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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目的理論

從刑法§57、§74、§77 的字句反推刑罰目的觀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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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條文字句就是刑罰目的觀的證據。刑法沒有一條寫明採哪套理論,罰的理由與上限只能從科刑、緩刑、假釋的條文讀出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刑法§57 本文)
應報:罪責劃出刑度上限
「動機、品行、犯罪後之態度」(刑法§57 各款)
特別預防混進量刑
「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刑法§74 緩刑)
特別預防:得暫不執行,留改過的出口
「悛悔實據」(刑法§77 假釋)
特別預防:矯治見效得提前

拿到題目問自己三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問的是目的觀,還是單純量刑?

這句條文看的是過去的罪責、眾人,還是這個人的將來?

讀出來的是上限,還是上限裡的空間?

兩端在分配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應報
刑度鎖在已發生的罪責上,對再犯風險使不上力。
預防
刑罰對準將來,代價是可能為嚇阻他人或本人未改而加重。

我國立法原則上責任劃上限、預防在上限內運作。

先動筆,再對照

先自己寫

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25 分);我國刑法中,有何規定可以表現出刑罰制度(廣義之刑罰制度)之目的觀?試說明並評論之。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條文原文字句有抄進去嗎,還是只寫了條號?
  • 應報看罪責、一般預防看社會、特別預防看行為人本人—對象分開了嗎?
  • 刑法§57、§74、§77 各自當成證據用上了嗎?

先自己動筆寫,寫完再展開檢核。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會用條文字句反推目的觀。

接著讀 → 同一批條文還會在量刑審酌、緩刑與假釋的題目裡出現,下一站去看它們的要件。

三套目的觀,差在看哪裡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
罰的理由因為你做錯了,罪責多重罰多重罰給社會看,嚇阻潛在犯罪人、確證規範有效矯治這個人,讓他不再犯
眼睛看向過去眾人這個人的未來
條文線索刑法§57 本文「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刑罰的存在與執行本身即帶威嚇與規範確證效果刑法§57 各款行為人因素、§74「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及同條第 2 項各款負擔、§77「悛悔實據」;保安處分與刑罰雙軌並存

應試怎麼站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理論若混在題目裡出現,快篩點是對象別搞混:一般預防對的是社會大眾,特別預防對的是行為人本人;另外別把應報讀成復仇,應報的現代版本是責任限制原則。 選擇題方向
  • 站綜合理論:責任應報劃上限、預防目的在上限的框架內運作。可打的緊張點是刑法§57 各款把行為人因素放進量刑,與本文「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之間存在拉扯。 申論站隊

這題的三段寫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鋪理論;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各兩句,點出看過去、看眾人、看未來的對照。
  2. 逐條映射;刑法§57、§74、§77 至少各打一發,每發都做「引條文字句 → 讀出目的觀」的勾稽。
  3. 評論;指出我國立法是綜合佈局:責任應報劃上限、預防目的在框架內運作,再提一個批評點。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只丟條號不引字句:說明分數全在字句與理論的勾稽上,丟條號等於沒寫。
把說明段寫成學說史,從頭到尾沒有回到我國條文。
評論段只複誦學說,沒有自己的判斷。
高分卷長這樣 每一發都先抄條文字句,再讀出它站在哪一套目的觀。;評論段點出綜合理論的佈局,並指出刑法§57 本文與各款之間的緊張。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默寫刑法§57 本文:「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記得緩刑的關鍵字句是「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假釋的關鍵字句是「悛悔實據」,引原文才有分。
  • 評論段寫得出綜合理論+至少一個批評點。
  • 遇到量刑類子題,能用「責任為基礎、預防為目的」開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57 條(科刑之標準) 科刑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再審酌各款情狀決定輕重。

刑法第 74 條(緩刑要件)第 1 項 宣告刑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符合各款前科情形之一,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緩刑。同條第 2 項另列得命的負擔: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金額、義務勞務、戒癮治療等。

刑法第 77 條(假釋之要件)第 1 項 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且服刑達法定期間,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出處

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刑法,25 分,該題的主要考點,屬學說對立型設問)。

選擇題部分,民國 91 至 113 年歷屆未出現本考點。

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以各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

兩站讀完,回頭看會發現它們其實是同一個問題的兩端:一端問國家什麼時候必須收手,一端問國家在收手之前憑什麼動手、動到多重。把它們併在一起,開場那個倉庫裡的人才算真的被處理完,不只是「他躲不掉」,還有「他該承受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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