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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犯罪之加重(假借職務)
加重規定不是罪名:先有底罪、再過但書,最後才問假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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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公務」兩字不等於但書:利用權勢性交罪的監督關係雖含公務,卻不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仍可加重(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把「假借」講定了:權力、機會或方法有其一即足,不限於合法執行職務,但不能只憑公務員身分。
沒有這一條會怎樣
公務員用國家給的權力、機會與工具犯罪,成功率更高,被害人更難閃躲;只按普通刑度算,等於權力被拿去當犯罪工具卻不必多付代價。刑法§134 補的是這個洞:對於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因此它永遠寄生在別的罪上,底罪不成立就沒有東西可放大;底罪本身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者,依但書也不再疊。
它不創造罪名,只把已經成立的罪放大。
三個開關,依序開
手上有沒有一個成立的故意犯罪?
底罪自己有沒有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
他假借的是權力、機會,還是方法?
「假借」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假借」要認得多寬
條文只寫「假借」兩個字,這兩端決定風險由誰承擔:被害人吃下權力落差,還是公務員被身分本身綁著加重。
寫一次再往下
先自己寫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警員值勤時持配槍,朝妻子娘家開槍脅迫妻子離婚。他成立什麼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公布答案=成立強制罪,並依刑法§134 加重其刑。只選「甲成立強制罪」,就是中了漏掉加重的誘答。
- 我有先確定底罪(強制罪)成立,才談加重嗎?
- 我有問配槍為什麼在他手上—是值勤才配發的職務上方法嗎?
- 我的結論句把加重寫出來了嗎?只寫「成立強制罪」就漏了。
兩句話就好:先寫底罪,再寫要不要加重。
接著讀 → 利用權勢性交罪(刑法§228)、它的監督關係含公務,卻不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正好是但書那一關的反面教材。
刑法§134 是加重規定不是罪名,寄生在一個成立的故意底罪上
三個開關依序是:底罪成立、但書過濾、假借認定
這一題到底要不要疊刑法§134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最後要不要疊刑法§134
- 利用權勢性交罪:監督關係含公務,但不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不落但書(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 剝奪行動自由:警員持偽造公文書騙取拘票拘提無辜者,假借的是職務上的方法(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 強制罪:值勤持配槍朝人開槍脅迫(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
- 公務侵占(刑法§336 第 1 項):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落入但書,只論該罪(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 底罪根本不成立:沒有東西可放大(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 過失犯:條文以故意犯為限
- 瀆職罪章內各罪:條文以「本章以外」為限
四種騙法
例外遺漏
選項只寫「成立強制罪」,把加重那半句拿掉
解毒劑 事實裡出現值勤、配槍、職務工具,結論就要帶到刑法§134(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
民刑界線設誘
把民事糾葛包裝成剋扣、圖利、詐欺讓你挑一個
解毒劑 先殺底罪:剋扣以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為限,圖利以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且明知違背法令為限(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拆罪疊加
把公務侵占拆成竊盜/詐欺/背信,再各自掛上刑法§134 加重
解毒劑 先問底罪條文自己有沒有為公務員身分另定刑;有就走但書,不疊(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但書誤用
看到罪狀裡有「公務」兩字就往但書套
解毒劑 但書問的是這條罪有沒有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不是罪狀文字裡有沒有出現公務(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四條鄰罪各自的限定詞
| 條文 | 關鍵限定 | 與刑法§134 的關係 | 出處 |
|---|---|---|---|
| 刑法§336 第 1 項 公務侵占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 | 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落入但書,只論該罪 |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
| 刑法§228 第 1 項 利用權勢性交 | 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皆可,不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 | 不落但書,仍可加重 |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
| 刑法§131 圖利 | 以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為限,且明知違背法令 | 位在瀆職罪章內,不在「本章以外」的射程 |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誘答) |
| 刑法§129 第 2 項 剋扣 | 以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為限 | 位在瀆職罪章內,不在「本章以外」的射程 |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誘答) |
唯一以本考點為主考點的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這一題的正解與誘答都圍繞「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怎麼認定。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權力、機會或方法,滿足其一即足(正解)
不限於合法執行職務
不能只憑公務員身分,客觀上須有可資假借之情狀
同一題中,執勤爭執中舉槍殺人的情境,官方未採「殺人罪+加重」為正確選項。
是
同樣是值勤配槍,兩題落點不同
兩題都出自民國 102 年,事實同樣有值勤與配槍,公布答案的落點卻不同。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
值勤持配槍朝妻子娘家開槍脅迫離婚,公布答案是強制罪並依刑法§134 加重其刑。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執勤爭執中舉槍殺人:官方未採「殺人罪+加重」為正確選項。
一試怎麼站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是依歷屆落點做的應試取捨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題目在問「假借」的要件怎麼寫(敘述型選項)時,跟著官方三句走最穩:有其一即足、不限於合法執行職務、不能只憑身分。
題目丟一段事實、底罪又是重罪時,先把有條文可依的兩關算清楚:底罪成立與否、但書擋不擋:再處理職務關聯的認定。
一句話
先問底罪成不成立,再問底罪自己有沒有為公務員身分另定刑;兩關都過,才輪到問「假借」。
申論怎麼準備
在收錄的民國 101 至 113 年題目裡,這個考點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申論題沒有出現過。
把時間放在辨識三步與但書判斷;申論模板留給有申論出處的考點。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先有一個成立的故意犯罪,而且該罪不在瀆職罪章內,才談加重;但底罪本身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 公務上持有之物的侵占,條文自己就把刑度另定,是但書「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的代表罪名。
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 監督關係包含公務,但不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所以不落但書。
這一站的題目出處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刑法)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刑法)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刑法)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綜合法學一・刑法)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刑法)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刑法)
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現行版;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先有一個成立的故意犯罪,而且該罪不在瀆職罪章內,才談加重;但底罪本身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公務上持有之物的侵占,條文自己就把刑度另定,是但書「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的代表罪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
白話 監督關係包含公務,但不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所以不落但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