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4 站
公然侮辱
罵人題不考罵人:內容、手段、對象、程序四個岔口
快速跳轉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一題壓四罪:罵市長「死肥豬」、查無其人的校長、罵死者、公司的信用,出口各不同。
除強暴侮辱那一項外,第 309 條第 1 項連有期徒刑都沒有。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名譽罪章處理兩種傷害:一種說得出真假,一種說不出。
指摘一件具體的事,有真假可查,講的人還能拿證據爭;丟一句純情緒,沒有真假可證,被害人無從自證「我不是豬」。第 309 條管的是後者:不問內容真假,只問有沒有公然、有沒有貶損。
判斷路徑
說的是一件事,還是一種情緒?
手段有沒有升級?
罵給誰聽、罵的是誰?
程序怎麼走?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是同一件事:容錯空間留給誰、講錯了誰承擔。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甲、A 兩車擦撞,甲要 A 跪地學狗爬,否則就叫警察來。甲成立什麼罪?
寫兩行:核心動作是「貶低 A」,還是「要 A 做一件事」?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強制罪。第 304 條第 1 項要的是「使人做沒有義務做的事」;羞辱是顏色,骨架是壓制意思自由。
- 先問骨架,不被羞辱的畫面帶著走
- 指出脅迫直接指向「要你做一件事」,不是預告將來加害
- 指出全程沒有財物交付與不法所有意圖
你剛拿下什麼 四個岔口你已經會分流,不會一看到罵人就填公然侮辱
接著讀 → 誹謗罪 四個岔口最常考的是內容線,真實抗辯與查證義務都在那一站打。
界線實測對照
| 這樣算/這一罪成立 | 這樣不算/換一條走 | |
|---|---|---|
| 公然 | 網路公開討論區、任何玩家可見的聊天頻道、社群網站留言板都算(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題設一致) | 「特定之多數人不構成公然」,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把這句列為錯誤敘述 |
| 被害人 | 罵的是網路帳號,但帳號可以連結到本人(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 報導裡的「王姓校長」查無其人,沒有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被害人(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選項 B) |
| 罵的內容 | 「死肥豬、大笨豬」這類純情緒謾罵,罵的對象是公眾人物也一樣(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選項 A) | 罵的是一件具體的事(指他收賄、偷情),換到誹謗那一側 |
| 手段 | 當眾打耳光、潑穢物這一型,落在第 309 條第 2 項的強暴侮辱 | 逼對方自己跪地學狗爬,核心是壓制意思自由,走強制罪(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
| 口角脈絡 | 電玩裡「砍死又如何」的對罵,遊戲情境不會讓對真人的謾罵失去故意(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題設) | 罵的對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先看第 140 條那兩型過不過得了 |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句髒話該歸哪一罪(只回答歸哪一條,不處理罪數,也不處理告訴)
| 出口 | 分界看哪一點 | 考場問句 | 考過的題目 |
|---|---|---|---|
| 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 | 內容 | 說的是可查證的具體事實,還是抽象謾罵?以文字圖畫散布的,再看第 2 項 |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
| 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 140 條) | 對象+時點 | 是在他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罵?還是罵他依法執行的職務? |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
| 侮辱死者罪(刑法第 312 條第 1 項) | 對象 | 被害人已經死亡?它同樣是侮辱型,不以指摘具體事實為必要 |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
| 妨害信用罪(刑法第 313 條) | 法益 | 損害的是經濟上的信用評價嗎?主體不限自然人,公司也受保護 |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
| 強制罪(刑法第 304 條) | 手段 | 有沒有逼對方自己做一件他沒有義務做的事? |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
|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 305 條) | 結構 | 是預告將來要加害、使人心生畏懼,還是當場貶損? |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 |
| 恐嚇取財罪(刑法第 346 條) | 多兩個要件 | 場面裡有沒有財物交付,加上不法所有的意圖? |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
| 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 235 條) | 附著物 | 罵人時附了裸照或性影像嗎?一個行為同時撞兩罪,走想像競合 |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把一件事說成一句情緒
題幹寫「A 討客兄」「某校長性騷擾學生」,選項卻給你公然侮辱
解毒劑 先問這句話有沒有真假可查。可查=指摘具體事實,走誹謗;不可查的抽象謾罵,才是這一罪(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羞辱的畫面蓋過行為的骨架
