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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之宣告與執行
「不執行他刑」後面那句但書,罰金照樣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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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罰金是主刑裡唯一的財產刑,判完之後還有一整條執行程序要走;它處理的是判了以後錢怎麼收得到,所以死刑、無期徒刑的「不執行他刑」也吸收不掉它。
「不執行他刑」後面還有一句: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三個問題跑完就能下判斷
罰金在這句話裡被當成哪一種刑?
有沒有跟死刑或無期徒刑併宣告?
數字對不對?
二個月完納 → 強制執行 → 易服勞役
例外是分期:以依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為限,期滿後一年內。
這條執行線在分配什麼
分配的是:繳不出來的人用多少自由抵債。
寫寫看再翻答案
先自己寫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關於罰金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罰金為主刑之一種,得單獨宣告;B;同時宣告無期徒刑與罰金刑,則僅執行無期徒刑,不執行罰金刑;C;科處罰金時,除審酌刑法第 57 條各款事由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利益;D;罰金刑應於裁判確定後 2 個月內完納,不能完納者,得許 1 年內分期繳納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B;刑法第51條第4款前段是「不執行他刑」,緊接著的但書寫「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無期徒刑與罰金併宣告時,罰金照樣執行。漏看但書就會被 (B) 收走。;A;對。刑法第33條第5款把罰金列為主刑,主刑得單獨宣告。;C;對。刑法第58條:除第57條各款外,另審酌資力與犯罪所得之利益。;D;對。刑法第42條第1項本文加但書:二個月完納;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
- 我有沒有先確認罰金是主刑、得單獨宣告?
- 我有沒有把「不執行他刑」讀到後面那句但書才下判斷?
- 我有沒有核對二個月完納,以及分期以期滿後一年內為限這兩個時點?
接著讀 → 數罪併罰、罰金什麼時候跟其他刑一起算、什麼時候照樣執行,全在刑法第51條那條線上。
罰金是主刑,得單獨宣告
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完納,往下是強制執行、易服勞役,分期是但書給的例外
「不執行他刑」後面那句把罰金撈回來的但書
秒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到主刑被「吸收、不執行」的敘述,先回條文找有沒有被剪掉的但書。
這個考點怎麼騙你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剪但書
把「不執行他刑」原句抄給你,剛好停在但書前面
解毒劑 讀到「不執行他刑」就多讀一句: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動數字
改掉完納期間,或把分期期間換成別的長度
解毒劑 回刑法第42條第1項:二個月完納、分期以期滿後一年內為限;易服勞役另有不得逾一年的上限
換刑種
把罰金說成從刑,或說它不得單獨宣告
解毒劑 刑法第33條第5款把罰金列在主刑,主刑得單獨宣告
罰金收不到的時候,往下怎麼走
| 階段 | 什麼時候發生 | 上限或標準 | 依據 |
|---|---|---|---|
| 完納 | 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 | — | 刑法第42條第1項 |
| 強制執行 | 期滿而不完納 | — | 刑法第42條第1項 |
| 易服勞役 | 其無力完納者 | 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期限不得逾一年 | 刑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 |
| 分期(例外) | 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 | 期滿後一年內;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回到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刑法第42條第1項但書 |
| 易服社會勞動 | 勞役之外的另一個出口 | — | 刑法第42條之1 |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罰金繳與不繳,程序往哪裡走。
一試怎麼投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型題目的答案幾乎都能在條文裡對出來:性質看刑法第33條第5款、審酌看第58條、執行看第42條、競合看第51條,對完就收,不必糾結學說。
常跟數罪併罰一起考,複習時把刑法第51條那條線一次看完比較划算。
冷門但風險低,值得花的是把時點與但書背死,不值得花的是延伸閱讀。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只出現過選擇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沒有出過申論。所以這一站不給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讓你把時間花錯地方。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33條第5款 罰金列在主刑,最低新臺幣一千元,以百元為計算單位;主刑得單獨宣告。
刑法第58條 「前條」是第57條的一般量刑事由;科罰金另加資力與犯罪所得之利益兩項。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刑法第42條第1項 完納→強制執行→易服勞役;分期是但書給的例外,且分期一斷,未完納的部分回到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刑法第42條第3項、第42條之1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期限不得逾一年;勞役之外還有易服社會勞動的出口。(此處為要點摘要,未逐字引用)
刑法第51條第2款、第4款 最重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時,其他刑不執行;但書把罰金與從刑撈回來,照樣執行。
歷屆出處與條文來源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主考點・要件辨識
考選部公布答案:B
歷屆蒐集範圍:民國 95 年至 113 年。
常一起出現的考點:數罪併罰。
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條文(第33條第5款、第42條、第42條之1、第51條、第58條)。
刑法第33條第5款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4年2月2日
白話 罰金列在主刑,最低新臺幣一千元,以百元為計算單位;主刑得單獨宣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58條
白話 「前條」是第57條的一般量刑事由;科罰金另加資力與犯罪所得之利益兩項。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42條第1項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8年6月10日
白話 完納→強制執行→易服勞役;分期是但書給的例外,且分期一斷,未完納的部分回到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42條第3項、第42條之1
白話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期限不得逾一年;勞役之外還有易服社會勞動的出口。(此處為要點摘要,未逐字引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51條第2款、第4款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4年12月30日
白話 最重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時,其他刑不執行;但書把罰金與從刑撈回來,照樣執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