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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

一枝筆,一個假名字,從十年到不成罪

冒名的動作一模一樣,罰得差很遠,因為刑法問的不是筆跡真假,而是「這份東西還能不能被直接相信」。五個問題,不能跳號。

這一章掛在全書的 A 段:「有人做了一件事,他侵害了誰」。前面的財產四罪問的是「誰的東西少了」,被害人有名有姓、金額算得出來;到這一章,被害人忽然找不到了:那個假簽名沒有讓任何人當場少一塊錢,法律卻已經動手。原因是這裡保護的東西沒有臉,「掛著名字的文件可以直接拿來用」,是多數交易與行政程序的地基,它一鬆,每一次簽收、每一次遞件都要重新查證一輪。

為什麼現在讀它:偽造題很少單獨出現,它幾乎都是財產罪案例的前半段。假契約、假標單、假簽帳單,後面接的都是詐欺;你剛讀完詐欺,這一章就是把假文件那一段接到你已經會的東西上,接法是固定的。

接在什麼後面、通向什麼:前面你學會了認被害人,這一章學會認「被相信的東西」;等你把假文件與詐欺兩段都寫得出來,剩下的問題就只有一個,同一段事實,法律要算幾筆帳。那是後面「算一件還是好幾件」那一章的事,本章最後三分之一會先把收帳的方向盤交到你手上。

民國 108 年司法官考卷上的一段事實:甲手上有一張客戶交來的支票,想拿去貼現換現金,又怕開票的人債信不夠、沒人肯收,於是在支票背面簽上一位上市公司經理人 B 的名字,再持向乙貼現。

先站到乙的位置。你收下這張紙,憑什麼相信它?你不會拿放大鏡去比對筆跡,也不會打電話到那家公司求證 B 有沒有簽過,你只是看到背面有那個名字,就相信「這張票有人擔保」。整筆生意的速度,建立在你不必查證。

考卷問甲成立什麼罪。選項裡擺著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業務登載不實。考選部公布答案是偽造私文書,再加上行使,最後只論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

同一枝筆、同一個假名字,換個位置,下場差很遠。如果甲是把整張票憑空造出來,走的是偽造有價證券,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只在背面簽,五年以下;如果那個假名字簽在調查筆錄的受詢問人欄,停在偽造署押,三年以下。再往下走一步:民國 101 年律師考卷有一題,甲真的借了 A 一萬元,只是忘了讓 A 簽借據,事後自己用 A 的名義補寫一張內容與事實相符的借據,冒名的動作和上面那些一樣,公布答案卻是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從十年,到不成罪。所以這一章第一頁就要拆掉一個直覺:刑法在這裡罰的不是「這個字不是本人寫的」,也不是「紙上寫了假話」。它盯的是另一件事:本來看一眼就可以相信的東西,被弄到不能相信了。

順著這個標準,全章的問題只有五個,而且不能跳號:這個東西是什麼、假的是名義還是內容、動手的人有沒有資格做這份東西、有沒有人可能因此吃虧、他拿去用了沒有。

而考場上失分的,多半不是第五問。是第一問:把郵政儲金簿看成有價證券、把駕照看成私文書、把磨掉重打的引擎號碼看成不是文書。第一問答錯,後面四問寫得再漂亮,都掛在錯的條文底下。

照這個順序讀

01

偽造私文書

核心

全章最厚的一節(歷屆 25 次:選擇題 21、申論題 4,近五年 5 次),而且其餘十一節有九節是在跟它比對才說得清自己,先把這條五問產線在最常考的原料上跑一次,後面全部是換原料不換工廠。

選擇題考過 21 次、申論考過 4 次(民國 92–113 年間)

它是第 1 節的上游:一個假簽名要不要升級成一份文書,答案就在第一問的正下方。排第二不是因為它輕,而是不先講清楚「簽名什麼時候只是簽名」,第 1 節的定性會浮在半空(歷屆 15 次:選擇題 12、申論題 3)。

