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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

同一擊打在哪:工具、軌道、還是馬路,決定你走哪一條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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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擊打在什麼東西上?

工具本身→第 183 條
火車 供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 車廂內引爆
軌道等設備→第 184 條
軌道 燈塔 標識 挖土機開進軌道
馬路橋樑→第 185 條
陸路 橋樑 壅塞道路 飆車競駛 自用機車競速

「脫軌」是結果不是客體,炸的是火車。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撬掉一根軌道扣環時沒人受傷,整列車的人,命已被丟進賭局。

刑法不等死傷才出手:第 184、185 條的門檻是危險真的發生,不以實害發生為必要;走哪一條,看打在什麼上。

判斷路徑

打在什麼上?

工具本身(須現有人所在)→第 183 條;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第 184 條;陸路、橋樑→第 185 條。

危險生了嗎?

第 184、185 條明寫「致生……往來之危險」:危險必須實際發生。題目寫「無損害、無傾覆危險」=既遂出局。

心態是什麼?

報復型(預見而不違背本意)=間接故意;算錯型=過失:過失明文只有第 183 條第 2 項、第 184 條第 3 項;第 185 條過失不罰。

更重的結果誰接?

第 183 條沒有加重條款,第 184 條第 2 項加重到「傾覆或破壞」,死傷加重只在第 185 條第 2 項(b9)。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危險就罰
車還沒翻就攔得下他;代價是沒造成損害就背重罪。
出事才罰
只憑已造成的損害定罪;代價是車上的人得先翻覆。

第 184、185 條把線釘在危險上,不釘在實害上:「危險生了沒」決定他是既遂,還是不成立。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甲持小石頭丟擲火車車窗,未造成損害,也無傾覆危險。成立什麼罪?

三條線各一句「為什麼倒下」。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毀損線:沒壞頂多未遂,而未遂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毀損罪沒有這句明文。
  • 第 184 條線:除了「危險未生」,我還寫未遂—他沒有妨害往來安全的故意。
  • 第 183 條線:破壞須達使交通工具喪失或減損效用的程度,小石頭離很遠。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會用一擊落點定三條罪,先問危險生了沒,死傷未必住同一條。

接著讀 →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飆車、壅塞馬路住那裡,它保護的是「公眾往來」。

客體三分:打在什麼上,就落進哪一條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一擊打在什麼東西上

打在什麼上落進哪一條條文寫的行為
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工具本身)刑法第 183 條傾覆、破壞
軌道、燈塔、標識(交通設備)刑法第 184 條損壞,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等往來之危險
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刑法第 185 條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第 185 條保護的是「公眾往來」,不是「公眾運輸工具往來」,所以自用機車在市區飆車住這裡,不住第 184 條(102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

危險驗收實測:條文那句「致生……往來之危險」過了沒

危險已實際發生(第 184/185 條的門檻過了)危險未發生(既遂不成立)
撬開軌道扣環列車行經時激烈震動、未翻覆(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事實):具體危險犯不以實害發生為必要,激烈震動已足認往來危險實際發生
市區飆車競駛十幾人分乘機車、時速 70 公里沿路闖紅燈(102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以他法致生陸路往來之危險
小石頭丟火車車窗題目明示「對火車未造成任何損害,且無傾覆危險」(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危險未生,既遂不成立;未遂則欠缺妨害往來安全的故意

加重結構的不對稱(幻影罪名就長在這裡)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基本行為之外又生了更重的結果,這三條各有沒有東西接住

條號有沒有加重結果條款加重結果是什麼、法律效果如何
刑法第 183 條沒有全條只有第 1 項傾覆破壞、第 2 項過失犯、第 3 項未遂犯;傾覆火車壓死人,死傷結果要另找刑法第 271 條、第 276 條、第 284 條,再與本罪想像競合
刑法第 184 條有(第 2 項)加重結果=該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不是死傷;法律效果=依第 183 條第 1 項處斷
刑法第 185 條有(第 2 項)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183 條傾覆現有人火車致死致重傷罪」是考場上最常見的幻影罪名(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B 選項),條文裡沒有這個罪。

行為人只是過失時,這三條接不接得住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過失犯有沒有處罰明文

條號過失犯有沒有明文過失情形的結局
刑法第 183 條有(第 2 項)過失致現有人所在之火車傾覆=第 183 條第 2 項(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的正解)
刑法第 184 條有(第 3 項)過失損壞軌道等致生往來危險,可罰
刑法第 185 條沒有本罪的過失不罰

