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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效力範圍
先問我國刑法管不管得到,再問甲成立什麼罪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走哪條路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先問這件事我國管不管得到,再問甲成立什麼罪。
沒有這條線,各國都自稱管遍全球,同一人被重複追訴;線太緊,人跑到境外就成真空。這關不過,構成要件寫再漂亮都白工。
判斷路徑
沾到我國領域了嗎?
罪名在名單上嗎?
誰做的、對誰做的?
外國判過刑了嗎?
亂患公危、幣券文毒、自由海盜、加重詐欺
反面清單更好用: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普通詐欺、竊盜都不在名單上。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領域內全收;領域外原則上只挑名單上的罪與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罪。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選項 D
美國人在法國詐欺我國人,我國刑法管得到嗎?照 b3 四步寫出來,不要只寫結論。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我確認過行為與結果都不在我國領域內。
- 我查了名單:普通詐欺不在刑法§5,加重詐欺才在。
- 我算了門檻:刑法§8 準用刑法§7,普通詐欺最輕本刑二月未達三年。
你剛拿下什麼 先地、再事、後人,刑法§9 收尾;名單內免算門檻,名單外要過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且犯罪地法律亦罰。
接著讀 → 從舊從輕原則 剩下『時』,行為後法律變更適用哪一部,就是刑法§2 本體。
三年門檻速查(刑法§7、§8 用)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最輕本刑有沒有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罪名 | 法定刑(現行) | 最輕本刑 | 過三年門檻? |
|---|---|---|---|
| 殺人(刑法§271 I) |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 十年 | 過(不在名單上,走刑法§7/§8) |
| 傷害致死(刑法§277 II 前段)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 七年 | 過 |
| 傷害致重傷(刑法§277 II 後段)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三年(連本數) | 過:踩線 |
| 重傷(刑法§278 I) |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 五年 | 過 |
| 重傷致死(刑法§278 II) |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 十年 | 過 |
| 普通傷害(刑法§277 I) | 五年以下 | 二月 | 不過 |
| 竊盜(刑法§320 I) | 五年以下 | 二月 | 不過 |
| 普通詐欺(刑法§339 I) | 五年以下 | 二月 | 不過 |
| 加重詐欺(刑法§339-4 I)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一年 | 不必算:已在領域外犯罪名單內 |
| 重婚(刑法§237) | 五年以下 | 二月 | 不過 |
| 毀損(刑法§354) | 二年以下 | 二月 | 不過 |
| 偽造私文書(刑法§210) | 五年以下 | 二月 | 不過(公文書刑法§211 才入名單) |
| 乘機猥褻(刑法§225 II)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六月 | 不過 |
同一個罪名,兩種結局
| 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 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 |
|---|---|---|
| 毒品 | 在公海運送毒品:刑法§5 第八款,不問國籍 | 我國人在國外施用毒品:但書把施用、持有排除,退回刑法§7 又不過門檻 |
| 詐欺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加重詐欺),105 年增訂入名單,免算門檻 | 美國人在法國對我國人普通詐欺,準用刑法§7,最輕本刑二月未達三年 |
| 文書 | 偽造公文書:刑法§5 第七款公文書群 | 偽造日本公司聘書=私文書,不入名單,最輕本刑二月亦未達門檻 |
| 航空器 | 我國籍航空器內犯罪: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兩造都是外國人也一樣 | 外國籍航空器在公海上空,「第一停靠站是我國」不是連結點(但結果地在我國者,仍依刑法§4 為領域內犯罪) |
| 傷害 | 傷害致重傷:最輕本刑三年,連本數計算踩線過 | 普通傷害:五年以下,最輕本刑二月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重罪直覺
用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重罪誘你以為必在刑法§5 名單上: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四個選項就是這樣排的。
解毒劑 名單邏輯是跨國追訴必要性,不是罪的輕重;背反面清單,看到這三個罪先刪。
門檻計算
各選項換一個罪名,測你算不算得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重婚、竊盜、乘機猥褻、普通詐欺輪流上場。
解毒劑 找最輕本刑不是最重;「五年以下」的最輕=二月;「三年以上」連本數計算=過。
連結點混淆
