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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與強制猥褻之界線

同一下觸摸,可能是性騷擾,也可能是刑法的猥褻罪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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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線在解決什麼

沒有這條線,該用哪一部法就變成挑法條;而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的刑度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同一下觸摸,依手法分落性騷擾防治法與刑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指向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強制觸摸 假裝不小心;趁人不及抗拒的短暫一下;碰一下就收手
指向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 強暴、脅迫、恐嚇;深夜偏僻處製造的恐懼;壓制意願後才進行

三道門

有沒有性侵入?

沒有進入或接合就走猥褻線;手淫、撫摸胸部沒有進入或接合,不必再考慮以性交為前提的罪名。

靠什麼得手?

壓制意願→刑法第224條;利用既存的不能或不知抗拒→第225條第2項;利用權勢或機會→第228條第2項。三者的要件對照見 b8。

意願被壓制了嗎?

趁人不及反應的短暫觸碰→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壓制之後才進行的猥褻→刑法第224條。訊號詞見 b2。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保護較周延,代價是一瞬間的觸碰也要扛到五年刑度
線畫寬:短暫偷襲也進刑法
重刑留給真正剝奪選擇權的行為,代價是偷襲只走較輕的罪名
線畫窄:壓制意願才進刑法

實務把線放在有沒有壓制意願,那一瞬間的落差由被害人承擔。

先寫,再看答案

先自己寫

補習班教師假裝不小心,以手肘觸碰 15 歲學生的胸部。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量過性交定義了嗎?
  • 是短暫觸碰,還是壓制意願?
  • 有沒有被師生關係引去寫權勢?

這一下成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嗎?

寫兩行:手段是什麼、時間多久。

公布答案是 (A),而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所以這一下不成立強制猥褻。完整解剖見 b7。

接著讀 → 下一站:強制猥褻本體;接著是乘機性交猥褻與強制性交怎麼分。

你會用三道門,把一個觸摸動作送進正確的罪名。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補習班教師甲,趁 15 歲學生乙領講義時假裝不小心,以手肘觸碰乙胸部;兩週後藉送乙回家之機,將乙載至深夜墓園,要求乙以手摩擦其生殖器,乙因恐懼答應。

✓ (A);手肘觸碰胸部成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這句是錯的,所以應選 (A);假裝不小心的短暫觸碰,乙來不及反應;依公布答案,這一下不成立強制猥褻,落點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判準與訊號詞見 b2。
(B);手肘觸碰不成立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這句正確;乙清醒、無精神或身體障礙,不處於既存的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甲是自己製造偷襲時機,不是利用既有的無助狀態。
(C);要求摩擦生殖器不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這句正確;使人手淫沒有進入或接合,不屬刑法第10條第5項的性交,強制性交無從成立。
(D);要求摩擦生殖器不成立刑法第228條權勢性交;這句正確;權勢性交以性交為前提,本件僅屬猥褻,這一項因此不成立。這個行為真正的落點,訊號詞見 b2。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靠什麼要件成立

罪名靠什麼成立條號
強制性交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須有進入或接合)刑法第221條第1項
強制猥褻同一組違反意願之方法,但行為停在猥褻,沒有進入或接合刑法第224條
乘機猥褻利用被害人既存的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刑法第225條第2項
權勢猥褻對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刑法第228條第2項

同一個性交/猥褻行為,各罪名分別靠什麼要件成立

三顆地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師生關係煙霧彈

題幹寫「補習班教師」,手會自己往權勢猥褻寫。

解毒劑 權勢罪要求「利用」權勢或機會;本件的屈從來自深夜墓園的恐懼環境,不是師生上下關係的壓力。

把手淫當性交

摩擦生殖器聽起來很嚴重,就往強制性交寫。

解毒劑 刑法第10條第5項的門檻動詞是進入或接合;這一步錯了,性交那一路的選項會連環錯。

趁其不備當成乘機

看到「趁」字就想到乘機猥褻。

解毒劑 乘機要求被害人既存的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行為人自己製造的偷襲時機不算。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四個選項剛好站滿三道門:(C)(D) 用同一把性交尺、(B) 考乘機的既存狀態、(A) 劃騷擾與猥褻的界線。先量性交、再挑猥褻罪名、最後劃騷擾界線,順序走完答案自己浮出來。

申論這邊沒有東西可以練

所以這裡不放答題模板與採分點,沒有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只會佔掉你的時間。準備重點放在辨識(b2、b3)與真題解剖(b7)。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修法警示

民國112年

性騷擾防治法大幅修正。

影響:這個考點引用的第25條強制觸摸罪未經逐字核對,條號與文字都可能與現行版本不同。

舊題要重解:寫題或引用前先核對現行條文;民國 109 年那題出題時,適用的是修正前的版本。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 手段違反意願,行為停在猥褻。

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 同一組手段,行為升級到性交。

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 不是製造狀態,是利用既有的狀態。

刑法第228條(權勢性交/猥褻) 先要有監督、扶助、照護關係,還要利用了權勢或機會。

刑法第10條第5項(性交定義) 門檻動詞是進入或接合,且以非基於正當目的者為限。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 關鍵在「乘人不及抗拒」—對方還來不及反應。

來源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主考點;考選部公布答案:A。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800 號裁定;這個考點對其要旨的敘述未經逐字核對,字號存在性也未在這個考點索引內確認;引用前請自行查證。

強制猥褻、乘機性交猥褻、強制性交;上面那一題把這幾條界線打包在同一道題裡。

前面七節,行為人和被害人始終待在同一個空間裡,有身體接觸,至少有一個當下。現在把身體整個拿走:他沒有碰你,他只是留了一份檔案,或者把它傳了出去。這一節放在最後,是因為它把整章一直在問的那句話搬到新的場地重問一次,當初同意的,到底是哪一件事?走到這裡你會看見,這一章從頭到尾追的其實不是身體,是那份同意。

上一個考點

強制猥褻

下一個考點

性影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