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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歷程錯誤
過程走岔,故意還算不算,重大偏離才推翻既遂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先分邊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劇本走樣到什麼程度,才推翻故意既遂?
沒這道門檻,刑法會壞在兩頭:往鬆,一句「他是溺死的,不是被我刺死的」就拆掉既遂;往緊,中間插進什麼都算他的故意。
所以刑法只問一件事:這落差,大到需要推翻故意既遂嗎?
判斷路徑
對象有沒有搞錯:認錯人?打偏了?
偏離重大嗎?
有沒有兩個行為(誤認已死後又處置)?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兩邊在分配「劇本走樣」的風險:門檻壓低,啟動殺人流程的人得吞下走岔後的既遂;門檻抬高,他只為動手當下的主觀範圍負責。
眼歪 → 手歪 → 路歪 → 兩段式
認錯人、打偏、過程走岔、誤認已死再處置。
動筆: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先自己寫
甲舉槍射擊仇人乙,想像乙心臟中彈立即死亡;乙心臟先天偏右,未立即死亡,死於失血過多無人救援。甲對乙成立何罪?
限三句:預想/實際歷程、判準、結論。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問眼中的目標是誰,排除客體錯誤
- 數行為個數:這是單行為偏離,不是兩行為概括故意型
- 判準句有寫出來,結論是非重大偏離、殺人既遂—不是過失致死
你剛拿下什麼 你能認出「對象沒錯、過程走岔」,用重大偏離的判準接到既遂或未遂+過失。
接著讀 →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同一段事實常改用風險實現、介入異常性來問。
錯誤論三兄弟:怎麼認出來
這張表在比:只比「錯在哪」這一件事,法律效果看 b9
| 客體錯誤 | 打擊錯誤 | 因果歷程錯誤 | |
|---|---|---|---|
| 錯在哪 | 眼歪:認錯對象 | 手歪:行為失準 | 對象沒錯、結果也發生,過程走岔 |
| 典型例 | 把長相酷似 A 的 B 當成 A 殺了 | 瞄 A 開槍,子彈打中身旁的 B | 想讓 A 溺斃,A 卻先撞石而死 |
| 題幹長相 | 「認為該人係仇人乙,殊不知該人乃路人丙」 | 「不料子彈射中 A 身旁的 B」 | 「認為 A 已死,乃將 A 推入河中」 |
同三兄弟:法律效果
這張表在比:只比「法律效果」這一件事;辨識訊號看 b8
| 類型(成立前提) | 法律效果 |
|---|---|
| 等價客體錯誤(人→人) | 不阻卻故意=故意既遂 |
| 不等價客體錯誤(人→物) | 阻卻故意;就所欲客體論未遂、實際客體論過失 |
| 打擊錯誤 | 對目標未遂+對實際被害人過失,想像競合 |
| 因果歷程錯誤・非重大偏離(實際歷程仍在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範圍內,且不足以改變行為的法律評價) | 不阻卻故意=故意既遂 |
| 因果歷程錯誤・重大偏離 | 故意只涵蓋到未遂,實際結果另論過失 |
| 概括故意案型(誤認已死→再處置才真正致死),題幹指定依實務見解時 | 兩行為整體評價=殺人既遂:死亡結果不違背殺人本意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三標籤互貼
把等價客體錯誤標成打擊錯誤或因果歷程錯誤,或倒過來貼。實例: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的 (C)(D)、102 年律師一試第 6 題的 (A)(C)(D)、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的 (A)。
解毒劑 回判斷路徑第一步:先問「他眼中的目標是誰」,眼歪手歪分清楚。
罪名分流
概括故意案型給你殺人未遂/過失致死/傷害致死/遺棄屍體四個錯誤出口。實例: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的 (A)(C)(D)、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的 (A)(B)(C)、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的 (C)。
解毒劑 題幹掛「依實務見解」=一路通到殺人既遂。
學說實務對立
用學說結論(未遂+過失)誘你背骨實務立場。實例: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的 (A),正是學說對第一行為的結論。
解毒劑 看清問句的立場指令:問實務答實務,你的學說偏好留給二試。
跨考點嫁接
錯誤論只是門面,真考點在隔壁章。實例: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原因自由行為+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的 (D)(侵害屍體罪保護法益)。
解毒劑 先解嫁接考點再回錯誤論,別被門面騙走全部注意力。
