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7 站
核心 選擇題考過 19 次・申論考過 3 次

毀損罪

不拿走、只弄壞:先歸格、再問效用,鄰章讓路才輪到毀損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5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 先往毀損罪站
「門窗玻璃」「鋁窗」「鐵皮圍籬」→ 附著在房子上,原則上仍走器物 「豬肉沾糞」「鬧鐘泡水」「鳥飛走了」→ 實體還在、效用已死 「持鐵鎚砸」「高壓電燒主機板」→ 對物的物理攻擊 「塗銷自己的背書」→ 名義是誰不重要,問所有權在誰手上
看到這些字 → 先讓別章講話
「放火」「燒燬」+「致生公共危險」→ 放火章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以電腦程式干擾」→ 妨害電腦章 「公務員職務上掌管」→ 刑法第 138 條 「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刑法第 356 條

像而不是:噴漆、潑屎尿這類洗得掉的汙損,效用沒少,原則上不該當;完整分流見 b14。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空氣槍把鄰居門窗玻璃全射碎,要問的不是他多惡劣,是那片玻璃該歸哪一格。這種歸格題,選擇題幾乎題題有。

它在補哪一個洞

財產犯罪本來只盯著「被拿走」,竊盜、搶奪、強盜都要有不法所有意圖。那把東西砸爛、弄到不能用,卻一樣也沒拿走的人呢?毀損罪補的就是這個洞:它不問你想不想要,只問這東西還能不能用。所以量的不是東西變得多難看,而是效用還剩多少;也因為要效用真的滅失才動刑罰,洗得掉的難看,原則上留給民事。

四步歸位

這是哪一格東西?

文書、建築物(含礦坑、船艦)、其餘一切之物,三格擇一。附著在房子上的門窗、圍籬,原則上仍算器物;要毀壞到建築物的重要部分、使其整體喪失居住遮蔽效用,才是毀壞建築物罪(界線見 b8)。

效用滅了嗎?

毀棄是讓它消失,損壞是傷到實體,致令不堪用是實體完好而效用已死。只傷外觀、效用仍在的,原則上不該當(實測見 b10)。

他是故意的嗎?沒弄壞又怎麼算?

毀損罪不處罰過失;未遂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只有毀壞建築物罪有,文書與器物的未遂不罰。

有沒有別章先來?

火+致生公共危險讓給放火章;電磁方式讓給妨害電腦章,物理砸壞回器物;東西在公務員掌管中讓給第 138 條;有不法所有意圖讓給竊盜章。都排除,才回毀損罪。

一件東西被弄壞,國家該不該出動

往所有人傾
東西是我的,被噴漆、被潑髒都是損害,憑什麼忍。
往行為人自由傾
刑罰是最後手段,所以設了三道閘,效用真的滅失才算、只罰故意、原則上還要被害人自己提告。

閘門開最小的是外觀受損,交給民事;開最大的是毀壞建築物罪,它罰未遂,也不在告訴乃論名單裡。客體判錯一格,翻掉的不只是刑度,連未遂罰不罰、沒人告還辦不辦都跟著翻(見 b9)。

兩邊拉的是同一條線:刑罰要不要為一件壞掉的東西啟動。

先認東西、再問效用、只罰故意、未遂免驚、火電公務先讓路

「未遂免驚」只對文書與器物成立;毀壞建築物罪另有未遂處罰。

先寫,再對答案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

甲所經營之汽車修理廠前之唯一巷道通路,因被 A 搭建之鐵皮圍籬阻隔,雙方衝突不斷,甲憤而持鐵鎚等工具將之拆除。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限 3 分鐘寫三句:這是哪一格客體、拆掉算哪種行為態樣、甲被堵了門能不能救他。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B。鐵皮圍籬無屋頂、不能供人起居出入,不是毀壞建築物罪的客體,拆毀它就是毀損器物。恐嚇危害安全要以加害之旨通知他人使生畏懼,當場動手不是;通路被堵固然冤,但拆毀他人財物不是保全請求權的急迫必要手段。

  • 認建築物時,我問的是「能不能供人起居出入」,還是它大不大?
  • 我的行為態樣有沒有講出效用怎麼滅,而不只是「他弄壞了」?
  • 「我有理」和「阻卻違法」我有分開寫嗎?拆毀財物是保全請求權的急迫必要手段嗎?

