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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
猥褻、賭博、婚姻、墳墓屍體
四組沒人會來報案的罪,線挪一格就換罪名
你在全書十一格的第一格:A 格「有人做了一件事,他侵害了誰」。這一格底下按「被害的是誰」分家族,你已經走完了最好指認的那一大片:命、身體、自由、性自主、名譽、財產,傷口都指得出主人。接著進社會法益,被害人開始模糊:公共危險那一章教你算「有沒有把不特定的人推進危險裡」,偽造那一章教你用客體與名義兩個座標量一張紙。這一章是社會法益的第三站,被保護的東西第一次連形狀都沒有,一種風氣、一段婚姻、一份對死者的敬意。
為什麼是現在讀,不是更早?三個理由。第一,你得先有 B 格與 C 格的工具(合不合條文的樣子、能不能怪他、做到哪一步算完成),這一章有好幾站的勝負就押在「做到哪一步才算」。第二,你剛讀完性自主那一章,知道民國 112 年 2 月增訂的性影像專章把哪些事收走了,才看得懂本章第一站的老條文今天退到什麼位置,順序反過來讀,你會把兩套規則攪成一團。第三,你在名譽那一段處理過「人死了還告不告得成」,本章最後三站接著問「人死了之後,那具身體歸誰管」,同一個提問往下再走一步。
分量要講清楚,因為它決定你花多少時間。這一章十一個題目,歷屆一共留下三十八道選擇題、八道申論題。這個數字比你想像的大:它是一試的糧倉,不是二試的主菜。而且分布極不平均:光是前四站就吃掉三十八道選擇題裡的二十八道,後面七站加起來只有十道,其中四站各只出現過一次。讀法因此要分兩段:前四站值得慢慢磨、動筆練;後七站是掃過去、把界線背到能默寫就收,力氣留給前面那些大章。誰值得花時間,本身就是這一章要教你的判斷。
往下走是妨害秩序那一章:揚言炸車、冒充檢察官、挑唆訴訟、參加犯罪組織,同樣找不到被害人的四條。你在這一章練出來的「先問線在哪」,到那裡會直接接上。而本章最後留給你的罪數問題,會在 E 格「算幾筆帳」被整章拆開來問。
一家書店的架上擺了三本書。第一本是成人情色圖文,就這樣裸著擺;第二本封面寫著少男少女,裡面拍的是還沒滿十八歲的孩子,老闆替它套了透明封膜、貼上「十八歲以下不宜」;第三本裡面是人獸性交與性虐待的畫面,同樣套了封膜、貼了同一張警語。
老闆的動作從頭到尾只有一個:進貨、上架、賣。他甚至覺得自己已經很小心了,該包的都包了。
三本書,三種下場。而決定下場的那個東西,沒有一樣寫在他的動作裡。
換一個場面。過年家裡開了兩桌麻將,親戚輸贏幾千塊,吵到半夜。同一個晚上,隔壁房間有人躺著滑手機,在一個網站上押了同樣的錢。兩邊做的事,直覺上一模一樣;兩邊的下場不一樣,而且這個不一樣是這幾年才變成現在這樣的。
再換一個。有人被殺了。凶手接著把屍體搬走、丟到別處。同一雙手、同一個晚上、對著同一具身體,中間只隔了一秒:心跳停止的那一秒。那一秒之前和之後,法律翻的是完全不同的頁。
這三幕有一個共同點:翻遍事實,找不到一個人會走進派出所說「我受傷了」。書沒有讓哪個讀者流血,麻將桌上的人是自己願意坐下的,屍體已經不會痛。可是三幕背後都有條文,而且都在考。
所以這一章從頭到尾在追同一件事:每一條罪,背後都有一條看不見的線。線畫在封套上、畫在十八歲上、畫在那道關起來的門上、畫在心跳停止的那一秒上。線的一邊什麼事都沒有,另一邊就成罪;把線挪一格,罪名整組換人。
還有一條線,最後被整條擦掉了。民國 109 年,這一區有一個罪被宣告違憲、當天失效,110 年正式從法典裡刪成兩個字:刪除。可是它留下來的東西,你今天還在考。
這一章不給你冷門條文的清單。它只教你一個動作:先問線在哪,再問線挪一格會怎樣。
照這個順序讀
排第一,因為它是這一章最大的一戶:歷屆選擇題九道、申論題三道,兩邊都要動筆。更重要的是它一開場就示範本章的核心動作,先分戰場:人在現場做的歸一條,影像與物品歸另一條;然後在物品這一側再畫第二條線,決定加了封套算不算過關。兩層線疊在一起,就是這一章之後每一站都會重複的結構,用最大的一戶來示範最划算。
選擇題考過 9 次、申論考過 3 次(民國 96–113 年間)
緊接著排第二,因為它只動一個變數:影像裡的人幾歲。剛剛那把尺你才立起來,這一站立刻讓你看見它整支失效,換一部法律、封套也救不了。趁熱換變數最省力,隔幾章再回來你連原本那把尺都拿不穩。它也是本章僅有的兩處必須動筆的地方之一(歷屆一道申論題),而且那道題正是書店三本書分流的原型。
選擇題考過 0 次、申論考過 1 次(民國 96–96 年間)
