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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8 次・申論考過 2 次

因果歷程錯誤

過程走岔,故意還算不算,重大偏離才推翻既遂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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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先分邊

是這個考點:過程走岔
認為 A 已死,乃將 A 推入河中 誤認已死→棄置山林、滅屍 心臟先天偏右,並未立即死亡
不是這個考點
子彈射中 A 身旁的 B=打擊錯誤 認為該人係仇人乙,殊不知乃路人丙=客體錯誤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劇本走樣到什麼程度,才推翻故意既遂?

沒這道門檻,刑法會壞在兩頭:往鬆,一句「他是溺死的,不是被我刺死的」就拆掉既遂;往緊,中間插進什麼都算他的故意。

所以刑法只問一件事:這落差,大到需要推翻故意既遂嗎?

判斷路徑

對象有沒有搞錯:認錯人?打偏了?

認錯人=客體錯誤、打偏=打擊錯誤,都不是這個考點;對象沒錯、只是過程走岔,才是這個考點。

偏離重大嗎?

判準:實際歷程仍在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範圍內,且不足以改變行為的法律評價嗎?是=非重大偏離,不阻卻故意,故意既遂;否=故意只涵蓋到未遂,結果另論過失。

有沒有兩個行為(誤認已死後又處置)?

有=概括故意案型:問實務見解,原則上整體評價為殺人既遂;問學說,多數說拆成未遂+過失(b13)。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整體評價(實務)
死亡不違背殺人本意→既遂。
分開評價(學說多數)
故意須與行為同時存在→未遂+過失。

兩邊在分配「劇本走樣」的風險:門檻壓低,啟動殺人流程的人得吞下走岔後的既遂;門檻抬高,他只為動手當下的主觀範圍負責。

眼歪 → 手歪 → 路歪 → 兩段式

認錯人、打偏、過程走岔、誤認已死再處置。

動筆: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先自己寫

甲舉槍射擊仇人乙,想像乙心臟中彈立即死亡;乙心臟先天偏右,未立即死亡,死於失血過多無人救援。甲對乙成立何罪?

限三句:預想/實際歷程、判準、結論。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問眼中的目標是誰,排除客體錯誤
  • 數行為個數:這是單行為偏離,不是兩行為概括故意型
  • 判準句有寫出來,結論是非重大偏離、殺人既遂—不是過失致死

你剛拿下什麼 你能認出「對象沒錯、過程走岔」,用重大偏離的判準接到既遂或未遂+過失。

接著讀 →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同一段事實常改用風險實現、介入異常性來問。

錯誤論三兄弟:怎麼認出來

這張表在比:只比「錯在哪」這一件事,法律效果看 b9

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因果歷程錯誤
錯在哪眼歪:認錯對象手歪:行為失準對象沒錯、結果也發生,過程走岔
典型例把長相酷似 A 的 B 當成 A 殺了瞄 A 開槍,子彈打中身旁的 B想讓 A 溺斃,A 卻先撞石而死
題幹長相「認為該人係仇人乙,殊不知該人乃路人丙」「不料子彈射中 A 身旁的 B」「認為 A 已死,乃將 A 推入河中」

同三兄弟:法律效果

這張表在比:只比「法律效果」這一件事;辨識訊號看 b8

類型(成立前提)法律效果
等價客體錯誤(人→人)不阻卻故意=故意既遂
不等價客體錯誤(人→物)阻卻故意;就所欲客體論未遂、實際客體論過失
打擊錯誤對目標未遂+對實際被害人過失,想像競合
因果歷程錯誤・非重大偏離(實際歷程仍在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範圍內,且不足以改變行為的法律評價)不阻卻故意=故意既遂
因果歷程錯誤・重大偏離故意只涵蓋到未遂,實際結果另論過失
概括故意案型(誤認已死→再處置才真正致死),題幹指定依實務見解時兩行為整體評價=殺人既遂:死亡結果不違背殺人本意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三標籤互貼

把等價客體錯誤標成打擊錯誤或因果歷程錯誤,或倒過來貼。實例: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的 (C)(D)、102 年律師一試第 6 題的 (A)(C)(D)、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的 (A)。

解毒劑 回判斷路徑第一步:先問「他眼中的目標是誰」,眼歪手歪分清楚。

罪名分流

概括故意案型給你殺人未遂/過失致死/傷害致死/遺棄屍體四個錯誤出口。實例: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的 (A)(C)(D)、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的 (A)(B)(C)、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的 (C)。

解毒劑 題幹掛「依實務見解」=一路通到殺人既遂。

學說實務對立

用學說結論(未遂+過失)誘你背骨實務立場。實例: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的 (A),正是學說對第一行為的結論。