第 185 條沒有過失犯的處罰明文,「過失壅塞道路致生危險」不會落在本罪。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T1 客體錯置

拿「第 184 條損壞軌道」接住其實打在火車本身或馬路上的行為。火車上引爆炸彈致火車損壞脫軌,誘答第 184 條損壞軌道罪(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B 選項);市區飆車誘答第 184 條(102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 A 選項)。

解毒劑 炸的是火車=工具本身,走刑法第 183 條;飆的是馬路=公眾往來設備,走刑法第 185 條。

T2 幻影罪名

造一個條文裡不存在的罪名,最愛的是替第 183 條加上「致死致重傷」:「刑法第 183 條傾覆現有人火車致死致重傷罪」(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B 選項)。

解毒劑 第 183 條沒有加重結果條款,加重到死傷的長在第 185 條第 2 項(b9)。

T3 危險幻影

事實已明示無危險無損害,選項仍掛上罪名;或忘了毀損未遂不罰。小石頭丟車窗、無損害且無傾覆危險(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C 選項)。

解毒劑 具體危險犯沒生危險就沒有既遂;第 183、184、185 條都罰未遂,但毀損器物罪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T4 罪數包裝

一個過失行為造成數個死傷結果,誘答「數罪併罰」(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A、D 選項)。

解毒劑 一行為數結果是想像競合的世界,不是併罰。

真題解剖(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過失傾覆的正確落點

甲為挖土機司機,承包臺鐵軌道防護工程,在尚有火車通行的時段,為求便利施工將挖土機暫時開入軌道內,未料,甲算錯列車通過時間,在挖土機橫跨軌道之際,適有一輛載客火車行經,甲情急下跳機逃離,然火車經緊急煞車後仍撞擊該挖土機,導致前三節車廂翻覆,車內乘客 10 人受傷,5 人重傷,3 人死亡。關於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分別導致數個死亡、重傷及傷害結果,應分別論以數個過失致人於死罪、過失致重傷罪及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
(B) 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導致列車翻覆並造成傷亡結果,應論以刑法第 183 條傾覆現有人火車致死致重傷罪
✓ (C) 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導致列車翻覆,應論以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過失傾覆現有人火車罪
(D) 甲跳機逃離的行為,應論以不作為過失致死罪、不作為過失致重傷罪、不作為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應選:甲「算錯列車通過時間」=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挖土機橫跨軌道致載客火車撞擊翻覆=過失致現有人所在之火車傾覆,正中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
  • (B) 錯:幻影罪名—第 183 條沒有致死致重傷的加重規定;且甲對傾覆無故意,第 1 項的門也進不去。
  • (A) 錯:縱使死傷部分另論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甲只有「開挖土機進軌道」一個行為,一行為數結果是想像競合,不是數罪併罰。
  • (D) 錯:翻覆死傷是「駛入軌道」這個先前過失行為造成的,已被作為犯評價;跳機逃離不另構成獨立的不作為過失犯。

秒殺 過失+工具翻覆→直奔第 183 條第 2 項;看到第 183 條被掛上「致死」,直接刪。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罪名對應快篩

下列公共危險行為與可能成立之刑法罪名間的對應,何者錯誤?

(A) 通勤時間在公路上競速飆車:第 185 條第 1 項損壞壅塞道路罪
✓ (B) 在行進中之火車上引爆炸彈致火車損壞脫軌:第 184 條第 1 項損壞軌道罪
(C) 放火燒燬路旁停放之情敵機車,且波及兩旁的車:第 175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
(D) 因過失致自己持有區分所有權且使用中的住家大樓被燒燬:第 173 條第 2 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應選(=對應錯誤):炸彈炸壞的是行進中、現有人所在的火車本身,不是軌道、燈塔、標識,歸屬應是刑法第 183 條第 1 項;「脫軌」是損壞火車的結果,不代表行為打在軌道上。
  • (A) 對應正確:飆車=以他法致生陸路往來之危險,第 185 條第 1 項(與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同一個立場)。
  • (C) 對應正確:機車非第 173 條、第 174 條所列之物,落在第 175 條第 1 項。
  • (D) 對應正確:區分所有大樓整棟現供人使用,過失燒燬=第 173 條第 2 項失火罪。