(A) 成立刑法第 353 條之毀壞建築物罪

(B) 成立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

(C) 成立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D) 因屬民法上之自助行為,甲無罪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的不是一個罪名,是財產犯罪的定性快篩:先問東西歸哪一格、再問效用還在不在,然後把火、電腦、公務員掌管、不法所有意圖一條條排掉。

接著讀 → 竊盜罪、分界就是那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拿走與弄壞的分水嶺。

放火罪

火一旦致生公共危險,毀損就退場被吸收。

無故入侵電腦

同一台電腦,電磁手段與物理攻擊走不同罪章。

打擊錯誤

殺人未中誤毀他物,對物那一段是過失毀損。

三格客體:先歸格,再談罪名

條文管的是什麼歷屆出現過的東西最常被誤放進來的
刑法第 352 條他人文書支票上的背書、公務機關開立的單據名義人是自己,就以為不算他人文書
刑法第 353 條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住宅、透天厝本體門窗玻璃、鋁窗、鐵皮圍籬
刑法第 354 條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門窗玻璃、鋁窗、圍籬、豬肉、鬧鐘、金絲雀、筆電、主機板、擋風玻璃以為附著在建築物上就不能單獨當器物

第 352 條與第 354 條都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第 353 條沒有這個要件。

毀壞建築物罪的「毀壞」,實務向來限於毀壞重要部分、使其整體喪失居住遮蔽效用。

同樣叫毀損,為什麼只有毀壞建築物罪不一樣

比的項目毀損文書(第 352 條)毀壞建築物等(第 353 條)毀損器物(第 354 條)
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致重傷另有加重)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未遂罰不罰不罰(無特別規定)罰(第 353 條第 3 項明文)不罰(無特別規定)
要不要告訴才辦告訴乃論(第 357 條)非告訴乃論:第 357 條名單不含第 353 條告訴乃論(第 357 條)

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以「沒弄壞算未遂」這句話,只在毀壞建築物罪才有意義。

告訴乃論的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

效用滅了沒:兩邊實測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回答一件事:物的效用還在不在。

該當(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
  • 一大盆狗糞潑滿攤上豬肉,實體還在,但已無從供人食用販售(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 無防水功能的鬧鐘丟進魚缸而不再作響,報時效用滅失(同題)
  • 打開鳥籠讓金絲雀飛走:鳥毫髮無傷,所有人的支配與效用永久喪失(同題)
  • 持鐵鎚拆除他人搭建的鐵皮圍籬(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
  • 塗銷支票上自己的背書,使執票人的文書效用受損(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不該當(效用仍在)
  • 在他人紅磚圍牆噴上白色油漆,只換外觀,遮蔽區隔的效用一分未減(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 對大門潑屎尿:可清洗,效用未滅(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 拾得皮夾取走金融卡後把皮夾丟在路旁,丟棄未使皮夾毀損或效用滅失(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故意的有無、未遂罰不罰、要不要讓給鄰章,是另外三道關(見 b3、b9、b14)。

四型誘答

客體錯層

把器物包裝成建築物(或反過來),在第 353 條與第 354 條之間拉扯 鐵皮圍籬誘答毀壞建築物(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空氣槍打爛門窗玻璃誘答毀壞建築物未遂(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打破窗戶加潑屎尿誘答毀壞建築物或競合(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解毒劑 建築物要能供人起居出入;門窗玻璃、圍籬這些附屬物,原則上回器物那一格。

