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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食品下毒
毒一進流通就既遂,中止的門從此關上
快速跳轉
這條罪在解決什麼
毒躺在貨架上、還沒有人吃到,用傷害或殺人罪去接多半只能停在預備,連被害人是誰都指不出來。刑法§191-1 把處罰時點提前到毒物進入流通的那一刻,保護的是不特定的消費者。通說定為抽象危險犯:滲入或混雜完成即既遂,原則上不以有人食用受害為必要(第3項的致死、致重傷加重結果則另以有人實際食用受害為前提)。
歷屆只考過這一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申論第 2 題。記住一句就夠:毒一進流通,罪就既遂。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三個問題問完就定案
毒物進流通了嗎?
他事後回收,還救得回來嗎?
勒索那一段走到哪一步?
提前一步,換掉了誰的機會
既遂時點釘在哪,就決定誰承擔錯誤。釘在毒物入流通,風險便從貨架前的陌生人身上,移回下毒的人身上。
寫一題再往下讀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申論第 2 題(題幹節錄)
甲乙丙丁共謀向飲料公司敲詐,買飲料注入毒物、做記號後分頭放進便利商店;甲乙丙備妥勒索信、尚未寄出即被查獲;丁事後悔悟,偷偷把飲料全數取回,發現短少一瓶(陳列時不慎摔破)。問甲乙丙的刑責、丁的刑責。
是
寫完了,打開對照
有沒有先寫既遂時點、再談中止?順序寫反,後面整段中止的討論就撐不住。
勒索那一段有沒有停在預備,並寫出刑法§346 沒有預備犯的處罰明文?
丁的部分有沒有走完:共同正犯既遂 → 逐一排除刑法§27 的中止 → 只剩量刑審酌?
接著讀 → 中止未遂 看未遂階段的門是怎麼開的、共同正犯與中止犯 多數人裡有一個人喊停,怎麼處理、著手實行 寫好沒寄的勒索信,到底算不算動手、恐嚇取財 勒索那一段獨立走完
你拿下的是一個閘門:既遂時點一鎖,這類題後半段的中止討論就走不下去,勒索那條線另外算。它幾乎不單獨出場,價值全在守住整題的後半。
第1項與第2項:只比事實怎麼分流
| 比較項目 | 刑法§191-1第1項 滲入型 | 刑法§191-1第2項 混雜型 |
|---|---|---|
| 毒下在誰的東西上 | 他人已公開陳列、販賣的商品 | 行為人自己持有、已下好毒的物品 |
| 動作長什麼樣 | 對該商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 把已下毒的物品混雜進公開陳列、販賣的商品裡 |
| 典型事實 | 直接對貨架上的商品注毒 | 買回飲料注毒,再放回超商貨架 |
| 民國 100 年那題走哪一項 | — | 四人買飲料注毒、標記後分頭置放,走混雜型 |
四種騙法
把回收讀成中止
題目給你一個良心發現、把東西全部收回的角色,情緒上非常像中止犯
解毒劑 先問既遂了沒有。毒物入流通即既遂,而刑法§27 以未遂為前提
看到勒索計畫就給恐嚇取財未遂
共謀敲詐、信都寫好了,看起來離著手只差一步
解毒劑 沒對被害人發出恐嚇就還在預備;刑法§346 僅罰未遂,預備沒有處罰明文
停在毀損、傷害預備或籠統的公共危險
沒人吃到,好像指不出具體被害人
解毒劑 流通中的商品被下毒,先想刑法§191-1,再分第1、2項
把摔破的那一瓶當論證主軸
題目特意寫「短少一瓶」,很像在暗示無法完全防止結果
解毒劑 它只是強化「完全防止已不可能」的事實,論證主軸仍然是既遂在先
怎麼分配力氣
選擇題方向:不必背細節,裝一條快篩就好:市售食品被下毒 → 刑法§191-1 → 分第1項滲入、第2項混雜。
申論站隊:站通說的抽象危險犯:毒物入流通即既遂。站定之後,回收與悔悟一律往量刑走,不要中途改寫成中止。
讀它的理由:它從不單獨登場,總是掛在下毒勒索的劇本裡;讀它是為了守住後半題的中止討論。
一句話帶走
毒進貨架的那一秒就既遂;既遂之後,中止的門就關了。
它在整題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下毒勒索型的案例題裡,它不是主秀,是閘門:坐在罪名認定那一段,用來決定後半段的中止還能不能談。
篇幅與時間為教學上的建議配置,不是官方標準。
「問各人刑責」型的拆解順序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① 先切人:一起做完的一組、事後脫隊的一組,分開寫。
- ② 定罪名與項次:刑法§191-1第1項或第2項,寫出滲入或混雜的事實依據。
- ③ 鎖既遂時點:抽象危險犯,毒物入流通即既遂,原則上不待有人食用受害。
- ④ 共同正犯要具體:誰共謀、誰購毒、誰注毒、誰放置,寫出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刑法§28),不要只寫「都有參與」。
- ⑤ 才處理中止:刑法§27第1項前段的己意中止、後段的準中止、第2項的多數人中止,逐一點名並排除,理由是同一個,既遂在先。
- ⑥ 最後切勒索段:有沒有對被害人發出恐嚇?沒有=預備,而刑法§346 無預備犯的處罰明文。
順序不能倒過來。先大談悔悟合乎己意,等於把中止蓋在既遂的地基上,整段架構分會塌。
