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6/6 站
亮票行為之可罰性
亮自己的票,刑法三條都接不住,考的是罪刑法定的煞車
快速跳轉
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它測的不是妨害投票,是「覺得該罰」和「找得到條文可罰」本來就是兩件事。少了這道煞車,處罰範圍就由誰的法感大聲決定,人民事前看不出自己會不會被論罪。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秘密的主人亮自己的秘密,刑法那三條都接不住。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題幹寫的是民選公職選舉時要換軌道,見 b3 第 1 步。
四個問題問完就有答案
先問:這是議會內部互選,還是民選公職選舉?
這個秘密是誰的?
他是在探,還是在亮?
主體在列舉名單上嗎?
四步都接不住,就停在罪刑法定:覺得該罰是立法論,法官不能拿類推去補洞。
這裡在分配什麼
真正在分配的是立法留白的成本:由社會忍受漏洞,還是由被告承擔事前看不見的處罰。
寫寫看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縣議員甲於議長選舉時,故意將自己圈選的內容公然出示給他人看。甲的行為在刑法上如何評價?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甲不構成犯罪。
- §148 那句,有沒有寫到條文動詞是「刺探」,罰的是探知他人票載之內容?
- §132 那句,有沒有寫到這個秘密的主人是投票人自己、可以自己處分?
- §316 那句,有沒有同時處理主體(以列舉之業務者為限)與客體(以他人秘密為限)?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的是一套處理「很該罰、條文卻接不住」的順序:秘密是誰的 → 行為是探還是亮 → 主體在不在列舉名單上。
接著讀 → 妨害投票秘密罪 同一條文的反方向:罰的是去探別人的票。、洩漏國防以外機密 同一份考卷上常一起出現:洩漏的是不屬於自己的秘密。
三個誘答與解毒劑
客體錯置
選項給刑法§132 第 1 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用「秘密」兩個字把你拉過去。
解毒劑 圈選內容之秘密屬投票人可處分之事項,不是國家應秘密之消息。
行為錯置
選項給刑法§148 妨害投票秘密罪,用罪名裡的「投票秘密」誘你對號入座。
解毒劑 條文罰的是「刺探」他人票載內容,不罰公開自己的圈選。
主體+客體雙錯
選項給刑法§316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靠「洩漏」兩個字混過去。
解毒劑 議員不在列舉的業務主體內;自己的圈選內容也不是「他人秘密」。
三條的構成要件對照
| 條文 | 主體 | 處罰的行為 | 客體 | 法定刑 |
|---|---|---|---|---|
| 刑法§148 妨害投票秘密罪 | 不限 | 刺探 | 無記名投票之票載內容 | 九千元以下罰金 |
| 刑法§132 第 1 項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公務員 | 洩漏或交付 | 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刑法§316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 以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為限 | 無故洩漏 | 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
秒殺法
先問這張票是誰的。票的主人自己公開,「刺探」(§148)與「他人秘密」(§316)兩個要件就對不上,含這兩條的選項先往後排。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題型考的不是背條文,是能不能在「這樣不罰說不過去」的直覺前面踩煞車。
一試遇到亮票、洩密這類題,先跟條文的文義射程走,再回頭看罪名叫什麼。
選項出現「不構成犯罪」時,不要因為它看起來太乾脆就先刪掉,它常常就是命題者要測的那一格。
這一站不給申論模板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沒有申論出處。
所以這裡不放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把沒考過的東西補成一整套,只會讓你把時間花在不會考的地方。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48 條(妨害投票秘密罪) 罰的是去探知別人票上寫了什麼,行為方向是「探別人的」。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 客體要是「應秘密」的國家事項;秘密的主人是國家,不是把自己事情說出去的個人。
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主體採列舉、客體限「他人秘密」;兩道門都要過得去才談得上這一條。
歷屆出處與依據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1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本考點之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三條都不成立的理由,是依條文文義並從考選部公布答案回推。條文出處見 b12。
刑法第 148 條(妨害投票秘密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限於無記名投票的場合,主動去探知票上圈了誰才罰;上限是九千元罰金,沒有自由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
白話 客體要是「應秘密」的國家事項;秘密的主人是國家,不是把自己事情說出去的個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主體以條文列舉之職業及其業務佐理人(含曾任者)為限,洩漏的必須是「他人」的秘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