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3/5 站
原因自由行為
自己灌醉再動手,不罰與減刑關門,但只關第 19 條。
快速跳轉
這些字往哪邊
沒有它會怎樣
沒有它,把自己灌到不能辨識再動手,反而換得減免。
判斷路徑
是刑法上的行為嗎?
行為時責任能力幾級?
是他自己招來的嗎?
在分配什麼
「行為與罪責同時存在」是原則,這條是法定例外。
先自己寫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
公務員甲醉酒後疏未預告洩洪,致人死傷。罪責段怎麼寫?
以兩句為限。
寫完了,對照看看
- 醉酒是過失自行招致。
- 不得依刑法第 19 條不罰或減刑。
- 沒搶掉主菜。
你剛拿下什麼 自招的精神障礙,不罰與減刑都關門;但以第 19 條為限。
接著讀 → 責任能力
秒殺法
事實裡有「為了壯膽才喝」,就把「依行為與罪責同時存在,故無罪」這種話先當錯,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正是這個原則的法定例外。
自招關門,關得到誰
| 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關門 | 關不到,另循他路 | |
|---|---|---|
| 為縱火壯膽猛灌烈酒,酒醉燒錯門牌 | 故意自行招致,第 19 條第 1、2 項都不適用(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 — |
| 醉酒公務員疏未預告即洩洪 | 過失自行招致,同樣不得主張不罰或減刑(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 | — |
| 遵醫囑服安眠藥後夢遊毆人 | — | 欠缺意思支配,不是刑法上的行為,罪責層都進不去;遵醫囑也無自招可言(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甲無罪) |
| 十七歲少年酒後失控殺人 | 就精神障礙這條路關門 | 年齡的減輕依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不受第 19 條第 3 項影響 |
這張表只回答一件事:自招關門用不用得上。用不上的理由各不相同,別混成同一個。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例外遺漏:拿原則吃掉例外
選項寫「依行為與罪責同時存在,故甲無罪」。沒讀到自招那一項的人,會覺得這句完全正確。
解毒劑 有自灌酒的事實,這句就是錯的,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是該原則的法定例外(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學理標籤當煙霧
題目掛上「原因自由行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等名詞,引你在罪責層打轉。
解毒劑 先回頭問有沒有刑法上的行為。夢遊、反射連罪責層都進不去(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層次別互混
無罪的理由其實在違法性層(欠缺可罰的違法性),選項卻遞給你原因自由行為。
解毒劑 先定無罪發生在哪一層,再挑標籤(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
以為自招封住所有減免
看到酒後犯案,就把年齡、瘖啞的減免一起劃掉。
解毒劑 第 19 條第 3 項只讓第 19 條第 1、2 項不適用;第 18 條、第 20 條是另外的條文。
真題解剖:正面考它,與根本輪不到它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這個考點主考點)
甲為縱火壯膽猛灌烈酒,酒醉後看錯門牌,燒了丙宅(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C、D 三句都正確:故意自招者,依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不罰與得減輕都不適用。
- B 錯在拿原則吃掉例外—行為與罪責同時存在是原則,第 19 條第 3 項正是它的法定例外。
秒殺 事實已寫明「為壯膽而喝」,凡以同時存在原則導出無罪的敘述,先當錯。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甲遵醫囑服安眠藥後夢遊,毆傷同居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夢遊欠缺意思支配,不是刑法上的行為—行為層就出局,輪不到談責任能力。
- 遵醫囑服藥也沒有自行招致可言,第 19 條第 3 項無從適用。
同一題並列的減免事由,門檻各在哪
這張表在比:各減免事由自己的門檻(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 減免事由 | 依據 | 門檻就在這裡 |
|---|---|---|
| 未滿十四歲不罰/十四至十八歲得減輕 | 刑法第 18 條第 1、2 項 | 純看年齡:十七歲酒後失控殺人仍得依年齡減輕,自招關門封不到第 18 條 |
| 滿八十歲得減輕 | 刑法第 18 條第 3 項 | 純看形式年齡,體能心智好壞無關(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為九十歲人瑞得減輕) |
| 瘖啞得減輕 | 刑法第 20 條 | 實務限縮於「自幼瘖啞」;二十歲後因病失去聽語能力不適用(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 |
