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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15 次・申論考過 2 次

侵占罪

東西本來就在他手上:先持有,後起意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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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店員把顧客送修的套裝穿去喜宴,再寄還,往哪一邊?

往侵占
受託保管 代收貨款 業務上經手 發證後、點交前
往竊盜/搶奪(持有還在對方)
機車未熄火 人就在旁邊 紙箱有封緘 趁老闆轉身
往不罰或別的條文
用完就還 遺失物 誤送的包裹 機器誤吐的鈔票

有委託關係不等於侵占,東西到他手上也不等於侵占。原則上先問:動手之前,這件物在誰的事實支配裡。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把「替人拿著」偷換成「當成自己的」。

竊盜守的是別人手上的東西。但替公司代收貨款的送貨員,東西本來就合法地在他手上,沒有持有可以破壞,他花用、變賣、拒不返還,竊盜這道網接不住。侵占接的就是這一段:先持有,後起意。少了它,這種人不是無罪可掛,就是被硬塞進竊盜或背信。

判斷路徑

動手之前,物在誰的事實支配裡?

還在被害人那裡(人在附近、物有封緘、只是暫置都算)=秘密取走論竊盜、乘人不備公然取走依實務論搶奪;受詐術而帶終局處分意思交付=詐欺(四者的完整分流見 b8);已在行為人合法持有中=進侵占;已脫離任何人持有=刑法第 337 條。

這個持有是哪裡來的?

決定樓層的是持有來源背後的信任類型,不是頭銜:公務上或因公益持有(第 336 條第 1 項)重於業務上持有(同條第 2 項,反覆從事的同種類事務),最輕是一般委託、借用(第 335 條)。親屬之間另有特例(得免除其刑、告訴乃論,b21)。

他是要用,還是要吞?

要有易持有為所有的客觀顯現,變賣、兌領、花用、拒不返還:加上不法所有意圖。只是擅自使用、用完歸還,不成立侵占;既遂後再把錢補回去,是事後填補,不影響已成立的罪。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原因不法,就不再是它的物
託人轉交的賄款,交付者在民法上本來就要不回來;既然如此,它已不是侵占罪保護的「他人之物」,吞了不成立侵占。
目的沒達成,所有權沒走
給付目的沒達成,所有權沒有終局移轉,物仍屬他人;侵占罪保護的是所有權秩序,不因委託的原因不法而放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把「律師侵吞受託轉交的賄款」列為侵占行為,公布答案站在後者:原因不法不是私吞的通行證。

誰在持有、持有哪來、用還是吞

順序就是判斷路徑的三問。順序顛倒,罪名就跟著錯。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甲的房屋被法院拍賣,A 得標並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但尚未辦移轉登記、法院也還沒點交。甲趁這期間把屋內鋁製門窗拆下變賣,成立什麼罪?

分兩條線寫:鋁窗的所有權此刻在誰?事實支配又在誰?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所有權那條線: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時即取得所有權,不待登記—鋁窗已是「他人之物」
  • 持有那條線:尚未點交,房屋還在甲的事實支配中,拆下變賣就是易持有為所有
  •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寫竊盜的,回頭找哪來的他人持有可破壞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的是一條主線,不是一個罪名:動手前物在誰手上 → 這個持有是誰託的 → 他是要用還是要吞。四個財產罪擺成四個選項時,先追持有軌跡。

接著讀 → 背信罪 同樣被辜負的信任,抓得到具體那件物就是侵占;抓不到,才輪到它上場。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件物,動手前在誰手上、持有怎麼移轉