鄰章磁吸

事實裡放進火、放進電腦,誘你留在毀損罪,或反向誘你跳進鄰章 燒計程車誘答毀損併罰(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燒木門誘答毀損建築物(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砸筆電誘答第 359 條、臉書洗版誘答第 360 條(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高壓電燒主機板誘答妨害電腦章(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解毒劑 火加公共危險,放火章吸收毀損;對電腦的物理攻擊回第 354 條;電磁方式才進妨害電腦章。

他人迷霧

在「這東西到底是誰的、在誰手上」設陷 塗銷自己背書誘答損害債權、變造有價證券(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撕毀自己簽收的違規單誘答第 138 條或第 352 條(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拆已拍定房屋的鋁窗誘答第 353 條或第 356 條(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解毒劑 問所有權(處分權)現在歸誰、東西現在在誰的掌管中;製作名義人不等於所有人。

主觀與未遂斷點

用過失、未遂、錯誤論包裝,誘你把不成立寫成成立 開車分心撞毀他人車輛誘答過失毀損(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2 題);石頭丟火車車窗毫無損害誘答未遂(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殺人未中誤毀古董,具體符合說下誘答故意毀損(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毒死鸚鵡並自認動物非財物,誘答阻卻故意(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解毒劑 毀損只罰故意;文書與器物的未遂不罰;打擊錯誤打到物那一段是過失毀損,不罰;包攝錯誤不阻卻故意。

門窗玻璃是建築物還是器物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甲經常遭鄰居 A 指責其亂丟菸蒂、電視音量過大等妨害社區秩序行徑,甲認為 A 存心刁難,遂於某日深夜,持空氣槍藏身於暗處,朝 A 宅門窗玻璃連續射擊數十彈,造成門窗玻璃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毀壞建築物罪之既遂犯
(B) 甲之行為應依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第 3 項,論以毀壞建築物罪之未遂犯
✓ (C) 甲之行為係攻擊他人門窗玻璃,成立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
(D) 甲之行為係攻擊他人建築物,不能成立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毀壞建築物罪的「毀壞」,實務向來限於毀壞建築物之重要部分、使其整體喪失居住遮蔽效用;門窗玻璃全毀,房子照樣住人,夠不上第 353 條。
  • (B) 最毒:它拿「第 353 條有未遂處罰」這個正確知識當餌,誘你把「打不壞建築物」寫成「毀壞建築物未遂」。錯在甲根本沒有毀壞建築物整體的故意與行為,不是未遂問題。
  • (D) 是反向陷阱:附著於建築物不等於不能單獨成為器物毀損的客體,門窗玻璃正是第 354 條所稱「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

四個事例排成一條效用光譜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該當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 (A) 討債集團成員甲因討債而對 A 所有的紅磚圍牆噴上白色油漆
(B) 甲將一大盆狗糞潑灑於豬肉攤老闆 A 所賣的豬肉,使攤上豬肉受大面積糞便污染
(C) 甲將室友 A 所有之鬧鐘丟入魚缸,使無防水功能的鬧鐘浸水而不再作響
(D) 甲打開鳥籠,使室友 A 養於鳥籠中的金絲雀振翅高飛離去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圍牆噴漆只傷外觀,遮蔽、區隔的效用一分未減,三種行為態樣都構不上。
  • (B) 豬肉實體還在,但沾糞後供人食用販售的效用全滅,屬致令不堪用。
  • (C) 鬧鐘泡水不再作響—報時效用滅失,實體完好而效用已死的典型。
  • (D) 金絲雀毫髮無傷,但飛走後所有人對牠的支配與效用永久喪失。

這題該歸哪一章:鄰章分流

事實裡出現什麼走哪一章判準考過的題
放火、燒燬,而且致生公共危險放火章(刑法第 173、175 條)毀損部分被吸收,不另論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以電腦程式干擾妨害電腦章(刑法第 358、360 條)手段限於電磁方式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鐵鎚砸筆電、高壓電燒主機板刑法第 354 條對物的物理攻擊不是電磁方式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文書、物品在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中刑法第 138 條問這東西現在在誰的掌管中;已交當事人收執的單據不算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
取走並據為己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盜章(刑法第 320 條)拿走是竊盜、弄壞是毀損;拿走後丟棄要回頭看丟棄有沒有使物毀損或效用滅失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行為人本來就持有該他人之物,再擅自處分侵占持有中處分,不是毀損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刑法第 356 條主體與時點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多數是煙霧彈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刑法第 355 條有詐術、有處分行為才走這條