| 精神障礙不罰/得減輕 | 刑法第 19 條第 1、2 項 | 飲酒自陷酩酊後傷人,第 3 項關門,不得主張 |
| 欠缺可罰的違法性 | 違法性層,不在罪責層 | 擅用他人信紙而無罪是這一層的事,原因自由行為只是煙霧(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 |
自招時的主觀,決定他成立哪一種犯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自招當下的主觀 → 成立故意犯還是過失犯
| 自招當下的主觀 | 成立哪一種犯罪 |
|---|---|
| 故意自招,且對所犯之罪有故意 | 故意犯 |
| 過失自招 | 過失犯 |
兩種的減免結果一樣:都不得依刑法第 19 條主張不罰或減刑。差別只在成立故意犯還是過失犯。
這一站怎麼用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它常不是主角:責任能力題會把它跟年齡、瘖啞、可罰違法性並列,當選項或煙霧彈。先辨層次,再看它。
- 二試放罪責段,一兩句收掉,別搶該題主考點的時間。
- 正面考它的時候,幾乎都在考同一件事:自行招致的人,第 1、2 項都用不上。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坐在罪責段:先定行為時的責任能力狀態,再用自招把不罰與減刑的門關上,然後回去寫該題真正的主菜。
它在申論只當過次考點,所以這一站不生成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題號與配分見 b16。
破關條件
- 我能說出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在講什麼(原文見 b17)。
- 看到「喝酒壯膽」後犯案,我會先定行為時的責任能力狀態,再用第 19 條第 3 項關門,不會停在「行為與罪責同時存在」就給無罪。
- 我分得清罪責層的無責任能力(刑法第 19 條)與行為層的不是行為(夢遊、反射):後者輪不到第 19 條。
- 我記得混考的門檻:瘖啞限於自幼(刑法第 20 條)、滿八十歲純看年齡(第 18 條第 3 項)、未成年減輕(第 18 條第 2 項)都不被第 19 條第 3 項封鎖。
- 申論我把它放罪責段一兩句解決,不搶該題主考點的時間。
修法警示
刑法第 276 條、第 284 條修正,刪除業務過失的加重類型。
影響:過失致死、過失傷害不再區分是否為業務過失。
舊題要重解:舊題寫「業務過失致死」的,一律改用現行條文重解。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9 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第 1 項不罰、第 2 項得減輕其刑,第 3 項是自招關門。這個考點九成考點在第 3 項,注意它讓「前二項」不適用,範圍就到這裡為止。
刑法第 18 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年齡的減免自成一條,不受第 19 條第 3 項影響。
刑法第 20 條(瘖啞人)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條文沒寫「自幼」,實務限縮於自幼瘖啞—混考題的門檻就藏在這個限縮裡。
逐字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
來源
102 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26 題
108 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6 題
109 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4 題(這個考點主考點)
109 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5 題
112 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7 題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本考點為該題次考點,素材解析僅供結構參照)
歷屆考過的紀錄均出自司法官卷,律師卷未見。
本考點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一律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不憑記憶引字號。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
上一個考點
未成年人之責任能力下一個考點
禁止錯誤(不法意識)刑法第 19 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第 1 項不罰、第 2 項得減輕其刑,第 3 項是自招關門。這個考點九成考點在第 3 項,注意它讓「前二項」不適用,範圍就到這裡為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8 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年齡的減免自成一條,不受第 19 條第 3 項影響。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0 條(瘖啞人)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條文沒寫「自幼」,實務限縮於自幼瘖啞—混考題的門檻就藏在這個限縮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