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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機性交猥褻

狀態是誰弄出來的:製造走強制,撿現成走乘機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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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一次考完四件事:狀態誰造成、狀態是否真的存在、行為人對狀態有無認識、正面成立長什麼樣。所以進了題幹先認一件事,那個「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是誰弄出來的。
撿現成 → 乘機軸(刑法§225) 趁對方熟睡;自己喝到橫躺不醒;手術麻醉中;一起吸毒後見對方昏迷、臨時起意;乘診療機會
自己製造 → 強制軸(刑法§221、§222) 在飲料裡放安眠藥;明知酒量不佳仍灌到泥醉;壓制、押住;恐嚇不從會被小鬼纏身;威脅告發非法居留

兩個翻盤點: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不等於狀態就該當;行為人對狀態沒有認識也進不了本罪。兩者都在 b8。

沒有這一條會出什麼事

如果只有強制性交罪,處罰的前提是「壓制反抗」;那麼對已經熟睡、爛醉、麻醉中的人下手,反而因為沒有反抗可壓制而落空。乘機罪補的正是這個洞:保護不以被害人還有能力抗拒為前提。所以它的核心動詞是「利用」,狀態既存,行為人只是撿了現成。

三問快篩(依序走,不跳步)

那個「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是誰造成的?

行為人為性交而製造(下藥、灌酒、壓制)→ 強制軸刑法§221,手段或情狀合於刑法§222 第 1 項各款再加重;狀態既存、行為人只是利用(熟睡、自醉、麻醉、吸毒昏迷)→ 乘機軸刑法§225;兩者都不是,但有監督、扶助、照護關係且利用權勢或機會 → 權勢軸刑法§228。

被害人幾歲?(合意情形才走這問;有強制或乘機情狀,回第 1 問)

未滿 7 歲無同意能力,依實務見解不問有無「同意」,仍走刑法§222 第 1 項第 2 款;7 歲以上未滿 14 歲合意走刑法§227 第 1、2 項;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合意走同條第 3、4 項;只有成年人的有效承諾才可能不成罪。

那個動作算「性交」還是「猥褻」,或根本出了這個罪章?

進入或接合才是性交(刑法§10 第 5 項),摩擦、使人手淫是猥褻;偷襲式短暫觸摸走性騷擾防治法;無肢體接觸的窺視、竊錄是刑法§315-1;基於正當醫療目的的侵入,連性交定義都不該當。

兩軸真正在分配什麼

強制軸
狀態是行為人弄出來的:除了性交本身,還要為「把人推進無法抗拒的處境」負責,所以留了加重的空間。
乘機軸
狀態不是行為人弄出來的:犯罪仍然成立,但沒有對應的加重罪名。

分配的不是有沒有罪,是加重那一段。被害人自己喝醉不會讓行為人脫身,法律問的是行為人做了什麼,不是被害人為什麼喝那麼多。

製造的走強制,撿現成的走乘機;安眠藥進得了加重,烈酒進不了。

先自己寫,再打開對照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甲開車,見路邊妙齡女子,出於強制性交犯意強拉該女子上車,行駛至離市區遙遠的山區後,再強灌該女子烈酒,見女子酒醉,性交得逞。

自己寫三行再往下看:①強拉上車那一段算不算開始動手?不算的話它自己成立什麼罪?②酒醉是誰造成的,這一段走哪一軸?③烈酒算不算加重的「以藥劑犯之」?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狀態誰造成:酒是甲灌的,不是既存狀態,乘機罪出局。
  • 藥劑分類:安眠藥落在「以藥劑犯之」(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3 題),烈酒沒有,停在普通強制性交。
  • 走到哪一步:強拉上車與性交行為尚欠密接,該階段獨立論妨害自由;強灌烈酒才是強制性交的著手。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的是一條切在「狀態從哪裡來」的分界線:製造的走強制,撿現成的走乘機;外加年齡與行為定性兩個岔路。

接著讀 → 往強制性交罪把手段面補完;想弄懂強拉上車為什麼還不算開始動手,接著手實行。

強制性交罪

著手實行

乘機罪成不成立(這張表只比這一件事)

