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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機性交猥褻
狀態是誰弄出來的:製造走強制,撿現成走乘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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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兩個翻盤點: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不等於狀態就該當;行為人對狀態沒有認識也進不了本罪。兩者都在 b8。
沒有這一條會出什麼事
如果只有強制性交罪,處罰的前提是「壓制反抗」;那麼對已經熟睡、爛醉、麻醉中的人下手,反而因為沒有反抗可壓制而落空。乘機罪補的正是這個洞:保護不以被害人還有能力抗拒為前提。所以它的核心動詞是「利用」,狀態既存,行為人只是撿了現成。
三問快篩(依序走,不跳步)
那個「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是誰造成的?
被害人幾歲?(合意情形才走這問;有強制或乘機情狀,回第 1 問)
那個動作算「性交」還是「猥褻」,或根本出了這個罪章?
兩軸真正在分配什麼
分配的不是有沒有罪,是加重那一段。被害人自己喝醉不會讓行為人脫身,法律問的是行為人做了什麼,不是被害人為什麼喝那麼多。
製造的走強制,撿現成的走乘機;安眠藥進得了加重,烈酒進不了。
先自己寫,再打開對照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甲開車,見路邊妙齡女子,出於強制性交犯意強拉該女子上車,行駛至離市區遙遠的山區後,再強灌該女子烈酒,見女子酒醉,性交得逞。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狀態誰造成:酒是甲灌的,不是既存狀態,乘機罪出局。
- 藥劑分類:安眠藥落在「以藥劑犯之」(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3 題),烈酒沒有,停在普通強制性交。
- 走到哪一步:強拉上車與性交行為尚欠密接,該階段獨立論妨害自由;強灌烈酒才是強制性交的著手。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的是一條切在「狀態從哪裡來」的分界線:製造的走強制,撿現成的走乘機;外加年齡與行為定性兩個岔路。
接著讀 → 往強制性交罪把手段面補完;想弄懂強拉上車為什麼還不算開始動手,接著手實行。
強制性交罪
著手實行
乘機罪成不成立(這張表只比這一件事)
- 趁友人女兒熟睡脫其內褲撫摸下體:狀態既存、未施強制 → 乘機猥褻(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 一起吸毒後見對方昏迷、臨時起意性交 → 乘機性交(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 夜店外自醉橫躺不醒,被拖至暗巷性交 → 乘機性交(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 醫師趁女病患手術麻醉昏迷,以手指侵入其性器 → 乘機性交(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 醫師乘診療機會猥褻病患,利用其不知抗拒 → 乘機猥褻(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
- 在飲料裡放安眠藥使人昏迷再性交:狀態是自己製造的,走強制軸(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A) 為錯誤敘述)
- 明知酒量不佳故意灌到泥醉再性交:同樣是製造,走強制軸(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C) 為錯誤敘述)
- 被害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仍瞭解性交行為之意義、尚無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條文要的是實際上的狀態,不是身分標籤
- 行為人不知被害人自行服藥、誤以為對方同意:對狀態欠缺認識,沒有構成要件故意
鄰罪辨析:每一條跟乘機罪的分界在哪
| 罪名 | 一句話要件 | 與乘機罪的分界 | 歷屆例 |
|---|---|---|---|
| 乘機性交、乘機猥褻(刑法§225) | 利用既存的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 | , |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熟睡)、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毒品昏迷)、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自醉)、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手術麻醉) |
| 強制性交(刑法§221) |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壓制意思 | 狀態是行為人製造的:灌酒、迷信恐嚇、威脅告發 |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灌烈酒)、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灌到泥醉)、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小鬼纏身)、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告發非法居留) |
| 加重強制性交(刑法§222) | 犯強制性交之罪,再加上該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 先走進強制軸才輪得到加重;乘機性交沒有對應的加重罪名 |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3 題(安眠藥)、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未滿 7 歲)、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二人共同) |
| 強制猥褻、加重強制猥褻(刑法§224、§224-1) | 強制手段加上猥褻行為 | 熟睡中被撫摸是乘機猥褻,不是強制猥褻(未施強制) |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刀械逼迫) |
| 與幼年男女性交、猥褻(刑法§227) | 對未滿 16 歲之人的合意性交或猥褻 | 有乘機或強制情狀,回強制軸或乘機軸 |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13 歲援交)、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15 歲合意猥褻) |
|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刑法§228) | 先有監督、扶助、照護關係,再利用權勢或機會 | 被害人還能抗拒,只是礙於從屬而屈從;乘機是不能或不知抗拒 |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無從屬關係,不是本條)、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