第三站,因為它把風化這一家族的客體從「東西」換成「人」,同時第一次正面逼你回答另一個問題:這件事做到哪一步才算做完。它自己給的答案很硬:談妥那一刻就成罪。這個開關立在這裡,後面好幾站要用它當對照組,而且它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兩次,讀法很輕,適合放在兩大站之間當轉場。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4–111 年間)
第四站,是本章第二大的一戶(選擇題七道、申論題兩道),也是換提問方式的地方。前三站問的是「線畫在哪」,這一站問的是「你是誰、人在哪裡、拿什麼賭」,三個座標對號入座,落到不同的條文、不同的刑度。它還是本章唯一一站,你可以親眼看到線在近年被往前挪了一格:民國 111 年 1 月修法之後,同一筆錢在自家客廳和在手機上,答案不一樣了。
選擇題考過 7 次、申論考過 2 次(民國 91–113 年間)
第五站,家族換到婚姻家庭,分量排第三(選擇題七道、申論題一道),而且近幾年密集出現:這一章可用的現役條文所剩無幾,它幾乎是這個家族唯一還在主場作戰的。順序上的道理是:客體先定條文,同意只分兩種走法。你在前面練的「先分戰場再畫線」,到這裡是同一套動作換一組座標,接得最順。
選擇題考過 7 次、申論考過 1 次(民國 93–113 年間)
第六站,因為它剛好是上一站的反面。上一站是條文本身還在用力,這一站的條文簡單到三分鐘背完,難的是掛在它身上的東西,它幾乎不單獨出場,歷屆唯一一次露臉是當佈景,真正被考的是總則與程序。把它放在婚姻家庭家族的中段,是要你在這裡換檔:有些條文要練,有些條文只要認得出它是誰的載體。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1–101 年間)
第七站,因為它跟上一站是同一張考卷上相鄰的兩個選項,同框出現過,一起讀最省事。位置上的道理更關鍵:上一站問的是「這條罪管不管得到人在國外的你」,往外量;這一站問的是「罪都成立了,為什麼還罰不了」,往後量。兩個一起,把刑罰引擎點不點火這件事的前後兩端補齊。它歷屆只出現過一次,但那一次考的是總則的活教材。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11–111 年間)
第八站收掉婚姻家庭這一家族,因為它是這一章暗線最亮的一格:一條線被整條擦掉。放在最後而不是最前,是因為要先看過前三站條文怎麼運作,才看得出被拿掉的是什麼。它歷屆留下選擇題五道、申論題一道,數字不小,但除罪後沒再出現過:所以它的讀法很特別:不是背這個罪,是練「舊題重解,先剔掉已刪的,再把還活著的零件撿起來」,而它留下的零件全是程序法與總則。
選擇題考過 5 次、申論考過 1 次(民國 93–107 年間)
第九站開第三個家族,先讀它是因為它在這一家族裡最大(歷屆選擇題四道),而且它給的那把尺最鋒利:先問人死了沒。這一問把同一段事實切成兩半,前半對人論罪、後半對屍體論罪。它也從不單獨出場,永遠是殺人或性侵題的第二幕,換句話說,它是你在大題裡一定會遇到的配件,先把配件裝好。
選擇題考過 4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5–112 年間)
第十站,因為它把上一站的單一客體攤開成一整張表:屍體、遺骨、殮物、墳墓各配哪些動作。先讀單條再看整表,你才不會把表背成一團漿糊。它也是這個家族裡唯一正面戳到「線的另一種消失方式」的地方,年代久遠到沒有人再祭拜的古墳,被保護的那份感情不在了,客體也就不在了。歷屆只出現過一次,但那一題把整章的判準一次講完。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0–100 年間)
壓軸,因為它把問題推到最後一步:同一個動作,最後要算幾筆帳。挖開一座合葬的墳,裡面幾副棺木不是計帳單位,這句話看起來只是一條冷知識,實際上是行為數與侵害單位的應用題。放在全章最後,是要你帶著它走出這一章:本章的出口直接接到 E 格「算幾筆帳」,而算帳這件事,之後每一章都要用。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1–101 年間)
回到那家書店。
老闆說他都包了。可是第一本根本沒包:裸賣的成人內容,出口就開在包裝上,他沒有走進那個出口。第二本包了,但包的是硬蕊,那個出口從一開始就不對這種內容開放。第三本包得最仔細,偏偏裡面拍的是還沒滿十八歲的孩子,整件事根本換了一部法律,而那部法律沒有替封套留位置。三本書、三種理由,沒有一種是「他包得不夠用心」。同一個動作在三條不同的線前面站著,這就是這一章的第一課。
回到那兩桌麻將。門是關的、人是面對面的、賭的是幾千塊:這條線他沒跨過去。隔壁房間那支手機押的是一樣的錢,可是民國 111 年 1 月之後,線被往前挪了一格,他跨過去了。而如果客廳裡還有一個人,是他張羅場子、每一局抽一點,那個人從頭到尾站在另一條更重的線後面,跟輸贏多少沒關係。三個人在同一個屋簷下,落在三個不同的位置。