選擇題考過 12 次、申論考過 3 次(民國 92–112 年間)

03

特種文書

主要

全章最短的一節,卻是定性軸的第一次翻面:護照、駕照、學位證書改看這張紙在證明什麼,不看發證的是誰,刑度最輕卻優先適用。歷屆只有 3 次、近五年 0 次:它的價值不在命題熱度,在擋住「駕照=公文書」這種第一句就翻車的寫法。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1 次(民國 97–104 年間)

04

偽造公文書

主要

名義人從私人換成機關,同時帶進本章第二把尺:對這份文件有沒有製作權。歷屆 9 次(選擇題 8、申論題 1)、近五年 0 次,但下一節整組分工都架在這把尺上,跳過它下一節會讀不動。

選擇題考過 8 次、申論考過 1 次(民國 100–107 年間)

有了製作權這把尺,才問得動這一節真正的問題:名義是真的、假的是內容,這筆帳算動筆的人還是遞件的人。歷屆 16 次(選擇題 14、申論題 2,近五年 3 次),是公務端的主戰場,也是本章暗線最清楚的一節。

選擇題考過 14 次、申論考過 2 次(民國 100–111 年間)

06

業務登載不實

核心

把同一個問題從公務員搬到醫師、會計師這些人身上,順手補上整章的地基:真名寫假話罰不罰、為什麼「叫別人寫」在民間會變成一個無罪的出口。歷屆 7 次(選擇題 5、申論題 2),題數不多,卻是很多人整套觀念的破口。

選擇題考過 5 次、申論考過 2 次(民國 94–113 年間)

07

準文書

核心

定性軸的最後一塊:引擎號碼、稅戳、電子郵件、監視錄影這些不像文書的東西,靠一道翻譯條文才進得了這一章的門。歷屆 8 次全在選擇題、近五年 2 次;現在的案子多半發生在螢幕裡,入口大多開在這一節。

選擇題考過 8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2–111 年間)

前七節談的都是「成不成罪」,這是它們共用的最後一道門,所以放在文書這半場的結尾上。歷屆只考過 2 次,但它能把一整題翻成不成立,開場那張補寫的借據,翻的就是這一句。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1–111 年間)

09

行使偽造文書

核心

從這一節起,問題從「成不成罪」換成「怎麼收」:同一段事實裡誰吃掉誰、跨出這一章撞上詐欺又怎麼算。歷屆 14 次(選擇題 11、申論題 3,近五年 3 次),申論題結尾那幾分大多押在這裡。

選擇題考過 11 次、申論考過 3 次(民國 97–112 年間)

10

偽造有價證券

核心

第二座大山(歷屆 25 次:選擇題 21、申論題 4,近五年 3 次),也是吸收方向翻面的地方:文書那一半是行使吃掉偽造,證券這一半反過來。排在行使之後,是為了讓你有東西可以對照著翻。

選擇題考過 21 次、申論考過 4 次(民國 92–112 年間)

11

偽造貨幣

核心

骨架跟前一節同構,只多撥一個開關:偽的是不是新臺幣。歷屆 11 次(選擇題 8、申論題 3,近五年 2 次),放這裡是因為它幾乎不必重學,只要把上一節的尺再量一次。

選擇題考過 8 次、申論考過 3 次(民國 91–113 年間)

12

偽造信用卡

核心

收尾的一節,把全章第一問原封不動再問一遍:被動手腳的是卡體、是那張簽帳單,還是根本沒有假東西(真卡盜刷)。歷屆 4 次(選擇題 2、申論題 2)題數最少,卻是申論最愛套的一件事實外衣,也讓你回頭確認第 1 節真的學會了。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2 次(民國 98–109 年間)