| 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罪章外) | 偷襲式、短暫、低強度的觸摸 | 既沒有壓制,也沒有利用無抗拒狀態 |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
| 妨害秘密(刑法§315-1) | 無故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 | 沒有肢體性接觸,保護的是隱私,不在性自主罪章 |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 |
誘答模式庫
T1 狀態製造者混淆
行為人自己下藥、灌酒,選項卻寫乘機;或被害人自醉,選項卻誘你選強制、加重
解毒劑 第 1 問只問一件事:狀態誰造成。自己製造走強制軸,撿現成走乘機軸。
T2 年齡與同意失效
用「同意」「合意」字眼誘你出罪;或把未滿 7 歲的「同意」當成有效
解毒劑 未滿 16 歲的同意只降罪名、不免責(刑法§227);未滿 7 歲依實務走刑法§222 第 1 項第 2 款;只有成年人的有效承諾才可能不成罪。
T3 性交定義精度
把手指入口腔、強制舌吻、使人手淫包裝成「性交」
解毒劑 逐字讀刑法§10 第 5 項:口腔只配性器;手指、器物只配性器與肛門;摩擦不是進入或接合。
T4 罪章界線
偷拍偷窺、醫療行為、偷襲觸摸混進妨害性自主的選項堆
解毒劑 沒有肢體接觸走妨害秘密;基於正當醫療目的連性交定義都不該當;偷襲式短暫觸摸走性騷擾防治法。
T5 條文細節突襲
拿未遂處罰範圍、告訴乃論、致死加重的因果做選項
解毒劑 乘機性交有未遂處罰,乘機猥褻沒有,未遂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刑法§225 只就第一項規定罰未遂(條文在 b23);乘機罪不在刑法§229-1 的告訴乃論名單內;致死的加重要求死亡與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間有因果與歸責,死於自己吸食的藥效不算(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一題考完四個面向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有關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本題問「何者錯誤」,所以 (A) 是那句錯的。
- (A) 應選:甲自己下藥製造昏迷,是製造機會,不是利用既存狀態。至於改論哪一條,對照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3 題—下安眠藥性侵屬「以藥劑犯之」的加重強制性交。
- (B) 正確:領有手冊不等於自動該當。條文要的是實際上「不能或不知抗拒」;還瞭解性行為意義、還能抗拒,就進不了本罪。
- (C) 正確:故意必須涵蓋「被害人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這件事。甲不知對方自行服藥、誤信同意,對狀態無認識。
- (D) 正確:自醉橫躺不醒是既存狀態,甲純粹利用,乘機性交成立—正面案例就長這樣。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年齡軸與灌酒翻案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有關妨害性自主罪章,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本題問「何者錯誤」,所以 (C) 是那句錯的。
- (A)(B) 正確:實務把年齡切成兩級—未滿 7 歲無同意能力,不問有無「同意」仍走加重強制性交;7 歲以上未滿 14 歲的合意走刑法§227 第 1 項。同一組見解在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A)(B) 也考過。
- (C) 應選:明知酒量差、故意灌到泥醉再性交,狀態是行為人製造的,屬強制性交裡「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不是乘機。
- (D) 正確:刑法§222 第 1 項第 1 款「二人以上共同犯之」;分擔壓制的人雖然沒有性交,同樣是共同正犯。
考場上三句話收掉
題幹出現行為人「下藥、灌酒」,先把乘機選項劃掉。;藥劑分類:安眠藥進得了加重,烈酒進不了。;題幹出現「熟睡、自醉、麻醉、吸毒昏迷」,不要往強制或加重選。
這一站怎麼投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分數幾乎都在辨識,不在背誦:把 b3 的三問練到反射,比多背一則見解划算。
作答順序:先鎖狀態來源,再看年齡,最後才定性行為,多半不必回頭重讀題幹。
遇到沒練過的疊加(例如對未滿 14 歲的熟睡幼童猥褻,走乘機猥褻還是與幼年男女性交),各家教科書處理不一致;考場上依題幹給的實務見解走,不要自己開創路線。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出現過的地方全部是一試選擇題;民國 91 至 113 年的二試申論題沒有出現過它。
所以這一站不給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有的東西,寫出來只是猜。它若在大題裡以其中一個罪名出現,判斷順序與 b3 相同:先定狀態來源,再定年齡,最後定性行為。
這個考點的歷屆出現紀錄
二試申論題:民國 91 至 113 年沒有出現過這個考點。;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上列題目逐題核對。;條文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逐字對照。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3 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實務見解是怎麼來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年齡兩級制(未滿 7 歲、7 歲以上未滿 14 歲)的實務出處是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在我們能逐字查驗的字號範圍內(該範圍只涵蓋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大法庭裁定),決議原文未經逐字對照;它的方向由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A)(B)、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A)(B) 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印證。;另有一則以大法庭格式記載的字號,查驗結果查無此號,依寫作規約不予具引;它承載的強制猥褻與性騷擾之區辨,改以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呈現。;這個考點其餘「依實務見解」的說法,都是從歷屆題目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立場、標年份題號,不憑記憶具引裁判字號;實務背後的論理屬重建,不是判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