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3/9 站
集合犯
集合犯看罪名的體質,接續犯看現場,兩問分流罪數
快速跳轉
沒有它會怎樣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集合犯看罪名,接續犯看現場。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考的就是這一刀。
『販賣』『散布』『收集』這類罪名,立法者本來就預設了反覆;同一犯罪決意下反覆為之,原則上包括評價為一罪。少了它,一間書店會被按件數拆成數十個罪。
看到什麼字,往哪邊倒
順序不能顛倒
這個罪名天生會反覆嗎?
不是的話,這串舉動同一決意、同一現場嗎?
集合看罪名,接續看現場,連續進墳場
連續犯已刪除,年份見 b17。
在分配什麼
次數要不要變成罪數。
先寫再看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甲拒絕酒測,痛毆警員 A、推倒蒐證的 B、勾絆 C。走哪一格?為什麼不是集合犯?
兩句就好。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接續犯,論一罪。
- 先問罪名體質,再問現場
- §135 罰施強暴脅迫,不是販賣散布
- 同一事件同一法益,不拆三罪
你剛拿下什麼 兩問分流罪數:罪名天生反覆嗎、現場一氣呵成嗎。
接著讀 → 接續犯 兩題的答案都落在它身上
四個格子只比一件事:憑什麼進這一格
這張表在比:這一串反覆的行為,罪數上該進哪一格
| 罪數格子 | 憑什麼進這一格 |
|---|---|
| 集合犯 → 包括評價為一罪 | 看構成要件性質:立法者預定反覆實施(營業性、收集性、常習性;常業犯規定多數已刪除),且行為人在同一犯罪決意下反覆為同種行為 |
| 接續犯 → 一罪 | 看個案時空:單一決意下密接時空的數個舉動,評價上為一行為 |
| 連續犯 → 這一格已不存在 | 舊刑法第 56 條,民國 94 年修法刪除 |
| 數罪併罰 → 數罪分論併罰 | 數行為數罪;另行起意就是拆罪的旗語 |
典型例:反覆販賣猥褻物品走集合犯;同一事件對數名警員接連施強暴走接續犯;隔月再犯同罪名走數罪併罰。集合犯沒有明文規定,是實務與學說在解釋構成要件時承認的包括一罪類型。
三種誘答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沒查罪名體質就選集合犯
題幹一次給你三個動作、三個被害人,『反覆』的畫面很強,手就伸向集合犯。
解毒劑 反覆要來自罪名,不是來自現場。妨害公務罪罰的是『施強暴脅迫』,不具營業性、收集性、常習性,走不進集合犯。
把同一事件拆成數罪
三個被害人=三罪,看起來很直觀。
解毒劑 同一執行職務事件、密接時空、侵害同一國家公務執行法益,評價上是一行為。
看到營業字眼就不再檢決意
看到『販賣』就直接寫集合犯一罪。
解毒劑 還要是同一犯罪決意下反覆為之;另行起意的部分不在包括評價的範圍內。
秒殺法
行為時在民國 94 年修法之後的案件,『連續犯』就是死選項,先劃掉;剩下三格再用先罪名、後現場兩問分流。
應試站位
- 一試:選項裡出現『集合犯』,先檢查罪名體質、再看現場,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就是把它擺在正解旁邊當誘答。
- 二試:它是配角。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裡,它只在『如何處斷』一問負責把罪數收成一罪。
- 常一起考:接續犯、妨害公務、牽連犯與連續犯廢除後的處理、公然猥褻與散布猥褻物、散布販賣兒少性影像、法條競合、想像競合。
它在申論裡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坐在『如何處斷』那一小題,不是整題主軸,配分主體是先把猥褻物分層,集合犯只負責把罪數收乾淨。
寫太多會排擠分層那一段。
設問問『觸犯何罪、如何處斷』→ 怎麼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書店、影音店反覆陳列販賣型的事實
- 先用釋字第 617 號把猥褻物分層:軟蕊已加封套、標示警語等安全隔離措施者,不構成刑法§235;硬蕊(含暴力、性虐待、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醫學、教育價值者)縱加封套仍構成;兒少性影像不論有無封套,另落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特別處罰。
- 再收罪數:甲以營業意思反覆陳列、販賣多種多件猥褻物品,『散布』『販賣』屬立法者預定反覆實施的營業性構成要件,全部包括評價為刑法§235 一罪,不按件數、批次論數罪。
- 最後講異質競合:同一陳列販賣行為同時觸犯刑法§235 與兒少專法罪名者,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與法條競合有別:二者保護法益不同,非特別關係吸收。
順序不能顛倒:先定罪,再收罪數,最後才談競合。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破關條件
- 我能一句話定義集合犯:構成要件預定反覆實施同種行為,且在同一犯罪決意下反覆為之,原則上包括評價為一罪
- 我背得出三種典型體質:營業性、收集性、常習性(常業犯規定多數已刪除)
- 我講得出集合犯與接續犯的分水嶺:前者看罪名體質,後者看個案時空密接
- 看到『連續犯』選項,我知道舊刑法第 56 條已於民國 94 年修法刪除
-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我會選接續犯,並講得出集合犯為何不成立
- 我說得出反覆販賣猥褻物品為何論一罪,而不是按件數併罰
- 我能用釋字第 617 號把軟蕊、硬蕊、兒少性影像三層的封套效果講對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235 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罪名時,我會走想像競合從一重
修法警示
舊刑法第 56 條的連續犯規定刪除。
影響:反覆實施同種行為的罪數,改由集合犯與接續犯兩條路處理,這正是兩題共同的背景。
舊題要重解:民國 94 年以前的舊題用現行法重解時,不要再寫連續犯。
刑法第 135 條增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攜帶兇器等加重處罰規定。
影響:民國 100 年那一題的行為時還沒有這些規定。
舊題要重解:罪數定性的邏輯不受影響,以現行條文重解即可。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 民國 100 年那一題的事實皮。罰的是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不是反覆的營業行為。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法第 235 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 民國 96 年那一題的主戰場。『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都是預定反覆實施的營業性行為。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散布、販賣兒少性影像罪,本書不逐字引用條文。
歷屆與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選擇題,這個考點在題中是次要角色,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接續犯)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申論題,25 分,這個考點在題中是次要角色)
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刑法第 235 條『猥褻』之合憲性限縮解釋)
民國 96 年那一題行為時的兒少專法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現行法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集合犯沒有明文規定,是實務與學說在解釋構成要件時承認的包括一罪類型;本書的罪數論述依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歸納通說
上一個考點
接續犯下一個考點
牽連犯與連續犯(廢除後處理)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
白話 民國 100 年那一題的事實皮。罰的是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不是反覆的營業行為。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35 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
白話 民國 96 年那一題的主戰場。『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都是預定反覆實施的營業性行為。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