解毒劑 看清問句的立場指令:問實務答實務,你的學說偏好留給二試。

跨考點嫁接

錯誤論只是門面,真考點在隔壁章。實例: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原因自由行為+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的 (D)(侵害屍體罪保護法益)。

解毒劑 先解嫁接考點再回錯誤論,別被門面騙走全部注意力。

真題解剖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甲欲殺 A,以刀刺其心臟數刀後認為 A 已死,乃將 A 推入河中企圖滅屍,詎知 A 未死,但因不善游泳,最後仍遭滅頂身亡。甲殺 A 數刀之行為與 A 之死亡間,依實務見解,甲觸犯:

(A) 殺人未遂罪
✓ (B) 殺人既遂罪
(C) 過失致死罪
(D) 過失傷害致死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兩段式結構看清楚:第一行為(刺心臟)沒殺死,第二行為(推河滅屍)才殺死—行為人以為劇本第一幕就演完,死亡卻遲到一幕,這是概括故意的原型。
  • 整體評價兩個行為,死亡結果不違背行為人殺人之本意,成立殺人既遂(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的語彙)。
  • (A) 是學說未遂+過失說對第一行為的結論;題幹明白掛「依實務見解」,選它=答錯層次。
  • (C)(D) 是把第二行為單獨切出來評價的碎片答案;(D) 更是拼裝出來的罪名—過失沒有傷害致死的加重結果構造。
  • 同型變體: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棄置水圳溺斃)把理由直接寫進答案選項—A 之死亡不違背甲殺人之本意,應負故意殺人既遂之責。

秒殺 「誤認已死+再處置+依實務見解」三元素到齊=選既遂。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打擊錯誤對照組)

甲欲殺鄰居 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 A 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 A 身旁的 B,致其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射擊之子彈與 A 之位置有所偏差,尚難認為已著手於故意殺人罪
(B) 本案屬因果歷程之偏離,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 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 (D) 就 B 之死亡,甲僅負過失之責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甲眼中的目標是 A,沒認錯人,(C) 的等價客體錯誤不成立;是子彈飛偏打中 B—手歪=打擊錯誤。
  • (B) 偷換概念:因果歷程錯誤的前提是同一對象、過程走岔;這裡連被害人都換人了,不是歷程問題。
  • 效果:對 A 是殺人未遂(已開槍=已著手,(A) 錯);對 B 是過失致死,(D) 對。

秒殺 「射中身旁的 B」=手歪→打擊錯誤;「把 B 看成 A」=眼歪→客體錯誤。一字之差,兩個世界。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錯誤論全家福)

關於故意與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舉槍射擊眼前之人,認為該人係仇人乙,殊不知該人乃路人丙,甲成立打擊錯誤,對丙構成過失致死罪
✓ (B) 甲計畫殺害仇人乙,開車至乙住處途中不慎撞死人,甲下車察看後,發現係仇人乙,內心十分高興,甲不成立殺人罪
(C) 甲欲開槍射死乙,但打死旁邊之丙,屬於打擊錯誤,依通說見解得阻卻或減免罪責
(D) 甲舉槍射擊仇人乙,想像乙心臟中彈立即死亡,然而乙心臟先天偏右,並未立即死亡,而係死於失血過多無人救援,甲對乙構成過失致死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錯:眼前之人認錯=客體錯誤(眼歪),不是打擊錯誤;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對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 (B) 對:事前故意陷阱—撞死乙時甲還在開車前往的階段,尚未著手殺人,行為時欠缺殺人故意(故意必須與行為同時存在),事後的高興不能回溯補故意,僅成立過失致死。
  • (C) 錯:打擊錯誤處理的是構成要件故意層次(對實際被害客體無故意),不是罪責層次的阻卻或減免—概念放錯樓層。
  • (D) 錯:心臟偏右、失血緩死=單行為的因果歷程偏離,死法細節不同仍在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範圍內,屬非重大偏離,成立殺人既遂。

秒殺 這題一次驗收整張快篩表:(A) 考眼歪手歪之分、(B) 考故意的時點、(C) 考錯誤的體系位置、(D) 考偏離重大性。錯哪個就回哪一格重讀。

秒殺法

眼歪(等價)照樣既遂;手歪拆兩罪;岔路不大照樣既遂;「誤認已死+再處置+依實務見解」三元素到齊=選既遂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概括故意案型:學說結論與官方答案正面相反

同一組事實(誤認已死→棄屍→才真正致死),學說多數的未遂+過失說把它拆成殺人未遂加過失致死,歷屆公布答案卻站在整體評價的殺人既遂,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把學說結論(殺人未遂)擺成錯誤選項,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更把理由句寫進正確選項。