拿行為人國籍、航空器第一停靠站當假連結,混淆屬地判斷。
解毒劑 領域連結只有三件套:領土/我國船艦航空器/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其餘都是煙霧彈。
但書與除外
用刑法§5 第八款毒品但書、刑法§7 雙重可罰但書設陷。
解毒劑 看到毒品先問哪種毒品行為:運輸販賣走名單;施用、持有被但書排除。
真題解剖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
於公海上空飛往我國之泰國所屬航空器上,兩位泰國旅客甲與 A 發生衝突,甲憤而將 A 打成重傷,於航空器降落我國機場後,航空站立即派救護車將 A 送醫,但 A 仍不治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泰國航空器+公海上空,刑法§3 前後段都沾不到。
- A 在我國境內死亡—重傷致死的死亡結果發生在我國,依刑法§4「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C) 正確。
- (A)(B) 只看行為地與國籍,漏了結果地這條連結。
- (D) 第一停靠站是國際航空法上機長移交管轄的概念,不是刑法§4 明文的連結點。
秒殺 行為在境外、結果在境內=隔地犯,刑法§4 一條解決;「第一停靠站」出現就是煙霧彈。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甲、乙二人均屬中華民國國籍,下列敘述,何者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失明=毀敗一目之視能=重傷;傷害故意+重傷結果=傷害致重傷(刑法§277 II 後段),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最輕本刑三年,依刑法§10 第 1 項連本數計算剛好達標,刑法§7 適用。
- (B) 竊盜最輕本刑二月不達門檻;返國通關被查獲是贓物入境,不是竊盜的行為或結果在我國,刑法§4 救不了。
- (C) 通姦於行為時法定刑一年以下不達門檻。今日重解更直接:釋字第 791 號後該條已刪除,無罪可論。
- (D) 偽造日本公司聘書=私文書(刑法§210,五年以下不達門檻);刑法§5 第七款只收公文書群。
秒殺 勝負在「致重傷三年連本數過關」—十個考生九個在這裡猶豫,你不要。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不論犯罪人為我國人或外國人,也不論被害人為我國人或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犯下列那一種罪名,得適用我國刑法加以處罰?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不論國籍」這句話把刑法§7、§8 的路封死,只能走刑法§5 名單。
- 偽造公文書(刑法§211)在刑法§5 第七款,(D) 正確。
- 殺人、擄人勒贖、強盜—三個最重的罪都不在名單上,這就是重罪直覺陷阱的原型。
秒殺 題幹出現「不論犯罪人/被害人國籍」=考名單,反面清單背熟直接刪三個選項。
秒殺法
先地、再事、後人:沾到領土或我國船艦航空器就收工;「不論國籍」=考名單;「第一停靠站」「兩造都是外國人」=煙霧彈;「五年以下」的罪最輕本刑二月,門檻不過。
一試怎麼押這一站
- 命題模式十年幾乎沒變:四個選項=四種「國籍×地點×罪名」組合,每個選項各踩一條連結點。近年司法官卷常把它排在卷首前幾題,等於開卷送分題。
- 所以練法不是刷更多題,是把同一棵決策樹在不同事實皮上跑到反射化,郵輪換飛機、竊盜換乘機猥褻、毒品從運送換成施用,骨架沒變。
- 順序紀律:永遠先地、再事、後人。先看國籍是這一站最常見的自殺路線,領域內犯罪根本不問國籍。
- 考場動作:讀到罪名先在腦中貼「名單內/名單外」標籤;名單外才啟動門檻換算,別每個選項都算。
申論裡它坐哪、寫多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單獨出題,一定掛在罪責論後面當收尾:前面先讓你定罪,後面才問我國管不管、怎麼管。實測設問句式同一款:「在國外犯罪且外國已判刑執行,回臺後我國法院應如何處斷?」
這是檢索題不是論文題:每一步給「條文+涵攝一句+結論」就走,任何一步寫超過三行都是超支。問「應如何處斷」要的是「我國得否處罰+已執行的刑怎麼處理」完整鏈,不是重寫一遍罪責論文。
域外犯罪處斷題|六步
「回國後依我國刑法應如何處斷?」
- 先定罪:逐罪檢驗成立(構成要件→違法→罪責,按配分壓縮)。這型題的罪責段常自帶主菜(例如特殊體質與加重結果犯的預見可能性),別急著跳效力。
- 效力檢索逐罪跑:先確認行為與結果均在領域外(排除刑法§3、§4)→ 再查刑法§5/§6 名單(名單內直接適用,門檻免檢)→ 名單外之罪才走刑法§7(我國人)或刑法§8(外國人對我國人)。一支行為觸犯數罪時每個罪名分開跑,這是本型題的架構分。
- 門檻計算展示:引刑法§33 第 3 款(有期徒刑下限二月)+刑法§10 第 1 項(連本數計算)把換算亮出來,不要只寫結論。
- 雙重可罰但書帶一筆:刑法§7 但書「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犯罪地法律是否亦罰,一句即可。
- 刑法§9 前段:「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我國不承認外國刑事判決的一事不再理效力。
- 刑法§9 但書收尾:已在外國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寫「得免」,點明非「應免」亦非「折抵」,法院有裁量權。
這型題該踩到的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逐罪跑效力檢索(毀損與重傷分開比對門檻,不整包處理)
- 刑法§5/§6 名單檢查前置(偽造公文書入名單=跳過門檻)
- 門檻換算附依據(刑法§33 第 3 款+刑法§10 第 1 項)
- 加重結果犯之預見可能性論證(特殊體質不中斷因果)
- 刑法§7 但書雙重可罰帶一筆
- 刑法§9 前段「仍得依本法處斷」明白寫出
- 刑法§9 但書「得免」之裁量性質(非應免、非折抵)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會換成什麼樣子
空間效力軸(一試主戰場)
- 地:領土/我國籍船艦航空器(郵輪、飛機輪流上場)/隔地犯結果地
- 事:刑法§5 名單進出(毒品但書、加重詐欺新款)
