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12 站
法定刑宣告刑執行刑之區分
四個名詞一條流水線,認主詞就分得清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定義題認主詞,不認結果。
它在解決什麼問題
刑罰從立法到坐牢是一條加工線,每一站得有專屬名字,否則下游整片跟著錯:想像競合從一重,比的是法定刑,不是宣告刑,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7 題整題考這件事。
三步判到底
主詞是誰?
是事前預定的範圍,還是對這個人的宣告?
有數罪併罰嗎?
兩端在分配什麼
數罪併罰時再收一次:執行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之,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期不是無限相加。
先寫再看答案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立法者針對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與責任內涵之輕重,於刑法規定相對應的刑罰種類與範圍,此一描述是指何者?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B 法定刑。『立法者』+『於刑法規定』+『刑罰種類與範圍』三個訊號同指事前、抽象、對所有人;執行刑要先有數罪併罰的各罪宣告刑才輪得到。
- 我先圈主詞,還是先掃選項?
- 排除宣告刑的理由,我說得出是『主詞是法院、對象是個案』嗎?
- 我知道選科刑講的是法定刑內部數種主刑擇一,不是刑罰種類與範圍的總定義嗎?
宣告刑
法定刑
執行刑
選科刑
動筆再看答案:圈出主詞,寫一句你為什麼排除另外三個。
你剛拿下什麼 一句主詞快篩:立法者→法定刑、法院個案→宣告刑、數罪併罰→執行刑、擇一科處→選科刑;四站順序:法定刑→處斷刑→宣告刑→執行刑
接著讀 → 想像競合(比較基準是法定刑)、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刑之酌科
處斷刑與選科刑的完整分辨在 b7。
五個名詞一次分清
| 名詞 | 一句話定義 | 誰決定 |
|---|---|---|
| 法定刑 | 立法者針對犯罪之不法與責任內涵輕重,抽象預定的刑罰種類與範圍 | 立法者 |
| 處斷刑 | 法定刑經總則加減事由(未遂、自首、累犯等)修正後的科刑框 | 法律規定+法院適用加減 |
| 宣告刑 | 法院審酌一切情狀後,對個案具體宣告之刑 | 法院 |
| 執行刑 | 數罪併罰時,就各罪宣告刑定其應執行者 | 法院 |
| 選科刑 | 法定刑中列數種主刑擇一科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型法定刑) | 立法者設計 |
四種誘答長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法院的產出當成立法者的預定
選項給宣告刑,題幹主詞卻是立法者
解毒劑 宣告刑指的是法院對個案宣告的刑,主詞對不上就出局
執行刑提前上場
題幹沒有多罪,選項卻放執行刑
解毒劑 執行刑以數罪併罰、已有各罪宣告刑為前提
選科刑冒充總定義
用『刑罰種類與範圍』把你引去選選科刑
解毒劑 選科刑講的是法定刑內部數種主刑擇一的結構,不是總定義
拿宣告刑當比較基準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的題目,選項給宣告刑
解毒劑 從一重比的是法定刑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幹同時出現『立法者』與『刑罰種類與範圍』,先押法定刑,再用其餘選項回頭驗。
分數其實在下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一站自己能拿的分有限,值錢的是它撐起來的下游:想像競合比法定刑、數罪併罰定執行刑、量刑落在宣告刑。一試碰到名詞配對題,用主詞快篩快速結案,把時間留給下游三個題型。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歷屆申論沒有出現過這個考點,只在選擇題出現過(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所以這裡不放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或低分死法:這個考點上沒有這些東西。申論要用到這組名詞時,往下游考點看:想像競合、數罪併罰、刑之酌科。
版本提醒
刑法第 51 條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 民國 103 年那題只問名詞定義,不涉條文文字;但要背執行刑的上下限,請對現行條文,別沿用民國 104 年以前的舊版整理。
刑法第 57 條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 現行版沿用此次修正的文字。
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57 條(科刑輕重之標準) 這條是『法定(處斷)刑變成宣告刑』的加工站:在框內審酌動機、手段、品行等十款,產出個案的宣告刑。
刑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 同一句就藏了兩個概念:先『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刑),再『定其應執行者』(執行刑);執行刑的框=最長宣告刑以上、合併刑期以下,但不得逾三十年。
出處
命題出處: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23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法定刑)。
跨考點互證: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7 題(想像競合從一重的比較基準是法定刑)。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法第 57 條(科刑輕重之標準)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節錄首句
白話 這條是『法定(處斷)刑變成宣告刑』的加工站:在框內審酌動機、手段、品行等十款,產出個案的宣告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節錄序文與第五款
白話 同一句就藏了兩個概念:先『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刑),再『定其應執行者』(執行刑);執行刑的框=最長宣告刑以上、合併刑期以下,但不得逾三十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