秒殺 問「對應錯誤」的題,先掃有沒有「打工具卻掛設備」或「打設備卻掛工具」的錯置。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不成立犯罪」的三層排除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 (C) 甲持小石頭丟擲火車車窗,對火車未造成任何損害,且無傾覆危險
其餘選項(本書只留要旨):口袋裡的玩具鈔=竊盜既未遂之爭,仍成罪;電鋸鋸檜木到一半=竊盜著手後未遂;性交未得逞=強制性交未遂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毀損線:車窗未受任何損害→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頂多未遂→該條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不罰。
  • 第 184 條線: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是具體危險犯,題目明示無傾覆危險=危險未生,既遂不成立;未遂需要妨害往來安全的故意,丟小石頭的人論證不出來。
  • 第 183 條線:破壞須達使交通工具喪失或減損效用的程度,小石頭丟車窗離傾覆破壞的著手還很遠,亦無此故意。
  • 其餘選項至少構成未遂且有處罰明文,所以不成立犯罪的只有 (C)。

秒殺 題目寫明「無損害+無危險」,再想起毀損未遂不罰,直接選。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要件辨識:先砍罪名,再談競合

甲與十幾名同夥,分乘機車,在市區以時速 70 公里沿路闖紅燈,飆車競駛。試問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選項給了四條路(本書只留要旨):成立第 184 條妨害交通設備罪/成立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兩罪數罪併罰/兩罪想像競合

考選部公布答案:B(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機車不是「供公眾運輸」的舟車,第 184 條根本不成立—所以併罰、想像競合兩個選項都是空中樓閣:兩罪競合的前提是兩罪都成立。
  • 飆車損害的是公眾在道路上的往來安全,屬第 185 條第 1 項的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秒殺 看到競合選項先回頭數罪名:有一個罪不成立,所有競合選項一起倒。

秒殺法

先認客體、再驗危險、後問心態:公共危險的罪名對應題,兩掃就結束:一掃有沒有「打工具卻掛設備、打設備卻掛工具」的錯置,二掃有沒有替第 183 條加上「致死致重傷」。

應試策略

  • 一試的面孔高度一致:給一段具體事實,問對應哪個罪名,或問哪個對應是錯的。答題順序永遠是先認客體、再驗危險,罪名自己會浮出來。
  • 這個考點的實務立場沒有掛在特定裁判字號上,是由各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的三句話:市區飆車競駛走第 185 條而非第 184 條;一個過失行為造成列車傾覆與數個死傷,交通工具部分論第 183 條第 2 項;朝火車丟小石頭無損害無傾覆危險,不成立犯罪。
  • 二試不會叫你「試述本罪之要件」,它是公共危險大題的骨架,旁邊一定掛著故意過失、加重結果犯、不作為犯或因果歸責。規範段(三條怎麼分工)可以複用,力氣要押在涵攝。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裡從不單獨出現:題目給一段破壞交通設施或交通工具的事實,這個考點條文負責把案件正確定性,主戰場往往在旁邊的故意過失、加重結果犯、不作為犯或因果歸責。

當主考點
25 分整題:22–25 分鐘、900–1,100 字
當次考點
3–5 分鐘、150–250 字:定性一句、關鍵爭點一段、結論一句
主考點怎麼配
兩次行為各走一遍模板,罪數收尾 2–3 句
超量的代價
排擠主考點,總分反而下降,條文會背,不是把它全寫出來的理由

「成立何罪」的題,每個行為人×每個行為×每個罪名都要有交代,但劑量按爭點濃度分配:這個考點條文若只是配菜,寫滿六步反而擠掉主考點。

設問類型 → 拆解模板

A 型・正面攻擊

整題就在問破壞交通設施或交通工具的罪責(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原型)。

  1. 客體定性:本案打的是工具本身(第 183 條)、交通設備(第 184 條)還是一般往來設備(第 185 條)?一句話講明,附條文文字。
  2. 行為該當:損壞/傾覆/壅塞/以他法,對上事實。
  3. 危險驗收(第 184、185 條才有這一步):指出哪個事實顯示危險已實際發生(列車激烈震動、緊急煞車),並說明不以實害發生為必要。
  4. 主觀心態: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預見而不違背本意,報復型事實的標準落點)/過失。
  5. 加重結果檢驗:第 184 條第 2 項(加重結果=傾覆或破壞→依第 183 條第 1 項處斷)或第 185 條第 2 項(加重結果=死傷);要件四件套=基本故意犯罪+加重結果+因果關係+刑法第 17 條的客觀可預見性,逐一過。
  6. 死傷出口與罪數:第 183、184 條世界裡的死傷另論刑法第 271 條、第 276 條、第 284 條,與公共危險罪想像競合從一重;數次行為犯意各別則數罪併罰。
B 型・側翼掩護