考場怎麼辦 一試看立場指令:題幹寫「依實務見解」就交既遂,學說偏好留到二試展開;二試把兩說並列再表態,只抄一說等於把給分核心讓掉。

實務立場沒有字號可引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上面的實務立場是從各題公布答案反推出來的歸納。

考場怎麼辦 寫申論時用「實務見解」「整體評價論」帶過,不要憑記憶掰一個字號,引錯字號的扣分比不引更重。

應試策略

  • 一試的主流面孔是辨識題:給小案例問這是哪一種錯誤、效果為何,本質是貼標籤+接效果兩步,先貼對標籤再談效果,順序顛倒必錯。
  • 看到「依實務見解」四個字先把學說結論從選項裡劃掉;看到「依通說/學說」才輪到未遂+過失說上場。
  • 遇到組合題(責任能力、原因自由行為、侵害屍體罪疊在錯誤論上),先解嫁接的那一層再回來貼標籤。
  • 二試不會出「請論述因果歷程錯誤」,它是殺人罪大題裡的一段;寫完那段要回到全題的罪名整理,別在偏離論證裡自嗨到忘記收尾。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單獨命題,它坐在殺人罪大題的「誤認已死再處置」段落,或因果關係/客觀歸責論證的中繼站。

篇幅
250–350 字
時間
5–7 分鐘
段內配置
分段 1–2 句、命名 1 句、各說 1–2 句、表態+涵攝 2 句、第二行為收尾 1 句
鋪開哪裡
概括故意的學說展開值得鋪開;單行為偏離(心臟偏右型)2–3 句帶過

別讓錯誤論吃掉主考點的時間,它常常只是收尾段,主戰場在隔壁(例如犯意升高與共謀共同正犯)。

拆解模板

A 型

兩行為概括故意型:題幹出現「誤認已死後又做了處置」

  1. 分段:切出第一行為(殺/傷)與第二行為(誤認已死後的棄置/滅屍),指出死亡實際由哪個行為造成。這一刀切下去,全段骨架就立起來了。
  2. 命名:實際歷程(第二行為致死)與預想歷程(第一行為致死)偏離=因果歷程錯誤之概括故意案型。
  3. 三說展開(給分核心):實務/概括故意說=兩行為整體評價,死亡不違背殺人本意(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故意殺人既遂;學說多數未遂+過失說=兩行為分開評價,第一行為殺人未遂、第二行為過失致死,數罪處理;因果歷程錯誤處理說=問偏離是否重大,誤認已死而棄屍致死依一般經驗並非異常,屬非重大偏離,不阻卻故意,仍為既遂。
  4. 表態+涵攝:選一說並給一句本案理由,例如滅屍為殺人計畫之延伸、歷程偏離未逸脫生活經驗。
  5. 第二行為收尾:誤把活人當屍體丟,侵害屍體罪(刑法第 247 條)因客體(屍體)不存在而不成立既遂,至多屬不能未遂之討論;若採未遂+過失說,第二行為另論過失致死。
B 型

介入因素偏離型:第三人、被害人或自然事件插進因果鏈

  1. 條件因果先肯定(無推河行為即無其後一切)。
  2. 客觀歸責:行為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溺水);介入事件(他人救助失敗、竹筏翻覆)是否異常?救助行為因初始風險而起、翻覆屬救助過程的合理風險,風險實現,歸責肯定。
  3. 主觀面補刀:實際歷程(救起後翻覆溺斃)與預想(直接溺斃)之偏離仍在一般生活經驗內,非重大偏離,不阻卻故意。
  4. 結論:故意殺人既遂。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切出兩條歷程(預想 vs 實際),並命名為因果歷程錯誤
  2. 寫出重大偏離的判準: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不足以改變行為的法律評價
  3. 概括故意案型三說並列(實務既遂/未遂+過失/偏離重大性處理)
  4. 表態並給一句本案理由,不是只報學說名字
  5. 第二行為的罪名收尾:侵害屍體罪為何不成立
  6. 介入型改用客觀歸責語言(風險實現、介入因素異常性)
  7. 共犯場景:對每位共同正犯個別檢驗偏離歷程的歸責與預見可能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只喊名字不給判準 寫了「此為因果歷程錯誤」就跳結論,中間缺了重大偏離的判準句與涵攝,概念名不值分,論證才值分。
概括故意只寫一說 這型題就是在考你會不會擺出對立再表態;只抄實務結論,等於把給分核心整段讓掉。
標籤貼錯 把打擊錯誤寫成因果歷程錯誤(或反之),定性一錯後面效果全錯,申論的骨牌效應比選擇題殘酷。
高分卷長這樣 兩條歷程並列寫出+判準句+三說展開+一句本案理由的表態;介入型能切換成客觀歸責語言。