真題解剖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甲欲殺 A,以刀刺其心臟數刀後認為 A 已死,乃將 A 推入河中企圖滅屍,詎知 A 未死,但因不善游泳,最後仍遭滅頂身亡。甲殺 A 數刀之行為與 A 之死亡間,依實務見解,甲觸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兩段式結構看清楚:第一行為(刺心臟)沒殺死,第二行為(推河滅屍)才殺死—行為人以為劇本第一幕就演完,死亡卻遲到一幕,這是概括故意的原型。
- 整體評價兩個行為,死亡結果不違背行為人殺人之本意,成立殺人既遂(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的語彙)。
- (A) 是學說未遂+過失說對第一行為的結論;題幹明白掛「依實務見解」,選它=答錯層次。
- (C)(D) 是把第二行為單獨切出來評價的碎片答案;(D) 更是拼裝出來的罪名—過失沒有傷害致死的加重結果構造。
- 同型變體: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棄置水圳溺斃)把理由直接寫進答案選項—A 之死亡不違背甲殺人之本意,應負故意殺人既遂之責。
秒殺 「誤認已死+再處置+依實務見解」三元素到齊=選既遂。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打擊錯誤對照組)
甲欲殺鄰居 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 A 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 A 身旁的 B,致其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甲眼中的目標是 A,沒認錯人,(C) 的等價客體錯誤不成立;是子彈飛偏打中 B—手歪=打擊錯誤。
- (B) 偷換概念:因果歷程錯誤的前提是同一對象、過程走岔;這裡連被害人都換人了,不是歷程問題。
- 效果:對 A 是殺人未遂(已開槍=已著手,(A) 錯);對 B 是過失致死,(D) 對。
秒殺 「射中身旁的 B」=手歪→打擊錯誤;「把 B 看成 A」=眼歪→客體錯誤。一字之差,兩個世界。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錯誤論全家福)
關於故意與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錯:眼前之人認錯=客體錯誤(眼歪),不是打擊錯誤;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對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 (B) 對:事前故意陷阱—撞死乙時甲還在開車前往的階段,尚未著手殺人,行為時欠缺殺人故意(故意必須與行為同時存在),事後的高興不能回溯補故意,僅成立過失致死。
- (C) 錯:打擊錯誤處理的是構成要件故意層次(對實際被害客體無故意),不是罪責層次的阻卻或減免—概念放錯樓層。
- (D) 錯:心臟偏右、失血緩死=單行為的因果歷程偏離,死法細節不同仍在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範圍內,屬非重大偏離,成立殺人既遂。
秒殺 這題一次驗收整張快篩表:(A) 考眼歪手歪之分、(B) 考故意的時點、(C) 考錯誤的體系位置、(D) 考偏離重大性。錯哪個就回哪一格重讀。
秒殺法
眼歪(等價)照樣既遂;手歪拆兩罪;岔路不大照樣既遂;「誤認已死+再處置+依實務見解」三元素到齊=選既遂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概括故意案型:學說結論與官方答案正面相反
同一組事實(誤認已死→棄屍→才真正致死),學說多數的未遂+過失說把它拆成殺人未遂加過失致死,歷屆公布答案卻站在整體評價的殺人既遂,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把學說結論(殺人未遂)擺成錯誤選項,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更把理由句寫進正確選項。
考場怎麼辦 一試看立場指令:題幹寫「依實務見解」就交既遂,學說偏好留到二試展開;二試把兩說並列再表態,只抄一說等於把給分核心讓掉。
實務立場沒有字號可引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上面的實務立場是從各題公布答案反推出來的歸納。
考場怎麼辦 寫申論時用「實務見解」「整體評價論」帶過,不要憑記憶掰一個字號,引錯字號的扣分比不引更重。
應試策略
- 一試的主流面孔是辨識題:給小案例問這是哪一種錯誤、效果為何,本質是貼標籤+接效果兩步,先貼對標籤再談效果,順序顛倒必錯。
- 看到「依實務見解」四個字先把學說結論從選項裡劃掉;看到「依通說/學說」才輪到未遂+過失說上場。
- 遇到組合題(責任能力、原因自由行為、侵害屍體罪疊在錯誤論上),先解嫁接的那一層再回來貼標籤。
- 二試不會出「請論述因果歷程錯誤」,它是殺人罪大題裡的一段;寫完那段要回到全題的罪名整理,別在偏離論證裡自嗨到忘記收尾。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單獨命題,它坐在殺人罪大題的「誤認已死再處置」段落,或因果關係/客觀歸責論證的中繼站。
