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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權受理訴訟罪
越權受理:罰的是把不該收的案子收進來,主體不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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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主體不以法官為限。
沒有它,硬收不該收的案子,沒判錯就罰不到。
看到什麼,往哪邊
兩問定位
收的是訴訟事件,還是租稅入款?
明知,還是誤認有權?
誰吞漏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限縮成有權受理的人,和「不應受理」打架。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先自己寫
公務員明知無徵收根據,巧立名目向廠商收稅款。成立何罪?
兩句話:他收的是什麼?動機救得了嗎?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B:違法徵收罪。
- 收的是入款,不是訴訟事件
- 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
- 動機不在除外之列
你剛拿下什麼 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主體不限法官。
接著讀 → 違法徵收罪 秒認是不應收而收。
三種偷改要件的誘答
把主體亂限縮
說刑法§128 的主體「以依法具有接受人民所提訴訟,並進而為實體裁決之司法公務員為限」。
解毒劑 本罪罰的正是不應受理而受理的僭越;行為人若依法本來就有權受理並裁決,還越什麼權。主體不以有審判職務之司法公務員為限。
把結果犯寫成行為犯
說圖利「不論有無得利、獲利多寡,皆足以構成」。
解毒劑 與刑法§131「因而獲得利益」的明文正面牴觸,未得利即不成立既遂。
把客體讀窄
說個人戶籍、車籍資料非國防以外應秘密之物品,故無刑法§132 餘地。
解毒劑 錯在把「應秘密」讀得太窄:公務員職務上持有之個人資料屬應秘密之消息,外洩該當刑法§132。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四個選項四條罪,一次掃過越權受理、違法徵收、圖利、洩漏國防以外機密,要你挑出正確的那一個。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錯在主體限縮:這個限縮跟構成要件自打架,本罪罰的就是不應受理而受理的僭越。
- (B) 正解:明知依法無徵收根據仍巧立名目收稅款,就是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動機是支應公務也救不了它,條文沒有留公益動機的後門。
- (C) 錯在把結果犯改寫成行為犯,牴觸刑法§131「因而獲得利益」的明文。
- (D) 錯在把「應秘密」讀窄,職務上持有的個人資料屬應秘密之消息。
秒殺 四個選項各據一條罪時,先找被偷改的那一格,不要憑罪名印象選。
瀆職罪章快查表
這張表在比:每一條靠哪個字認出來(只比秒認關鍵,不比刑度與罪數)
| 條 | 罪名 | 秒認關鍵 |
|---|---|---|
| 刑法§124 | 枉法裁判或仲裁 | 主體限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 |
| 刑法§125 | 濫權追訴處罰 | 主體限有追訴處罰犯罪職務者 |
| 刑法§128 | 越權受理訴訟 | 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主體不限法官 |
| 刑法§129 | 違法徵收/抑留剋扣 | 不應收而收/應發而不發 |
| 刑法§131 | 圖利 | 明知違背法令+因而獲得利益(結果犯) |
| 刑法§132 | 洩漏國防以外機密 | 「應秘密」含職務上持有之個人資料 |
秒殺法
選項只要把刑法§128 的主體限縮成「有權實體裁決的司法公務員」,那一句本身就是錯的。
一試怎麼站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口訣:主體、行為、結果,三格逐一對條文。考的是要件的精確度,一字之差就是對錯。
- 四個選項各講一條罪時,被偷改的通常只有一格;找到那一格就結束,不必每條都完整推演。
- 它幾乎不單獨成題,而是瀆職罪章掃射題的其中一格;複習時把違法徵收、圖利、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一起帶過,比單背刑法§128 划算。
申論: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歷屆只在一試選擇題出現過,沒有申論出題紀錄。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示例:沒有出現過的題型,補一套上去只會佔掉你的時間。要練申論,把時間放到同場一起考的違法徵收罪與圖利罪。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28 條(越權受理訴訟罪)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主體寫的是「公務員」,條文沒有限縮成法官;行為核心是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屬直接故意,過失或誤認不罰。保護的是司法權限分配的秩序。
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違法徵收)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同條第 2 項是鏡像的抑留剋扣: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注意「因而獲得利益」—現行圖利罪是結果犯,沒得利就不成立既遂。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應秘密」不以公文書為限,職務上持有之個人資料屬應秘密之消息。
歷屆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這個考點是該題的次要考點)。律師卷未出現,近五年未再出現。
申論:歷屆沒有出過。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
上一個考點
公務員犯罪之加重(假借職務)下一個考點
違法徵收罪刑法第 128 條(越權受理訴訟罪)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主體寫的是「公務員」,條文沒有限縮成法官;行為核心是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屬直接故意,過失或誤認不罰。保護的是司法權限分配的秩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違法徵收)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同條第 2 項是鏡像的抑留剋扣: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白話 注意「因而獲得利益」—現行圖利罪是結果犯,沒得利就不成立既遂。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應秘密」不以公文書為限,職務上持有之個人資料屬應秘密之消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