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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
先驗門再談謊:具結沒生效,說謊也不成偽證罪
快速跳轉
看到哪個字,往哪邊走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法院和檢察官沒有讀心術,真相只能靠人講的話拼。偽證罪保護的不是被謊話害到的人,是國家發現真實的能力。
所以正犯只能是親自具結陳述的人,旁人上限是教唆或幫助。
所以同一案件內反覆說謊,依實務見解仍只成立一個偽證罪(對立見解見 b13)。
判斷路徑
誰、在哪裡說的?
這個結,具得有效嗎?
話違背他自己的記憶嗎?
對的人+對的場合+有效具結+違背記憶
缺一塊就不成罪;拼齊了,法院有沒有真的被騙都不影響,抽象危險犯,話說完即既遂。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錯誤成本這樣分:程序沒做對就錯歸國家,具結無效、不成罪;程序做對,風險才落回證人。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董事丙在總經理甲哭求下,偵查中具結證稱甲不知情;實則丙明知甲知情。丙成立何罪?200 字內。
照 b3 三問走一遍;被哭求的動機留最後一句,不阻卻故意。
寫完了,對照看看
- 丙是證人不是被告,我確認了。
- 『具結』我引進答案了,沒略過。
- 虛偽跟丙自己的記憶比,不跟客觀事實比。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的是順序:門先驗完,才輪到『他說謊了嗎』。回頭路只有一條: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接著讀 → 誣告罪 偽證是被傳來說謊,誣告是主動去告。
界線實測對照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偽證罪成不成立
| 門過了 | 門沒過,本罪不成立 | |
|---|---|---|
| 主體 | 證人、鑑定人、通譯 | 被告為自己脫罪而虛偽陳述,他不是證人,無具結義務 |
| 場合 | 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檢察官偵查時;『審判時』不以刑事審判為限,民事等其他案件之審判亦包含在內 | 警詢中說謊:不在本罪的場合內 |
| 具結 | 依法有效具結,供前或供後皆可 | 根本未具結;未滿十六歲依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不得令其具結,縱令具結亦無效;有自證己罪之虞而未告知得拒絕證言,具結無效 |
| 虛偽 | 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所述與自己的記憶相違背 | 記憶不清致與事實不符;依個人意見所作之判斷;證述與客觀真實不符而稱『忘記了』的消極隱瞞 |
| 危險 | 抽象危險犯,陳述完畢即該當 | (這一列沒有出局事由)「判決未受影響、證言未被法院採納所以不成立」是誘答,不是免責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具結門陷阱
讓具結悄悄失效,再誘你答成立:15 歲證人被令具結(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未告知得拒絕證言(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根本沒具結(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解毒劑 先驗具結年齡與告知義務,再談他說了什麼謊。
T2 虛偽定義陷阱
用客觀說、結果犯來誘答:記憶不清算不算偽證(102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個人意見的判斷算不算(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證言沒被採納是不是就不成立(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解毒劑 虛偽跟記憶比;抽象危險犯,陳述完畢即該當。
T3 己手犯結構陷阱
給錯共犯身分:把親自具結說謊的人標成幫助犯(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寫成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律師教唆說成正當業務行使(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解毒劑 親自具結陳述者是正犯;旁人上限教唆或幫助;職業身分不是護身符。
T4 罪數與鄰罪陷阱
用審級數、被告數灌罪數,或混淆家族罪名與減免制度:一審二審各說一次是幾罪(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能不能用中止犯減免(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被偽證害到的人能不能告訴(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解毒劑 法益一個就是一罪;回頭路只有刑法第 172 條自白減免;被害人是國家。
真題解剖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
甲在擔任證人時,因為自己的記憶不清而在法庭上作出與事實不符之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虛偽與否跟自己的記憶比,不跟客觀事實比。記憶不清而誤述,欠缺「明知與記憶相悖仍陳述」的故意。
- (B) 錯:客觀說的誘餌。採客觀說等於把每個記錯事情的證人都變成犯罪人。
- (C) 錯:湮滅證據罪處理的是實體證據,且以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為限,口頭陳述不在其中。
- (D) 錯:誣告要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主動申告;被傳喚作證答話不是申告。
- (考選部公布的是答案本身,不含理由;以上四段理由為本書重建。)
秒殺 題幹見『記憶不清』,直接找「不成立+欠缺故意」的選項。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關於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應選:具結門。證人有自證己罪之虞時,法官應告以得拒絕證言;未告知即令其具結,具結無效,本罪的前提崩塌。
- (A) 錯:主體門。被告不是證人、無具結義務;為自己脫罪的謊話是防禦行為。
- (C) 錯:危險門。抽象危險犯,陳述完畢危險即該當,判決有沒有被帶偏不影響成罪。