罪名動手前物在誰的事實支配持有怎麼移轉題目裡認得出來的訊號
竊盜(刑法第 320 條)被害人(含暫置、人在附近、封緘物的內容物)未經同意、秘密破壞持有未熄火、剛離座、拆開託運紙箱取出內容物
搶奪(刑法第 325 條)被害人(只是暫時放手)乘人不備、公然取走趁老闆轉身、借了手機就騎車走、騙人下車後載行李駛離
詐欺(刑法第 339 條)被害人被害人受詐術,帶著終局處分的意思親手交付結帳、匯款、當場點交給他
侵占(刑法第 335、336 條)行為人自己,而且來源合法不必移轉:把替人拿著改成當成自己的受託保管、代收貨款、業務上經手、公務或公益持有
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刑法第 337 條)誰都不在物先脫離持有,行為人再撿走遺失物、漂流物、誤送的包裹、機器誤吐的鈔票
背信(刑法第 342 條)不以持有特定物為前提不是持有的問題,是違背任務致生損害為他人處理事務,但抓不到具體是哪一件物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物的持有軌跡。刑度、罪數、告訴乃論與否不在這張表上。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持有歸屬:看起來到手,其實沒移轉

機車未熄火停在餐廳旁,甲正要跨上就被逮,物仍在被害人的支配裡,論竊盜未遂(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快遞員拆開託運紙箱取走手機,封緘委託物的內容物,持有仍屬託運人,論竊盜(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解毒劑 問一句:被害人的支配力鬆手了嗎?人在附近、物有封緘=沒鬆手,侵占直接出局。

T2 交付意思:有放手動作,就想寫詐欺或侵占

計程車司機佯稱故障騙乘客下車,再載行李駛離,乘客沒有處分行李的意思,不是詐欺,論搶奪(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借了手機就騎車揚長而去(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在手機店趁老闆轉身攜機逃逸(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依實務同樣論搶奪。

解毒劑 詐欺要的是帶著終局處分意思的交付;只是暫時放手,持有還在被害人身上,乘人不備公然取走依實務論搶奪。

T3 特別關係:看到委託關係就寫背信

受託保管名畫擅自變賣,論侵占而非背信(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受託代購彩券、交給妻子去兌領,論侵占的共同正犯而非背信(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送貨員私吞代收貨款,論業務侵占(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解毒劑 對特定之物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先上(侵占是背信的特別規定);背信是抓不到具體那件物時的補位。

T4 樓層與行為:在三層之間、或用與吞之間錯置

里長挪用抗爭募款,是公益侵占而非公務或業務侵占(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異日分別撿走 A 的證件、B 的駕照,論兩個侵占遺失物罪併罰而非法條競合(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書記官謊稱代收罰金,那筆錢自始不是他「持有中」的錢,論偽造公文書與詐欺而非公務侵占(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

解毒劑 樓層看持有來源的信任類型;異時數行為各自成罪;騙來的錢從來就不曾是持有中的錢。

真題解剖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百貨公司店員甲,將其替顧客修改保管之套裝,穿去參加喜宴,然後寄還給顧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構成犯罪
(B) 甲成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
(C) 甲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D) 甲成立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甲基於業務持有套裝沒錯,但他只是擅自穿用之後歸還—自始打算還、也真的還了,欠缺易持有為所有的不法所有意圖,刑法不處罰這種擅自使用。
  • (B) 業務侵占的「侵占」要件與刑法第 335 條相同,同樣要易持有為所有;只用不吞,第一關就過不了。
  • (C) 竊盜要破壞他人的持有;套裝本來就在甲手上,沒有持有可以破壞。
  • (D) 短暫穿用後完好歸還,難以認定有背信罪所要求「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的結果。

秒殺 問一句:他是要用,還是要吞?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下列敘述何者不是刑法上的侵占行為?

(A) 藝廊之負責人甲將收藏家委託並約定僅供其藝廊展出的古董花瓶私自出售他人
(B) 公司會計人員甲將應存於銀行的公司現金加以花用,事後因害怕東窗事發,又將所花用之現金存回公司帳戶
✓ (C) 政府機關之約僱司機甲將負責管理與保養之公務用車輛,於 5 月 1 日勞動節時,載家人去旅遊
(D) 律師將被告委託其交給法官的賄款新臺幣 200 萬元予以侵吞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是侵占:把約定僅供展出的花瓶賣掉,等於行使只有所有權人才能行使的處分權,是易持有為所有的教科書型態。
  • (B) 是侵占:花用公司現金的那一刻就既遂;事後存回是犯罪後填補損害,罪不因回復而消滅。
  • (C) 應選(不是侵占):載家人出遊是擅自使用公務車,用完會還,欠缺易持有為所有—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同一把鑰匙。
  • (D) 是侵占:託交法官的賄款屬於不法原因給付,官方答案把它列為侵占行為,可以反推實務採肯定說。