別讓錯誤論吃掉主考點的時間,它常常只是收尾段,主戰場在隔壁(例如犯意升高與共謀共同正犯)。
拆解模板
兩行為概括故意型:題幹出現「誤認已死後又做了處置」
- 分段:切出第一行為(殺/傷)與第二行為(誤認已死後的棄置/滅屍),指出死亡實際由哪個行為造成。這一刀切下去,全段骨架就立起來了。
- 命名:實際歷程(第二行為致死)與預想歷程(第一行為致死)偏離=因果歷程錯誤之概括故意案型。
- 三說展開(給分核心):實務/概括故意說=兩行為整體評價,死亡不違背殺人本意(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故意殺人既遂;學說多數未遂+過失說=兩行為分開評價,第一行為殺人未遂、第二行為過失致死,數罪處理;因果歷程錯誤處理說=問偏離是否重大,誤認已死而棄屍致死依一般經驗並非異常,屬非重大偏離,不阻卻故意,仍為既遂。
- 表態+涵攝:選一說並給一句本案理由,例如滅屍為殺人計畫之延伸、歷程偏離未逸脫生活經驗。
- 第二行為收尾:誤把活人當屍體丟,侵害屍體罪(刑法第 247 條)因客體(屍體)不存在而不成立既遂,至多屬不能未遂之討論;若採未遂+過失說,第二行為另論過失致死。
介入因素偏離型:第三人、被害人或自然事件插進因果鏈
- 條件因果先肯定(無推河行為即無其後一切)。
- 客觀歸責:行為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溺水);介入事件(他人救助失敗、竹筏翻覆)是否異常?救助行為因初始風險而起、翻覆屬救助過程的合理風險,風險實現,歸責肯定。
- 主觀面補刀:實際歷程(救起後翻覆溺斃)與預想(直接溺斃)之偏離仍在一般生活經驗內,非重大偏離,不阻卻故意。
- 結論:故意殺人既遂。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切出兩條歷程(預想 vs 實際),並命名為因果歷程錯誤
- 寫出重大偏離的判準: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不足以改變行為的法律評價
- 概括故意案型三說並列(實務既遂/未遂+過失/偏離重大性處理)
- 表態並給一句本案理由,不是只報學說名字
- 第二行為的罪名收尾:侵害屍體罪為何不成立
- 介入型改用客觀歸責語言(風險實現、介入因素異常性)
- 共犯場景:對每位共同正犯個別檢驗偏離歷程的歸責與預見可能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辨識軸(錯誤論內互貼,一試最愛)
- 客體錯誤(等價/不等價)─ 打擊錯誤 ─ 因果歷程錯誤
- 一題四個選項各貼一張標籤(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的全家福型)
歷程軸(與因果理論一體兩面)
-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 介入因素(第三人救助/被害人自行為/自然事件)
- 同一組事實可以用「偏離重大性」問,也可以用「風險實現」問(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的竹筏段)
時點軸(結果何時發生)
- 概括故意(結果遲到)─ 構成要件提前實現(結果早到)─ 事前故意(故意遲到,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的 (B))
- 三個時間病症,核心都是「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嫁接軸(跨章組合)
- 原因自由行為+責任能力(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酒醉縱火燒錯宅,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
- 侵害屍體罪(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把活人當屍體處置)
- 共同正犯(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三人一起誤認已死)
命題創新發生在軸的組合,不是新考點,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一題就疊了客體錯誤×因果歷程×原因自由行為×責任能力。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層一層拆,每層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行為人預想之歷程為 X、實際歷程為 Y;Y 仍在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範圍、未改變行為之法律評價,屬非重大偏離,不阻卻故意。
刀刺推河皮(兩行為概括故意)
甲刺 A 心臟數刀誤認已死,推河滅屍,A 實遭溺斃。
分段→命名→三說→依實務見解為殺人既遂。
心臟偏右皮(單行為偏離)
甲開槍射乙,預想立即死亡;乙因心臟偏右未立即死,終死於失血無人救援。
單行為、死法細節偏離、非重大偏離→殺人既遂。
勒昏投河撞石皮(雙重錯誤疊加)
