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6/10 站
核心 選擇題考過 7 次・申論考過 1 次

刑法公務員概念

三問決定瀆職罪章開不開門:看授權,不看招牌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9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別看在哪上班,看這三種字

往「是公務員」想
依法令服務於機關 受機關依法委託 依政府採購法承辦採購 有法定職務權限
往「不是」想
私立 民間委託或補助 機械性勞務 醫療行為
煙霧彈(不是判準)
約聘僱用 選舉產生 政治任命

受僱於民間不等於出局:受機關依法委託發救濟金的行員仍是委託公務員。

沒有它會怎樣

公務員不是頭銜,是總開關:開了,收錢叫收賄、亂發錢叫圖利;不開,只能退回背信、侵占、詐欺收尾。

按招牌算會漏:受託發救濟金的行員亂發公款只算背信。按人在機關裡算會濫:約聘工友也得背重罪。刑法§10 II 只問法令有沒有把公共事務連同職務權限交給他。

判斷路徑

誰派的?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或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委託型的委託人以這些機關為限。

做什麼事?

公共事務。機械性勞務、單純私經濟活動不算;委託型另要求事務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法令給他職務權限了嗎?

任一問斷掉,公務員不成立,瀆職罪章不開門。

門沒開,接哪一條?

不是無罪:退回背信、侵占、詐欺。

兩邊在分配什麼

認太寬
替公部門做過事就可能背瀆職重罪,跑腿的私人全體風險上升。
認太窄
公款一外包就沒人管:受託發錢的人亂發,只能用背信收尾。

不看招牌也不看任用方式,只問法令有沒有交付職務權限,重罪跟著權力走。

動筆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節錄)

甲為民營銀行行員,受某鄉鄉公所委託辦理災害救濟金發放。他是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引款次、逐一涵攝要件下結論。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寫出款次與型(刑法§10 II 第 2 款・委託公務員),不是只寫「他是公務員」
  • 三要件都對到本案事實:鄉公所=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救濟金發放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 我沒把「他在民營銀行上班」當否定理由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瀆職罪章的總開關:三問一跑,就知道該開瀆職的門,還是退回普通罪名。

接著讀 → 圖利罪違背職務收賄 圖利罪的對象,條文明文寫的是「自己或其他私人」,除這些人外算不算,就是下一關勝負手。

考過的人物,全部站好隊

這張表在比:這個人是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結論欄依考選部公布答案(96 年那筆為申論題)

主體是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考題
市議會秘書是・身分公務員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立法委員是・身分公務員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水庫抽水站技工(負責水閘門管控)102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公營事業承辦、監辦採購之人員是・授權公務員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受鄉公所委託發放救濟金之民營銀行行員是・委託公務員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
國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或補助執行研究並參與採購)不是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法院約聘工友不是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市政府約聘路邊停車收費員不是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便利商店店長(受國稅局委託代收稅款)不是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公立醫院醫師(從事醫療行為)不是・非身分公務員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私立中學命題委員不是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
農會總幹事不是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三問各自的兩端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一問過不過

過關的長相斷在這一問的長相
① 誰派的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或依法委託(鄉公所委託發放救濟金)私人聘任(私立中學命題委員)、民間委託或補助(國立大學教授)、委託人不是國家機關(農會、便利商店)
② 做什麼事公共事務:救濟金發放、水閘門洩洪與通報、採購之承辦與監辦機械性、例行性勞務或單純私經濟活動:工友雜務、路邊停車收費、代收稅款、醫療行為
③ 有無法定職務權限法令把這個職務交到他手上;不問任用方式是考試、選舉、約聘或政治任命,也不問久暫法令根本沒給他這個職務,人在機關裡、職級是技工或約聘,都不能補上這一格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T1 假公務員配真罪名

主體其實是私人,選項卻擺滿瀆職罪名誘你入座:私立中學命題委員收賄洩題,選項給刑法§122/§132/§137(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農會總幹事違法放貸,選項給公務侵占(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解毒劑 先跑三問再看罪名:主體不過關,瀆職選項全是廢棋。