秒殺 找「用完會還」的那個選項。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甲受在大陸工作之友人 A 委託代為簽購威力彩,甲依其指示購買。俟開獎後 A 得知其所簽號碼中頭獎,並告知甲。詎甲未經 A 同意,將代購之彩券交給妻子乙,由乙填寫其個人資料,持之向臺灣彩券兌領獎金。依實務見解,甲、乙應如何論罪?

✓ (A) 甲、乙成立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B) 甲成立背信罪,乙成立侵占罪
(C) 甲、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 甲成立背信罪,乙成立背信罪之幫助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彩券是 A 出錢委託購買,所有權歸 A、由甲持有;甲交給乙去兌領,等於把 A 的財物變成自家獎金,就是易持有為所有。乙知情且親自分擔填資料與兌領的實行行為,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都齊了。
  • 侵占罪是身分犯,主體限於持有他人之物之人(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正面考過);乙沒有這個身分,靠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接上,與甲同論侵占的共同正犯。
  • (B)(D) 對特定之物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先於背信。(C) 彩券在甲持有中,沒有持有可以破壞。

秒殺 東西已經在受託人手上,竊盜先跳過;有委託關係還吞掉「特定的那件物」,是侵占不是背信。

秒殺法

四個財產罪擺成四個選項時:東西已經在他手上,竊盜與搶奪先出局;他用完會還,侵占也出局;剩下的那個才是答案。

應試策略

  • 選項裡出現「受託/代收/保管」的字眼,先問吞掉的是不是持有中的特定物:是=侵占先上,背信是抓不到具體物時才補位。
  • 題目問「何者不是侵占行為」,優先掃「用完會還」的那個選項。
  • 考「他人之物」是什麼時候誕生的(法拍屋發證後、點交前那種),記得所有權與持有要分成兩條線各寫一句。
  • 近年它很少單獨掛帥出題,但它幾乎場場都在選項裡當誘答,竊盜、搶奪、詐欺、背信的鑑別題,第四個選項常常就是侵占。練它的報酬不在這一題,在鄰罪的每一題。
  • 申論戰場上侵占很少當主角,它多半是「甲、乙各應如何論處」大題裡的一個檢查站。持有歸屬寫錯,那個節點以下的罪名會整串倒。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裡它很少當主角,多半是罪名鑑別大題裡的一個檢查站。兩種劑量情境差很多,先認清自己在寫哪一種。

學說對立主考題(25 分)
全題預算約 22–25 分鐘。侵占主軸(持有認定→兩說→實務立場→涵攝)約 12–15 分鐘、600–750 字,其餘時間留給題目裡的其他行為人。
綜合大題裡的一個節點
每個財產變動節點 200–300 字、4–6 分鐘:持有歸屬 1–2 句、要件涵攝 2–3 句、鄰罪排除 1–2 句、小結 1 句。

設問寫「各應負何罪責」就是要你每個人都答到,漏掉一個人,那塊配分歸零;反過來,在次要節點寫出主考點的篇幅,也是時間配置失敗。

拆解模板

A 型

罪名鑑別綜合題:「甲、乙之行為各應如何論處?」

  1. 節點盤點:把題目切成一個個財產變動節點(誰/何時/對什麼物/做了什麼),一節點一論,別把兩次提款、一次代購混成一鍋。
  2. 每個節點先問持有:用判斷路徑的三問定持有歸屬,鎖定候選罪名。
  3. 侵占節點寫齊三件套:持有來源(決定樓層)+易持有為所有的客觀行為+不法所有意圖。
  4. 鄰罪排除要寫出理由:為什麼不是詐欺、竊盜、背信,閱卷看的是鑑別力,不是只看結論。
  5. 競合收尾:侵占與背信是特別關係;數節點若是數行為,寫數罪併罰。
B 型