變形軸

辨識軸(錯誤論內互貼,一試最愛)

  • 客體錯誤(等價/不等價)─ 打擊錯誤 ─ 因果歷程錯誤
  • 一題四個選項各貼一張標籤(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的全家福型)

歷程軸(與因果理論一體兩面)

  •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 介入因素(第三人救助/被害人自行為/自然事件)
  • 同一組事實可以用「偏離重大性」問,也可以用「風險實現」問(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的竹筏段)

時點軸(結果何時發生)

  • 概括故意(結果遲到)─ 構成要件提前實現(結果早到)─ 事前故意(故意遲到,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的 (B))
  • 三個時間病症,核心都是「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嫁接軸(跨章組合)

  • 原因自由行為+責任能力(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酒醉縱火燒錯宅,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
  • 侵害屍體罪(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把活人當屍體處置)
  • 共同正犯(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三人一起誤認已死)

命題創新發生在軸的組合,不是新考點,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一題就疊了客體錯誤×因果歷程×原因自由行為×責任能力。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層一層拆,每層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行為人預想之歷程為 X、實際歷程為 Y;Y 仍在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範圍、未改變行為之法律評價,屬非重大偏離,不阻卻故意。

刀刺推河皮(兩行為概括故意)

甲刺 A 心臟數刀誤認已死,推河滅屍,A 實遭溺斃。

分段→命名→三說→依實務見解為殺人既遂。

心臟偏右皮(單行為偏離)

甲開槍射乙,預想立即死亡;乙因心臟偏右未立即死,終死於失血無人救援。

單行為、死法細節偏離、非重大偏離→殺人既遂。

勒昏投河撞石皮(雙重錯誤疊加)

職業殺手甲誤將酷似 A 之 B 勒昏,投河時 B 撞水中尖石而死。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預想溺斃/實際撞石為非重大偏離→兩層錯誤各自處理,結論均不阻卻故意→殺人既遂。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判準句(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刺了數刀才推河」「心臟先天偏右」「竹筏因重心不穩翻覆」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段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三說並列若沒有最後的表態理由句,只是抄目錄。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錯誤論三兄弟快篩表(錯在哪/典型例/法律效果三行)
  • 默寫得分點清單中至少八成的項目
  • 口述概括故意三說各一句,並說出實務結論的條文錨點(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300 字內擬答,並過自我檢核的辨識層與對應論證層全項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 未過怎麼辦:標籤貼錯回 b8 與 b11;三說寫不齊回 b16 的 A 型;介入型語言切換不了回 b16 的 B 型;嫁接題慌回 b19

本閘門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108 年

刑法第 276 條修正,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的加重規定。

影響:現行條文只有一種過失致死,沒有業務過失的加重類型。

舊題要重解:舊題出現「業務過失致死」的選項或擬答時,以現行條文重解,不要沿用舊分類。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第 2 項是實務處理概括故意案型的條文錨點—「死亡不違背甲殺人之本意」就是化用本項語彙。

刑法第 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未遂+過失說的過失端、打擊錯誤對實際被害人的過失端,都落在這一條。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本考點最常見的事實皮。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重大偏離時「結果另論過失」的落點。

刑法第 247 條(侵害屍體罪) 概括故意案型第二行為(把還活著的人當屍體丟)常拿本罪設誘。本罪保護的是社會對屍體的敬虔感情(社會法益),不是被害人的生命法益。

刑法第 19 條(責任能力) 第 3 項=原因自由行為的實定法依據,是本考點的嫁接常客。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共犯場景裡,偏離的歷程要對每個共同正犯個別檢驗歸責。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節錄) 縱火皮的條文:燒錯門牌=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縱火故意。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6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本考點為次要考點段)、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25 分,本考點為次要考點段)

條文來源: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逐字引用。

命題事實來源:歷屆試題題幹、選項與考選部公布答案。

實務立場來源: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由各題公布答案反推歸納,不引字號。

申論段的位置、劑量與得分點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三張標籤到手了,現在才輪到收標籤的架子。下一站是錯誤論的分揀站:剛才那三種錯有一個共同點,都是看錯了外面的世界;但還有一種錯完全不同:世界看得清清楚楚,是他對法律下了錯的結論。這兩種錯不在同一層處理,出口也不在同一個地方。順序刻意這樣排:先讓你有三個真實的案子可以掛,再給分類法;反過來讀,你會在第一頁就闔上書。

上一個考點

打擊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