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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名片對了不算過關:秘密從哪條路進來,才是這一題的門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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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只考過兩題選擇題,最近一次是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兩題問的是同一件事:這個秘密是不是「因業務」知悉的?

因業務
看診 病歷 諮商 查帳
不是,出局
聚餐 兼課 巧遇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看病、找律師、做諮商,你得先把最私密的事交出去。

刑法第 316 條替這條信賴上鎖,但主體以條文列舉者為限,另加業務上佐理人與曾任此等職務之人。

判斷路徑

他在名單上嗎?

十類職業,加上業務上佐理人、曾任此等職務之人。

秘密是執行業務時知悉或持有的嗎?

兩題正解都在這步:私誼、兼課聽來的不算。

是「無故」嗎?

動機良善不是正當理由;本人同意、依法通報才是例外。

先看名片,再看管道,最後看理由

記住這一句就夠。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病人
不全說就治不好、辯不成。
專業人
扛責的以因業務接觸者為限。

身分決定誰扛,管道決定扛多遠。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醫師丁在大學兼課,課後得知學生私事,通知導師。丁成立本罪嗎?

兩句:名片、管道。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D:這句敘述是錯的,丁不成立本罪。

  • 名片過:丁是醫師。
  • 管道不過:來自教學。
  • 結論是欠缺「因業務知悉」。

你剛拿下什麼 三道閘門到手:名片、管道、無故洩漏。

接著讀 → 洩漏國防以外機密 換成公務員就換一條路。

三道閘門實測:成不成立刑法第 316 條

成立不成立(卡在這一關)
主體護理師整理診所病歷、律師助理協助視訊會議:條文寫的「業務上佐理人」也是主體;離職了還有「曾任此等職務之人」接住教師、記者、社工不在名單內;公務員洩密改走刑法第 132 條
管道看診、諮商、查帳、調閱卷宗時知悉或持有:不是聽來的,因業務「持有」也算醫師在私人聚餐聽好友自述病情;醫師兼課、課後聽到學生私事
無故擔心對方、通知家長、想向同業徵詢意見:動機良善,仍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經本人同意、依法通報這類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洩漏告訴配偶、告訴一個朋友、丟進通訊軟體群組:讓還不知道的人知道就是對方已經完全知悉時,洩漏性有疑問(b11 第二題的進階備註)

誰洩什麼秘密,走哪一條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份秘密該掛哪一條(刑度、罪數不在這張表)

條文誰能當行為人洩的是什麼知悉管道
刑法第 316 條條文列舉的十類職業+業務上佐理人+曾任此等職務之人他人秘密(個人隱私型)因業務
刑法第 317 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密義務者工商秘密因業務
刑法第 318 條公務員+曾任公務員之人他人之工商秘密因職務
刑法第 318 條之 1不以身分為限他人之秘密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
刑法第 132 條公務員(第 3 項擴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之非公務員)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職務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主體錯置

拿一個有列舉身分的人,配上名單外的活動:醫師丁在大學兼課、課後得知學生私事(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D)。「醫師」兩個字先閃到你。

解毒劑 名片跟管道要綁在同一個業務上:醫師身分+教學管道=不成立。

管道錯置

秘密從私誼流進來,選項卻寫「他是醫師所以成立」:醫師甲在私人聚餐聽好友自述罹病,回家轉告配偶(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解毒劑 問一句:這秘密是病人交給醫師的,還是朋友交給朋友的?後者連本罪的門都沒進。

善意動機當正當理由

用「擔心他」「通知家長」「徵詢專業意見」包裝,誘你答不成立:傳教士因擔心信徒而告知其父母(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B,仍成立);醫療團隊成員把病情告訴團隊外的醫師好友並詢問意見(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丁,仍成立)。

解毒劑 「無故」問的是法律上有沒有正當理由,不是動機好壞;未經本人同意、也不是依法通報,好意照樣是洩漏。

真題解剖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關於刑法第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護理師甲整理診所病歷時,得知某名人罹患特殊疾病,竟告知媒體,甲應成立本罪
(B) 傳教士乙於佈道時,知悉已婚的信徒外遇,因擔心信徒狀況,告知信徒的父母,乙應成立本罪
(C) 律師助理丙協助律師與客戶視訊會議時,得知客戶犯罪前科,便在通訊軟體群組與朋友分享,丙應成立本罪
✓ (D) 醫師丁於某大學兼課,於課堂後得知有修課學生與社會人士發生性關係,乃通知該生導師,丁應成立本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是應選的錯誤敘述:丁的醫師名片過得了第一關,但學生的事是兼課教學時知道的,不是執行醫療業務時知道的,欠缺「因業務知悉」;教師本身也不在條文名單內。
  • (A) 護理師整理診所病歷=醫師的業務上佐理人,病歷內容=因業務持有的他人秘密,告知媒體=無故洩漏,三關全過。
  • (B) 傳教士=條文寫的「宗教師」,佈道時知悉=因業務知悉;「因擔心」是動機,不是法律上正當理由。
  • (C) 律師助理=律師的業務上佐理人,協助視訊會議知悉前科=因業務知悉,群組分享=無故洩漏。

