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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
錢是誰放到他手上的
同一個吞掉的動作,四個人被罰的輕重差了好幾年。這一章只有一個考點,很短,是故意的。
這裡是考試地圖第 A 區「有人做了一件事,他侵害了誰」裡的財產這一線,接在竊盜、詐欺、強盜後面。那幾章問的都是東西怎麼從別人那裡跑到他那裡:被搬走、被騙走、被逼著交出來。這一章不一樣的地方在於,東西一開始就在他手上,而且是別人心甘情願放上去的,所以問題整個翻面:不再問他怎麼拿到,改問當初為什麼放。
現在讀它有兩個理由。一是它便宜:這一章只有一個考點,歷屆二十多年只出現過一次,你可以用很低的成本先把「託付」這個念頭裝進腦子。二是這個念頭往後一直用得到,凡是題幹裡出現公款、募款、代收、經手,第一個要圈的永遠是這東西的來歷。讀完往下走,你要處理的是一個人一口氣做完好幾件事的時候,這些帳要算成幾筆。
里裡要蓋垃圾掩埋場,全里的人不同意。里長帶頭出面,挨家挨戶跟里民收錢當抗爭經費,湊到五十萬。抗爭還在打,他從那筆錢裡拿了十萬,用自己的名義捐給附近的廟修建。
先站到掏錢的里民那一邊:你覺得他做了什麼?
多數人在這裡會往同一個方向走。他是里長,是有公家身分的人,動的又是大家交給他的錢,罪名當然要往公務那一格挑。十多年前的一張律師考卷就是這樣設計的:四個選項擺出四種侵占,「公務」那一格擺在最順手的位置。
考選部公布的答案不在那一格。真正決定他被判哪一條的,是這五十萬當初為什麼會躺在他手上,里民把錢交出來,是為了擋掩埋場這件事。
把人換掉,再走一遍。募款的改成隔壁做水電的鄰居,同一場抗爭,同一套挨家挨戶,同樣挪了十萬去捐廟。結果跟里長一樣。
再換。里長這次動的是里辦公處帳上那筆真正的公款。結果變了。
再換。公司會計每個月經手廠商貨款,這個月少匯十萬進自己戶頭。又換一格。
最後一換。他跟你借了一台相機說下週還,從此不還。這是最輕的一格。
這四個人做的事,攤開來長得一模一樣:東西本來就在手上,最後進了自己口袋。可是罰起來,最重的和最輕的差了好幾年。差在哪裡?
照這個順序讀
這一章只有它,所以排第一也等於排最後。它的價值在當分流閥:四個侵占罪名擺成四個選項時,先圈出「這東西為什麼在他手上」,答案自己會歸位。歷屆二十多年只留下一題選擇題、申論一次也沒出現過,所以別把它當拿分點,它是拿來把分類反射練到一秒的:刑度階梯和那句判準記熟就收手,省下的時間留給竊盜和詐欺。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1–101 年間)
回到那個里,把四個版本再走一遍。
里長拿了募來的十萬去捐廟:先別看他的職稱,看那五十萬是為什麼交到他手上的,為了擋掩埋場。錢的來歷寫在題幹的動詞裡,罪名跟著那個動詞走。
換成做水電的鄰居募款:他身上沒有任何公家身分,結果照樣一樣。這一格不以公務員為限。
換成里長動用里辦公處帳上的公款:這回才輪到職務出場,因為那筆錢是憑職務才在他手上。
換成會計挪走貨款、換成借相機不還的人:一個是反覆經手同一種事務的人,一個什麼託付都沒有,往下掉兩格。
四個人的動作一樣,被罰的輕重差好幾年,差的全在那句來歷。
你剛拿下的是一個一秒鐘的動作:看到侵占題,先圈來歷,再挑罪名。這條反射會在竊盜、詐欺、強盜那幾章一直用到,那邊的東西不是別人交上來的,是他自己去拿的,但第一個問句同樣是「東西怎麼到他手上」。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四個侵占罪名擺成四個選項時,先圈題幹裡講「錢怎麼來的」那個動詞,再挑答案。
- 有人拿里長、村長、公務員的頭銜引你往公務那一格走,你會先停下來問:這東西是憑他的職務才在他手上的嗎。
- 一次性的活動和反覆從事的工作,你分得出來哪一種才算業務。
- 加重的那一款成立時,你不會再把普通那一款一起寫上去。
- 考前十分鐘只帶一句:先定來歷,再定罪名。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普通侵占)
白話 基本款:東西本來就在你手上,你把它變成自己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公務、公益、業務侵占)
白話 第 1 項把公務與公益兩種持有原因綁在同一個刑度;第 2 項是業務;第 3 項罰未遂。加重的鑰匙是「對於什麼所持有之物」,不是行為人是誰。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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