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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債權罪

財產歸屬翻面的瞬間,罪名跟著翻面,這一站考的是排除。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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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先問東西是誰的。

刑法§356
債務人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改走侵占
已歸別人 還在他手上

沒有它會怎樣

處分自己的東西本不歸刑法管;但債權人已站在強制執行門口,這時財產弄不見,執行名義就成廢紙。

判斷路徑

他是債務人嗎?

不是,這一罪就出局。

東西還是他自己的嗎?

客體以自己的財產為限,歸別人就走侵占。

時點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嗎?

三個少一個,就換罪名。

在分配什麼

債務人
處分自己的財產是自由。
債權人
執行名義要換得到錢。

刑法只收走那一段時間裡的自由。

先寫再看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甲的房屋法拍,A 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還沒辦登記;點交前甲拆下鋁門窗變賣。甲成立什麼罪?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問東西是誰的了嗎。
  • 「誰的」與「誰手上」分開問。
  • 結論是侵占,不是損害債權。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會用「東西是誰的、在誰手上」把財產罪名分開。

接著讀 → 侵占罪

四扇門怎麼分流

這張表在比:行為時這東西歸誰、在誰手上,該走哪一扇門

情境罪名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毀壞、處分或隱匿自己的財產刑法§356 損害債權罪
財產已移轉他人、行為人仍持有中,據為己有刑法§335 I 普通侵占罪
從他人持有中取走動產刑法§320 I 普通竊盜罪
純粹毀棄使建築物不堪用,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刑法§353 I 毀壞建築物罪

先定歸屬與持有,再定罪名;順序倒過來就會被誘答帶走。

真題解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甲的房屋被法拍,A 得標並經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尚未辦理移轉登記,甲趁法院點交前把房屋的鋁製門窗全部拆除變賣。

(A) 刑法§356 損害債權罪
(B) 刑法§320 I 普通竊盜罪
(C) 刑法§353 I 毀壞建築物罪
✓ (D) 刑法§335 I 普通侵占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刑法§335 I 普通侵占罪

  • 先畫時間軸:法拍→A 得標→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所有權在這裡翻面)→甲拆門窗變賣→點交。
  • (A) 出局:本罪客體是債務人自己的財產;A 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時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意旨),甲動的已經不是自己的東西。
  • (B) 出局:竊盜要先破壞他人持有、再建立自己持有;點交前房屋事實上仍在甲管領中,A 從未建立事實上持有,沒有持有可供破壞。
  • (C) 出局:甲把門窗拆下來是為了變賣,行為重心在據為己有,不在毀棄。
  • (D) 成立:甲點交前仍事實管領他人(A)之物,拆除變賣=易持有為所有。

秒殺 所有權翻面的瞬間,罪名跟著翻面。

考選部只公布答案、不附理由;上面的逐項推理是依條文文義與公布答案回推的。

它是怎麼騙人的

法拍反射

看到「法拍+債務人搞小動作」就反射選損害債權罪。

解毒劑 先問行為時這東西是誰的、在誰手上:出題者就是賭你這個反射。

登記迷思

看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就以為所有權還沒過去。

解毒劑 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不待辦理登記(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意旨)。

拆=毀損

看到「拆除」兩個字就往毀損罪走。

解毒劑 拆下來是為了變賣,那是基於不法所有意圖的處分,重心在據為己有。

秒殺法

遇到法拍案型,先畫時間軸,找出所有權翻面的那一點,再逐選項套罪名。

毀損與侵占的主觀分水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同樣是把東西拆下來,拆完之後想幹嘛

拆下來之後落在哪一邊
讓它不堪用,沒有要據為己有毀損(例如刑法§353 I 毀壞建築物罪)
變賣、留用,據為己有侵占(刑法§335 I)

客觀上都是「拆」,分水嶺在主觀;這條線是依公布答案回推的。

一試怎麼站隊

  • 它在歷屆是以誘答身分出場的:一題把四個財產罪名擺在一起,考你抓對分流的閘門,不考它成立。
  • 刑法§356 依刑法§357 須告訴乃論。
  • 歷屆同場出現的鄰居是侵占罪、竊盜罪與毀損罪:這三站要一起讀,單背刑法§356 的要件沒有用。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試題裡只出現在選擇題,申論沒有留下紀錄。所以這一站不給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

真要往申論練,練的不是刑法§356,是它旁邊的侵占罪與竊盜罪:把力氣放在財產歸屬與持有的認定上。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 主體是債務人、時點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要有損害債權的意圖、動的是自己的財產。

刑法第 357 條(告訴乃論) 刑法§356 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普通侵占罪) 把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變成自己的。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普通竊盜罪) 從他人持有中取走動產。

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毀壞建築物罪) 毀壞他人建築物,或使它不堪用。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未收入本書法規庫,因此只寫意旨、不逐字引用。

來源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它在該題是次要考點,考選部公布答案是侵占)。

律師卷沒有出現過;近五年沒有出現過;申論沒有出現過。

歷屆同場出現的鄰居:侵占罪、竊盜罪、毀損罪。

本書收錄的歷屆範圍到民國 113 年。

損害債權處理的是「錢還沒拿到就已經沒了」;贓物罪處理的是它的雙胞胎,東西已經被拿走了,還追不追得回來。兩節其實在同一件事上打轉:法律護的不只是「別動我的東西」,還有「動了之後我還有沒有機會拿回來」。而它必須壓到最後才讀,因為它是整章唯一一個站在下游的:前面那些人先做了什麼,決定它開不開得了張。

上一個考點

重利罪

下一個考點

贓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