跪地學狗爬、當眾下跪,畫面很羞辱,手就往侮辱那格填
解毒劑 問他要的是「貶低你」還是「要你做一件事」。要你做,就是強制罪(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罪數軸偷換
同一組事實,選項一邊寫想像競合、一邊寫數罪併罰
解毒劑 先數行為:寄一次照片同時毀損名譽又散布猥褻物,是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把公然縮水
選項寫「特定之多數人不構成公然」
解毒劑 得以共見共聞的特定多數人也算公然(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拿誹謗的門檻去卡侮辱死者
選項說罵死者沒有指摘具體事實,所以不成立
解毒劑 第 312 條第 1 項是侮辱型,不需要具體事實;需要具體事實的是同條第 2 項(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選項 C)
公司不是人所以告不成
被害客體換成一家公司
解毒劑 妨害信用罪保護的是經濟上的信用評價,法人也在保護範圍內(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選項 D)
拿告訴乃論擋偵查
題目問檢察官能不能主動查,選項拿「還沒有人提告」當理由
解毒劑 告訴是訴追條件,不是偵查條件;知有犯罪嫌疑就應開始偵查(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真題解剖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歷屆以這個考點當主角的,就這一題)
問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四個選項各派一罪代表,以下是選項大意。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正確:「死肥豬、大笨豬」是純情緒的謾罵,不涉具體事實;社群網站留言板是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域,公然要件過關。對象是公眾人物也一樣—罵的是「豬」,不是他的施政。
- (B) 錯誤:查無王姓校長其人,沒有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被害人,誹謗罪的「他人」落空。
- (C) 錯誤:第 312 條第 1 項是侮辱型,本來就不需要指摘具體事實;需要具體事實的是同條第 2 項的誹謗死者。
- (D) 錯誤:妨害信用罪保護的是經濟上的信用評價,法人也有信用可以被損害。
秒殺 四個選項就是內容(情緒/事實)與對象(活人/死者/法人)兩條線各走一遍。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考選部更正公告,這題全部給分
題目是議會會長在議會外的餐廳用餐時,對市府官員大罵「你們都在混,一群王八蛋、一群混蛋!」。第 140 條設了兩型:一是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二是對於他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餐廳用餐不是執行職務的時候,第一型過不了;但「你們都在混」罵的究竟是職務執行還是人身,兩邊都說得通,事實剛好卡在兩型中間,官方最後把這題全部給分。
考場怎麼辦 看到罵公務員,先過兩關:他在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嗎?罵的是那個職務嗎?兩關都過不了,就退回普通公然侮辱,別因為對象是公務員就跳到第 140 條。
秒殺法
先問這句話有沒有真假可查,可查走誹謗,不可查才是這一罪;再問他要不要你「做」什麼,要,就換強制罪。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看到「罵人」,先把公然侮辱當背景板:它的法定刑很輕,題目很少為它單獨設計一整題,正解常落在旁邊那個更重的罪或程序問題上。
- 二試看到罵人,一句話歸類(事實或情緒、對象是誰、手段有沒有升級)就往下走,火力留給誹謗的免責檢驗、證據能力與告訴的效力。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歷屆申論只出現過一次: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80 分),它在那題是次要考點,戲份只有一句,乙當眾辱罵「一對狗男女」是抽象謾罵,成立第 309 條第 1 項。那題真正的主戰場在誹謗的免責檢驗、私人錄音的證據能力,以及撤回告訴的效力。
把它寫成獨立爭點、鋪陳「公然」與「侮辱」的定義,等於把時間押在配分最小的地方。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目丟出一串謾罵、貼照片、恐嚇的行為,問各成立什麼罪、能不能訴追
- 逐句歸類:這一句是指摘具體事實(誹謗側),還是抽象謾罵(侮辱側)?逐句掛到人頭上。
- 手段與對象各過一遍:有沒有預告加害(恐嚇危害安全)、有沒有逼人做事(強制罪)、對象是不是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或已死之人。
- 火力上移:篇幅給誹謗的免責檢驗與證據能力,公然侮辱本體兩行結束。
- 收程序尾巴:妨害名譽章的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撤回對其中一名共犯的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這部分不得訴追。至於不是告訴乃論的罪(例如恐嚇危害安全),繼續辦。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不要在公然侮辱本體上鋪陳學說。第 309 條第 1 項連有期徒刑都沒有,在它身上寫滿半頁,等於把分數留在考場。
寫完回頭數:公然侮辱佔了幾行?超過三行,就是有東西該讓位了。
破關條件
- 我能說出第 309 條的兩項結構:第 1 項公然侮辱、第 2 項強暴侮辱,而且知道第 1 項沒有有期徒刑
- 我能一句話講出界線:針對具體事實指摘或傳述=誹謗;抽象謾罵、嘲弄=侮辱
- 我知道「公然」包含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網路公開版面也算
- 我知道罵網路帳號、只要能連回本人仍可能成立;查無其人則沒有可特定的被害人
- 看到逼人自辱,我先想強制罪,不是侮辱罪
- 看到罵公務員,我先過兩關: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嗎?罵的是那個職務嗎?