成立乘機罪
  • 趁友人女兒熟睡脫其內褲撫摸下體:狀態既存、未施強制 → 乘機猥褻(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 一起吸毒後見對方昏迷、臨時起意性交 → 乘機性交(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 夜店外自醉橫躺不醒,被拖至暗巷性交 → 乘機性交(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 醫師趁女病患手術麻醉昏迷,以手指侵入其性器 → 乘機性交(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 醫師乘診療機會猥褻病患,利用其不知抗拒 → 乘機猥褻(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
不成立乘機罪
  • 在飲料裡放安眠藥使人昏迷再性交:狀態是自己製造的,走強制軸(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A) 為錯誤敘述)
  • 明知酒量不佳故意灌到泥醉再性交:同樣是製造,走強制軸(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C) 為錯誤敘述)
  • 被害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仍瞭解性交行為之意義、尚無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條文要的是實際上的狀態,不是身分標籤
  • 行為人不知被害人自行服藥、誤以為對方同意:對狀態欠缺認識,沒有構成要件故意

鄰罪辨析:每一條跟乘機罪的分界在哪

罪名一句話要件與乘機罪的分界歷屆例
乘機性交、乘機猥褻(刑法§225)利用既存的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熟睡)、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毒品昏迷)、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自醉)、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手術麻醉)
強制性交(刑法§221)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壓制意思狀態是行為人製造的:灌酒、迷信恐嚇、威脅告發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灌烈酒)、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灌到泥醉)、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小鬼纏身)、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告發非法居留)
加重強制性交(刑法§222)犯強制性交之罪,再加上該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先走進強制軸才輪得到加重;乘機性交沒有對應的加重罪名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3 題(安眠藥)、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未滿 7 歲)、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二人共同)
強制猥褻、加重強制猥褻(刑法§224、§224-1)強制手段加上猥褻行為熟睡中被撫摸是乘機猥褻,不是強制猥褻(未施強制)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刀械逼迫)
與幼年男女性交、猥褻(刑法§227)對未滿 16 歲之人的合意性交或猥褻有乘機或強制情狀,回強制軸或乘機軸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13 歲援交)、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15 歲合意猥褻)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刑法§228)先有監督、扶助、照護關係,再利用權勢或機會被害人還能抗拒,只是礙於從屬而屈從;乘機是不能或不知抗拒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無從屬關係,不是本條)、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罪章外)偷襲式、短暫、低強度的觸摸既沒有壓制,也沒有利用無抗拒狀態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妨害秘密(刑法§315-1)無故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沒有肢體性接觸,保護的是隱私,不在性自主罪章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

誘答模式庫

T1 狀態製造者混淆

行為人自己下藥、灌酒,選項卻寫乘機;或被害人自醉,選項卻誘你選強制、加重

解毒劑 第 1 問只問一件事:狀態誰造成。自己製造走強制軸,撿現成走乘機軸。

T2 年齡與同意失效

用「同意」「合意」字眼誘你出罪;或把未滿 7 歲的「同意」當成有效

解毒劑 未滿 16 歲的同意只降罪名、不免責(刑法§227);未滿 7 歲依實務走刑法§222 第 1 項第 2 款;只有成年人的有效承諾才可能不成罪。

T3 性交定義精度

把手指入口腔、強制舌吻、使人手淫包裝成「性交」

解毒劑 逐字讀刑法§10 第 5 項:口腔只配性器;手指、器物只配性器與肛門;摩擦不是進入或接合。

T4 罪章界線

偷拍偷窺、醫療行為、偷襲觸摸混進妨害性自主的選項堆

解毒劑 沒有肢體接觸走妨害秘密;基於正當醫療目的連性交定義都不該當;偷襲式短暫觸摸走性騷擾防治法。

T5 條文細節突襲

拿未遂處罰範圍、告訴乃論、致死加重的因果做選項

解毒劑 乘機性交有未遂處罰,乘機猥褻沒有,未遂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刑法§225 只就第一項規定罰未遂(條文在 b23);乘機罪不在刑法§229-1 的告訴乃論名單內;致死的加重要求死亡與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間有因果與歸責,死於自己吸食的藥效不算(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一題考完四個面向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有關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與 A 性交,乃趁 A 不注意,在 A 的飲料中放入安眠藥,導致 A 昏迷不醒,甲再與 A 性交,則因性交時 A 處於不知或不能抗拒的情形,故甲會成立本罪
(B) 甲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 A 為性交行為,若 A 仍瞭解性交行為之意義,而尚無不能或不知抗拒甲對其為性交行為之情形者,則甲並不成立本罪
(C) 甲、A 二人外出同遊,A 因失眠,乃未告知甲即自行服用安眠藥,甲半夜向 A 求歡,未見 A 抗拒,誤以為 A 已同意,而與之性交,則甲因對 A 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無所認識,並不會成立本罪
(D) 甲深夜在某夜店外面慢跑,見因酒醉在夜店外橫躺不醒的 A,乃認有機可乘,將 A 拖至暗巷性交,翌日 A 醒來後始發現遭人性侵,則甲會成立本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本題問「何者錯誤」,所以 (A) 是那句錯的。

