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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公文書假了,先問誰動的手:自己填 213、使人填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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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份文件誰動的手、假在哪?
冒名做出或改動別人的公文書=§211:假的是名義,不是內容。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公文書錯了,刑法先問這筆帳算誰的。
外人冒名做的、承辦人自己填的、民眾餵給不知情公務員的:三種假法混成一個罪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和三年以下的刑度就一起糊掉。
判斷路徑
這份文書是公文書嗎?
動手的人有沒有製作權?
動手的是公務員本人嗎?
承辦公務員知情嗎?有實質審查權嗎?
名義假=偽造;名義真內容假=登載不實;自己填 213、使人填 214;公務員會查=214 不成立。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是『誰有能力把關』:公務員一旦有實質審查權,責任回他身上,§214 不成立。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交通警察甲取締闖紅燈,因駕駛人哀求,把違規事由記成『未帶駕照』。甲論以何罪?寫罪名+理由。
先照 b3 走一遍。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刑法§213)。
- 罰單是公文書(職務上製作)
- 甲有製作權,偽造變造出局
- 落§213 不落§214:動筆的是他自己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能把出問題的公文書放進正確格子:名義假走偽造,內容假再問誰動筆。§214 原則上以公務員不知情、僅形式審查為前提,例外見 b9。
接著讀 → 行使偽造文書(刑法§216) 拿去用才是完整流程;隔壁記得:刑法沒有『使業務之人登載不實』罪。
四格分流表:先背這張再做題
這張表在比:同一份文書出了問題,行為人落在哪一格罪名
| 誰動的手 | 做了什麼 | 罪名 | 一句話關鍵 |
|---|---|---|---|
| 無製作權之人 | 冒用名義做出或改動公文書 | 刑法§211 偽造、變造公文書 | 有形偽造:名義人是假的 |
| 有登載職權之公務員 | 把明知不實的事項填進自己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 | 刑法§213 公務員登載不實 | 無形偽造:名義人真、內容假 |
| 一般申報人 | 使不知情且僅有形式審查權的公務員登載不實 | 刑法§214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公務員『一經申報即應登載』才成立 |
| 從事業務之人 | 把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 刑法§215 業務登載不實 | 『使業務之人登載不實』法無明文 |
刑法§214 的成立界線
| §214 成立 | §214 不成立 | |
|---|---|---|
| 承辦公務員的審查權限 | 僅有形式審查權,一經申報即有登載義務(例:地政機關的抵押權設定登記) | 有實質審查權限:登載內容是公務員查證後的自主判斷,責任結構斷裂 |
| 承辦公務員是否知情 | 不知情,照申報內容登載 | 知情仍配合登載:那是公務員自己的§213;申報人視參與程度依刑法§28、§31 I 處理 |
| 文書是不是公文書 | 機關職務上所掌的登記簿、核准文件 | 公務員以私經濟地位與民眾簽的契約,不是公文書(刑法§10 III『職務上』) |
| 對偵查機關為不實陳述、如實載入筆錄 | — | 筆錄登載的是『他曾為此陳述』,而這件事是真的 |
| 謊報犯罪但未指定犯人 | — | 走刑法§171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不進§214 |
| 使醫師等從事業務之人開立不實文書 | — | 偽造文書罪章無罪:刑法沒有『使業務之人登載不實』這條罪 |
| 損害要件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抽象危險,有損害之虞即足 | —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格子錯位
把§213 的案例誘答成偽造、變造或行使。警察改自己開的罰單而誘答刑法§211(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7 題);所長令屬下改單而誘答偽造公文書(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解毒劑 先問製作權:改自己有權做的文書,不會是偽造、變造。
T2 身分職務錯位
用『他是公務員』誘你選登載不實,真正的勝負手是職務歸屬。書記官謊稱代收易科罰金,代收不是他職務上的行為、收據不是他所掌的公文書,成立偽造公文書與詐欺取財(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警員登載不實使人領補助,正解是圖利罪(刑法§131),登載不實只是誘答(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解毒劑 先問這個行為在不在他的職務清單裡,再問文書是誰的。
T3 審查權與筆錄
拿§214 的隱藏要件設陷。公務員有實質審查義務→不成立(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受訊問人說謊被載入筆錄(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謊報帳戶遭盜領(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解毒劑 公務員會不會查?筆錄記的是陳述本身;謊報犯罪走誣告。
T4 鄰罪假出口
用鄰罪罪名撐場面。行政罰單不是『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湮滅刑事證據罪(刑法§165)不成立(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使醫師開不實診斷書=偽造文書罪章無罪(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解毒劑 湮滅罪以刑事案件的證據為限;刑法沒有『使業務之人登載不實』罪。