- 我知道侮辱死者不需要具體事實,公司的信用也在刑法保護範圍內
- 我知道告訴乃論是訴追條件,擋的是起訴,不擋偵查的發動
- 申論卷上,我能把公然侮辱本體壓在兩行內,把版面讓給真正吃分的爭點
前八條沒有全部答得出來,先別急著往誹謗罪那一站走,那一站的難度建立在這些門檻之上。
修法警示
刑法第 140 條修正公布,現在看到的是修正後的版本
影響:侮辱公務員罪的條文與刑度已經和舊題當時不同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這種舊題,要拿現行條文重新驗一次再收進筆記
刑法第 309 條最後一次修正公布(罰金數額調整)
影響:更早年份的題目若出現舊的罰金數額,以現行條文為準
舊題要重解:背刑度直接背現行版:第 1 項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 2 項才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第 1 項=用嘴罵;第 2 項=用動作罵,當眾打耳光、潑穢物這一型。
刑法第 314 條(告訴乃論)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罪,要有人提告才追訴。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關鍵段) 要講出一件足以毀損名譽的具體事,而且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關鍵段;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兩型:執行職務時當場罵人,或針對他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
刑法第 312 條第 1 項(侮辱死者罪,關鍵段) 侮辱型,不以指摘具體事實為必要。
刑法第 313 條第 1 項(妨害信用罪,關鍵段) 保護的是經濟上的信用評價,主體不限自然人。
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關鍵段) 核心是壓制意思自由,不是貶損評價。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關鍵段) 預告未來的惡害,使人心生畏懼。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關鍵段) 比恐嚇危害安全多兩個要件:不法所有意圖與財物交付。
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關鍵段) 罵人附上裸照時,這一條會跟名譽罪一起被撞到。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偵查的發動) 開關只有一個:知有犯罪嫌疑。下班、在家、打電玩都不影響。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告訴期間) 六個月,從知悉犯人的時候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撤回告訴的效力) 對一個人撤回告訴,其他共犯一起受影響。
來源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跪地學狗爬,四罪界線)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議會外餐廳罵官員;考選部更正公告全部給分)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裸照寄親友:加重誹謗與散布猥褻物品,想像競合)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電玩公開頻道互罵,考偵查的發動)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公然」的定義,與侮辱、誹謗四項敘述)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罵網路帳號,帳號可連結至本人)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妨害名譽及信用章的矩陣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侮辱與誹謗的界線句,加上查證義務分級)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80 分;這個考點在該題是次要考點)
取材範圍民國 102 至 113 年,九題全部出自司法官卷。各題判準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依考選部更正公告全部給分)。條文引自現行版。釋字第 509 號與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出現在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的選項裡,字號經核對確認;其要旨是我們整理的摘要,未逐字比對原文,寫進考卷前請回查原文。
下一個考點
誹謗罪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第 1 項=用嘴罵;第 2 項=用動作罵,當眾打耳光、潑穢物這一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4 條(告訴乃論)
白話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罪,要有人提告才追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關鍵段)
白話 要講出一件足以毀損名譽的具體事,而且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關鍵段;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白話 兩型:執行職務時當場罵人,或針對他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2 條第 1 項(侮辱死者罪,關鍵段)
白話 侮辱型,不以指摘具體事實為必要。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3 條第 1 項(妨害信用罪,關鍵段)
白話 保護的是經濟上的信用評價,主體不限自然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關鍵段)
白話 核心是壓制意思自由,不是貶損評價。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關鍵段)
白話 預告未來的惡害,使人心生畏懼。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關鍵段)
白話 比恐嚇危害安全多兩個要件:不法所有意圖與財物交付。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關鍵段)
白話 罵人附上裸照時,這一條會跟名譽罪一起被撞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偵查的發動)
白話 開關只有一個:知有犯罪嫌疑。下班、在家、打電玩都不影響。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告訴期間)
白話 六個月,從知悉犯人的時候起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撤回告訴的效力)
白話 對一個人撤回告訴,其他共犯一起受影響。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