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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

財產上不法利益(得利罪)

他到手的不是東西,是好處,先問這個罪有沒有第 2 項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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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他到手的不是東西,是好處。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持刀逼司機無償載他回家,什麼都沒拿走也是強盜。

沒有得利型,手上空空的人就漏網。

先分客體

好處 → 第 2 項
無償載送 免付車資 免除或延期債務
東西 → 第 1 項
拿走名錶 使人交付財物

判斷路徑

到手的是物,還是利益?

這個罪名有得利型嗎?

以有第 2 項的為限:詐欺、強盜、恐嚇;竊盜、侵占只寫「物」。

都塞不進去呢?

除背信外沒有出口:他為他人處理事務嗎?

放寬了哪一邊

客體
好處也算財產損害。
手段
強盜得利照「以前項方法」,沒壓制到不能抗拒,損失留給被害人。

擴張客體,不動門檻。

先寫再看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尖刀抵住計程車司機的脖子,要求無償載他回家,成立什麼罪?

客體先,罪名後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車資是利益,不是物
  • 強盜有第 2 項,不必改道
  • 考選部公布答案:D,強盜得利

你剛拿下什麼 兩個開關:物還是利益、有沒有第 2 項。

接著讀 → 背信罪

客體換成好處,這條罪還放得下嗎

這張表在比:客體是「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時,這個罪名放不放得下

罪名(條文)放不放得下
詐欺(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放得下: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強盜(刑法第 328 條第 2 項)放得下:手段沿用第 1 項,仍要至使不能抗拒
恐嚇取財(刑法第 346 條第 2 項)放得下:以恐嚇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竊盜(刑法竊盜章)放不下:條文只寫「物」,沒有得利型
侵占、業務侵占(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第 336 條第 2 項)放不下:「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客體以物為限
背信(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放得下,但走的不是得利型,要件是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任務、致本人財產受損

真題解剖:內部人自肥,罪名往哪裡走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總經理甲於公司急覓營業場所時,捨其他價格較低之賣場,批示購買生意不好的妻舅餐廳。甲成立何罪?

(A) 甲不成立犯罪
(B) 甲成立業務侵占罪
(C) 甲成立詐欺得利罪
✓ (D) 甲成立背信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B) ✗ 業務侵占要把業務上持有的公司之物易持有為所有;甲沒有拿走任何物,客體對不上。
  • (C) ✗ 詐欺得利要有被詐術騙到而陷於錯誤的人;批示的人就是甲自己,找不到受騙者。
  • (D) ✓ 甲為公司處理事務,意圖使第三人(妻舅)得不法利益而違背任務,致公司財產受損,刑法第 342 條每個要件都咬合。
  • (A) ✗ 背信要件既已齊備,不成立犯罪的選項出局。

秒殺 找不到受騙的人,也找不到被易持有為所有的物—剩下的路只有背信。

同樣要車資,什麼時候進得了強盜的門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強盜(含得利)成立不成立強盜
手段強度尖刀抵住脖子要求無償載送,壓制到不能抗拒;得利型與取財型同一門檻「你就會遭天打雷劈」,訴諸天譴而非人力所能支配的惡害,未達至使不能抗拒
手段與取得之間被害人是因為受壓制才交付或提供勞務被害人不害怕、基於同情而交付:因果斷裂,不成立強盜既遂

三個常設的坑

把利益案型硬塞進竊盜、侵占

題幹給的是免付車資、無償勞務,選項卻擺出竊盜或業務侵占

解毒劑 先查條文有沒有第 2 項;侵占寫的是「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客體以物為限

隔日再出拳也算準強盜

先搶奪名錶,隔日遇被害人討錶才出拳

解毒劑 準強盜三個目的(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之外還要「當場」,隔日早已不是當場

內部人自肥就順手勾詐欺得利

自己批示、自己核准,選項擺一個詐欺得利等你上鉤

解毒劑 詐欺得利要有陷於錯誤的人;自批自核找不到受騙者,改走背信

秒殺法

客體是好處不是東西,先數第 2 項:詐欺、強盜、恐嚇取財有,竊盜、侵占沒有;都沒有,就回頭找那個替人辦事的內部人。

一試遇到它怎麼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它幾乎不自己出一題,而是躲在財產罪快篩題的選項堆裡:看到「無償載送」「免付車資」「免除債務」就啟動這兩個開關。
  • 跟它擠同一題的常客是背信、業務侵占、強盜、準強盜、恐嚇取財:把這幾罪的客體欄位先背熟,選項刷過去就能先刪一半。
  • 它考的多半是罪名歸位,不是手段爭議;手段的程度門檻通常由同題其他選項負責,兩件事分開看,不要互相污染。

申論要不要準備它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申論沒有留下任何紀錄。所以這裡不生成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過的東西補寫出來,讀者會把憑空的規律當成命題規律去背。

要往申論方向練,該練的是它旁邊那幾站:背信罪、強盜罪、準強盜罪。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第 1 項給的是物,第 2 項給的是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手段同樣是詐術。

刑法第 328 條第 1、2 項(強盜取財/強盜得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第 2 項寫「以前項方法」—手段門檻跟著第 1 項走,仍要至使不能抗拒。

刑法第 346 條第 1、2 項(恐嚇取財/恐嚇得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同一款結構:手段不變,客體從物換成利益。

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它沒有取財、得利的分項—本來就以不法利益與本人受損為要件,是利益案型的出口。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它接的是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客體寫死在物,沒有得利型;竊盜章同樣沒有。

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總經理批示購買妻舅餐廳,背信)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尖刀抵住司機要求無償載送,強盜得利)

兩題都是一試選擇題,都出在司法官卷;律師卷至今沒有出現過。

常一起考的考點:背信罪、業務侵占、強盜罪、準強盜罪、恐嚇取財。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客體的問題解決了:物或好處,兩條路都通。問題於是換成另一個:它是怎麼過去的。剛才那題裡刀子已經抵在司機脖子上,被害人連說不的機會都沒有;現在把刀往回收一點點,收到「他很怕,但還握著要不要給的決定權」的位置,罪名就整個換人。判斷的重心也從這裡開始移動:不再問加害人拿到什麼,改問被害人為什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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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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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