- (D) 錯:具結門。未具結就是門沒過;程序面同步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證言連證據能力都沒有。
- (考選部公布的是答案本身,不含理由;以上四段理由為本書重建。)
秒殺 四個選項各踩一道門,把主體、場合、具結、危險默想一遍,答案自己浮出來。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甲目睹乙、丙二人強盜丁,檢察官將乙、丙犯強盜罪案件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傳喚甲作證時,甲具結後虛偽陳述丁是自願贈與乙、丙二人財物而無強盜事實,本案上訴二審後,二審法院再度傳喚甲作證時,甲仍為相同之虛偽陳述。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核心一句:偽證罪保護的是國家司法權,不是乙、丙的個人法益。同一案件不管替幾個被告圓謊、跨幾個審級說幾次,審判機能只被侵害一個。
- (A) 把被告人數當法益數;(B) 把審級數當罪數;(D) 想像競合要「一行為」,兩次到庭兩次具結不是一行為,實務逕以同一法益評價為一罪,不繞想像競合。
- 互相印證: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官方也把「同一案件先後於檢察官、地院、高院偽證,成立一個偽證罪」列為正確敘述。
- (考選部公布的是答案本身,不含理由;上述理由為本書重建。)
秒殺 同一案件、問偽證罪數,選罪數最少的那個。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每一題官方認定的正確敘述是什麼
| 題號 | 考選部公布答案 | 一句話帶走 |
|---|---|---|
|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 D | 偵查中受訊問但未具結而說謊:偽證(未具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筆錄照實記下你說的話)、湮滅證據(不是實體證據)都不成立 |
|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 B | 親自具結虛偽陳述的乙是偽證正犯,標成幫助犯是錯的;教唆的被告甲論教唆偽證 |
|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 C、D | 同一案件多次偽證=一罪、一狀誣告三人=一誣告罪,這兩句對;C、D 兩句罪數敘述官方認定錯誤(見 b13) |
|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 C | 具結後虛偽陳述、經檢察官叮囑而坦承:沒有中止犯的適用,走刑法第 172 條自白減免 |
|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 A | 被誣告人是誣告罪的直接被害人,得提告訴;偽證罪的被害人是國家,個人不得告訴 |
|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 B | 依個人意見所作之判斷不是虛偽陳述;稱『忘記了』的消極隱瞞不該當;不以證言被採納為必要;民事審判也算 |
|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 D | 律師教唆證人偽證不是正當業務行使,成立教唆偽證罪;被告教唆他人為自己偽證亦成立 |
|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 B | 頂替與同次具結偽證=一行為想像競合,從偽證罪處斷;未告知得拒絕證言則具結無效 |
|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 C | 己手犯那幾句全對,錯的是「審判時專指刑事審判」,民事審判也在內 |
|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 C | 15 歲證人不得令其具結,縱令具結亦不生效力,不成立本罪;偽證罪沒有間接正犯 |
秒殺法
題幹見『記憶不清』:直接找「不成立+欠缺故意」。;同一案件、問偽證罪數:選罪數最少的那個。;四個選項各踩一道門:把主體、場合、具結、虛偽默想一遍。;看到被告在說謊、看到警詢:先想不成立,別急著找罪名。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法益只有一個所以一罪」不能無限外推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裡,「同一案件先後於檢察官、地院、高院偽證,成立一個偽證罪」與「一狀誣告三人只成立一個誣告罪」被官方列為正確敘述;但同一題的「一狀同時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與懲戒處分,僅成立一個誣告罪」「偽造證據後持以告發,僅成立一個誣告罪」兩句,官方認定為錯誤。
考場怎麼辦 把「一罪」的射程限縮在有官方答案背書的那一句:同一案件內的反覆偽證。跨到誣告罪的罪數,是另一套判準。
實務一罪這件事,可查證到什麼程度
同一案件多次具結偽證成立一罪,有兩個一試官方答案背書(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這件事本身可查證。至於學理上的對立見解、以及二試要怎麼站隊,屬於本書的教練判斷,見 b14。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站實務:問罪數就往「同一案件=一個偽證罪」收,不要自己加戲。
- 二試要站隊:題目寫『依實務見解』就直接一罪;沒有指定就兩說並陳,最後採實務收尾。
- 理由句可以背:偽證罪保護國家司法權之單一法益,同一案件內之反覆虛偽陳述仍僅侵害一個法益,應為包括之評價。
- 對立見解長這樣:每次具結各自獨立擔保一次陳述,應各自成罪、數罪併罰。學理上有這條路,但本考點沒有官方答案背書。
- 偽證與頂替、誣告併存時,先數行為數再決定想像競合或併罰:這一步的判準在 b11 那兩列有官方答案背書。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妨害司法的動作,落到哪個罪名
| 行為 | 罪名 | 關鍵區辨 |
|---|---|---|
| 具結後就案情重要事項說謊 | 偽證(刑法第 168 條) | 家族裡要具結的那一個;刑度最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申告不實 | 誣告(刑法第 169 條) | 主動去告,不是被動作證 |
| 冒充犯人頂罪、藏匿犯人 | 藏匿人犯及頂替(刑法第 164 條) | 對象是『人』 |
| 偽造、變造、湮滅、隱匿他人刑案證據 | 湮滅證據(刑法第 165 條) | 對象是實體證據,且以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為限 |