  • (A) 應選:甲自己下藥製造昏迷,是製造機會,不是利用既存狀態。至於改論哪一條,對照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3 題—下安眠藥性侵屬「以藥劑犯之」的加重強制性交。
  • (B) 正確:領有手冊不等於自動該當。條文要的是實際上「不能或不知抗拒」;還瞭解性行為意義、還能抗拒,就進不了本罪。
  • (C) 正確:故意必須涵蓋「被害人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這件事。甲不知對方自行服藥、誤信同意,對狀態無認識。
  • (D) 正確:自醉橫躺不醒是既存狀態,甲純粹利用,乘機性交成立—正面案例就長這樣。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年齡軸與灌酒翻案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有關妨害性自主罪章,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對未滿 7 歲之人為性交,一律成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B) 對 7 歲以上未滿 14 歲之人為合意性交,成立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與幼年人性交罪
✓ (C) 行為人明知被害人酒量不佳,故意對被害人灌酒,使其泥醉而陷入意識模糊狀態,進而與之性交,成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乘機性交罪
(D) 甲、乙共謀對丙為強制性交,約定由甲壓制丙,由乙對丙為性交行為,甲、乙皆成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本題問「何者錯誤」,所以 (C) 是那句錯的。

  • (A)(B) 正確:實務把年齡切成兩級—未滿 7 歲無同意能力,不問有無「同意」仍走加重強制性交;7 歲以上未滿 14 歲的合意走刑法§227 第 1 項。同一組見解在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A)(B) 也考過。
  • (C) 應選:明知酒量差、故意灌到泥醉再性交,狀態是行為人製造的,屬強制性交裡「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不是乘機。
  • (D) 正確:刑法§222 第 1 項第 1 款「二人以上共同犯之」;分擔壓制的人雖然沒有性交,同樣是共同正犯。

考場上三句話收掉

題幹出現行為人「下藥、灌酒」,先把乘機選項劃掉。;藥劑分類:安眠藥進得了加重,烈酒進不了。;題幹出現「熟睡、自醉、麻醉、吸毒昏迷」,不要往強制或加重選。

這一站怎麼投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分數幾乎都在辨識,不在背誦:把 b3 的三問練到反射,比多背一則見解划算。

    作答順序:先鎖狀態來源,再看年齡,最後才定性行為,多半不必回頭重讀題幹。

    遇到沒練過的疊加(例如對未滿 14 歲的熟睡幼童猥褻,走乘機猥褻還是與幼年男女性交),各家教科書處理不一致;考場上依題幹給的實務見解走,不要自己開創路線。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出現過的地方全部是一試選擇題;民國 91 至 113 年的二試申論題沒有出現過它。

    所以這一站不給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有的東西,寫出來只是猜。它若在大題裡以其中一個罪名出現,判斷順序與 b3 相同:先定狀態來源,再定年齡,最後定性行為。

    這個考點的歷屆出現紀錄

    二試申論題:民國 91 至 113 年沒有出現過這個考點。;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上列題目逐題核對。;條文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逐字對照。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3 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實務見解是怎麼來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年齡兩級制(未滿 7 歲、7 歲以上未滿 14 歲)的實務出處是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在我們能逐字查驗的字號範圍內(該範圍只涵蓋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大法庭裁定),決議原文未經逐字對照;它的方向由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A)(B)、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A)(B) 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印證。;另有一則以大法庭格式記載的字號,查驗結果查無此號,依寫作規約不予具引;它承載的強制猥褻與性騷擾之區辨,改以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呈現。;這個考點其餘「依實務見解」的說法,都是從歷屆題目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立場、標年份題號,不憑記憶具引裁判字號;實務背後的論理屬重建,不是判決原文。

    到這裡為止,三節都建立在同一個前提上:被害人心裡有一個「不要」,只是被壓掉了,或者根本來不及生出來。現在把這個前提整包拿走,對方是清醒的,點頭了,而且是真心的。剩下唯一的問題只有一個:他幾歲。這一節之所以要接在後面而不是先講,是因為你得先看清楚「不要被壓掉」長什麼樣,才分得出「好不算數」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件事,不會把兩者攪在一起答。

    上一個考點

    加重強制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