回到那一秒。心跳停止之前,動的是「人」;停止之後,動的是另一種客體,整組罪名換人。但這裡還有一個更細的問題:他到底做了什麼。殺完人轉身走掉、屍體留在原地,跟把屍體搬起來丟到別處,在這一區不是同一件事:動詞選錯,條文就對不上。而如果他為了掩蓋,跑去挖開一座墳,那麼挖開幾座是帳,裡面躺著幾副棺木不是。
你剛拿下的是兩樣東西。第一樣是一個提問順序:這條罪的線畫在哪、線的另一邊留了什麼出口、把線挪一格會發生什麼事。第二樣是一種時間感:這些線不是刻在石頭上的,它們會被往前挪(手機下注)、會因為被保護的東西消失而失效(沒人再祭拜的古墳)、也會被整條擦掉(民國 109 年那一次)。看懂線會動,你就不會把冷門條文當成永恆的常識去背。
接下來走進妨害秩序那一章:揚言炸掉列車、冒充檢察官打電話要錢、有人勸你去告鄰居、有人拉你進一個群。同樣找不到被害人,同樣要先問線在哪,但那邊的四條各自把線畫在不同的位置,而且沒有一句話能通吃。你這一章練的問法,過去之後會用得更順手。而你在最後一站學到的算帳動作,會在 E 格被整章攤開來重講一遍。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看到沒有具體被害人的事實,不會再卡在「那誰受害了」,會直接改問:這條罪的線畫在哪、線的另一邊有沒有留出口
- 碰到「我已經照規矩包好了」這類辯解,會先確認那個出口是條文替哪一種情況開的,而不是把它當成通則套到所有情況上
- 遇到同一個動作、多個角色的事實,會先查座標(這個人、這個地方、這個東西)再選條文,不會把所有人打包成同一條罪
- 看到被帶走的人自己點過頭,不會直接推出「他願意就沒事」,會先確認這一區的同意到底能決定什麼
- 翻到修法過或已刪除罪名的舊題,會先剔掉不算數的部分,再從剩下的地方把還在考的程序與總則零件撿出來
- 碰到「殺人之後」「性侵之後」這類第二幕事實,會先切死亡時點,再對動詞,不會把前後兩段揉成一個罪名
- 判完成立與否之後會多問一句「這要算幾筆帳」,而且知道要數的是行為與侵害單位,不是眼前看得見卻不算數的那些東西
- 分得清這一章的時間怎麼花:前四站值得動筆練,後七站背到能默寫界線就收,力氣留給前面的大章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
白話 三個要件缺一即不成立:供人觀覽的意圖(猥褻故意之外的第二個主觀要件)、公然、猥褻之「行為」—是現場的肉體動作,不是影像物品。第 2 項的意圖營利是加重規定。
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白話 第 1 項處罰傳布行為;第 2 項把「意圖傳布的製造、持有」前置處罰,反面推論就是無傳布意圖的單純持有不罰;第 3 項是絕對義務沒收。
刑法第 10 條第 8 項(性影像之定義)
白話 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增訂。它是新舊法分水嶺的鑰匙:先確定影像落進這個定義,才談性影像專章。
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白話 刑度明顯高於刑法§235。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增訂後,真人未經同意的性影像案件先撞這裡。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白話 寄裸照並下標題指摘私德,是散布圖畫指摘具體事實,走第 2 項加重誹謗;抽象謾罵才是公然侮辱。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罪)
白話 以竊錄為前提:未經同意偷錄再散布,成立;雙方合意拍攝的影片事後散布,因為根本不是竊錄內容,這一項不成立。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三項結構:散布販賣陳列/意圖散布而製造持有/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條文以現行版為準,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釋字第 617 號(要旨方向,非解釋原文逐字)
白話 這裡寫的是要旨方向,不是解釋文逐字。要背原文,請回解釋文本體核對。