| 使公務員把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 214 條) | 以公務員無實質審查權為前提;對訊問筆錄說謊不算 |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偽證在申論裡多半不是主角,是複合案例的收尾件,頂替案、行賄案、公司護航案裡「那個出庭說謊的人」。偶爾它自己就是整棟樓:程序交錯型巨題把訊問程序合法性、具結效力、罪數、自白減免串成一條(原題事實見 b21 第二件皮)。
偽證當次考點時,不要把每道門都展開成論文:挑題目動手腳的那一兩道門寫深,其他門一句話過門。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多人案例裡的偽證收尾段(頂替、行賄、護航案中那個出庭說謊的人)
- 定位正犯:誰親自具結、誰虛偽陳述,己手犯,只有這個人能當正犯。
- 過門:場合(審判或偵查)→ 主體(證人)→ 具結(題目有寫具結就要引用,沒寫就補一句假設)→ 事項(案情有重要關係)→ 虛偽(跟記憶比)與故意。
- 具結有效性伏擊檢查:說謊內容若涉及自己犯罪,有自證己罪之虞;未告知得拒絕證言則具結無效、本罪不成立。題目明示已諭知就正常成罪;題目沉默時,點一句「設具結程序合法」再往下走。
- 共犯段:唆使的人論教唆偽證(被告為自己教唆、律師教唆都成立);只提供方便的論幫助。
- 罪數段:同一案件多次具結,實務一罪;與頂替、誣告的關係先數行為數:同次到庭一面頂替一面具結陳述是一行為,想像競合從偽證罪處斷;先冒名應訊、後另日到庭作證是數行為。
程序交錯巨題(偽證×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式)
- 先答訊問程序合法性:這個程序到底能不能訊問證人。
- 再答具結有效性:程序不合法時具結是否無效、本罪前提還在不在;有兩說就展開。
- 再答罪數:偵查加上歷審的多次偽證怎麼算;誣告與偽證的關係。
- 收尾刑法第 172 條: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注意是自白不是中止。設問若問到陳述任意性,回證據法答。
設問動詞決定文體
- 問「應如何論罪」就把每個人走完模板;問「是否成立偽證罪」就只答成立與否,不要把全案罪名倒出來。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定位親自具結陳述的人是正犯,並點出己手犯(排除共同正犯與間接正犯)。
- 逐門涵攝,具結要件明白引用,題目有寫具結就一定要用。
- 虛偽陳述採主觀說,而且帶理由,不是只丟結論。
- 具結有效性檢查:十六歲門檻、自證己罪的告知義務。
- 唆使的人論教唆偽證(含被告為自己教唆、律師教唆)。
- 罪數:同一案件多次偽證依實務為一罪,兩說並陳。
- 與頂替、誣告的競合:先數行為數,再定想像競合或併罰。
- 刑法第 172 條自白減免收尾:有自白事實就要檢查,並區辨它不是中止犯。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共犯軸
- 教唆犯:被告本人、律師、親友都可能是教唆者,正犯永遠只有具結的那個人。
- 故意:主觀說把虛偽與故意焊在一起,攻其一即動其二。
鄰罪軸
- 誣告:主動去告,對比被傳來說謊。
- 頂替:同次具結時是想像競合。
- 湮滅證據:以實體證據為限。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對訊問筆錄說謊不成立。
程序軸
- 具結與告知義務走完,才輪到實體:未告知得拒絕證言=具結無效=偽證不成立。
- 同一道門的另一面是證據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證言無證據能力。
減免軸
- 刑法第 172 條: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中止犯:陳述完畢即既遂,沒有中止的空間。
命題創新都發生在軸的交叉點:有的題疊了教唆+頂替+具結告知+想像競合,有的疊了誣告+罪數+自白減免+任意性。疊層題不要慌,每一層都是你練過的單卡。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證人+偵審場合+有效具結+違背記憶之陳述→偽證罪;唆使者→教唆偽證;同一案件多次→實務一罪。
頂替作證皮
丙替乙頂罪,先向警方自承犯案,再於偵查、審理中具結證稱自己犯案(原題事實取自 109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與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向警方冒充=頂替,警詢無具結所以沒有偽證問題;偵審具結自承犯案→逐門過一遍;伏擊點在自承犯案有自證己罪之虞,題目對告知程序沉默時要點一句;頂替與偽證先數行為數再定競合;乙論教唆頂替加教唆偽證。
連環誣告皮
甲誣告乙販毒,為了圓謊又以證人身分歷審具結偽證,最後在檢察官曉諭法定減免規定後吐實(原題事實取自 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80 分)。
先答準備程序能否訊問證人、具結是否有效,不可跳過程序層直接論罪;同案多次偽證依實務一罪;誣告與偽證是數行為;以法定減免規定曉諭而吐實,是合法偵查作為;裁判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公司護航皮
董事丙為挽救公司,在偵查中具結證稱經理甲不知情(原題事實取自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具結題目有寫就必引;主觀說(丙明知甲知情);動機不阻卻故意→偽證罪成立;行有餘力再檢查競合。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規範段(主觀說、己手犯、法益一罪)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丙在審判長諭知拒絕證言權後仍供前具結」「甲明知乙是買毒而非賣毒」,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題目沒動手腳的門,一句話過門,別逐門寫小論文。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刑法第 168 條全文,並逐門點名。
- 寫出採分點清單(b18)裡的八點中至少七點。
- 口述三個為什麼:同一案件跨審級偽證為何一罪、被告說謊為何不成立、為何沒有共同正犯,每個都要講到法益或己手犯。
- 三件事實皮(b21)挑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再過一次 b6 的檢核。
- 四型誘答(b9)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罪數兩說各一句、二試操作策略一句,並說得出「實務立場有一試官方答案背書」這個可靠程度事實。