其餘考過的題,一行一個結論

題目事實結論(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持 A 支票調現,為免背書責任而塗銷自己的背書毀損他人(執票人)文書,刑法第 352 條,所有權在執票人,名義是誰的不重要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第 352 條的「他人文書」怎麼認名義人是行為人仍可能是他人文書;錯的是「名義人等於非他人文書」那句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收賄警員開輕罰違規單,甲簽收後當場撕毀單已交甲收執,非公務員掌管之文書、非他人文書、撕單也不是對公務員強暴;本題成立的是行賄罪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房屋經法院拍定、A 已取得所有權,甲拆屋內鋁製門窗變賣甲處分自己持有中的他人之物,成立侵占,毀損選項全是煙霧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拾獲皮夾取走金融卡,皮夾丟在路旁丟棄未使皮夾毀損或效用滅失,毀棄不成立;成立侵占遺失物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欲殺 A 卻誤中古董打擊錯誤依具體符合說:對 A 殺人未遂,對古董是過失毀損而不罰,僅論殺人未遂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知道毀損財物犯法,卻自認動物不是財物而毒死鸚鵡對事實全知,錯的是法律涵攝,屬包攝錯誤,不阻卻故意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小石頭丟火車車窗,毫無損害第 354 條的未遂不罰,不成立犯罪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深夜燒燬路旁計程車計程車非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依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毀損被放火吸收不另論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對透天厝木門潑汽油點火,燒壞木門即熄建築物未喪失效用,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3 項放火未遂;木門毀損被吸收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偶然得知帳密登入他人信箱、砸壞筆電、臉書洗版登入他人信箱是第 358 條;砸筆電是第 354 條不是第 359 條;洗版不是第 360 條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高壓電燒毀主機板妨害電腦章不罰,物理攻擊回刑法第 354 條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剪斷花格鋁窗,剛進後陽台就被逮竊盜尚未著手,成立侵入住宅罪與毀損器物罪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打破 A 宅窗戶,並對大門潑屎尿窗戶是器物走第 354 條;潑屎尿可清洗、效用未滅,不另構成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2 題開車分心撞毀路邊車輛毀損器物罪只處罰故意,沒有過失毀損罪,不成立犯罪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議員僱工拆公園大門,工人誤信有合法依據利用不知情之人為工具,成立毀損罪的間接正犯

秒殺法

問效用還在不在:四個選項裡答「還在」的那個,就是不該當的答案。;打穿結構才是建築物,打破玻璃只是器物。;覺得自己有理,不等於阻卻違法。

考場上怎麼站

    看到毀損別急著選毀損:先跑排除,有火、有電腦、東西在公務員掌管中、有不法所有意圖,都先讓路。

    選項出現刑法第 356 條,先查「債務人」與「將受強制執行之際」這兩個要件,多半是煙霧彈。

    選項出現第 353 條未遂,先確認有沒有動到建築物的重要部分;沒動到就是不該當,不是未遂。

    毀損在申論裡是綜合題中的一段,不是主菜;價值在快而不漏,深度留給該題的主考點。

    題目特地鋪的怪事實(打破門窗恰巧救了瓦斯外洩的一家人、為護己犬而杖斃他犬)就是違法性的門鈴,一定要接住。

    跟著效用喪失觀點走:實體完好而效用已死,仍該當致令不堪用。

    跟著建築物重要部分標準走:未使整體喪失居住遮蔽效用,回器物。

    「他人」以所有權(處分權)歸屬判斷,不以製作名義人判斷。

    綜合題裡的毀損段:四步速寫

    1. 客體;被毀的東西是什麼、屬於誰(門窗是他人器物;犬、鸚鵡在刑法上仍是「物」)
    2. 行為;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擇一點名,並寫出效用怎麼滅
    3. 主觀;毀損故意一句(報復、洩憤的動機正好是故意的證據)
    4. 特殊檢查;題目有沒有給你阻卻違法的料,這才是毀損段真正的戰場