刑法第 231 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白話 中間人做引誘、容留或媒介,帶著兩個意圖就成罪;用詐術做同樣的事刑度一樣。公務員包庇的,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 296 條之 1 第 1、2 項(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節引)
白話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拿它跟第 231 條同題對照,重點在買賣合意與人身支配的移轉。
刑法第 238 條(詐術結婚罪)
白話 「因而致裁判確定」依通說屬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須對它有認識。
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白話 第 1 項管場所、第 2 項管方法、第 3 項是除外、第 4 項的專科沒收只綁第 1 項。
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三個拆解點:意圖營利是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無營利意圖而單純提供場地不成罪;場所不以公共場所為限;聚眾賭博不以現實上同時聚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為必要。
刑法第 269 條(辦理有獎儲蓄或發行彩票罪;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反面記憶點:經政府允准發行的彩票(公益彩券)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 270 條(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白話 『包庇』通說要求積極的庇護行為;單純消極不查辦,學理上不該當。
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白話 但書把賭博案的當場賭具讓給刑法§266 第 4 項。
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白話 組頭抽頭金走這一條。
刑法第 196 條(行使偽幣罪;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分水嶺是知情的時點:收受時即知走第 1 項;收受後方知仍行使走第 2 項。
刑法第 240 條(和誘罪)
白話 第 1 項的客體是未成年人,第 2 項是有配偶之人;第 3 項是加重意圖,未遂也罰。
刑法第 241 條(略誘罪)
白話 第 3 項是這一站最高頻的考點:手段是和誘,客體未滿十六歲,法律直接當成略誘處理。
刑法第 243 條(意圖營利等收藏被誘人罪)
白話 注意主詞是「被誘人」:自行脫離家庭的人不是被誘人,收容他不成立本罪。
刑法第 244 條(減刑之特例)
白話 效果是「得減輕」—法官可以減,也可以不減。
刑法第 245 條(告訴乃論)
白話 這一站裡只有和誘有配偶之人(第 240 條第 2 項)告訴乃論;和誘、略誘未成年人都不是。
刑法第 298 條(略誘婦女罪)
白話 客體是婦女、以特定意圖為要件;與刑法第 241 條的分工,整張表在 b7。
刑法第 301 條(減輕之特例)
白話 與刑法第 244 條同型的「得減輕」。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行動自由罪)
白話 略誘本來就包含把人置於實力支配之下,兩者是法條競合,只論略誘。
刑法第 172 條(偽證、誣告自白減免)
白話 b8 強度表最上面那一檔:減輕或免除。
刑法第 166 條(犯湮滅證據罪自白之減免)
白話 同屬最上面那一檔。
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擄人勒贖釋放被害人)
白話 一條裡就有兩檔:前段必減,後段可減可不減—排比題最愛拿它設誤。
刑法第 237 條(重婚罪)
白話 兩種行為型態:有配偶而重為婚姻、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相婚的一方同罰。
刑法第 7 條(屬人原則)
白話 門檻在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
