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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戶籍遷進來人沒住:投完票就既遂,當選與否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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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考要件、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考實務立場。它守的是選舉制度本身:一個選區的票,原則上該由真正住在那裡的人投;人沒住進去、只把戶籍遷進來投下那一票,選舉的正確性當下就被弄髒了,所以法律不等到開票結果被改變才處理。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四個問題問完就有答案
戶籍遷進去了,人有住進去嗎?
遷的那一刻,是為了讓特定候選人當選嗎?
票投下去了嗎?
這是實務曾經放行的案型嗎?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真正被分配的是「判斷錯了誰承擔」:起跑線提前,成本落在遷戶籍的人身上;實務在至親案型用可罰違法性的層次退回了一部分(b8)。
遷即著手、投即既遂、當選不算
三個動作照時間排:遷戶籍 → 投票 → 開票,刑法只管前兩格。
先寫,再看答案
先自己寫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關於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須產生投票不正確的結果;(B) 本罪除了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外,取得投票權後的投票行為也屬必要;(C) 行為人主觀上要有讓特定人當選的意圖;(D) 依實務見解,行為人為遷籍之行為,已屬著手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A;第 2 項只寫了行為—虛偽遷籍、取得投票權、為投票;末句的『亦同』借的是第 1 項的刑度,不是第 1 項的結果要件。
- 我有沒有把第 1 項的『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搬進第 2 項?
- 我畫的既遂線是落在『投完票』,還是不小心落在『候選人當選』?
- 我記不記得實務把著手拉到『遷籍』這個動作?
你剛拿下什麼 主觀雙層(虛偽遷籍的故意+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的意圖)配客觀三步(遷籍→取得投票權→投票);既遂線在投完票,不在當選,也不在結果被改變;至親案型實務另有出路(b8)
接著讀 → 著手實行、「遷籍就算著手」是著手時點被往前拉的活例,下一站看各家學說怎麼吵這條線。
會不會依本罪處罰:四種情形實測
這張表在比:整張表只問一件事:這個人會不會依刑法§146 第 2 項被處罰?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
| — | 當選與否不是要件(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選項 D 為錯誤敘述) 遷籍時就是要讓好友當選,票投了,好友落選 會,而且是既遂 | |
| — | 遷籍已屬著手,刑法§146 第 3 項罰未遂 遷籍時就有那個意圖,投票日前被查獲、還沒投票 會,未遂 | |
| — | 意圖必須在虛偽遷籍取得投票權之時就存在,事後起意拼不起來(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選項 A 為錯誤敘述) 為小孩學區而遷籍、未實際居住,1 年後恰逢熟人參選才投票支持 不會 | |
| — | 構成要件形式上全部該當,實務認屬特別親屬間人倫關係可理解,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答案 B) 為使父親當選而虛偽遷籍投票 依實務不依本罪處罰 |
妹婿這種姻親是否同樣獲得寬貸,那題沒有正面回答;它只否定了「類推刑法§167 減刑」這條路。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要件辨識)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關於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錯誤敘述(=應選);第 1 項明文寫著『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第 2 項卻只寫了行為:遷籍、取得投票權、為投票。虛偽遷籍者投下的那一票本身就已經污染選舉的正確性,不必等到選舉結果被改變。
- (B);正確敘述;條文寫的是「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投票是構成要件行為的最後一步,光遷籍還不既遂。
- (C);正確敘述;條文明文「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是主觀的不法意圖。
- (D);正確敘述;實務認為行為人為遷籍之行為已屬著手。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實務見解)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有關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投票罪之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錯誤敘述;遷籍當時的目的是學區,不是要讓誰當選。『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必須在虛偽遷籍取得投票權之時就存在,一年後恰逢熟人參選才投票,是事後起意。
- (B);正確敘述(=應選);為使父親當選而虛偽遷籍投票,實務認屬特別親屬間人倫關係可理解,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不依本罪處罰。這是本罪最特別的一塊:構成要件形式上全部該當,實務卻在違法性、可罰性的層次放行。
- (C);錯誤敘述;刑法§167 明文只管「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也就是藏匿人犯與湮滅證據,射程不含妨害投票罪章。至親案型實務走的是 (B) 的不罰路線,不是類推減刑。至於妹婿是否同獲寬貸,這題沒有正面回答。
- (D);錯誤敘述;沒當選不等於未遂。投完票就是既遂,當選與否從頭到尾不是構成要件。
四種騙法
把結果要件搬過來
用第 1 項的結果犯性格說第 2 項『須產生投票不正確的結果』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A)
解毒劑 第 2 項的『亦同』只借刑度,不借結果要件
既未遂錯置
拿『候選人未當選』誘你選未遂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D)
解毒劑 既遂線=投完票;當選是選舉的事,不是構成要件的事
親屬案型走錯出路
同時給你「不罰」和「類推刑法§167 減刑」兩條路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B)(C)
解毒劑 實務走不罰(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不是類推減刑
意圖時點
遷籍時另有正當目的(學區),事後恰好投了票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A)
解毒劑 意圖要在遷籍時就存在,事後起意補不回來
同一章的鄰居,一眼分工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種行為該掛哪一條。
| 條文 | 管的是什麼 | 法定刑 |
|---|---|---|
| 刑法§142 妨害投票自由罪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未遂罰之)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刑法§145 利誘投票罪 |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刑法§146 第 1 項 |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要發生結果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刑法§146 第 2 項 |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不要求結果 | 與第 1 項相同 |
| 刑法§147 | 妨害或擾亂投票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這兩題都不考跨條辨析,但選項隨時可能把鄰居端上來當干擾。
秒殺法
看到選項替第 2 項加上「須發生投票不正確之結果」,就把它當錯誤敘述,第 2 項寫的全是行為,末句『亦同』借的是刑度。
一試怎麼跟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進考場前先把要件表默出來:主觀雙層+客觀三步+兩個不需要(結果、當選),選項再花俏都只是這張表的變裝。
- 碰到親屬案型,先走「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不依本罪處罰」這條路,別滑去類推刑法§167。
- 四個選項常常就是要件表的四個角:意圖時點、違法性寬貸、寬貸的法律構成、既遂線。認出是哪個角,答案就浮出來。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沒有申論的出題紀錄。所以這一站不給你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或高低分對照:沒出過的東西硬寫出來,只會佔掉你本來可以拿分的時間。想在申論裡用到它,去「著手實行」那一站:本罪的『遷籍即著手』正是那裡的素材。
讀舊題前先確認版本
影響:之後未再修正。民國 108 年、110 年那兩題適用的條文,和你現在讀到的是同一版,舊題可以照現行條文直接重解。
刑法第 146 條
影響:章內鄰條,做跨條干擾選項時對照用。
刑法第 147 條
影響:未遂的總則接口。
刑法第 25 條
歷屆出處與這個考點的引用界線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A;問要件辨識)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B;問實務見解)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
這一站沒有引用任何裁判字號: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並未繫於特定裁判,書中所寫的實務立場,是從上面兩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回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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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行賄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