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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上不法利益(得利罪)
他到手的不是東西,是好處,先問這個罪有沒有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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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他到手的不是東西,是好處。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持刀逼司機無償載他回家,什麼都沒拿走也是強盜。
沒有得利型,手上空空的人就漏網。
先分客體
判斷路徑
到手的是物,還是利益?
這個罪名有得利型嗎?
都塞不進去呢?
放寬了哪一邊
擴張客體,不動門檻。
先寫再看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尖刀抵住計程車司機的脖子,要求無償載他回家,成立什麼罪?
客體先,罪名後
寫完了,對照看看
- 車資是利益,不是物
- 強盜有第 2 項,不必改道
- 考選部公布答案:D,強盜得利
你剛拿下什麼 兩個開關:物還是利益、有沒有第 2 項。
接著讀 → 背信罪
客體換成好處,這條罪還放得下嗎
這張表在比:客體是「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時,這個罪名放不放得下
| 罪名(條文) | 放不放得下 |
|---|---|
| 詐欺(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 | 放得下: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 強盜(刑法第 328 條第 2 項) | 放得下:手段沿用第 1 項,仍要至使不能抗拒 |
| 恐嚇取財(刑法第 346 條第 2 項) | 放得下:以恐嚇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 竊盜(刑法竊盜章) | 放不下:條文只寫「物」,沒有得利型 |
| 侵占、業務侵占(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第 336 條第 2 項) | 放不下:「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客體以物為限 |
| 背信(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 | 放得下,但走的不是得利型,要件是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任務、致本人財產受損 |
真題解剖:內部人自肥,罪名往哪裡走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總經理甲於公司急覓營業場所時,捨其他價格較低之賣場,批示購買生意不好的妻舅餐廳。甲成立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B) ✗ 業務侵占要把業務上持有的公司之物易持有為所有;甲沒有拿走任何物,客體對不上。
- (C) ✗ 詐欺得利要有被詐術騙到而陷於錯誤的人;批示的人就是甲自己,找不到受騙者。
- (D) ✓ 甲為公司處理事務,意圖使第三人(妻舅)得不法利益而違背任務,致公司財產受損,刑法第 342 條每個要件都咬合。
- (A) ✗ 背信要件既已齊備,不成立犯罪的選項出局。
秒殺 找不到受騙的人,也找不到被易持有為所有的物—剩下的路只有背信。
同樣要車資,什麼時候進得了強盜的門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強盜(含得利)成立 | 不成立強盜 | |
|---|---|---|
| 手段強度 | 尖刀抵住脖子要求無償載送,壓制到不能抗拒;得利型與取財型同一門檻 | 「你就會遭天打雷劈」,訴諸天譴而非人力所能支配的惡害,未達至使不能抗拒 |
| 手段與取得之間 | 被害人是因為受壓制才交付或提供勞務 | 被害人不害怕、基於同情而交付:因果斷裂,不成立強盜既遂 |
三個常設的坑
把利益案型硬塞進竊盜、侵占
題幹給的是免付車資、無償勞務,選項卻擺出竊盜或業務侵占
解毒劑 先查條文有沒有第 2 項;侵占寫的是「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客體以物為限
隔日再出拳也算準強盜
先搶奪名錶,隔日遇被害人討錶才出拳
解毒劑 準強盜三個目的(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之外還要「當場」,隔日早已不是當場
內部人自肥就順手勾詐欺得利
自己批示、自己核准,選項擺一個詐欺得利等你上鉤
解毒劑 詐欺得利要有陷於錯誤的人;自批自核找不到受騙者,改走背信
秒殺法
客體是好處不是東西,先數第 2 項:詐欺、強盜、恐嚇取財有,竊盜、侵占沒有;都沒有,就回頭找那個替人辦事的內部人。
一試遇到它怎麼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它幾乎不自己出一題,而是躲在財產罪快篩題的選項堆裡:看到「無償載送」「免付車資」「免除債務」就啟動這兩個開關。
- 跟它擠同一題的常客是背信、業務侵占、強盜、準強盜、恐嚇取財:把這幾罪的客體欄位先背熟,選項刷過去就能先刪一半。
- 它考的多半是罪名歸位,不是手段爭議;手段的程度門檻通常由同題其他選項負責,兩件事分開看,不要互相污染。
申論要不要準備它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申論沒有留下任何紀錄。所以這裡不生成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過的東西補寫出來,讀者會把憑空的規律當成命題規律去背。
要往申論方向練,該練的是它旁邊那幾站:背信罪、強盜罪、準強盜罪。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第 1 項給的是物,第 2 項給的是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手段同樣是詐術。
刑法第 328 條第 1、2 項(強盜取財/強盜得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第 2 項寫「以前項方法」—手段門檻跟著第 1 項走,仍要至使不能抗拒。
刑法第 346 條第 1、2 項(恐嚇取財/恐嚇得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同一款結構:手段不變,客體從物換成利益。
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它沒有取財、得利的分項—本來就以不法利益與本人受損為要件,是利益案型的出口。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它接的是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客體寫死在物,沒有得利型;竊盜章同樣沒有。
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總經理批示購買妻舅餐廳,背信)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尖刀抵住司機要求無償載送,強盜得利)
兩題都是一試選擇題,都出在司法官卷;律師卷至今沒有出現過。
常一起考的考點:背信罪、業務侵占、強盜罪、準強盜罪、恐嚇取財。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白話 第 1 項給的是物,第 2 項給的是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手段同樣是詐術。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8 條第 1、2 項(強盜取財/強盜得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第 2 項寫「以前項方法」—手段門檻跟著第 1 項走,仍要至使不能抗拒。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6 條第 1、2 項(恐嚇取財/恐嚇得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同一款結構:手段不變,客體從物換成利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白話 它沒有取財、得利的分項—本來就以不法利益與本人受損為要件,是利益案型的出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它接的是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客體寫死在物,沒有得利型;竊盜章同樣沒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