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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人多不是重點,有沒有波及公眾才是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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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而那題的答案不是它。記住一句就夠:重點不是人多,是有沒有波及公眾。

打人有傷害罪管;街頭被鬧到沒人敢走,沒人管。

看到哪些字

往刑法§150
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 旁人走避、周邊被波及
不是這一條
私人糾紛、只打一個人 「未波及其他人」

判斷路徑

場所、人數過門檻了嗎?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

有沒有波及公眾?

依實務見解要外溢到公眾安寧;只打特定一人,原則上接不住。

他是哪一層?

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分三層罰。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判寬一點
街頭失序有人管;代價是路邊吵架也可能變妨害秩序。
判窄一點
個人恩怨回傷害罪;代價是群體暴力少了那一級刑度。

先自己寫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三人在夜市圍毆隔壁攤主,輕傷、未波及其他攤位;警察到場,三人怕被捕,砸圓凳向警察後跑。成立什麼罪?

四罪排開再動筆。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妨害公務(刑法§135)。

  • 「未波及其他攤位」我用到了嗎
  • 「警察到場處理」我用到了嗎
  • 「還沒被逮捕」我用到了嗎

你剛拿下什麼 三秒快篩:場所人數 → 有沒有外溢 → 哪一層。

接著讀 → 妨害公務

真題解剖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甲乙丙三人因夜市擺攤糾紛毆打隔壁攤的丁(輕傷、未波及其他攤位或周邊居民);巡邏警察戊獲報前往處理,三人怕被逮捕,一起將圓凳砸向戊後逃跑。

✓ (A) 刑法§135 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B) 刑法§150 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C) 刑法§161 第 1 項脫逃罪
(D) 刑法§283 聚眾鬥毆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成立:戊獲報前往處理=依法執行職務時,對他施強暴即該當;動機只是想跑不影響,本項不要求特定意圖。
  • (B) 不成立:夜市確實是公共場所、也聚了三人以上施強暴,但攻擊起於私人糾紛、對準特定的丁,題目又寫明未波及其他攤位或周邊居民。這一句為什麼就足以排除,理由在 b4。
  • (C) 不成立:本罪主體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為限;甲乙丙還沒被逮捕,拔腿就跑是逃避追捕,不是脫逃。
  • (D) 不成立:雙重落空—本罪以致人於死或重傷為前提,丁只有輕傷;且處罰對象限在場助勢之人,甲乙丙是動手的人。

秒殺 題幹那句「未波及其他攤位或周邊居民」,是命題者遞給你的鑰匙。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這四罪各自卡在哪一道要件(只比要件,不比刑度與罪數)

刑法§135 第 1 項刑法§150 第 1 項刑法§161 第 1 項刑法§283
行為主體任何人在場之人,依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分三層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為限聚眾鬥毆中在場助勢之人
場所要求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人數要求聚集三人以上聚眾
行為態樣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施強暴脅迫脫逃鬥毆
結果門檻條文未設;能不能只憑人多與動手就成罪,見 b4以致人於死或重傷為前提
那一題卡在哪成立對準特定人、未波及他人三人還沒被逮捕丁僅輕傷,且被告是動手的人

砸東西算不算「施強暴」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仍該當妨害公務接不住這一罪
對物施力波及公務員把圓凳砸向到場處理的警察,依實務見解,施強暴不以直接接觸公務員身體為限
動機只是想脫身仍成立:本項不要求特定意圖
公務員不在執行職務中要件是「依法執行職務時」,時點不對就落空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人多就套刑法§150

選項寫「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動手,即成立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解毒劑 三人以上只是入場券;依實務見解還要波及公眾安寧,純對特定人的圍毆原則上接不住。

跑掉就叫脫逃

把「怕被逮捕而跑掉」寫成刑法§161。

解毒劑 主體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為限;還沒被逮捕就跑,是逃避追捕。

一群人打架就選刑法§283

用「聚眾鬥毆」四個字勾你。

解毒劑 兩道門檻:以致人於死或重傷為前提,且處罰對象限在場助勢之人,動手的人不在其中。

秒殺法

先問這拳打向誰:打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走刑法§135,打私人回傷害罪;「未波及其他人」一出現,刑法§150 原則上就出局。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方向:民國 109 年修正把「聚眾」放寬成「聚集三人以上」後,這一條變成熱門罪名,但它考出來時常常是誘答而不是答案,看到它先別急著選。
  • 把快篩順序固定下來:場所人數 → 有沒有外溢 → 主體與結果門檻。三問刷完通常只剩一個活口。
  • 值得花的時間:背熟三分層(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與外溢那一刀,其餘不必深挖。
  • 它在歷屆出現時是被排除的那一個,價值在「認得出來、快速排除」。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申論題可以回推,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補出來就是編的。

要練,就拿 b5 那題練逐罪快篩:四個候選排開、各刪一行理由。這個考點的分數全在辨識速度。

修法警示

民國 114 年

脫逃罪(刑法§161)在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布,時點在這個考點考過的那一年之後。

影響:涉及本條刑度或項次的舊題,配置可能與當年不同。

舊題要重解:本書引現行條文;做舊題時若涉及刑法§161 的刑度或項次,以現行版重解。b7 那題考的主體要件,須為「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在現行條文即可完整操作。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50 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三個門檻疊起來:場所要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人數要聚集三人以上、行為要施強暴脅迫。行為人分兩級罰:在場助勢之人一年以下,首謀及下手實施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 2 項是「得」加重,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等危險物品、或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兩種情形為限。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兩個要件:時點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行為是施強暴脅迫。本項不要求行為人有特定意圖。

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兩道門檻缺一不可:結果以致人於死或重傷為前提,處罰對象以在場助勢之人為限—動手的人回去走殺人、傷害各罪。

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 主體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為限。還沒進入這個身分的人跑掉,是逃避追捕,不是脫逃。

來源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不憑記憶引字號。

選擇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面向=要件辨識)。律師卷沒有出現過。

申論:歷屆沒有出現過。

常一起考的考點:妨害公務、聚眾鬥毆、脫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