- 人:刑法§7 門檻 × 罪名輪替(b8 速查表那批事實皮)
時之效力軸(混編題)
- 空白刑法 × 釋字第 103 號:補充規範內容變更,非刑罰法律之變更,無從舊從輕之適用
- 從舊從輕原則(刑法§2 本體)
- 通姦除罪化(釋字第 791 號)=新舊法素材的墳場,舊題通姦選項今日直接無罪
結合軸(二試)
- 效力檢索 × 罪責論主菜:加重結果犯、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 程序彩蛋:重婚、通姦皆曾搭「告訴乃論」誘答(重婚非告訴乃論)
出題人的創新幾乎只發生在事實皮輪替,骨架(四步決策樹)十年沒變過。
同一句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先地、再事、後人,最後刑法§9 收尾
韓國餐廳皮
我國人甲在韓國餐廳毀壞桌椅、以餐刀刺傷韓國人乙臉部並割落左耳,乙因血友病死亡;甲經韓國法院判刑服刑期滿回臺。
逐罪分流:毀損(最輕本刑二月)出局;割耳=毀敗一耳聽能之重傷,乙死亡→重傷致死(最輕本刑十年)過門檻,刑法§7 適用,韓國法亦罰;已在韓國服刑→刑法§9 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特殊體質不中斷因果,割耳大量出血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
菲律賓機房皮
詐團甲、乙在菲律賓偽刻我國檢察機關印章製作公文、電話冒充檢察官詐得數百萬,經菲律賓法院判決執行七年後遣送回臺。
偽造公文書(刑法§211)與行使在刑法§5 第七款名單→直接適用、免門檻;詐欺部分於行為時(103 年)刑法§5 尚無加重詐欺款,普通詐欺最輕二月不過門檻,只能靠偽造公文書群拉住管轄。今日重解: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依刑法§339-4 第 1 項第 2 款,105 年後已入刑法§5 第十一款,詐欺部分也直接適用。
日本旅遊皮
我國人夫妻在日本爭執,甲扯乙頭髮致乙撞牆失明;若日本已判刑。
失明=毀敗一目視能=重傷;傷害故意+重傷結果=傷害致重傷(刑法§277 II 後段),最輕本刑三年連本數踩線過門檻→刑法§7 適用;日本已判刑者,刑法§9 同款收尾。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四步決策樹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流程圖作文。規範段(各條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割落左耳的大量出血,客觀上足以預見血友病患者可能因此死亡」這種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門檻計算務必寫出本案罪名的實際法定刑數字,不要用「經查已達門檻」一句話混過去。
寫完擬答,逐項自我批改
- 我有先定罪、再進效力檢索,順序沒有倒。
- 我有逐罪分開跑效力檢索,沒有整包處理。
- 我有先查刑法§5/§6 名單,才去算門檻。
- 門檻換算我有附依據(刑法§33 第 3 款+刑法§10 第 1 項),不是只寫結論。
- 「五年以下」的罪我有正確算出最輕本刑=二月。
- 刑法§7 但書(犯罪地法律亦罰)我有帶一筆。
- 刑法§9 前段「仍得依本法處斷」我有明白寫出。
- 我寫的是「得免」且點明裁量性質,沒寫成「應免」或「折抵」。
- 我的結論回答了設問動詞「應如何處斷」,不是罪責論文。
- 一試錯題歸因:我是按先地、再事、後人的順序跑,沒有先看國籍。
- 一試錯題歸因:毒品選項我有先問「哪種毒品行為」;「第一停靠站」「行為人國籍」這類假連結我有識破。
凡勾「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寫下來。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離開這一站的條件
- 闔上書,限時默寫四步決策樹(先地、再事、後人、刑法§9 收尾)。
- 還原刑法§5 名單口訣,並說出反面清單至少四個罪名。
- 默寫刑法§7 全文(含但書),並口頭完成一個門檻換算例(例如:傷害致重傷為何踩線過)。
- 對照 b16 的採分點,能寫出其中絕大多數。
- b19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限時寫 300 字內擬答,再逐項過 b21 自我批改表。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沒過怎麼辦:名單記不熟→回 b4 與 b23 逐款;門檻算錯→回 b8 速查表與 b11 第二題;決策樹順序亂→回 b3 與 b11 第三題;申論鏈斷→回 b15 六步與 b19 韓國餐廳皮。本閘門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通姦罪走入歷史:釋字第 791 號宣告違憲,刑法舊第 239 條於 110 年 6 月 16 日刪除。
影響:以通姦為素材的舊選項成為死素材。
舊題要重解:當年靠「一年以下不過三年門檻」解題;今日重解更直接:根本無罪可論。
加重詐欺(刑法§339-4)增訂為刑法§5 第十一款,105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公布。
影響:普通詐欺仍不在名單、加重詐欺在,這條新舊分界已被正面考過。
舊題要重解:103 年的菲律賓詐團申論,當年只能靠偽造公文書群條款處理;同一題今日重考,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可依刑法§339-4 第 1 項第 2 款直接走世界主義。
刑法§339-4 本身於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增訂深偽詐欺態樣)。
影響:條號沒變、門檻邏輯沒變,背名單不受影響。
刑法§354 毀損罪修正後罰金改為一萬五千元以下。
影響:舊解答出現「五百元銀元」字樣者,以現行條文為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 條(從舊從輕原則) 時之效力的本體。空白刑法的補充規範(如管制物品公告)內容變更,依釋字第 103 號意旨非刑罰法律之變更,無本條之適用。
刑法第 3 條(屬地原則) 前段=領域內犯罪不問任何人國籍;後段=我國船艦、航空器是浮動領土。
刑法第 4 條(隔地犯) 行為地與結果地擇一沾到我國,就算領域內犯罪。