真題解剖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交通警察甲取締闖紅燈之機車,擬開單舉發時,因違規駕駛人 A 再三哀求拜託,而將違規事由記錄為未帶駕照,並教訓 A 日後不要再闖紅燈。甲在罰單上記載未帶駕照而非闖紅燈之行為,在刑法上應論以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跑判斷路徑:罰單=警察職務上製作的公文書;甲是開單警察=有權製作人;名義真、內容假=無形偽造,一路走到刑法§213。
- (A)(B) 錯:偽造、變造以無製作權為前提,甲改的是自己有權開的單,格子根本不對。
- (D) 錯:題目只問『記載』這個行為,沒有後續持以行使的事實。
- 姊妹題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7 題:警員填錯違規時間、怕遭申訴而擅改違規事由,公布答案同樣是公務員登載不實。動機是圖利他人還是自保都不影響。
秒殺 警察改自己開的單→213;民眾拿假資料騙警察登載→214。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甲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並積欠大批債務,為防止其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乃與其朋友乙共謀虛偽簽立假借據,並訂立虛偽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持之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將其自家住宅虛偽設定高額抵押權給乙。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假借據、假抵押權契約是甲乙以自己名義簽的—名義人=製作人,沒有冒名就沒有偽造;私文書的無形偽造刑法不罰(刑法§210 只罰偽造、變造)→凡是含『偽造私文書』的選項一次出局。
- 持向地政機關辦登記:登記機關就抵押權設定僅為形式審查,承辦公務員把不實事項登載於登記簿(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刑法§214 成立;甲乙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刑法§28 共同正犯。
- 同構題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實價登錄):盜刻買家印章偽造契約=偽造私文書+行使(這次有冒名,格子不同);提出供實價登錄=§214。該題應選的錯誤選項是『買家知情配合墊高價金即不成立任何犯罪』—知情配合申報不實價格,照樣成立§214。
秒殺 內容假的自簽契約不是偽造;拿去官方機關登記,§214 才上場。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是應選的錯誤敘述: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刑法§10 III)。機關買文具、租房子這類私經濟行為,公務員跟你我一樣是平等的私法主體,簽的是私文書。
- (B) 對:公務員知情還照登,那是公務員自己的刑法§213,申報人不成立§214(可能依刑法§31 I 成立§213 之共犯)。
- (C) 對:有實質審查權=登載內容是公務員查證後的自主判斷,不實登載的責任結構斷裂。
- (D) 對:抽象危險要件,有損害之虞即足,不待實害發生。
秒殺 這四個選項合起來就是§214 的要件清單:不知情+形式審查+公文書+損害之虞,直接背走當檢核表。
秒殺法
改自己有權做的文書→§213;把假資料餵給不知情的公務員→§214;自簽的假契約不是偽造,拿去機關登記才叫§214;機關會查(實質審查)→§214 直接出局。
應試策略
- 選擇題的本質是要件辨識:給你一小段案例或四個命題,考你放進哪一格。先跑 b3 的路徑,再看選項,不要被選項牽著走。
- 這個考點的誘答樣本清一色是『相似罪名混淆』:偽造 vs 變造 vs 登載不實、圖利 vs 登載不實、誣告 vs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選項一出現兩個很像的罪名,先分格子、別急著分對錯。
- 看到陌生機關(漁港報關、實價登錄、勞保加保)不要慌:先問它查不查,再問誰動的手。機關名換了,路徑沒換。
- 申論它從不單獨出大題,是多人多行為案例裡『有一份文書假了』的支線;跟著人物走,逐人逐行為表態,成立與不成立都要寫。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申論裡它是配角:案例中『有一份文書假了』的那條支線,設問通常是『甲、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有無刑責』,跟著人物一起被問出來。它不會自己撐起一整題。
『足以生損害』別寫超過兩句,它是危險犯的格式句,不是爭點。時間留給主體分流與審查權限這兩個真戰場。
A 型・申報型:五步拆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案例是『向機關遞件申請、經核准或登記』,聘僱外籍勞工申請、勞保加保、抵押權設定、實價登錄。原型是 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 文書定性先行:申請表=申報人自己名義製作的私文書(內容不實不罰);核准文件、加保紀錄、登記簿=承辦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刑法§10 III)。
- 主體分流:他們是申報人、不是承辦公務員,所以走刑法§214 不走§213,用一句話講清楚為什麼(沒有登載職權)。
- 要件涵攝:明知不實(勞工根本沒任職)+使公務員登載(遞件經核准而登載)+承辦人僅形式審查+足以生損害(基金承受不當風險,有損害之虞即足)。
- 參與結構:刑法§28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一句;無身分者參與§213 時想到刑法§31 I(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罪數收尾表態:多次遞件是接續犯還是數罪併罰,選邊並給理由(同一目的、時間密接、同一法益)。
B 型・頂替型:支線怎麼寫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案例是『找人頂替、向警察自承肇事』,事故紀錄或筆錄因此記載了不實的人(原型是 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這一型沒有官方擬答可對照,以下是教練重建的骨架,正式使用前請自行回查出處。
- 先解決主線人物(肇事者的過失傷害與離去行為、頂替者的頂替罪〔刑法§164 II〕與行賄問題):這個考點只是支線,不要搶戲。