這個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嚴重,通過它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達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一句條文五道門:場合、主體、事項、具結、虛偽。(現行版;沿革欄查無逐條修正記錄,這是沿革資料闕如,不是修法年。)
刑法第 172 條(偽證、誣告自白減免) 本罪不罰未遂、陳述完畢即既遂,回頭路只有這條: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是必減免(規定寫的是「減輕或免除」,不是「得減」)。
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 誣告是主動去告,偽證是被傳來作證後說謊—最常跟本罪連環出現的鄰罪。
刑法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0 條(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己手犯結構全靠這三條運轉:正犯只能是親自具結陳述的人,旁人上限是教唆或幫助,不能成立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三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應命具結與例外) 具結門的正面:本文命證人應具結,但書列出兩種不得令其具結的人;第二項課予法官告知義務。(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拒絕證言) 自證己罪之虞的出口。有這個情形而未受告知即具結,具結無效,偽證罪的前提不成立。(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187 條(具結程序) 具結怎麼做的程序面規定。(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未具結的證據效果) 同一道門的另一面:實體面是偽證罪不成立,程序面是證言沒有證據能力。(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刑法第 164 條、第 165 條、第 214 條(家族鄰罪) 頂替看的是人,湮滅證據看的是實體證據且以他人刑案為限,登載不實以公務員無實質審查權為前提。(三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14、69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19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19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8 年司法官二試(25 分,次考點);102 年律師二試(30 分,主考點);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80 分,主考點);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30 分,次考點);109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100 分,次考點)。
條文逐字引自法規現行版本:中華民國刑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訴訟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實務見解的來源方式: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所有實務立場均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註年份題號,不憑記憶引用字號。
給分面(採分點、高低分分水嶺、時間與配分劑量)全部是本書的教練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相關區塊已掛 我們的推估眉標。
本考點的歷屆考過的紀錄範圍為民國 98 年至 112 年。
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現行;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以合法具結為前提;頂替者上證人席說謊,就進入頂替與偽證的組合戰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72 條(偽證、誣告自白減免)
白話 本罪不罰未遂、陳述完畢即既遂,回頭路只有這條: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是必減免(規定寫的是「減輕或免除」,不是「得減」)。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
白話 誣告是主動去告,偽證是被傳來作證後說謊—最常跟本罪連環出現的鄰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0 條(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白話 己手犯結構全靠這三條運轉:正犯只能是親自具結陳述的人,旁人上限是教唆或幫助,不能成立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三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應命具結與例外)
白話 具結門的正面:本文命證人應具結,但書列出兩種不得令其具結的人;第二項課予法官告知義務。(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拒絕證言)
白話 自證己罪之虞的出口。有這個情形而未受告知即具結,具結無效,偽證罪的前提不成立。(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87 條(具結程序)
白話 具結怎麼做的程序面規定。(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未具結的證據效果)
白話 同一道門的另一面:實體面是偽證罪不成立,程序面是證言沒有證據能力。(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4 條、第 165 條、第 214 條(家族鄰罪)
白話 頂替看的是人,湮滅證據看的是實體證據且以他人刑案為限,登載不實以公務員無實質審查權為前提。(三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