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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

對尊親屬犯罪的加重規定

哪些罪章寫了加重、哪些沒寫,一張表對完

你正在全書第一格「有人做了一件事,他侵害了誰」的收尾處。前面整段分則是直著走的:一章一章換被害的東西,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秩序、國家的運作。這一節是橫著長的:它不屬於任何一章,它同時貼在六個罪章的邊上,寫的是同一句話:對象換成直系血親尊親屬,刑度往上抬。

為什麼要等到現在?因為它得站在你讀過的東西上面才看得懂。殺人、傷害、把人關住、該養不養、動到死者的屍體與墳、拿假的事去告人:這六件事你都已經處理過了,這時候把六張門牌並排放在一起,你看到的是一張地圖;如果放在分則開頭,你只會背下六個號碼,然後在考場上把它們跟其他號碼攪在一起。

接在名譽那一段之後最順,因為這一節的殺傷力就落在名譽章上。那一章的條文你剛讀完、還熱著,正好用來確認一件事:不是你漏看,是那裡本來就沒有。

先把力氣的分配講清楚。這個考點在歷屆考試裡出現過一次,在選擇題,沒有進過申論卷。它不是拿來磨的東西,是一次掃完、掃完就收進考前速查的那一種:它值得的是十分鐘,不是一個晚上。

往下走,你會離開「他侵害了誰」,進到「誰該負責、負多少」那一段。這一節就是那道門的把手:你第一次看到同一個動作,會因為對面站的是誰而換刻度。

晚飯桌上翻臉。兒子當著三、四個鄰居的面,指著自己的父親罵了一長串很難聽的話。鄰居事後勸他:「你這樣不行,罵自己的爸爸,法律是罪加一等的。」

那天他還做了別的事。吵完,他把父親反鎖在房裡,關到隔天早上才開門。過幾天為了一筆錢,他跑去派出所報案,說父親偷了他抽屜裡的現金,根本沒這回事。

現在把這幾件事排成一列,問一個問題:哪幾件,法律會因為「對方是你父親」而多罰你一截?

大多數人的直覺會把那句難聽話排到最前面,當眾羞辱生養自己的人,聽起來就是最該加重的那一種。刑法給的答案,剛好把這個直覺挑掉。翻遍條文,有六個地方寫了「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就是沒寫在罵人的那一章。

所以這一節要找的不是一條規定,是一個空白:加重寫在哪六個地方、為什麼那個空白處補不上去,以及出題的人為什麼那麼喜歡站在空白上等你。

照這個順序讀

這一節只有這一個主題,但讀的順序不能反過來。先把六個有加重的罪章鋪成一張表,再把那個沒有的空格圈起來,正著背清單會忘,記住那個空格不會。理由是考題長成固定的樣子:列四個「對尊親屬加重」的罪名,問你哪一個不存在。你要找的是那個不存在的,所以要背的也是那個不存在的。放在分則末尾,是因為表上六格對應的六章你都走過了,這時候填表是回收,不是新增負擔。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3–103 年間)

回到飯桌上那一列事情。

先看鄰居那句「罵自己的爸爸罪加一等」。錯的不是他的道德感,是他以為道德感會自動變成條文。那句難聽話該怎麼處理,就照你上一節讀過的方式處理,不會因為對面坐的是父親而多墊一層,名譽那一章沒有替尊親屬另外開一條。而且這裡不能自己動手補:加重寫在哪裡、加多少,是條文寫了才有的東西,別章有不等於這章可以借過來用。這句話聽起來像是限制,其實它同時也是保護,處罰的刻度要事先寫在紙上,不能事後由誰覺得該重一點就重一點。

再看反鎖房門那件。把人關住不讓他出去,那一章寫了加重。

再看跑去報案說父親偷錢那件。拿不存在的事去讓國家追究自己的父親,那一章也寫了加重,而且它的寫法跟其他幾條長得不太一樣,它盯的是你心裡想陷害誰,不是你手上的動作打到誰。這種句式上的差別,正是選項最愛拿來動手腳的地方,所以它值得你多看一眼。

最後補一格。如果哪天衝突延續到父親過世之後,動到了屍體或墳墓,那一章同樣寫了加重。加上殺人、傷害,六格填滿,剩下的那個空格就是名譽。

你剛拿下的東西有兩樣。第一樣是一張可以默寫的表:六個有、一個沒有,倍數是同一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二樣更耐用:碰到「下列何者不屬之」這種清點題,你會逐項對表打勾,而不是憑「聽起來很合理」直接選。分則裡所有冷門條文的選擇題,都吃這一招。

接下來走進「誰該負責、負多少」。這一節替你把身分推上檯面,那邊要處理的是身分怎麼在好幾個人之間分,同一個加重,跟不跟得到旁邊那個沒有身分的人身上。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默寫出六有一無那張表:殺人、傷害、妨害自由、遺棄、屍體墳墓、誣告寫了加重,妨害名譽沒有
  • 記得倍數是同一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不會在選項裡被不同的倍數騙走
  • 看到「對尊親屬加重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之」,會逐項對表打勾,不再憑印象直選
  • 認得出誣告那一條的句式跟其他幾條不一樣,它盯的是意圖指向誰,效果一樣是加重
  • 講得出名譽章沒有加重的實際後果:照普通的規定處斷,不能因為對象是父母而自己補一條上去
  • 知道這個考點該花多少時間,掃過、填表、收進考前速查,力氣留給前面的大章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加重誣告罪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 誣告時,想陷害的是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刑度往上加,加重幅度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 侵害尊親屬的屍體、墳墓,刑度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 殺害尊親屬,在普通殺人罪的刑度上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 傷害或重傷尊親屬,刑度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 遺棄尊親屬,刑度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妨害自由罪之加重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 剝奪尊親屬行動自由,且落在刑法§302、刑法§302-1 的第 1 項或第 2 項,刑度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