T2 真機關假身分

主體真的在機關裡、或真的替機關做事,但欠缺法定職務權限,或委託鏈的源頭不對:法院約聘工友、約聘停車收費員、代收稅款的店長(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受民間委託的國立大學教授(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解毒劑 盯緊第③問:法令有沒有給他職務?純機械性勞務就是沒有。

T3 罪名接駁錯誤

主體定性對了,接的罪名錯:農會總幹事違規放貸=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任務,誘答卻擺詐欺/公務侵占/業務侵占(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解毒劑 沒詐術→非詐欺;沒把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據為己有→非侵占;非公務員→公務侵占直接出局。

T4 定義群夾帶與要件細節

用刑法§10 的其他項或罪名細節混考:撫觸外陰是不是性交、重傷含不含「難治」、投保資料表是不是公文書(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刑法§130 有沒有過失犯(102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解毒劑 回條文關鍵字:性交要「進入」或「接合」;重傷寫的是「重大不治或難治」,不限於不治;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三題主考點,逐項解剖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

甲受聘擔任某私立中學入學考試命題委員,收受某家長 A 所致贈之紅包 10 萬元後,竟將該年度入學考試之試題卷交付 A。A 之子 B,在難度頗高且競爭激烈下,遂因此順利錄取。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收賄而洩題,應成立刑法第122 條第2 項之受賄進而違背職務罪
(B) 甲交付應秘密之教育文書,須負刑法第132 條所規定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刑責
(C) 甲以非法之方法,使公開舉行之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繩以刑法第137 條妨害考試罪之刑責
✓ (D) 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瀆職罪章所規定之罪名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三問一秒斷案:私立中學聘的命題委員—①誰派的?私人。主體不是公務員,(A)(B) 的瀆職罪直接熄燈。
  • (C) 是本題最毒的一枝:刑法§137 的主體確實不限公務員,看似繞過了身分問題—但條文開頭就是「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私立中學入學考試不是依考試法舉行的國家考試,客體不該當。

秒殺 看到「私立」二字,瀆職罪章先全部劃掉,再檢查殘存選項的隱藏要件。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下列何者屬純正身分犯,行為人應依公務員之身分論罪?

✓ (A) 市議會之秘書,虛報加班,詐領加班費
(B) 法院約聘之工友,扮演司法黃牛,向當事人詐取財物
(C) 市政府約聘之路邊停車收費員,見其好友之汽車停放於停車格,故意不予開單收費
(D) 便利商店之店長,將國稅局委託代收之稅款侵占入己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市議會秘書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就其職務相關之不法應依公務員身分論罪。
  • (B)(C) 同樣是「約聘」,工友與收費員做的是機械性、例行性勞務,欠缺法定職務權限—約聘與否不是重點,做什麼事才是。
  • (D) 便利商店店長是私人,受託代收稅款屬機械性事務,非「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不成立委託公務員。

秒殺 四個選項就是站隊表的縮影—「在哪裡上班」全是煙霧,只問三問。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有關公務員之解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立大學教授接受民間委託或補助執行研究計畫,並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就所參與之採購事務,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B)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為「授權公務員」
(C) 委託公務員,必須以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為其要件
(D) 身分公務員,不限制其任用方式係出於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或其任用身分及時間久暫,凡有法令依據而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均屬之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錯誤敘述):殺點在「民間委託」四個字—委託公務員的第一要件是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委託;民間出錢的研究計畫,就算內容涉及採購,委託鏈的源頭就不對。
  • (B)(C)(D) 敘述正確:分別是授權公務員(法令依據=政府採購法)、委託公務員要件的完整版,以及身分公務員不問任用方式與久暫的實務立場。

秒殺 選項再長,都先掃「誰委託」—來源是民間,直接選。

次考點速解區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農會總幹事違規放貸)

農會總幹事違規放貸巨額款項,問應成立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背信)