    A 型|多罪綜合題中的毀損段(「甲之行為如何評價?」「甲應負何刑責?」):歷屆申論裡的毀損段都是這一型。

    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一題:甲報復打破乙家門窗,恰巧乙家瓦斯外洩而救了全家。甲沒有避難意思,依主觀說(通說)不得主張緊急避難,毀損既遂照算,偶然的好結果只進量刑。

    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一題:兩犬打鬥,甲杖斃乙犬以護己犬。緊急避難(刑法第 24 條)成立,阻卻違法,毀損罪不成立。

    刑法第 352 條、第 354 條依第 357 條須告訴乃論。題目若問「法院應如何處理」或提到沒有人提告,記得補一句訴追條件。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歷屆申論裡,毀損從來不是題目本身,而是綜合題中的一段配菜,但配菜寫壞照樣扣分,寫得快才有時間攻主菜。

    劑量
    毀損段的標準劑量約 100–200 字、2–4 分鐘:四步各一句,有違法性攻防時最多再加兩句。

    25 分綜合題的全題預算約 22–25 分鐘;毀損段超過 4 分鐘就是超支警報。

    毀損罪在申論裡的價值是快而不漏,不是深。

    毀損段的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客體定性明確:動物是物、門窗是器物不是建築物,並點名所有權人
    2. 行為態樣對號入座: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擇一點名
    3. 毀損故意一句帶過,用動機證故意
    4. 違法性阻卻檢查:緊急避難成立與否,客觀情狀與主觀避難意思分開談
    5. 未遂不罰、告訴乃論等特殊規定的收尾句
    6. 罪數收尾:毀損與他罪併罰或被吸收,一句交代

    以上「哪一點會被算分」是依歷屆題型重建的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怎麼死,高分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配菜寫成主菜:毀損段洋洋灑灑寫半頁三態樣學說,主菜(錯誤論、參與論、避難)反而沒時間。
    跳過違法性直接定罪:民國 91 年那題寫「甲成立毀損既遂」,卻不處理「打破門窗救了全家」這個題目特意鋪的事實,出題者給的每個怪事實都是門鈴。
    動物卡殼:看到犬、鸚鵡就猶豫「這算不算物」,甚至寫「動物非物不成立」。這個錯誤在選擇題已經被寫成選項(包攝錯誤),申論再犯等於把一試的錯帶進二試。
    高分卷長這樣 毀損段四句內收工。;違法性檢查有攻防:客觀情狀與主觀避難意思分開談。;罪數與告訴乃論各補一句。;時間全部投資給該題的主考點。

    高低分的判斷是依題型重建的,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五條變形軸

    錯誤論軸(刑總掛毀損皮)

      打擊錯誤:殺人未中誤毀他物,具體符合說下是過失毀損而不罰(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包攝錯誤:「動物非財物」的自我安慰,不阻卻故意(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鄰章軸(客體搶奪戰)

        放火罪:火加公共危險,吸收毀損(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無故入侵電腦/干擾電腦系統,電磁手段與物理攻擊的分流(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財產犯罪內部軸

          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的有無;拿走後丟棄要回頭檢查(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法條競合:毀損常居被吸收的一端

          參與論軸

            教唆犯/間接正犯:利用不知情的工人拆大門,成立間接正犯(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

            著手實行軸

              剪窗入陽台被逮:毀損既遂加竊盜未著手加侵入住宅(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毀損罪自身太簡單,所以命題創新永遠發生在「毀損乘上另一條軸」的組合:毀損皮包錯誤論、毀損皮包參與論、毀損客體被鄰章搶走。看到毀損別急著寫毀損,先問這題真正想考哪條軸。

