗旨;錯:加料。宗旨採實質認定,名稱與公開與否都不是法定要件
✓ B;只要有參與行為即成立本罪,不以參與後確實實行特定犯罪為必要;正解:忠於條文
C;以犯罪為宗旨限於國內犯罪,目的在境外犯罪不成立;錯:加料。條文無任何地域限制
D;限直接故意,不明知即可主張不該當;錯:加料。條文無「明知」,依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未必故意亦成立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四個選項有三個都在替法條加限制,只有一個忠於條文。逐項回問「這個限制條文裡有嗎」即可清場。

原題題幹引的是修正前條文(罰金五百元以下),現行罰金額已提高,見 b13

怎麼分配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一站的複習成本應該壓在五分鐘內:能默寫第 154 條第 1 項,加上一句「這個限制條文裡有嗎」,就足以應付一試的辨識題型。

    一試方向:走條文比對,不必背學說對立,本罪的誘答全部來自替條文加限制

    二試方向: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時間應留給主線考點,不必另備申論架構

    同場常一起考的是故意(刑法第 13 條),因為本罪最經典的誘答就是「限直接故意」

    範圍界線:這個考點只談刑法本條;實務上組織犯罪另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特別規定優先適用,該條例的要件與加重不在這個考點射程內

    申論怎麼辦

    申論卷沒有出現過這個考點。所以這一站不放拆解模板、不放給分點清單、不放低分寫法:不是漏寫,是歷屆真的沒有。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修法警示:背現行版,別被舊題幹帶偏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公布

    罰金額由「五百元以下」提高為「一萬五千元以下」;並增訂第 2 項,犯本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影響: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的題幹引用的是修正前條文,罰金數字與現行版不同。舊題重解時,要件判斷不受影響,但罰金額與自首減免一律以現行版為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54 條(參與犯罪結社罪):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第 1 項:加入即處罰,首謀刑度另外加重。第 2 項:犯本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 13 條(故意):現行版 第 1 項是直接故意(明知+有意),第 2 項是未必故意(預見+不違背本意)。刑法分則某罪只有在條文寫出「明知」時才限直接故意;第 154 條全文沒有「明知」二字。

    歷屆出處與來源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本考點為該題主考點;考選部公布答案 B)

    司法官卷:未出現過

    申論卷:未出現過

    條文取自刑法現行版逐字比對;刑法第 154 條最後修正公布為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上一節的人聚在紙上,還沒有人動手。這一節的人聚在街上,而且真的動手了。照直覺推,這應該是整章最兇、最好選的一格:但它在考場上唯一出現的那一次,答案不是它。這是全章最後、也最值得帶走的一課:從第一節到現在,你一路在追問「這件事到底有沒有碰到公眾」,這一節把這個問題推到最極端的位置,讓你看見場所夠公開、人數也夠、拳頭真的揮了,仍然可能不是這條罪。認得出它,然後乾淨地排除掉,就是這一節全部的價值。

    上一個考點

    挑唆包攬訴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