- 支線爭點:使警察把『某人為肇事者』登載於事故處理紀錄,成立刑法§214 嗎?兩條路都要擺出來:(a) 若認警察就肇事者身分有調查義務(現場勘查、詢問證人)=實質審查,§214 不成立;(b) 若認紀錄登載的是『他自承肇事』這個陳述,而該陳述確實有過,登載為真,亦難成立。
- 擇一結論並附理由;兩條路都指向不成立時,要敢寫不成立。若採成立說,與頂替罪想像競合從一重。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文書定性先行:公文書/私文書/業務文書三分,並引刑法§10 III。
- 主體分流明寫:申報人走§214、公務員走§213;不要用統稱『偽造文書』結案。
- 點到形式審查這個前提:說明為什麼這個機關的登載會成立§214。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用危險犯格式一句帶過。
- 共同正犯結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各一句(刑法§28);無身分者參與§213 時帶到刑法§31 I。
- 罪數表態:多次申報是接續犯或數罪併罰,擇一並給理由。
- 行使檢查:登載後有沒有持以行使(刑法§216 依原罪處斷)。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分流軸:同章鄰罪,考你分不分得清格子
- 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左鄰):名義假才進這格,盜刻印章、冒名簽署就是旗語。
- 業務登載不實(右鄰):醫師、會計師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使業務之人登載不實』是無罪出口。
- 行使偽造文書(下游):登載或偽造之後拿去用,刑法§216 依原罪處斷。
參與軸:多人案例,考身分犯怎麼算人頭
- 共同正犯(刑法§28)+無身分者參與身分犯(刑法§31 I: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間接正犯變體:有職權的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同僚登載=刑法§213 的間接正犯(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出口軸:鄰章罪名,考這格根本不歸偽造罪章管
- 湮滅刑事證據(刑法§165):以『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為限,行政罰單不算。
- 未指定犯人誣告(刑法§171):謊報犯罪的正確出口。
- 詐欺取財(刑法§339):騙到錢時與文書罪想像競合的常客。
- 偽證罪(刑法§168):具結後虛偽陳述,要跟『陳述被載入筆錄』的§214 問題分開處理。
出題人的創新幾乎都是『換一個機關、換一份文書』,地政登記、實價登錄、勞工聘僱申請、漁港報關、事故紀錄、偵訊筆錄:但 b3 的判斷路徑從沒變過。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定文書→查製作權→分主體→查知情與審查權
罰單皮
警察把闖紅燈改記為未帶駕照;所長指示屬下改開較輕的罰單。
有權製作人填不實內容=刑法§213(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二人皆公務員=§213 共同正犯(刑法§28);行政罰單不是刑事證據,湮滅刑事證據罪不成立(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登記皮
甲乙通謀簽立假抵押權契約,持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登記。
以自己名義簽的契約不是偽造;登記機關形式審查→刑法§214 共同正犯(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換成實價登錄、換成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涵攝句只換機關名與文書名(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報案筆錄皮
謊報帳戶遭盜領;偵查中說謊被載入筆錄;車禍頂替者向警察自承肇事。
謊報犯罪→刑法§171 未指定犯人誣告(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筆錄記載的是『他說過』,該記載為真,§214 不成立(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頂替自承則兩條路分析(b16)。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四格分流表默寫上去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表格文。規範段(§213 與§214 怎麼分工)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抵押權設定登記採形式審查、承辦地政人員依申請文件逕為登載』這種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文書名與機關名的話。
限時擬答+自我批改
限時 12 分鐘、400 字以內
甲為避免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與友人乙共謀簽立假借據與虛偽抵押權設定契約,持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試問甲、乙之刑責。
先寫完再看檢核表。凡勾『否』的項目,回到括號指的區塊重讀,並用一句話把它重寫成正確版;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那幾句。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有先定性文書:公文書/私文書/業務文書,並引刑法§10 III(b3 第一問)
- 我有寫出行為人有無製作權,先排除偽造、變造(b3 第二問)
- 我有分流主體:公務員自填→§213;申報人→§214(b8)
- 我有檢查承辦公務員知情與否+審查權限(b9)
- 『足以生損害』我用危險犯格式一句帶過,沒有寫成論文(b14)
- 多人參與時我有寫犯意聯絡+行為分擔(b17)
- 無身分者參與§213 時我有想到刑法§31 I(b19 參與軸)
- 罪數我有表態並給理由(b17)
- 登載後拿去用的行為我有檢查刑法§216 行使(b17)
- 我全篇沒有用統稱『偽造文書』直接結案(b18)
- 檢驗後不成立的罪我也有交代:筆錄法理、實質審查、使業務之人登載(b9)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8 的分流表(誰動手×做了什麼×罪名)。