刑法第 5 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最高頻考點。名單內=不問行為人與被害人國籍、不問門檻。注意第八款但書把施用、持有排除。
刑法第 6 條(公務員國外犯罪) 公務員專屬名單。刑法§7 開頭「前二條以外之罪」指的就是刑法§5 與本條這兩張名單。
刑法第 7 條(國民國外犯罪-積極屬人主義) 四要件:我國人民、領域外、名單外之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但書=雙重可罰原則。
刑法第 8 條(外國人對國人犯罪之準用) 消極屬人主義(被害人是我國人),門檻與但書照搬刑法§7。
刑法第 9 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前段=我國不承認外國刑事判決的一事不再理效力;但書=「得免」不是「應免」,更不是折抵,法院有裁量權。
刑法第 10 條第 1 項 門檻的第一把尺:「三年以上」把三年本身算進去。
刑法第 33 條第 3 款(主刑之種類) 門檻的第二把尺:法定刑寫「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最輕本刑是下限二月,不是五年。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名單記憶)|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重婚門檻)|102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隔地犯)|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決策樹全景)|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門檻換算)|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時之效力混編)|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名單×門檻交錯)|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名單+加重詐欺新款)|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浮動領土×毒品但書)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8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整題主考)|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第 2 小題(10 分)
條文:全部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標示「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者,指該條無逐條沿革資料,非修法年份。
解釋字號:釋字第 103 號、釋字第 791 號經字號存在性核實;釋字第 103 號之要旨敘述為 我們重建,未經解釋原文逐字驗證。
判分依據:各題結論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給分面(採分點價值、高低分特徵、時間與字數劑量)全部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98 年題的低分版取材自本工程自家 我們模擬解析,非真實考生卷。
語料凍結線:民國 113 年以前。
刑法第 2 條(從舊從輕原則)
白話 時之效力的本體。空白刑法的補充規範(如管制物品公告)內容變更,依釋字第 103 號意旨非刑罰法律之變更,無本條之適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 條(屬地原則)
白話 效力範圍是這一站的固定鄰居,常被包進同一題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4 條(隔地犯)
白話 行為地與結果地擇一沾到我國,就算領域內犯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 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白話 最高頻考點。名單內=不問行為人與被害人國籍、不問門檻。注意第八款但書把施用、持有排除。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6 條(公務員國外犯罪)
白話 公務員專屬名單。刑法§7 開頭「前二條以外之罪」指的就是刑法§5 與本條這兩張名單。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7 條(國民國外犯罪-積極屬人主義)
白話 四要件:我國人民、領域外、名單外之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但書=雙重可罰原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8 條(外國人對國人犯罪之準用)
白話 消極屬人主義(被害人是我國人),門檻與但書照搬刑法§7。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9 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白話 前段=我國不承認外國刑事判決的一事不再理效力;但書=「得免」不是「應免」,更不是折抵,法院有裁量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0 條第 1 項
白話 門檻的第一把尺:「三年以上」把三年本身算進去。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 條第 3 款(主刑之種類)
白話 門檻的第二把尺:法定刑寫「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最輕本刑是下限二月,不是五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