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6/12 站
不作為之共同正犯
兩個都有義務的人講好一起不修,責任要不要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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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決什麼
共同正犯靠行為分擔打包責任;兩人都沒動手,還打不打得包?
不解決,講好一起爛的就各自切割。
判斷路徑
兩人是不是各自都負防止義務?
有沒有『約定』?
不作為算不算行為分擔?兩說看 b8
擇一說+講實益:全體打包,還是各扛各的?
在分配什麼
動手寫
先自己寫
甲、乙都有修柵欄義務,卻約定『拿到錢才修』。
先寫各自義務,再定性『約定』。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有各自義務再談共同正犯
- 兩說都寫再擇一
- 有沒有講出責任範圍差異
你剛拿下什麼 兩人合意不作為,責任打不打包、兩說怎麼寫。
接著讀 → 保證人地位
肯定說底下,什麼時候真的成立共同正犯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肯定說下可成立共同正犯 | 談不上共同正犯 | |
|---|---|---|
| 義務人 | 兩人各自都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 只有一人負義務,另一人不是保證人 |
| 合意 | 事前約定都不處理=共同不作為的決意 | 各自擺爛,沒有共同決意 |
| 義務違反 | 各自都違反了自己那一份義務 | 其中一人其實已履行自己的義務 |
肯定說 vs 否定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二人約定都不作為』的事實,兩說各自怎麼走
| 比較點 | 肯定說(多數) | 否定說 |
|---|---|---|
| 論據 | 不純正不作為犯屬『義務犯』,犯意聯絡可以存在於『合意不作為』 | 不作為欠缺積極的『行為分擔』與功能性犯罪支配,共同實行無從想像 |
| 正犯性繫於 | 義務違反,而非行為支配 | 行為支配 |
| 涵攝結論 | 甲、乙約定都不修→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第 15 條) | 各自論不純正不作為之單獨正犯(同時犯) |
| 責任範圍 |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任一人的義務違反範圍都歸全體 | 各人原則上只就自己義務範圍負責 |
| 何時真的岔開 | 分工看守不同故障點時,整體危險都算在兩人頭上 | 分工看守不同故障點時,各人只扛自己看守的那個故障點 |
這一站附近最常掉的三個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容任』寫成過失
題幹寫『不惜容任重大事故風險』,順手就寫成疏於注意
解毒劑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間接故意(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
沒人受傷就寫不成立
題目特別交代列車經過但無人受傷
解毒劑 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是具體危險犯,危險發生即既遂,無人受傷不影響成立
修好一部分就給中止
甲自行修復電子訊號那一處
解毒劑 機械故障仍在、又未告知乙與鐵路局,危險並未消除;要問的是危險消了沒、能不能脫離共同關係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先數義務人,再找『約定』:兩個義務人+一個合意,肯定說就把責任打包給全體;少掉任何一個,回到各論單獨正犯。
這種學說對立題怎麼站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它不會單獨成題,而是寄生在公共危險大題裡:主菜(保證人地位、間接故意)先寫穩,再處理『二人合意擺爛』這一段。
- 兩說攤開、擇一說理,才拿得到參與定性那一段的分;只給結論不給論據,等於放掉這題設計出來要考的東西。
- 考卷上肯定說較好發揮:合意+各自違反義務=共同正犯,論述線最短。
- 一旦事實寫成『分工看守不同故障點』,選邊會直接改變結論,這時兩說的責任範圍差異一定要寫出來。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是大題裡的一段,不是一題:主菜是保證人地位與間接故意的認定,這一站負責『二人合意擺爛』那一段的參與定性與罪數。
五步骨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二人以上都負防止義務,卻約定先不處理,之後危險實現
- 保證人地位:以承攬契約承擔柵欄修復、又受限期修復之告知=自願承擔對危險源的監控,該當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
- 客觀不法:管制時間屆滿、柵欄未能正常起落而有列車通過=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本罪是具體危險犯,危險發生即既遂
- 主觀:明知故障可能肇致重大事故仍『不惜容任』=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寫間接故意,不要滑向過失