五個該落下的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先行者成立刑法§191-1第2項的共同正犯既遂,並具體寫出犯意聯絡與各自的行為分擔(刑法§28);放置完成即既遂。
- 備妥勒索信而未發出,仍屬預備,刑法§346 無預備犯處罰明文,這一段不另成立恐嚇取財。
- 事後回收的人,在回收之前共同正犯既遂已經完整成立。
- 刑法§27 的三種中止全部排除,回收改由刑法§57 的量刑有利審酌吸收。
- 架構順序本身就是分數:既遂時點在前、中止討論在後;附論準中止並排除,展現檢驗的完整度。
本題沒有官方擬答,以上為依題目事實與條文重建的教學版採分點。
低分死法 / 高分長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闔卷自測,能做到才打勾
- 能寫出刑法§191-1第1項與第2項的差別,並說出滲入型、混雜型的事實分流標準
- 能說明本罪的抽象危險犯定性與既遂時點(毒物入流通即既遂,原則上不待有人受害),並知道這是通說立場
- 能一句話推導既遂之後不能中止:刑法§27 以未遂為前提,回收只剩刑法§57 的量刑意義
- 能順手檢驗並排除準中止犯(刑法§27第1項後段)與多數人中止(刑法§27第2項)
- 能認定恐嚇取財的著手:未對廠商發出恐嚇=預備;刑法§346 僅罰未遂,預備不罰
- 能具體寫出共同正犯的認定句(誰共謀、各自分擔了什麼),而不是「大家都有做」
- 知道刑法§191-1第3項的致死、致重傷加重結果,以有人實際食用受害為前提
- 看到食品下毒勒索的事實,能立刻連到著手實行、中止未遂、共同正犯與中止犯、恐嚇取財
條文版本與修法提醒
因應市售食品遭下毒並勒索廠商的社會案件而增訂,放在公共危險罪章、妨害飲食衛生的位置。
刑法§191-1
修正時點晚於民國 100 年那一題,但本考點用得到的那一點沒有變,只有未遂犯的處罰明文、沒有預備犯的處罰規定,舊題的結論照樣成立。
刑法§346
三條均為現行條文,內容如條文原文欄所列。
刑法§25、§27、§28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191-1第1項 滲入型:對別人已經上架的商品直接下毒。
刑法§191-1第2項 混雜型:自己先下好毒,再混進流通中的商品裡。
刑法§191-1第3項 加重結果犯,前提是有人實際食用而受害。
刑法§191-1第4項 前兩項有未遂處罰明文。
刑法§25 未遂要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27第1項 前段是己意中止,後段是準中止;兩者都以犯罪尚未既遂為前提。
刑法§27第2項 多數參與者之中,有人喊停時的中止規定。
刑法§28 共同正犯:要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刑法§346 恐嚇取財只有未遂犯的處罰明文,沒有處罰預備的規定。
出處與歷屆題目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申論第 2 題(三等):這個考點為該題主要考點,兩小問各 15 分,分別問共同行為人與事後回收者的刑責。
此罪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判斷標準以條文文義與通說為主。
該題沒有官方公布的擬答,書中的拆解順序、採分點與高低分特徵,均屬依題目事實與條文所作的教學重建。
歷屆題目整理到民國 113 年止;條文版本以刑法§191-1(民國 88 年)、§25/§27/§28(民國 94 年)、§346(民國 108 年)為準。
刑法§191-1第1項
白話 滲入型:對別人已經上架的商品直接下毒。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91-1第2項
白話 混雜型:自己先下好毒,再混進流通中的商品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91-1第3項
白話 加重結果犯,前提是有人實際食用而受害。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91-1第4項
白話 前兩項有未遂處罰明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5
白話 未遂要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7第1項
白話 前段是己意中止,後段是準中止;兩者都以犯罪尚未既遂為前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7第2項
白話 多數參與者之中,有人喊停時的中止規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8
白話 共同正犯:要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346
白話 恐嚇取財只有未遂犯的處罰明文,沒有處罰預備的規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