職業殺手甲誤將酷似 A 之 B 勒昏,投河時 B 撞水中尖石而死。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預想溺斃/實際撞石為非重大偏離→兩層錯誤各自處理,結論均不阻卻故意→殺人既遂。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判準句(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刺了數刀才推河」「心臟先天偏右」「竹筏因重心不穩翻覆」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段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三說並列若沒有最後的表態理由句,只是抄目錄。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錯誤論三兄弟快篩表(錯在哪/典型例/法律效果三行)
- 默寫得分點清單中至少八成的項目
- 口述概括故意三說各一句,並說出實務結論的條文錨點(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300 字內擬答,並過自我檢核的辨識層與對應論證層全項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 未過怎麼辦:標籤貼錯回 b8 與 b11;三說寫不齊回 b16 的 A 型;介入型語言切換不了回 b16 的 B 型;嫁接題慌回 b19
本閘門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刑法第 276 條修正,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的加重規定。
影響:現行條文只有一種過失致死,沒有業務過失的加重類型。
舊題要重解:舊題出現「業務過失致死」的選項或擬答時,以現行條文重解,不要沿用舊分類。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第 2 項是實務處理概括故意案型的條文錨點—「死亡不違背甲殺人之本意」就是化用本項語彙。
刑法第 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未遂+過失說的過失端、打擊錯誤對實際被害人的過失端,都落在這一條。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本考點最常見的事實皮。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重大偏離時「結果另論過失」的落點。
刑法第 247 條(侵害屍體罪) 概括故意案型第二行為(把還活著的人當屍體丟)常拿本罪設誘。本罪保護的是社會對屍體的敬虔感情(社會法益),不是被害人的生命法益。
刑法第 19 條(責任能力) 第 3 項=原因自由行為的實定法依據,是本考點的嫁接常客。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共犯場景裡,偏離的歷程要對每個共同正犯個別檢驗歸責。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節錄) 縱火皮的條文:燒錯門牌=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縱火故意。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6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本考點為次要考點段)、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25 分,本考點為次要考點段)
條文來源: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逐字引用。
命題事實來源:歷屆試題題幹、選項與考選部公布答案。
實務立場來源: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由各題公布答案反推歸納,不引字號。
申論段的位置、劑量與得分點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上一個考點
打擊錯誤下一個考點
構成要件錯誤與包攝錯誤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白話 第 2 項是這個考點的天花板:主觀已預見且不違背本意,就跨進故意,改論殺人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白話 歸責被否定後回頭檢過失時的落腳條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刑法第 247 條(侵害屍體罪)
白話 概括故意案型第二行為(把還活著的人當屍體丟)常拿本罪設誘。本罪保護的是社會對屍體的敬虔感情(社會法益),不是被害人的生命法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9 條(責任能力)
白話 第 3 項=原因自由行為的實定法依據,是本考點的嫁接常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節錄)
白話 縱火皮的條文:燒錯門牌=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縱火故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