  • 農會不是國家機關,第①問就斷→公務侵占出局。
  • 核貸的人就是他自己,沒有「使人陷於錯誤」的詐術→詐欺出局;貸款是把錢放出去,不是把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據為己有→業務侵占出局。
  • 為農會處理放貸事務、違背審核任務、致農會受損=刑法§342 背信。這是 T1 與 T3 雙型合體的教科書題。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翡翠水庫技工關閘睡覺、車輛泡水)

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D(該選項為錯誤敘述)

  • (A) 技工具刑法§10 II 的公務員身分:別被「技工」的職級騙了,他有水閘門管控、洩洪與通報的法定職務權限。
  • (D) 說刑法§130 兼括處罰故意犯與過失犯—條文沒有處罰過失的明文,而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以本罪只罰故意。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刑法§10 定義群四連發)

一題同時考公文書、重傷、性交與公務員四個定義。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敘述正確。
  • 其餘三肢皆錯:撫觸外陰未「進入」不是性交;重傷寫的是「重大不治或難治」,不限於不治;公立醫院醫師從事醫療行為,不是身分公務員。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立委關說收性招待)

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該選項為錯誤敘述)

  • 立法委員=身分公務員;性招待屬不正利益;與關說之間有對價關係—這三點敘述都對。
  • 殺點在 (C):依實務見解,利用身分之實質影響力關說,仍該當賄賂罪的「職務上之行為」,說不該當才是錯的。這裡就是這個考點與「違背職務收賄」的交會處。

秒殺法

看到「私立」「民間委託」「民間補助」:委託鏈源頭不對,瀆職罪章先全部劃掉。;看到「約聘」「技工」「選舉產生」:這些是煙霧,不是判準,回頭問他做什麼事、法令給他什麼職務。;選項再長,先掃「誰委託」三個字,再讀後面的形容詞。

這一站的應試站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考的不是理論,是「這個人到底是不是」的站隊速度,時間花在人物名單與三問,不要花在學說史。
  • 這個考點常被拿來跟同條的公文書、重傷、性交定義同題夾考,複習時順手把那三個定義的關鍵字一起帶走。
  • 選擇題遇到人物,先站隊再看罪名;主體不過關時,正確答案往往就是那個「不構成瀆職罪章任何罪名」的選項。
  • 申論題把主體定性當入場券寫,不要當主菜,寫超過預算就會擠壓後面真正的配分重心。

申論原題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

甲為某民營銀行行員,受某鄉鄉公所之委託辦理災害救濟金發放事項。甲因見乙家境特別窮困,乃簽報其銀行長官同意,按救濟金標準加倍發給乙;另甲因見丙家境富裕,遂自作主張,僅發給丙救濟金之半數,餘半數則歸還鄉公所。問甲之責任如何?(25 分)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公務員定性是所有瀆職申論題的第一段:只要題目主角碰公款、收好處,這段就是入場券,寫壞了後面整份全塌。設問問「甲之責任如何」=全面論罪題,要逐行為、逐罪名檢驗,並且包含「不成立」的排除論述。

全題預算
22–25 分鐘(25 分題)
主體定性段
150–250 字、4–5 分鐘
兩個行為
各 6–8 分鐘
排除論述
每罪 1–2 句,不單獨成段

主體定性是入場券不是主菜:條文款次+三要件涵攝+一句結論就收,不要在這裡寫學說史。寫超過 5 分鐘=擠壓後面圖利爭點的時間,而那才是本題真正的配分重心。

主體定性開場的五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全面論罪題

題目主角受機關委託處理公款、公物或給付(原題在 b14)

