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2/12 站
可罰的違法性
一張紙的竊盜:構成要件照過,違法性用『量』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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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它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就是偷走別人一張信紙。
構成要件全過,問題在划不划算:法益侵害輕到不值得刑罰出手,就欠缺實質違法性。
看到哪些字
判斷路徑
構成要件過不過?
量值得動用刑罰嗎?
講東西,還是講人?
在分配什麼
門檻誰把關:立法者的構成要件,還是法院手上的量。
紙很小 → 構成要件照過 → 違法性打量 → 罪責別亂入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甲擅用他人之信紙一張獲判無罪,此無罪事由,在學說上稱為?
先寫它坐在哪一層,憑哪個事實。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欠缺可罰的違法性。
- 判在違法性層,不是罪責?
- 憑的只有『信紙一張』這個量?
- 三個罪責選項為何插不上手?
你剛拿下什麼 東西太小走違法性的量,人怎麼想歸罪責。
接著讀 → 期待可能性 兩題的誘答都從罪責層搬來。
另一題長這樣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甲竊取 A 之筆記紙一張。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甲之行為欠缺實質之違法性
- (A) 想用社會相當性在構成要件層次出罪—實務不否認該當,出罪點不在第一層。
- (B) 直接否認客體:一張紙仍然是動產,這條路走不通。
- (D) 無視這套理論的存在,等於回頭照罰。
- 正解的路徑是:承認構成要件該當,在違法性層次用量出罪。
這四個名詞各坐在哪一層
這張表在比:它坐在犯罪判斷的哪一層(這張表只比這一件事)
| 概念 | 坐在哪一層 | 題幹會給的訊號 |
|---|---|---|
| 可罰的違法性 | 違法性(量的門檻) | 客體極輕微:一張信紙、一張筆記紙 |
| 期待可能性 | 罪責 | 行為人的處境讓人無法期待他守法 |
| 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禁止錯誤) | 罪責 | 行為人不知道法律這樣規定 |
| 原因自由行為 | 罪責 | 行為人自己造成無責任能力的狀態 |
選項是這樣騙人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層次錯置
拿期待可能性、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原因自由行為這些罪責概念,冒充無罪事由。
解毒劑 題幹事實只有『客體極輕微』,那是違法性層次專屬的事實;一整排罪責選項可以一次掃掉。
論理搬家
用『非社會重要行為』『不是竊盜罪的動產』,把出罪點搬到構成要件層次。
解毒劑 實務承認該當、只否定實質違法:出罪點在第二層,不在第一層。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幹只講東西小,選項卻在講行為人知不知法、能不能期待、有沒有自陷:這一整排先掃掉;剩下講『欠缺實質違法性』的那個,多半就是它。
這一站怎麼投資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兩題劇本相同、問法各一:一題問學說怎麼稱呼,一題問實務的論理路徑。各準備一句話就夠,不必展開學說史。
- 準備順序反過來走比較省:先把罪責層的期待可能性、禁止錯誤、原因自由行為各佔一格,這一站自然浮出來,因為誘答彈藥全在那裡。
- 兩題都掛在竊盜罪(刑法第 320 條)的事實上,複習竊盜時順手把這一站帶過去。
這個考點沒有申論題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申論沒有出過。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不放採分點、不放高低分卷對照: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硬補出來,只會把你的時間放到錯的地方。
重解舊題前先看日期
刑法第 320 條最後一次修正公布。
影響:這一站的兩題都出在民國 102 年與 103 年,早於這個日期。
舊題要重解:重解這兩題時,以查閱層的條文原文(b14)為準,不要照抄當年解答裡的條文用語。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這一站唯一能引的條文,就是它寄生的罪名。『可罰的違法性』整部刑法找不到明文—它源自日本法的實質違法性理論,由學理與實務發展而成。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歷屆出處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司法官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擅用他人信紙一張獲判無罪,問學理上怎麼稱呼。這一題以它為主角。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同一科目):竊取筆記紙一張,問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這一題也以它為主角。
繫聯的實務字號: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4225 號判例。
常和它一起考的考點:期待可能性、禁止錯誤(不法意識)、原因自由行為、竊盜罪。
這一段我們沒有逐字比對過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4225 號判例的要旨方向,行為雖形式該當竊盜罪構成要件,但侵害之法益極輕微,欠缺實質之違法性,不成立犯罪,是我們依民國 103 年那題的公布答案反推重建的,沒有比對過判例原文。
字號本身可查;要旨的措辭請以原文為準。要在考卷上引用字號或要旨,動筆前先查對原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白話 這一站唯一能引的條文,就是它寄生的罪名。『可罰的違法性』整部刑法找不到明文—它源自日本法的實質違法性理論,由學理與實務發展而成。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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