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3/5 站
準詐欺罪(§341)
被害人本來就判斷不了,詐欺那套接不住的那一格
快速跳轉
補什麼縫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詐欺要對方陷於錯誤,對方本來就判斷不了,這套架構接不住;第 341 條補的就是這個縫。
先看被害人
有「騙」字不等於詐欺。
三個問題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還是全無?
有沒有乘他的弱勢?不必到詐術程度。
是他自己交出來的嗎?以交付為限。
在分配什麼
落在中間:不要求詐術,但仍要他自己交付。
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
先自己寫
甲花言巧語騙走神智失常男子 A 的鑽戒,成立什麼罪?
先分流,再擇一涵攝。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問 A 能不能陷於錯誤?
- 兩條路都寫了?仍有交付=準詐欺;全無意思能力=往竊盜方向檢驗。
- 守住交付這條線?
你剛拿下什麼 認出這個被害人不能用普通詐欺處理,守住交付這條線。
接著讀 → 詐欺取財罪
同樣是東西到手,落到哪一條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被害人的狀態不同,罪名怎麼分
| 被害人狀態 | 取得方式 | 罪名 |
|---|---|---|
| 意思能力健全,因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 | 詐術 | 詐欺取財(刑法第 339 條) |
|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但仍有交付行為 | 乘其弱勢使之交付 | 準詐欺(刑法第 341 條) |
| 全無意思能力,無有效交付可言 | 逕行取走=破壞持有 | 往竊盜方向檢驗 |
秒殺法
第 341 條與第 339 條刑度相同、未遂都罰、都有得利型第 2 項:爭點不在刑度,在被害人的辨識能力落在哪一格。
這種配角考點怎麼站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它不會單獨成題,而是埋在多段事實的論罪科刑大題裡,考的是你認不認得出「這個被害人不能用普通詐欺處理」。
- 先驗普通詐欺、寫出「能否陷於錯誤有疑」,再往這一條走;直接跳到第 341 條,會漏掉出題人真正要看的那一步。
- 分流寫出來再擇一涵攝,比直接下結論高一層。
- 它在大題裡只是一段,別把它寫成主菜。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是大題裡的一段,不是一題:在多段事實的論罪科刑題中,負責「這個被害人該用哪一條」那一小段。
四步骨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其中一段的被害人神智失常、未成年知慮淺薄,或辨識能力顯有不足
- 先驗普通詐欺:被害人能否「陷於錯誤」有疑,詐欺的錯誤預設相對人有形成正確認知的能力,這裡正是出題點。
- 依辨識程度分流:尚有交付意思、僅辨識顯有不足→乘此使之交付=準詐欺(刑法第 341 條第 1 項);全無意思能力→交付無效,往竊盜方向檢驗。把分流寫出來再擇一涵攝,比直接下結論高一層。
- 其餘各段點名歸位(各屬鄰近考點):飽餐後藉口如廁逃逸=詐欺得利(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奪項鍊=搶奪(刑法第 325 條),被害人緊拉不放遭推倒=為脫免逮捕當場施強暴,依刑法第 329 條轉為準強盜,擦傷部分另檢驗傷害;對司機出言威脅拒付車資並喝令交出現金=強盜得利與取財(刑法第 328 條)。
- 收尾罪數:各段各別起意、時地各異=數行為數罪,併合處罰。
破關條件
- 我背得出第 341 條的三種對象: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其他相類之情形
- 我說得出「乘」與「詐術」的差別:準詐欺不必達到使人陷於錯誤的詐術程度,利用弱勢即可
- 我畫得出 b7 那三格:意思健全被騙=詐欺;辨識不足仍交付=準詐欺;全無意思能力=往竊盜方向檢驗
- 我記得準詐欺仍以被害人「交付」為要件,這條線把它跟竊盜隔開
- 我記得第 341 條與第 339 條刑度相同、未遂均罰、都有得利型第 2 項
修法警示
第 341 條修正:舊法用語「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改為現行的「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3 年以前的舊題(含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以現行條文重解,不要照舊法用語作答。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41 條(準詐欺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三塊到齊才是這一條:對象(三種)+「乘」其弱勢+使之交付。第 2 項是得利型,第 3 項未遂罰。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對照組:它要的是詐術與「陷於錯誤」,第 341 條把這個門檻放掉,改成「乘」其弱勢。
條文取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歷屆紀錄與來源
歷屆紀錄: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申論題,25 分)。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出現在一道多段事實的綜合題裡。
常一起考的考點:詐欺取財罪、搶奪罪、準強盜罪、強盜罪。
這一題沒有留下可逐字對照的官方解析,所以第 3 層的四步骨架與寫作劑量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不是考選部的評分標準。
條文取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本書引用的歷屆題目到民國 113 年為止。
上一個考點
加重詐欺下一個考點
不正利用收費/付款設備刑法第 341 條(準詐欺罪)
白話 對方若根本沒有辨識能力,就談不上「陷於錯誤」—騙神智失常者交出鑽戒走這一條,不是第 339 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白話 第 1 項是取財(客體是物),第 2 項是得利(客體是財產上不法利益:免掉債務、白吃一餐、白坐一趟車),第 3 項明文罰未遂—所以「有沒有交付」永遠是活考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