- 這一站上場:『約定拿到錢才修』=不作為之犯意聯絡。肯定說→就整體危險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共同正犯;否定說→各論單獨正犯。擇一並說理
- 中途修復:甲修好電子訊號但機械故障仍在,且未告知乙與鐵路局,危險未消除,既遂結論不變;加分點=能否脫離共同正犯關係,未消滅先前合意的影響、未阻止危險實現,難認脫離
這一段的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兩人各自的保證人地位:承攬+受限期告知=自願承擔對危險源的監控
- 客觀不法與既遂:具體危險犯,危險一發生就既遂,無人受傷不影響
- 主觀:容任=預見且不違背本意,寫成間接故意
- 核心:『約定』=不作為之犯意聯絡,兩說論據都寫,再擇一說理
- 兩說實益: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對比各人原則上只就自己義務範圍負責
- 中途單獨補救:危險是否消除、能不能脫離共同正犯關係
低分死法與高分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有沒有合意
- 事前約定都不處理=這一站的主場
- 各自擺爛而無共同決意=回到單獨正犯
義務怎麼切
- 共同看守同一個危險源
- 分工看守不同故障點:兩說結論在這裡岔開
事後有沒有動作
- 一人中途單獨補救,卻未告知他人與主管機關
- 危險是否消除、能否脫離共同正犯關係
事實皮怎麼換都行,骨架永遠是這三問:幾個義務人、有沒有合意、各自的義務違反到哪裡。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我能默出共同正犯與不作為犯這兩條的全文,並說出它們在這一站怎麼交會
- 我寫得出肯定說(義務犯+合意不作為)與否定說(欠缺行為分擔)各自的論據與涵攝差異
- 我能說出兩說的實益: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對比各人原則上只就自己義務範圍負責
- 看到『契約承包+受告知限期處理』,我會直接鎖定自願承擔型的保證人地位
- 看到『不惜容任風險』,我會寫間接故意,不會滑向過失
- 我記得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是具體危險犯,列車通過、危險已生,無人受傷照樣既遂
- 部分義務人中途單獨補救時,我會先檢查危險是否消除、能否脫離共同關係,而不是直接給中止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重點在『共同實行』—爭議就是:兩個人都不動,算不算共同實行。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第 1 項=有義務又能防止卻不防止,等同於動手做;第 2 項=自己製造危險的人,就背上防止義務。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第 2 項就是『容任』的法條出處:預見到了,發生也無所謂。
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節錄第 1 項) 『以他法』把不修柵欄這種不作為接進來;罰的是『致生危險』,不必等到有人受傷。
歷屆考過的紀錄與來源
歷屆考過的紀錄:民國 104 年律師高考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申論題,30 分),命題型態屬學說對立。
同一題常一起考的鄰居:保證人地位、不純正不作為犯、故意、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
實務見解: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只能從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官方解析:民國 104 年該年度留存的解析屬司法官卷,而本題是律師卷,沒有官方解析可以逐字對照,因此本書第 3 層的五步骨架、採分點與低分死法都是 我們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條文取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本書引用的歷屆題目到民國 113 年為止。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白話 一起下手的都是正犯;歸責基礎是犯意聯絡加行為分擔,把風、看守只要在共同犯罪計畫內,仍是正犯而不是幫助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第 1 項=有義務又能防止卻不防止,等同於動手做;第 2 項=自己製造危險的人,就背上防止義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白話 這條是天花板:『能預見』住在加重結果犯的世界;升級成『有預見且不違背本意』就進了第 2 項的間接故意,罪名從傷害致死跳到殺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節錄第 1 項)
白話 『以他法』把不修柵欄這種不作為接進來;罰的是『致生危險』,不必等到有人受傷。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