白話 前半段是構成要件:用詐術締結一段本來就無效或得撤銷的婚姻;後半段是處罰門檻:民事的無效或撤銷裁判確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公布)
白話 同一題出現的鄰罪,考的是「公然」怎麼定義。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
白話 同一題出現的鄰罪,考的是「引誘」怎麼定義。
刑法第 239 條(現行)
白話 通姦與相姦,現行刑法裡已無處罰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現行)
白話 告訴與撤回,對共犯是一起算的;原本針對通姦罪的但書已刪除。
刑法第 245 條(現行)
白話 這一章現在只有詐術結婚、和誘有配偶之人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
白話 對配偶原則上只能告訴不能自訴;但書是民國 112 年新增的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
白話 告訴權沒了,自訴這條路也一起關上。
刑法第 237 條
白話 重婚罪仍在,且不在告訴乃論清單內。
刑法第 7 條
白話 國人在境外犯罪,最輕本刑未達三年的原則上不適用我國刑法;重婚罪最重五年,最輕本刑未達這個門檻。
刑法第 240 條第 2 項
白話 這個罪還在,且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 247 條(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
白話 第 1 項的四個動作:損壞、遺棄、污辱、盜取。第 2 項客體換成遺骨、遺髮、殮物、火葬的遺灰,少了「污辱」這一格,刑度也降為五年以下。第 3 項未遂犯處罰,歷屆尚未考過。
刑法第 250 條(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
白話 殺尊親屬有刑法第 272 條加重,侵害尊親屬的屍體也有這一條加重。
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
白話 行為客體「男女」=活人。人死了,性自主法益消滅,對屍體性交不可能成立本罪既遂。
刑法第 226 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
白話 沒有殺人故意、只是能預見死亡結果,走這一條。
刑法第 226 條之 1(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
白話 有殺人故意才走這一條。它跟前一條的分界,就在對死亡結果有沒有故意。
刑法第 272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收養是擬制血親:收養關係存續中,養父母就是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 165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條文寫死「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構成要件不該當。
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燒屋滅屍的場景走到這裡:無人居住、使用的他人小木屋=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刑法第247條
白話 屍體那一項多一個「污辱」;遺骨、遺髮、殮物、遺灰只有損壞、遺棄、盜取;兩項都罰未遂。
刑法第248條
白話 單純把墳挖開就成立,未遂也罰;前提是那個地方還是有敬虔感情依附的「墳墓」。
刑法第249條
白話 先挖墳再動屍骨,兩個動作綁成一條,刑度大跳。
刑法第250條
白話 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本章各罪一律往上加重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 248 條(發掘墳墓罪)
白話 基本型:單純把墳挖開就成立,而且未遂有明文處罰。
刑法第 249 條(發掘墳墓之加重型)
白話 加重型:挖開之後還動了裡面的東西。第 1 項的對象是屍體,第 2 項是遺骨、遺髮、殮物、遺灰,刑度差一級。
上一章
沒有人受傷,罪已經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