回到開場那張支票。同一段事實再丟給你一次,照順序問,每一問都在問同一件事,這份東西還能不能被直接相信。

第一問,這是什麼。票是客戶開的、是真的,被動手腳的只有背面那個名字,所以走的是文書那條線,不是證券那條線;只要這一步分對,選項裡的偽造有價證券自己出局。第二問,假的是名義還是內容。名字不是 B 簽的,假的是名義,屬於冒名,不必再去糾結票面上的金額有沒有寫錯。第三問,動手的人有沒有資格做這份東西。甲不是 B,也沒有 B 的授權,沒有製作權,這一格不必再往公務端或業務端找出口。第四問,有沒有人可能因此吃虧。有:乙就是憑那個名字才肯收下這張票;而開場那張補寫的借據之所以翻盤,正是卡在這一問答不出受損的人。第五問,他拿去用了沒有。持向乙貼現,用了,最後只留一個罪名。

五問跑完,你會發現一件事:判斷難的從來不在最後,而在第一句。同樣的五問換到駕照、換到磨改的引擎號碼、換到偽卡與簽帳單,問法一個字都不必改,改的只有答案落在哪一條。

你剛拿下的,不是十二個罪名,是一條不能跳號的問句鏈,加上兩把尺,名義還是內容、有沒有製作權:以及本章後段那套收帳規則:一段事實裡誰吃掉誰、跨出這一章撞上詐欺該怎麼寫。這條鏈能讓你在選擇題上把定性題跑成反射,也能讓你在申論的假文件那一段固定得分、不亂寫。

接下來的問題只剩一個。同一段事實,這些罪名到最後要算成幾筆帳。這一章已經把方向盤交給你了,怎麼把帳算乾淨,是下一章「算一件還是好幾件」的事。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看到任何一件被動手腳的東西,先問「名義人是誰、它證明什麼」兩句,把它放進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準文書、有價證券、貨幣、支付工具其中一格,再開始論罪:第一句話就定性,不是先寫罪名。
  • 分得開冒名與說謊:名義人不等於製作人就走冒名那條線;名義是真的、內容是假的,知道要往公務端與業務端找出口,也知道一般人以自己名義寫假話原則上不在這一章。
  • 面對公文書出問題的題目,能一路問到底,這份文件誰有製作權、是誰動的筆、承辦的人知不知情、他該不該查:並說得出刑度輕重差在哪裡,是在分配誰有能力把關。
  • 在寫下「成立」兩個字之前,會停下來問一次有沒有人可能因此吃虧;看到內容與事實相符、名義人不因此多負一分義務的題目,敢往不成立那個方向想。
  • 收得了帳:知道同一段事實裡上游行為被收編、偽造與行使誰吃掉誰、方向在文書與證券貨幣之間會翻面,也知道撞上詐欺時該寫哪一種競合,不會誤寫成併罰或吸收。
  • 看到沒見過的新東西(新的卡、新的單據、新的電子檔案)不會慌,因為換的是外衣不是骨架:回到第一問,新東西自己會掉回舊位置。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三個要件全在這一行:客體是私文書;行為是偽造(冒名新作)或變造(無權改真文書的內容);「足以生損害」是具體危險,不必真有人受害,但完全無損害之虞就不成罪。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 行使=把假文書當真文書用、對他人主張其內容(簽約、投標、申請、出示)。實務慣行: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最後論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

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白話 署押=簽名畫押,是偽造私文書的前站:偽簽名若承載意思表示(簽收、申請、投標)就升級成文書;若只表示這個人是誰(筆錄簽名)就停在署押。偽刻印章、偽簽署押若是偽造文書的階段行為,被偽造私文書吸收不另論罪。

刑法第 219 條(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白話 這是沒收規定,不是罪名—考題會用「行使偽造署押罪」掛在這一條設誘。義務沒收:縱未尋獲仍應宣告。

刑法第 220 條(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白話 引擎號碼、完稅戳印都靠這一條「以文書論」。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名義人是官署時走這一格,刑度比私文書重。