- 寫出刑法§214 的三個實務要件命題:承辦公務員不知情、僅有形式審查權、有損害之虞即足。
- 說得出 b17 的得分點中至少八成。
- b20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300 字以內擬答,過 b22 檢核表全項。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沒過怎麼辦:格子放錯→回 b8 與 b11;審查權限漏檢→回 b9;多人算不清→回 b19 參與軸;罪數漏表態→回 b15 第五步;鄰罪出口叫不出名字→回 b19 出口軸。這個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這個考點核心條文與分流鄰罪條文近年沒有新的修正:刑法§214、§215 最後修正公布於民國 108 年;§10 於民國 112 年;§28、§31 於民國 94 年;§210、§211、§213、§216 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影響:歷屆舊題可以直接沿用現行條文作答,不需要為修法重解。
舊題要重解:無。若日後§213、§214 有修正,請先重驗 b8 的分流表與 b9 的成立界線。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動筆的人自己就是有登載職權的公務員—純正身分犯,名義真、內容假。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行為人是申報的人,不限身分;動筆的是不知情的公務員。
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公文書之定義) 『職務上』三個字是勝負手—私經濟地位簽的契約不是公文書。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有形偽造:以無製作權為前提,假的是名義。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只罰偽造、變造—私文書的內容不實(無形偽造)不在其中。
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罰的是業務之人自己登載;刑法沒有對應的『使業務之人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登載完拿去用,依原罪處斷。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多人案例的起手式: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無身分者之參與) 沒有登載職權的人與有職權的公務員合謀,一樣論§213 的共同正犯,但得減輕其刑。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第 15 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第 19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7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第 23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第 24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申論考過的紀錄: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這個考點為該題主考點,30 分);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這個考點為次考點,30 分)。
常一起考: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行使偽造文書、共同正犯、湮滅刑事證據、詐欺取財、偽證罪。
判分依據: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b9 的實務見解是從各題公布答案反推並標註年份題號。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中華民國刑法。
推估範圍:凡掛『我們的推估』眉標者(配分劑量、得分點、高低分判準、破關門檻)均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103 年律師二試那一型無官方擬答亦無既有解析覆蓋,B 型拆解為 我們重建骨架。
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白話 動筆的人自己就是有登載職權的公務員—純正身分犯,名義真、內容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白話 名義真、內容假的出口之一:自己沒冒名,但把假事項送去讓公務員登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公文書之定義)
白話 『職務上』三個字是勝負手—私經濟地位簽的契約不是公文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白話 名義人是官署時走這一格,刑度比私文書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白話 三個要件全在這一行:客體是私文書;行為是偽造(冒名新作)或變造(無權改真文書的內容);「足以生損害」是具體危險,不必真有人受害,但完全無損害之虞就不成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白話 無形偽造的例外處罰名單:名義是真的、內容是假的,私人只有掛在這裡(或刑法§213 公務員自己登載)才有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白話 行使=把假文書當真文書用、對他人主張其內容(簽約、投標、申請、出示)。實務慣行: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最後論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白話 多人案例的起手式: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無身分者之參與)
白話 沒有登載職權的人與有職權的公務員合謀,一樣論§213 的共同正犯,但得減輕其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