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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盜罪

海盜罪考的是排除:先分施暴對象,再問掠奪意圖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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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往海盜家族想 「駕駛船艦」+施暴對象是「他船之人或物」;「意圖掠奪財物」+對象是「其他船員或乘客」
往剝奪行動自由想 「捆綁船長」「押著開船」;「要的是脫身返岸」「分文未取」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先分施暴對象,再問要不要財物。

這條在補什麼空白

船一離岸,被攻擊的人沒有第三方可求助;海盜罪補的就是這塊空白,刑度才給到章末最重。也因為重,門檻原則上鎖在「打他船」與「掠奪財物意圖」。

三個問題問完就定位

施強暴脅迫的對象是誰?

他船或他船之人、物=海盜罪;本船的船員、乘客=第 1 項不成立。

有沒有意圖掠奪財物?

準海盜罪以它為要件;缺了它,強盜也少一角。

那落在哪?

捆綁挾持=以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

重刑要留給誰

海上無人可求救,刑度必須給到最重
重刑不能只因為事情發生在船上就套上去

條文把門檻擺在中間:沒跨過,就回剝奪行動自由那一格。

先寫,再看答案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兩名船員在我國籍漁船上捆綁船長,把船駛往大陸後棄船逃逸,分文未取。論罪?

先寫兩行:對誰施暴?要的是財物嗎?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是私行拘禁罪(刑法§302 第 1 項)。完整題幹、選項與逐項排除在 b7。

  • 有先分他船/本船
  • 有確認無掠奪財物意圖
  • 落點是私行拘禁,不是強盜

接著讀 → 下一站「剝奪行動自由」,就是這一題真正的落點。

你拿下的是問題順序:先分對象,再問掠奪意圖。

真題解剖: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綜合法學〔一〕)第 11 題

甲、乙二人均為受僱於我國籍漁船之大陸船員,因船上生活困苦無法適應,於海上作業期間謀議挾持船長—由乙捆綁船長,再由甲將該船駛往大陸後棄船逃逸。

(A) 海盜罪
(B) 準海盜罪
✓ (C) 私行拘禁罪
(D) 強盜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私行拘禁罪

  • (A) 不成立:刑法§333 第 1 項施強暴、脅迫的對象必須是「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甲乙施暴的是自己船上的船長。
  • (B) 不成立:第 2 項的主體(船員)與行為(對其他船員施強暴脅迫而駕駛船艦)幾乎全中,唯獨缺主觀的「意圖掠奪財物」—他們要的是把船開回大陸脫身。
  • (D) 不成立:強盜以不法所有意圖取走他人之物為前提,甲乙抵岸後棄船逃逸、分文未取。
  • (C) 成立:捆綁船長=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命題方向不是要你成立海盜罪,是要你把它排除掉。

三個罪各自要什麼(只比要件)

罪名誰能犯施暴對象主觀要件另需的行為
刑法§333 第 1 項 海盜罪未受交戰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海軍而駕駛船艦者他船或他船之人、物意圖施強暴、脅迫駕駛船艦
刑法§333 第 2 項 準海盜罪本船的船員或乘客其他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而駕駛或指揮船艦(以海盜論)
刑法§302 第 1 項 私行拘禁罪任何人被害人條文未設特別意圖要件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

這張表只回答一件事:每個罪的成立要件各是什麼。罪數、加重、域外適用不在這張表裡。

這題怎麼騙你

用重罪名嚇人

題幹擺滿「船」「船員」「挾持」「駕船」,選項再放上海盜、準海盜、強盜三個重罪,讓你以為一定要選一個海上專屬的罪名。

解毒劑 先去題幹裡找對應「意圖掠奪財物」的事實。找不到,準海盜與強盜就各少一角。

對象錯位

把「駕駛船艦」寫得很顯眼,誘你直接連到第 1 項海盜罪。

解毒劑 第 1 項的施暴對象必須是他船或他船之人、物;打自己船上的人不算。

只看結果不看有沒有拿到東西

船被開走了,看起來像「東西被奪走」。

解毒劑 船被開去哪裡,跟有沒有取走財物是兩件事;抵岸棄船、分文未取,強盜就欠了不法所有意圖這一角。

秒殺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船上挾持題砍三刀:對象不是他船,海盜罪先出局;沒有掠奪財物意圖,準海盜出局;什麼也沒拿走,強盜出局,剩下的落點通常在剝奪行動自由。

這一站該花多少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價值在「排除」不在「成立」:時間放在兩個辨識點(施暴對象、掠奪財物意圖),法定刑級距不必背。
  • 必背名單:問到「哪些罪採世界主義」時,刑法§333、§334 是要記住的名單(依刑法§5 第 10 款)。
  • 問罪數時:刑法§334 的海盜結合罪包裹成一罪處理,不另拆成數罪併罰,別順手答併罰。
  • 改編警覺:同一組事實若變成三人以上共犯、或拘禁逾七日,落點就會離開刑法§302 第 1 項,別把民國 100 年那題的答案當通用答案(要件變動見 b15)。

這裡不給申論模板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所以這一站不放答題模板、採分點與寫作範例:沒有申論出處可對照,寫出來的模板只是憑空造的。要練申論,把時間放到「剝奪行動自由」那一站。

修法警示:民國 112 年新增加重私行拘禁

民國 112 年

新增刑法§302-1 加重私行拘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剝奪行動自由七日以上等情形。

影響:同樣是捆綁挾持,只要多踩到一個加重要件,適用的條文就不再是刑法§302 第 1 項。

民國 100 年那題甲、乙僅二人、拘禁未逾七日,仍落在刑法§302 第 1 項;若把題目改編成三人共犯或拘禁逾七日,落點會跟著升級。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33 條(海盜罪、準海盜罪) 第 1 項打的是「他船」,第 2 項打的是「自己船上的人」而且要有掠奪財物的意圖,第 3 項是死傷的加重。

刑法第 334 條(海盜結合罪) 海盜再加一個重行為,包裹成一罪處理。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私行拘禁罪) 捆綁、關押、押著人走,都是「其他非法方法」。

刑法第 5 條第 10 款(世界主義) 海盜罪與海盜結合罪在國外犯、外國人犯,我國刑法照樣適用。

刑法第 3 條(屬地原則) 我國籍船艦縱使在公海上,船內犯罪仍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民國 100 年那題的漁船就是走這一條。

出處與來源

歷屆出處: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綜合法學〔一〕)第 11 題,選擇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

條文來源: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333、§334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5 年 5 月 17 日;§302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5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3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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