學說對立題:受託轉交的物沒交出去,反而自己用掉(不法原因給付與侵占)

  1. 定持有與所有:物在受託人持有中,真正的爭點是,它還算是交付者的「他人之物」嗎?
  2. 亮出對立:兩說各附理由,哪一說在保護什麼、代價又是什麼,都要寫出來。
  3. 實務立場:以官方答案反推並標出年份題號;這個考點沒有可引用的裁判字號,不要憑記憶補字號。
  4. 涵攝與收尾:依你採的說給結論並附理由,然後把設問裡的每一個行為人都答完(知情收受者的贓物與共犯之辯、第三人另外竊取的部分,都不能漏)。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每個財產變動節點都先寫持有歸屬(動手前物在誰的事實支配)並附理由。
  2. 侵占三件套齊備:持有來源合法+他人之物+易持有為所有的客觀顯現與不法所有意圖。
  3. 樓層選對:一般委託用刑法第 335 條、業務用第 336 條第 2 項、公務或公益用第 336 條第 1 項、脫離持有用第 337 條。
  4. 鄰罪排除寫出理由:不是竊盜(沒有他人持有可破壞)、不是詐欺(沒有帶終局處分意思的交付)、不是背信(對特定物易持有為所有時,侵占這個特別規定先上)。
  5. 遇到不法原因給付:兩說並陳+交代實務立場+自己表態。
  6. 沒有持有身分的參與者:先點出侵占是身分犯,再用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接線論共同正犯。
  7. 競合收尾:侵占與背信是特別關係;異時的數行為各自成罪,寫數罪併罰(別寫成法條競合)。

這份清單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到委託關係就寫背信 「乙受甲委託處理事務又吞錢,成立背信罪」,沒檢查吞的是不是持有中的特定物。對特定物易持有為所有是侵占(特別規定),背信是抓不到具體物時的補位;順序倒了,罪名就錯了。
樓層亂搬 里長挪用募款寫成公務侵占(里長不是公務上持有)、書記官騙來的罰金寫成公務侵占(騙來的錢自始不是持有中的錢)。樓層看的是持有來源的信任類型,不是行為人的頭銜。
學說對立題只寫一說就涵攝 不法原因給付題直接寫「賄款不法,甲不成立侵占」收工,對立面與實務立場全沒交代,25 分題的論證分整段蒸發。
高分卷長這樣 每個節點都有一句持有軌跡句(物從誰手上、怎麼到行為人手上);鄰罪排除有理由不只有結論;對立題兩說、實務、表態四件齊;競合段短而準。

高低分的判斷是我們重建的,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持有軌跡軸(主戰場:物怎麼到行為人手上)

  • 破壞持有型:竊盜(秘密取走)/搶奪(乘人不備公然取走)
  • 瑕疵交付型:詐欺(詐術+帶終局處分意思的交付)
  • 合法持有型:侵占(先持有,後起意)
  • 脫離持有型:刑法第 337 條(遺失、誤吐、誤送)

信任層級軸(侵占章內的樓層電梯)

  • 一般委託(刑法第 335 條)→ 業務(第 336 條第 2 項)→ 公務、公益(第 336 條第 1 項)
  • 特定物或事務整體:抓得到具體物=侵占;抓不到=背信補位
  • 親屬之間:刑法第 338 條準用第 324 條(得免除其刑/告訴乃論)

下游與罪數軸

  • 侵占所得之物流向第三人:知情收受、搬運、寄藏=贓物罪
  • 異時的數行為:數罪併罰(別誤寫法條競合)
  • 沒有持有身分的人參與: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論共同正犯

命題的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軸的組合」,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是信任層級軸(背信誘答)疊上下游軸(沒有身分的妻子);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是持有軌跡軸(不法原因給付)疊上下游軸(知情之妻收受、第三人另竊取空皮包)。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個行為人一個節點拆,每個節點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合法持有他人之物 → 易持有為所有+不法所有意圖 → 依持有來源選樓層