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特種文書=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學位證書、駕照落在這一格。它是偽造罪章的輕罪特別規定:定性成特種文書就不再論刑法§210。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名義真、內容假的出口之一:自己沒冒名,但把假事項送去讓公務員登載。

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無形偽造的例外處罰名單:名義是真的、內容是假的,私人只有掛在這裡(或刑法§213 公務員自己登載)才有罪。

刑法第 201 條(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票據案型的對照格:偽的是證券本身才進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鏈外那一罪:行使假文書騙到財物時會撞上它。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白話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從一重的法源;注意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白話 第1項管做假的(偽造),第2項管擅自用真的(盜用);兩項都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印章是刻出來的物體,印文是蓋出來的印跡,署押是表示本人簽署其名的簽名畫押。

刑法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白話 客體換成公印、公印文就加重。公印指表彰公署或公務員資格的印信。條文對照:第1項偽造公印並未列「足以生損害」,第2項盜用才列。

刑法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白話 絕對沒收,不問所有權歸誰。文字限於「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假簽名一旦表彰法律意思,戰場就搬到這一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 行使偽造文書的處斷依據,也是文書線吸收鏈的末端。

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冒名發票時案子走到這裡;刑度重於偽造私文書,這是證券線由偽造吸收行使的理由。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吸收鏈的終點站,常與行使偽造私文書想像競合。

刑法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白話 想像競合。看到「數罪併罰」的選項先警戒。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白話 贓款不沒收的依據,與刑法第219條的絕對沒收分屬兩件事。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偽造或變造證明資格、身分、能力那一類文件,並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成立;法定刑是偽造罪章裡最輕的。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沒有製作權的人做出或竄改公文書,只要可能造成損害就成立。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有權製作的公務員把假的寫進自己掌管的公文書。

刑法第218條第1項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偽刻機關印章本身另有處罰規定。

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動筆的人自己就是有登載職權的公務員—純正身分犯,名義真、內容假。

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公文書之定義)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白話 『職務上』三個字是勝負手—私經濟地位簽的契約不是公文書。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白話 多人案例的起手式: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無身分者之參與)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白話 沒有登載職權的人與有職權的公務員合謀,一樣論§213 的共同正犯,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白話 老闆叫員工寫假數據,走這條。

刑法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白話 沒有業務身分的老闆靠這條入罪—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白話 誘答彈藥庫:限於「緊急」危難且出於「不得已」,失業的經濟壓力進不了這道門。

刑法第 216 條(行使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 做完拿出去用就是行使;低度的偽造、變造被高度的行使吸收。

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第 220 條明文及於本章以外各罪,所以毀損準文書也走這一條。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聚合題的第一站:用別人的帳號密碼登入。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電磁紀錄被當『資料』動手腳時走這條,和準文書路線不互斥。

刑法第 318-1 條(洩漏電腦秘密罪)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把撈到的秘密給第三人知悉,聚合題最容易漏掉的一站。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假造或改造別人的私文書,而且可能害到人,才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白話 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署押,同樣要過「足以生損害」這道門。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明知不實還讓公務員登進公文書,而且可能害到人,才處罰。

刑法第 212 條(特種文書)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駕照即屬之。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一般人提供不實資料,讓公務員去寫。

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業務人員寫自己業務上作成的文書。

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前段(數罪併罰之要件)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白話 段與段之間的收尾條文。

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變造有價證券)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它的法定刑低於同條第 1 項偽造有價證券(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這正是有價證券偽造吸收行使、與文書罪方向相反的條文線索。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撿卡、拾得駕照這類事實皮的常客。

刑法第 201 條(這個考點主戰場)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第 1 項=偽造變造(三年起跳,偽造罪章的重刑區);第 2 項=行使、收集、交付。「意圖供行使之用」寫在構成要件裡,所以偽造完成即既遂,不必真的拿去用。

刑法第 195 條(左鄰:通用貨幣)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通用」以在我國有強制流通力者為限,所以人民幣、美鈔不進這一格。