秒殺 四個選項各站一道閘門,只有 D 的身分與管道對不上。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醫師甲與友人乙相約晚餐,用餐時乙向甲傾訴自己罹有怪病,甲聞之,安慰乙現在醫學進步,只要接受治療,可以保持健康。當晚返家後,甲將乙病情告訴配偶丙。翌日,甲巧遇另一醫師丁,丁知甲乙二人為好友,便告訴甲,自己現為乙怪病之醫療團隊成員,並將乙之病情告訴甲,同時詢問甲之意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成立業務洩密罪
(B) 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不成立業務洩密罪
✓ (C) 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不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成立業務洩密罪
(D) 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不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不成立業務洩密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甲不成立:他是醫師,但乙的病情是私人聚餐時朋友自己講的,不是他執行醫療業務而知悉,卡在管道這一關;後面告訴配偶像不像洩漏,已經不必檢驗。
  • 丁成立:他是乙醫療團隊的成員,病情因診療業務知悉,管道過;把病情告訴沒有參與診療的甲—縱使甲是醫師、是乙的好友、丁還附帶詢問意見,這既不是正式會診也未經病人同意,仍是無故洩漏。
  • 進階備註:乙前一晚已親口向甲說過自己罹病,丁的告知還算洩漏嗎?從公布答案回推的立場是:丁講的病情內容超出乙自述的範圍,就該部分甲仍是還不知道的人;而且秘密的處分權在乙,乙自己說是他的自由,丁替他說就是洩漏。

秒殺 兩個角色各卡一關:甲卡管道,丁三關全過。答案是「甲否丁是」。

秒殺法

選項裡看到私誼、聚餐、兼課、巧遇這些字,先把「因業務知悉」拉出來單獨檢查:兩題的正解都藏在這一關。

應試策略

  • 題型固定:四個選項各給一個迷你案例,問何者錯誤/何者正確。練三道閘門比背條號有用。
  • 十類主體拆兩串背:醫療串是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信賴串是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外圈兩個:業務上佐理人、曾任此等職務之人。
  • 名單外的高頻誘餌:教師、記者、警察、公務員、工程師。公務員洩密改看刑法第 132 條,用電腦知悉的秘密看刑法第 318 條之 1,客體換成工商秘密看刑法第 317 條、第 318 條。
  • 兩個尾巴常被忘記: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本罪,依刑法第 318 條之 2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罪依刑法第 319 條須告訴乃論,未經告訴就欠缺訴追條件。
  • 歷屆這兩題都是獨立命題,沒有跟別的考點合體過,它通常自己站一題,不必花時間背組合。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兩次考過的紀錄都是一試選擇題,民國 95 年到 113 年之間,二試申論沒有出現過。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出現過的東西寫出來,只會佔掉你的時間。申論的時間請留給競合、錯誤論這些常客;這個考點的投資就停在三道閘門。

修法警示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刑法第 316 條在這一天最後修正公布,之後沒有再動。

影響:民國 110 年、112 年兩題所依據的條文內容與現在一致,舊題可以直接沿用,不必換算。

舊題要重解:但周邊條文有動過:刑法第 317 條、第 318 條、第 318 條之 1 在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公布,罰金數額與舊講義可能對不上,引數額前先對照現行條文。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主體採列舉,加上業務上佐理人與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兩個外圈;秘密要「因業務」知悉或持有;行為要「無故洩漏」。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為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刑法第 317 條 客體換成工商秘密的那條路;主體不看名單,看有沒有法令或契約上的守密義務。

刑法第 318 條 公務員洩漏工商秘密走這條。

刑法第 318 條之 1 不看身分,只看秘密是不是從電腦或相關設備來的—名單外的人常從這裡入罪。

刑法第 318 條之 2(加重其刑) 群組轉發、系統截圖這類事實出現時,會疊上來的加重規定。

刑法第 319 條(告訴乃論) 程序尾巴:本罪須告訴乃論,未經告訴就欠缺訴追條件。

刑法第 132 條 公務員不在本罪名單內,走這條;第 3 項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的非公務員也拉進來。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兩題都以這個考點為主角,都在問要件辨識。

申論:沒有考過的紀錄。律師卷也沒有出現過。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選擇題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所以這裡不列判解。

要件解說與各選項理由,是我們從公布答案回推整理的,不是官方見解。

名單是上一站的力量,也是上一站的邊界:不在名單上的人聽見了、轉寄了、外洩了,那一條伸不到他。缺口一旦露出來就得有人補,補的就是接下來這一小格。它露面的次數少到幾乎會被忽略,但正因為小,它才是多罪清點時最容易整條漏掉的那一條,讀它不是為了它會考,是為了你清點的時候不會少數一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