這個考點只是次考點,主戰場是不作為犯或因果歸責(104、105 年律師二試原型)。

  1. 進場定性一句:這一擊打在什麼上、落在哪一條。
  2. 只挑單一關鍵爭點展開(危險生了沒?客體有沒有錯置?),不要六步全寫。
  3. 結論句回應設問動詞(成立何罪/如何論罪),把版面還給主考點。

採分點清單(本書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客體三分定性正確(工具/設備/道路),並引對條號
  2. 具體危險犯論證:指出危險已生的事實依據,並寫明不以實害發生為必要
  3. 間接故意與動機分開:報復是動機,對危險預見而容任才是間接故意
  4. 第 184 條第 2 項加重結果犯四要件逐檢,並點明加重結果=傾覆破壞、法律效果=依第 183 條第 1 項處斷
  5. 死傷結果另覓出口(刑法第 271 條、第 276 條、第 284 條)+想像競合收尾
  6. 數次行為犯意各別→數罪併罰,並附「各別」的理由句(如:第一次破壞已被修復,再撬=另起犯意)
  7. 過失犯落點正確:第 183 條第 2 項、第 184 條第 3 項有明文,第 185 條的過失不罰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跳過危險驗收 只寫「甲破壞軌道成立第 184 條」,第一次列車根本沒翻覆,你不寫「激烈震動已足認往來危險實際發生、具體危險犯不以實害發生為必要」,等於把最肥的爭點讓掉。
條文結構記錯 把第 184 條第 2 項寫成「致人於死」、把死傷塞進第 183 條:條文根本沒這個字,閱卷者一眼看穿你沒讀過條文。
動機當故意 「甲為了報復所以是故意」,動機不是故意;要寫「甲預見破壞軌道將危及行車安全,仍不違背其本意,具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的間接故意」。
高分卷長這樣 客體定性一句到位;危險驗收有事實依據;加重結果犯四要件逐檢;死傷出口與罪數各有一句交代。

變形軸地圖(換皮不換骨)

客體軸|左右鄰居

  • 第 183 條工具本身 ←客體錯置陷阱→ 第 184 條軌道等設備 ←公眾運輸 vs 公眾往來→ 第 185 條道路
  • 毀損罪(刑法第 354 條)是下位攔截網:公共危險不成立時回頭檢查毀損,但它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概念軸|刑總上游

  • 具體危險犯:「致生往來之危險」是勝負手:危險沒生,第 184、185 條的既遂全滅
  • 故意與過失:間接故意(報復型)對上過失(算錯型);過失只有第 183 條第 2 項、第 184 條第 3 項接得住
  • 加重結果犯:三條不對稱:第 183 條無、第 184 條加重到傾覆破壞、第 185 條加重到死傷

出口軸|收尾

  • 想像競合:死傷結果與公共危險罪的合流點(一行為)
  • 數罪併罰:兩次破壞、犯意各別(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題型)

出題人視角:這個考點的創新空間全在「皮」,挖土機、炸彈、飆車、無人平交道都只是外衣,骨架永遠是客體三分+危險驗收+心態定性+不對稱加重結構。110、111、113 年司法官一試考的是同一副骨架,只換了外衣。

同骨架 × 三件事實皮

骨架 認客體→驗危險→問心態→找出口

軌道皮(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原型)

甲兩度撬開軌道扣環,第一次列車激烈震動未翻覆,第二次自強號翻覆、三死七重傷。

打在設備上=第 184 條第 1 項;激烈震動=具體危險已生=既遂;報復洩恨=間接故意。第二次:第 184 條第 1 項基本行為+「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第 184 條第 2 項加重結果犯(因果與客觀可預見性肯定)→依第 183 條第 1 項處斷;死傷另論過失致死、過失致重傷,與之想像競合;兩次之間軌道已修復、另起犯意→數罪併罰。

挖土機皮(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原型)

挖土機開進軌道、算錯列車通過時間,列車撞擊翻覆並造成死傷。

行為的終局效果落在現有人所在的火車翻覆+主觀是過失=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一條打完;死傷另有出口,罪數走想像競合而不是併罰。

炸彈皮(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原型)

在行進中之火車上引爆炸彈,致火車損壞脫軌。

打在工具本身=第 183 條線(不是第 184 條損壞軌道);以爆裂物為之,另可能觸及刑法第 176 條準放火罪。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客體與心態被代換。是=你已擁有這個考點;否=回 b3 重走涵攝三問。

另兩件申論皮:本書重建的骨架(尚未回查出處到官方解析)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這個考點當次考點時的進場點在哪裡

平交道皮(104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原型)