刑法第 201-1 條第 1 項(支付用電磁紀錄物)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同條第 2 項處罰行使與收受交付,法定刑五年以下。悠遊卡屬儲值卡走這一格。

刑法第 203 條(往來客票)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白話 分流表裡刑度最輕的一格;附磁條的高鐵車票仍是往來客票。

刑法第 210 條(右鄰:私文書)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真券上冒他人名義的背書、郵政儲金簿、定存單、簽帳單都掉在這一格。

刑法第 216 條(行使文書)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 文書類的行使罪;吸收方向與券幣相反,是行使吸偽造。

刑法第 217 條(印章印文署押)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白話 在這個考點多半是階段行為,被偽造有價證券罪包進去,不另論罪。

刑法第 205 條(沒收)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白話 沒收客體是證券本身(整張),不是票面金額—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正面考過。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以偽券取財時,詐欺性質為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塗去支票上自己的背書(尚有他人背書)落在這一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白話 這個考點多數情形走吸收而不是想像競合;同一名義人多張券是單純一罪。

刑法第 195 條(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三個拆解點:①「通用」=依實務以具強制流通力的本國貨幣為限(新臺幣硬幣是「貨幣」、鈔票是「紙幣」);外國貨幣在臺灣可以流通但沒有強制流通力,不在本條範圍。②「意圖供行使之用」是主觀構成要件,要把假幣充作真幣流通的意圖;印來當拍戲道具即欠缺此意圖。③ 本罪法定刑五年以上,比行使罪重—這個輕重排序決定了吸收關係的方向。

刑法第 196 條(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三層構造的中下兩層:第 1 項管「一開始就知情」的行使/收集/交付;第 2 項管「收受後才發現是偽鈔」還硬要花掉或轉手的人—立法者體諒不甘損失的人性弱點,給了一個獨立的減輕構成要件,它不是第 1 項的減輕事由,而是另一個罪。

刑法第 199 條(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分量罪)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預備行為正犯化:造假鈔的印刷機、特殊紙張,光是「製造、交付、收受」就獨立成罪。申論的偽造工廠題拿它跟幫助犯對決。

刑法第 200 條(沒收物之特例)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白話 偽鈔的沒收依據是本條專科沒收,不是「違禁物」—偽造之紙幣依實務非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義務沒收、及於第三人。

刑法第 201 條(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外幣(美鈔、人民幣)與消費券的實際去處。依歷屆公布答案反推的實務見解:它們都不是「通用貨幣」,而是「其他有價證券」。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 216 條(行使罪)

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6 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 吸收方向的對照組:文書罪是「行使吸收偽造」,貨幣罪與有價證券罪是「偽造吸收行使」,方向相反。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白話 協力者定位的落點:正犯偽造既遂時,供給器械原料者論幫助犯。

刑法第 201 條之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第一項罰做卡(偽造、變造),第二項罰用卡、收卡、交卡。客體是電磁紀錄物—卡這個載體連同其中紀錄,冒簽簽帳單不在本條射程。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一語,把悠遊卡這類票卡也收了進來。

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三年起跳的重罪—所以誘答最愛把信用卡升格成有價證券。實務不採:信用卡與簽帳單都不是表彰財產權之有價證券。

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簽帳單上冒簽持卡人姓名,是以他人名義製作表示交易意思之私文書。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文書)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 把冒簽好的簽帳單交給店員,就是行使。

刑法第 217 條(偽造署押)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白話 卡背冒簽持卡人姓名走這裡;但署押偽造若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刑法第 205 條(沒收物)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白話 信用卡三個字直接寫在條文裡—偽卡沒收有專條,不用繞道刑法§38。

刑法第 38 條之 1(犯罪所得沒收)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末項;第一項前段: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白話 刷來的商品若已發還店家,即不再宣告沒收。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白話 刷卡被拒、被識破時,逐次判斷既未遂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