              同一句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他人之物 → 效用滅失 → 毀損故意 → 刑法第 354 條

              玻璃皮

              擋風玻璃(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三題)、門窗玻璃(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鋁窗(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的變體) 原則上都是器物、都走第 354 條;唯獨拍定後拆鋁窗那型要先問所有權歸屬,持有中處分就轉成侵占。

              寵物皮

              杖斃犬(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一題)、毒死鸚鵡(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放走金絲雀(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D) 動物是刑法上的物;死傷是損壞、放飛是致令不堪用;再檢查有沒有緊急避難的料。

              數位皮

              高壓電燒主機板、鐵鎚砸筆電走第 354 條;木馬癱瘓、封包洪流走第 360 條;帳密入侵走第 358 條 同一台電腦,手段決定罪章(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客體與手段代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不是,回 b3 重跑一次。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效用滅失」四個字直接搬進申論會空洞得刺眼,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物之效用喪失,該當致令不堪用。

              豬肉沾染大面積糞便,已無從供人食用販售,效用滅失。

              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規範段(三種態樣、告訴乃論)可以複用,事實句禁止複用。

              離開這一站的條件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四步判斷路徑與三格客體。
              • 把採分點清單蓋起來,能自己重建其中大半。
              • 口述毀壞建築物罪的兩個特殊之處:它罰未遂,它不在告訴乃論名單裡。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與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8 分鐘內寫 150 字以內的毀損段。
              • 選擇題自檢:我先認客體,沒把玻璃、圍籬當建築物;我用效用判斷,沒被外觀汙損騙到;我檢查了故意;有火先過放火章、有電腦先分物理與電磁;我問過所有權與掌管權現在歸誰。

              這道閘門目前是純自評。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客體定性錯 → 回 b8、b12

              效用判斷錯 → 回 b10、b13

              鄰章分流錯 → 回 b14

              違法性漏寫 → 回 b18

              速度超支 → 回 b19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 弄壞別人的文書,而且足以生損害,才成立;沒有未遂處罰。

              刑法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家族裡的重條:法定刑最高、唯一罰未遂、唯一不必告訴乃論。

              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 概括條款:前兩條以外的東西全歸它,門窗玻璃、圍籬、動物、電腦都在內。

              刑法第 355 條(間接毀損罪) 不是動手弄壞,是用騙的讓人自己處分財產。

              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 主體限債務人、時點限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刑法第 357 條(告訴乃論) 名單裡沒有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節錄) 第 352、354 條沒有特別規定,所以未遂不罰。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 告訴乃論的程序尾巴,申論收尾常用。

              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分流鍵是這東西現在在誰的掌管中,不是誰做的。

              刑法第 175 條(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用火弄壞東西而致生公共危險,進放火章,毀損部分被吸收。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入侵型,手段是帳密、破解、漏洞。

              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罪) 手段限電磁方式;拿鐵鎚砸、用高壓電燒,回第 354 條。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與毀損的分界就是不法所有意圖:拿走是竊盜,弄壞是毀損。

              歷屆考過的題與來源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法規版本(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所引條文均未經民國 114 至 115 年之修正。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篇不引裁判字號;文中所稱實務定性,均由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題目收錄範圍:民國 91 年至 113 年。

              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那題無現成解析可對照,其拆解結論尚未確認,故未寫入教學內容。

              選擇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第 32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第 32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第 24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第 35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第 34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申論: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一題;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一題;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三題

              你剛拿到一把尺,量的是「這東西還剩多少用處」。但緊接著會遇到一種更難堪的案子:從頭到尾根本沒有一件「東西」。被害人少掉的是一段本來要收錢的車程、一筆本來該付的帳:這種損失,你手上那把尺量不到,因為沒有實體可以量。所以在往下追「東西是怎麼從被害人手上出去的」之前,得先把客體這一格補完整:財產不是只有摸得到的那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