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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目的理論
從刑法§57、§74、§77 的字句反推刑罰目的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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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條文字句就是刑罰目的觀的證據。刑法沒有一條寫明採哪套理論,罰的理由與上限只能從科刑、緩刑、假釋的條文讀出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拿到題目問自己三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問的是目的觀,還是單純量刑?
這句條文看的是過去的罪責、眾人,還是這個人的將來?
讀出來的是上限,還是上限裡的空間?
兩端在分配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我國立法原則上責任劃上限、預防在上限內運作。
先動筆,再對照
先自己寫
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25 分);我國刑法中,有何規定可以表現出刑罰制度(廣義之刑罰制度)之目的觀?試說明並評論之。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條文原文字句有抄進去嗎,還是只寫了條號?
- 應報看罪責、一般預防看社會、特別預防看行為人本人—對象分開了嗎?
- 刑法§57、§74、§77 各自當成證據用上了嗎?
先自己動筆寫,寫完再展開檢核。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會用條文字句反推目的觀。
接著讀 → 同一批條文還會在量刑審酌、緩刑與假釋的題目裡出現,下一站去看它們的要件。
三套目的觀,差在看哪裡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應報 | 一般預防 | 特別預防 | |
|---|---|---|---|
| 罰的理由 | 因為你做錯了,罪責多重罰多重 | 罰給社會看,嚇阻潛在犯罪人、確證規範有效 | 矯治這個人,讓他不再犯 |
| 眼睛看向 | 過去 | 眾人 | 這個人的未來 |
| 條文線索 | 刑法§57 本文「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 刑罰的存在與執行本身即帶威嚇與規範確證效果 | 刑法§57 各款行為人因素、§74「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及同條第 2 項各款負擔、§77「悛悔實據」;保安處分與刑罰雙軌並存 |
應試怎麼站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理論若混在題目裡出現,快篩點是對象別搞混:一般預防對的是社會大眾,特別預防對的是行為人本人;另外別把應報讀成復仇,應報的現代版本是責任限制原則。 選擇題方向
- 站綜合理論:責任應報劃上限、預防目的在上限的框架內運作。可打的緊張點是刑法§57 各款把行為人因素放進量刑,與本文「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之間存在拉扯。 申論站隊
這題的三段寫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鋪理論;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各兩句,點出看過去、看眾人、看未來的對照。
- 逐條映射;刑法§57、§74、§77 至少各打一發,每發都做「引條文字句 → 讀出目的觀」的勾稽。
- 評論;指出我國立法是綜合佈局:責任應報劃上限、預防目的在框架內運作,再提一個批評點。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默寫刑法§57 本文:「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記得緩刑的關鍵字句是「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假釋的關鍵字句是「悛悔實據」,引原文才有分。
- 評論段寫得出綜合理論+至少一個批評點。
- 遇到量刑類子題,能用「責任為基礎、預防為目的」開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57 條(科刑之標準) 科刑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再審酌各款情狀決定輕重。
刑法第 74 條(緩刑要件)第 1 項 宣告刑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符合各款前科情形之一,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緩刑。同條第 2 項另列得命的負擔: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金額、義務勞務、戒癮治療等。
刑法第 77 條(假釋之要件)第 1 項 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且服刑達法定期間,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出處
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刑法,25 分,該題的主要考點,屬學說對立型設問)。
選擇題部分,民國 91 至 113 年歷屆未出現本考點。
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以各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
刑法第 57 條(科刑之標準)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科刑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再審酌各款情狀決定輕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74 條(緩刑要件)第 1 項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白話 宣告刑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符合各款前科情形之一,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緩刑。同條第 2 項另列得命的負擔: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金額、義務勞務、戒癮治療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77 條(假釋之要件)第 1 項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且服刑達法定期間,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