甲乙承包平交道柵欄修復,容任未修復的風險、約定拖延;甲後來修復電子訊號卻未告知任何人,管制時間後兩列車通過,所幸無人車經過平交道。

主戰場是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契約承攬+危險源監控)與間接故意;這個考點的進場點是柵欄失靈=以他法(不作為)致生火車往來危險的檢驗,而「均無汽車與行人通過」使具體危險是否實際發生成為既未遂的分水嶺(第 184 條第 4 項處罰未遂)。

炸彈未炸燬皮(105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原型)

甲揚言炸高鐵(無真意),後於區間車引爆自製小炸彈,威力不足炸燬列車,列車卻因鐵軌高溫彎曲而脫軌翻覆、乘客 A 死亡。

揚言部分檢驗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這個考點的進場點是炸彈威力尚不具炸燬列車之效能→第 183 條破壞行為的著手與(不)能未遂之辯;脫軌翻覆係高溫彎軌介入,因果歷程偏離與客觀歸責才是主戰場;A 的死亡走過失致死與歸責檢驗,不是第 183 條的加重結果(該條沒有這個規定)。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先認客體、再驗危險、後問心態」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流水帳。規範段(三條怎麼分工)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列車僅激烈震動、經駕駛通報即發現修復」「鐵軌被敲離約二公分」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要有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三張表:客體與條文行為(b7)、加重結果的不對稱(b9)、過失犯有沒有明文(b10)
  • 寫出 b17 採分點清單裡的至少六個
  • 默寫刑法第 184 條全文(四項都要),並口頭說明第 2 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是什麼意思
  • b20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50 字以內的擬答
  • b11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客體分不清→回 b7 與 b12 的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危險驗收漏寫→回 b8 與 b17 第二點;加重結構記錯→回 b9 與 b12 的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劑量失控→回 b15。

修法警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法第 183、184、276、284 條的最後修正公布日期(日期逐字取自本書法規庫;「該次修法後已無業務過失加重規定」是本書歸納,不是官方說明)。

影響:該日之前的考古題若出現「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傾覆」等罪名,該罪名已走入歷史。

舊題要重解:做舊題時以現行條文重解:業務身分不再另成加重類型,回到第 183 條第 2 項、第 184 條第 3 項的普通過失犯與刑法第 276 條、第 284 條。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83 條(傾覆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行為客體=交通工具本身,且須現有人所在。全條沒有「因而致人於死」的加重結果條款—傾覆火車壓死人,死傷結果要另找罪名再想像競合。

刑法第 184 條(妨害交通設備致生往來危險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行為客體=軌道、燈塔、標識等交通設備,不是工具本身;「致生……往來之危險」=具體危險犯,危險必須實際發生。第 2 項最特殊:加重結果是交通工具「傾覆或破壞」而非死傷,法律效果是轉介依第 183 條第 1 項處斷。

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行為客體=陸路、水路、橋樑等一般公眾往來設備;保護的是「公眾往來」而非「公眾運輸工具往來」。飆車、壅塞馬路類事實住這裡。加重結果是致死致重傷。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報復洩恨型事實的標準落點在第 2 項:預見而不違背本意=間接故意。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犯的客觀可預見性要件出處。

刑法第 276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第 183、184 條世界裡死傷結果的出口之一。

刑法第 284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死傷結果的另一個出口。

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公共危險不成立時的下位攔截網。注意它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而未遂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丟小石頭沒砸壞」連毀損罪都不成立,這是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的勝負手。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2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要件辨識)|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後三題均為涵攝適用面)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主考點)|104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30 分,次考點)|105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30 分,次考點)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95 至 113 年;語料凍結於民國 113 年

【條文來源】全數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實務見解的性質】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文不引用任何裁判字號;書中的實務立場由各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年份題號屬可查證事實,反推出來的理由則是本書重建

【擬答對照來源】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的骨架取材自本書 我們重建的解析素材,僅供結構參照,不是官方評分標準;104、105 年律師二試那兩題沒有對應的解析素材,b21 的骨架是本書重建、尚未回查出處

【給分面聲明】b15、b17、b18 的分數、字數、時間與高低分判斷全屬本書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上一節有一格你只是路過:打在路上的那一格。這一節把它放大,順便問一個上一節沒問的問題,遭殃的到底是不特定的公眾,還是某一個特定的人。這一問決定的不是哪一條,是這件事還留不留在這一章裡:把車停著堵住鄰居家車庫的那個人,答案根本不在公共危險章。會往章外走,才算真的會用這一章。

上一個考點

阻塞逃生通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