  1. 主體定性:引刑法§10 II 第 2 款,三要件逐一涵攝,(a) 鄉公所=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b) 依法委託;(c) 救濟金發放=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甲為委託公務員。一個要件都不能跳。
  2. 行為一(加倍發給乙):刑法§131 圖利罪,明知違背法令(超出法定標準)+圖其他私人(乙)不法利益+乙實際獲得利益,構成要件逐一勾稽;順手排除侵占(超額支付不是把持有物據為己有)。
  3. 行為二(減半發給丙、差額歸還公所):本題勝負手,刑法§131 明文限圖「自己或其他私人」;差額歸還的是公所,公所是公法人不是私人。爭點要正反並陳,再下結論。
  4. 殘餘罪名檢討:丙如因不知情而受領半數=甲施詐術使人陷於錯誤→檢討刑法§339 詐欺;明知應發給而剋扣→檢討刑法§129 II 抑留剋扣;侵占再排除一次(差額已歸還、未據為己有)。
  5. 收尾:數行為分論,交代競合與結論。

這一段閱卷在找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刑法§10 II 第 2 款三要件逐一涵攝,而不是一句「受託所以是公務員」。
  2. 加倍發給乙→刑法§131 逐要件檢驗(明知違背法令/圖其他私人/因而獲得利益)。
  3. 減半歸還公所→「其他私人」是否涵蓋公法人的爭點展開,正反說並陳後下結論。
  4. 排除論述:侵占(未據為己有)、詐欺(視丙是否陷於錯誤)逐一交代。
  5. 設問對應:問「責任」就逐行為逐罪下明確結論,不要寫成公務員概念論文。

三種掉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身分一句帶過 「甲受託辦理公務所以是公務員」,三要件零涵攝,入場券直接作廢,後面圖利寫得再多都懸空。
圖利公所 把差額歸還公所寫成「圖利公所也是圖利罪」,撞上條文「自己或其他私人」的明文限制,暴露沒讀條文。
只寫成立的罪 跳過侵占、詐欺的排除檢討:閱卷在看你的區辨力,「不成立+理由」與「成立」同樣是給分的地方。
高分卷長這樣 三要件逐一涵攝且每句都有「本案」;爭點正反並陳後有管見;排除論述展現罪名地圖;結論逐行為分開下。

換皮不換骨:三條變形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下游罪名軸(主體成立時,接哪個瀆職罪)

  • 違背職務收賄(刑法§122),收錢辦壞事: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的實質影響力交會點
  •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刑法§132),把應秘密的資料交出去
  •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刑法§130),該做不做+災害結果:102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對照組軸(主體不成立時,退到哪個普通罪)

  • 背信(刑法§342):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任務: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 業務侵占(刑法§336 II)與詐欺取財(刑法§339),罪名接駁型誘答的常備選項

定義群軸(同條夾考)

  • 公文書之定義(刑法§10 III)與性交之定義(刑法§10 V),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一題四定義

出題人視角:這個考點的創新空間不在理論,在人物名單,每隔幾年換一批新的邊界主體(例如受機關委託的民間檢驗機構人員、公立學校兼行政職教師)。皮再新,三問不變。

同一副骨架,穿三件外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誰派的→做什麼事→有無法定職務權限→瀆職門開或關

洩題皮

私立中學命題委員收紅包洩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

第①問斷(私人聘任)→瀆職全滅;刑法§137 也因客體不是「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而出局。對照組:若是依法令辦理國家考試之命題委員洩題,主體與客體兩關全過,罪名地圖整個翻面。

代收款皮

便利商店店長把受託代收的稅款侵占入己(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第①②問斷(私人受託+事務機械性)→退回普通侵占或業務侵占。對照組:公所出納侵占公款=公務上持有,走刑法§336 I。