代收貨款皮

送貨員甲反覆替公司收貨款,某月起連續私吞花用。

業務上持有(反覆從事的同種類事務)+花用=易持有為所有 →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誘答陷阱是詐欺:客戶是自願交付沒錯,但交付對象是公司的收款員,甲取得持有本來就合法,吞錢才是犯罪。

法拍屋皮

屋主甲在法院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後、點交前,把屋內鋁門窗拆下變賣。

所有權已移轉給拍定人(他人之物在這一刻誕生)、持有還在甲(尚未點交)→ 刑法第 335 條。誘答陷阱是竊盜:物在甲自己支配中,沒有他人持有可以破壞。

誤送包裹皮

宅配把 A 網購的手機誤投到甲家門口,甲拆封留用。

包裹不是甲受託持有,也已脫離 A 與物流業者的持有支配 → 刑法第 337 條的「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誘答陷阱是普通侵占:甲從來沒有受託持有過,樓層直接掉到第 337 條,刑度只剩罰金。

三件皮寫完,檢查你的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樓層被代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不是=回判斷路徑的三問重走一次。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先持有後起意」「易持有為所有」拿去每題照抄,會寫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

規範段(侵占的構造)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權利移轉證明書已經核發、尚未點交,鋁窗的所有權已經不是甲的,但螺絲還鎖在甲住的牆上」這種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一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出三步決策樹(誰在持有→持有哪來→用還是吞)。
  • 默寫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全文,並說出它與第 336 條兩項的樓層差在哪。
  • 採分點清單裡的項目,至少寫得出六項。
  • 從三件事實皮挑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50 字以內的擬答,並逐項對過 A 型模板。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道閘門目前是純自評。自評普遍偏樂觀(剛開始練的人尤其明顯),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採分點缺漏→回採分點清單逐點補;持有歸屬判斷錯→回判斷路徑,加上 T1、T2 兩型誘答;樓層錯→回判斷路徑的第二問與 T4;學說對立寫不出來→回第 1 層的兩說與 B 型模板。

修法警示

民國 108 年 12 月

刑法第 335 條至第 337 條修正的是罰金數額(配合貨幣單位換算調整),構成要件沒有動。

影響:論罪的推理完全照舊,只有罰金的數字換了。

舊題要重解:做修法前的舊題,看到「一千元以下罰金」這種舊數額不必緊張,換算成現行條文的數字即可,解題邏輯不受影響。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三個要件:自己持有(物已在行為人事實支配中,且來源合法)、他人之物(所有權屬於別人)、侵占(易持有為所有的客觀顯現+不法所有意圖)。每個字都會單獨出題。

刑法第 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加重的理由不是物比較貴,而是持有的來源背後有更重的信任:公務、公益重於業務,業務又重於一般委託。考題最愛在這三層之間搬家。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注意主詞的差別:這裡的物不是受託持有,而是脫離任何人持有之後被撿走,所以刑度輕到只剩罰金。「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是個大口袋,誤吐的鈔票、誤送的包裹實務都往這裡裝。

刑法第 338 條(準用規定) 侵占章借用竊盜章的兩條規定,其中第 324 條就是親屬相盜的特例。

刑法第 324 條(親屬間犯罪之特例) 第一項是得免除其刑(不是不成立犯罪),第二項是把追訴改成告訴乃論—兩項的親屬範圍不一樣,別混。

刑法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侵占是身分犯,主體限於持有他人之物的人。沒有這個身分的人參與時,靠這一條接線。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本。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8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6、31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32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33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33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申論: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學說對立);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100 分綜合題)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本;這個考點沒有可引用的裁判字號,實務立場是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出年份與題號。

問出「持有從哪裡來」之後,路馬上分岔。同樣是東西在他手上,一種是朋友私下託付,一種是上班本來就得經手,他做的動作沒有變,法律對他的期待變了,因此罰的輕重也跟著變。下一站不教你新的動作,只教你認出來路,然後把案子放進對的那一層。它同時是本章選擇題最密的地方:出題人拿同一個引擎反覆問兩句話,這是竊盜、詐欺、侵占還是背信,以及這是哪一種侵占。

上一個考點

贓物罪

下一個考點

業務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