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6/7 站
損害債權罪
財產歸屬翻面的瞬間,罪名跟著翻面,這一站考的是排除。
快速跳轉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先問東西是誰的。
沒有它會怎樣
處分自己的東西本不歸刑法管;但債權人已站在強制執行門口,這時財產弄不見,執行名義就成廢紙。
判斷路徑
他是債務人嗎?
東西還是他自己的嗎?
時點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嗎?
在分配什麼
刑法只收走那一段時間裡的自由。
先寫再看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甲的房屋法拍,A 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還沒辦登記;點交前甲拆下鋁門窗變賣。甲成立什麼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問東西是誰的了嗎。
- 「誰的」與「誰手上」分開問。
- 結論是侵占,不是損害債權。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會用「東西是誰的、在誰手上」把財產罪名分開。
接著讀 → 侵占罪
四扇門怎麼分流
這張表在比:行為時這東西歸誰、在誰手上,該走哪一扇門
| 情境 | 罪名 |
|---|---|
|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毀壞、處分或隱匿自己的財產 | 刑法§356 損害債權罪 |
| 財產已移轉他人、行為人仍持有中,據為己有 | 刑法§335 I 普通侵占罪 |
| 從他人持有中取走動產 | 刑法§320 I 普通竊盜罪 |
| 純粹毀棄使建築物不堪用,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 刑法§353 I 毀壞建築物罪 |
先定歸屬與持有,再定罪名;順序倒過來就會被誘答帶走。
真題解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甲的房屋被法拍,A 得標並經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尚未辦理移轉登記,甲趁法院點交前把房屋的鋁製門窗全部拆除變賣。
考選部公布答案:(D) 刑法§335 I 普通侵占罪
- 先畫時間軸:法拍→A 得標→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所有權在這裡翻面)→甲拆門窗變賣→點交。
- (A) 出局:本罪客體是債務人自己的財產;A 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時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意旨),甲動的已經不是自己的東西。
- (B) 出局:竊盜要先破壞他人持有、再建立自己持有;點交前房屋事實上仍在甲管領中,A 從未建立事實上持有,沒有持有可供破壞。
- (C) 出局:甲把門窗拆下來是為了變賣,行為重心在據為己有,不在毀棄。
- (D) 成立:甲點交前仍事實管領他人(A)之物,拆除變賣=易持有為所有。
秒殺 所有權翻面的瞬間,罪名跟著翻面。
考選部只公布答案、不附理由;上面的逐項推理是依條文文義與公布答案回推的。
它是怎麼騙人的
法拍反射
看到「法拍+債務人搞小動作」就反射選損害債權罪。
解毒劑 先問行為時這東西是誰的、在誰手上:出題者就是賭你這個反射。
登記迷思
看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就以為所有權還沒過去。
解毒劑 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不待辦理登記(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意旨)。
拆=毀損
看到「拆除」兩個字就往毀損罪走。
解毒劑 拆下來是為了變賣,那是基於不法所有意圖的處分,重心在據為己有。
秒殺法
遇到法拍案型,先畫時間軸,找出所有權翻面的那一點,再逐選項套罪名。
毀損與侵占的主觀分水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同樣是把東西拆下來,拆完之後想幹嘛
| 拆下來之後 | 落在哪一邊 |
|---|---|
| 讓它不堪用,沒有要據為己有 | 毀損(例如刑法§353 I 毀壞建築物罪) |
| 變賣、留用,據為己有 | 侵占(刑法§335 I) |
客觀上都是「拆」,分水嶺在主觀;這條線是依公布答案回推的。
一試怎麼站隊
- 它在歷屆是以誘答身分出場的:一題把四個財產罪名擺在一起,考你抓對分流的閘門,不考它成立。
- 刑法§356 依刑法§357 須告訴乃論。
- 歷屆同場出現的鄰居是侵占罪、竊盜罪與毀損罪:這三站要一起讀,單背刑法§356 的要件沒有用。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試題裡只出現在選擇題,申論沒有留下紀錄。所以這一站不給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
真要往申論練,練的不是刑法§356,是它旁邊的侵占罪與竊盜罪:把力氣放在財產歸屬與持有的認定上。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 主體是債務人、時點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要有損害債權的意圖、動的是自己的財產。
刑法第 357 條(告訴乃論) 刑法§356 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普通侵占罪) 把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變成自己的。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普通竊盜罪) 從他人持有中取走動產。
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毀壞建築物罪) 毀壞他人建築物,或使它不堪用。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未收入本書法規庫,因此只寫意旨、不逐字引用。
來源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它在該題是次要考點,考選部公布答案是侵占)。
律師卷沒有出現過;近五年沒有出現過;申論沒有出現過。
歷屆同場出現的鄰居:侵占罪、竊盜罪、毀損罪。
本書收錄的歷屆範圍到民國 113 年。
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
白話 主體限債務人、時點限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57 條(告訴乃論)
白話 名單裡沒有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普通侵占罪)
白話 把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變成自己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普通竊盜罪)
白話 從他人持有中取走動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毀壞建築物罪)
白話 毀壞他人建築物,或使它不堪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