發錢皮

民營銀行行員受鄉公所委託發放救濟金(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

三問全過(機關委託+公共事務)=委託公務員,亂發錢就進入刑法§131 圖利的世界。對照組:同一個行員發放銀行自辦的公益捐款,委託鏈是私的,怎麼亂發都輪不到瀆職罪章。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三型+三問」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名詞解釋文。規範段(三型要件)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鄉公所是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委託的是救濟金發放這件公共事務」,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要有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離開這一站的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限時無提示重現: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三型公務員的名稱、條文款次與要件,加上判斷三問。
  • 站隊快篩:把 b7 那張表的結論欄遮住,60 秒內全部站隊完畢且全對;錯任何一個就回 b8 看斷在哪一問。
  • 變奏實作:b20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內的主體定性段,並通過 b5 的三條檢核。
  • 誘答免疫:b9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沒過怎麼辦:三型要件缺漏→回 b23 讀條文;站隊錯→回 b8 看斷點;圖利對象寫錯→回 b16 第 3 步;定義群混淆→回 b23 的刑法§10 III 到 V。

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在 我們的批改線上線前,通過本閘門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112年2月8日

刑法§10 II 最後修正公布日。這個考點所引條文均為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115年7月22日)。

影響:現行的三型架構(身分/授權/委託)是歷屆題目共同的判準基礎;讀舊年度考題時,仍以現行條文文字核對要件。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10 II(公務員之定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12年2月8日 第 1 款前段=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所屬機關+法定職務權限);第 1 款後段=授權公務員(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法定職務權限);第 2 款=委託公務員(機關依法委託+事務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刑法§10 III(公文書) 先有公務員,才有公文書—主體定性錯,這一格跟著錯。

刑法§10 IV(重傷) 第 6 款是「重大不治或難治」—誘答愛把它縮成「限於重大不治」。

刑法§10 V(性交) 關鍵字是「進入」與「接合」—撫觸外陰而未進入,不是性交。

刑法§12 II(過失犯之處罰) 條文沒寫罰過失,就只罰故意—刑法§130 的考點就靠這一句。

刑法§121(不違背職務受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7年5月23日 主體是公務員—開關沒開,這條進不來。

刑法§122(違背職務受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7年5月23日 第 3 項罰的是行賄的一方,並設自首減免與偵審中自白得減的但書。

刑法§129(違法徵收與抑留剋扣)|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第 2 項是「該發不發、發得不足」—救濟金減半那一題要檢討的就是它。

刑法§130(廢弛職務釀成災害) 條文沒有處罰過失的明文,配合刑法§12 II,只罰故意。

刑法§131(公務員圖利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7年5月23日 圖利對象明文寫的是「自己或其他私人」—這幾個字就是 96 年司法官二試那題的勝負手。

刑法§132(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第 3 項另設非公務員的處罰,但要「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

刑法§134(公務員犯罪加重) 但書:該罪本身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刑度者,不再重複加重。

刑法§137(妨害考試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主體不限公務員,但客體以「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為限—私立中學入學考試不在射程內。

刑法§335 I(普通侵占)|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要有「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沒有持有關係就不是侵占。

刑法§336(公務公益侵占與業務侵占)|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第 1 項的「公務上持有」要先過主體那一關;私人受託代收,走第 2 項或普通侵占。

刑法§339(普通詐欺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3年6月18日 沒有詐術、沒有人陷於錯誤,就不是詐欺。

刑法§342(背信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3年6月18日 主體不成立公務員時最常見的收尾條文—農會總幹事那題就落在這裡。

來源

選擇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這個考點為該題主考點)

選擇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選擇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選擇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這個考點為該題主考點)

選擇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選擇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這個考點為該題主考點)

選擇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申論題: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這個考點為該題主考點)

條文:逐字引自刑法現行版條文資料庫快取(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115年7月22日)。

題目與答案:語料收錄至民國113年;選擇題的判分依據為考選部公布答案。

實務見解: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這個考點未引用任何裁判字號;表中的實務立場均由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屬歸納,不是官方理由書。

給分面聲明:這個考點所有得分點配置、高低分分水嶺與時間劑量均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上一節的結論,就是下一節的第一道門檻:先過了那一關,才有資格談後面這件事。順序反過來讀會很吃力,接著讀卻幾乎不用重新起步。更重要的是,主體那一步判錯,這一節的每個判斷都會跟著錯,而且錯得很安靜,你不會發現。

上一個考點

刑法效力範圍

下一個考點

公文書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