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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

罵人題不考罵人:內容、手段、對象、程序四個岔口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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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一題壓四罪:罵市長「死肥豬」、查無其人的校長、罵死者、公司的信用,出口各不同。

純情緒 → 侮辱側
死肥豬、王八蛋、狗男女 公開留言板、聊天頻道=公然
講一件事 → 誹謗側
討客兄、性騷擾、收賄 說的是可查證的具體事實

除強暴侮辱那一項外,第 309 條第 1 項連有期徒刑都沒有。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名譽罪章處理兩種傷害:一種說得出真假,一種說不出。

指摘一件具體的事,有真假可查,講的人還能拿證據爭;丟一句純情緒,沒有真假可證,被害人無從自證「我不是豬」。第 309 條管的是後者:不問內容真假,只問有沒有公然、有沒有貶損。

判斷路徑

說的是一件事,還是一種情緒?

針對具體事實指摘或傳述=誹謗;抽象謾罵、嘲弄而未指摘具體事實=侮辱。

手段有沒有升級?

逼人做沒有義務做的事=強制罪;預告將來加害=恐嚇危害安全;要錢=恐嚇取財;打的潑的=第 309 條第 2 項。

罵給誰聽、罵的是誰?

「公然」=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被害人須特定或可得特定;對象若是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死者或公司,另有專條。

程序怎麼走?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這是訴追條件;沒有告訴不能起訴,但擋不住偵查。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當成事實處理(誹謗側)
說話的人有出路:能證明為真、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就還有得爭;代價是那件事被攤開查。
當成情緒處理(侮辱側)
沒有真假可證,就沒有免責的路;門檻改設在公然與可特定的被害人,且要被害人自己提告。

分配的是同一件事:容錯空間留給誰、講錯了誰承擔。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甲、A 兩車擦撞,甲要 A 跪地學狗爬,否則就叫警察來。甲成立什麼罪?

寫兩行:核心動作是「貶低 A」,還是「要 A 做一件事」?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強制罪。第 304 條第 1 項要的是「使人做沒有義務做的事」;羞辱是顏色,骨架是壓制意思自由。

  • 先問骨架,不被羞辱的畫面帶著走
  • 指出脅迫直接指向「要你做一件事」,不是預告將來加害
  • 指出全程沒有財物交付與不法所有意圖

你剛拿下什麼 四個岔口你已經會分流,不會一看到罵人就填公然侮辱

接著讀 → 誹謗罪 四個岔口最常考的是內容線,真實抗辯與查證義務都在那一站打。

界線實測對照

這樣算/這一罪成立這樣不算/換一條走
公然網路公開討論區、任何玩家可見的聊天頻道、社群網站留言板都算(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題設一致)「特定之多數人不構成公然」,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把這句列為錯誤敘述
被害人罵的是網路帳號,但帳號可以連結到本人(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報導裡的「王姓校長」查無其人,沒有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被害人(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選項 B)
罵的內容「死肥豬、大笨豬」這類純情緒謾罵,罵的對象是公眾人物也一樣(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選項 A)罵的是一件具體的事(指他收賄、偷情),換到誹謗那一側
手段當眾打耳光、潑穢物這一型,落在第 309 條第 2 項的強暴侮辱逼對方自己跪地學狗爬,核心是壓制意思自由,走強制罪(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口角脈絡電玩裡「砍死又如何」的對罵,遊戲情境不會讓對真人的謾罵失去故意(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題設)罵的對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先看第 140 條那兩型過不過得了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句髒話該歸哪一罪(只回答歸哪一條,不處理罪數,也不處理告訴)

出口分界看哪一點考場問句考過的題目
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內容說的是可查證的具體事實,還是抽象謾罵?以文字圖畫散布的,再看第 2 項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 140 條)對象+時點是在他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罵?還是罵他依法執行的職務?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侮辱死者罪(刑法第 312 條第 1 項)對象被害人已經死亡?它同樣是侮辱型,不以指摘具體事實為必要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妨害信用罪(刑法第 313 條)法益損害的是經濟上的信用評價嗎?主體不限自然人,公司也受保護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強制罪(刑法第 304 條)手段有沒有逼對方自己做一件他沒有義務做的事?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 305 條)結構是預告將來要加害、使人心生畏懼,還是當場貶損?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
恐嚇取財罪(刑法第 346 條)多兩個要件場面裡有沒有財物交付,加上不法所有的意圖?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 235 條)附著物罵人時附了裸照或性影像嗎?一個行為同時撞兩罪,走想像競合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把一件事說成一句情緒

題幹寫「A 討客兄」「某校長性騷擾學生」,選項卻給你公然侮辱

解毒劑 先問這句話有沒有真假可查。可查=指摘具體事實,走誹謗;不可查的抽象謾罵,才是這一罪(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羞辱的畫面蓋過行為的骨架

跪地學狗爬、當眾下跪,畫面很羞辱,手就往侮辱那格填

解毒劑 問他要的是「貶低你」還是「要你做一件事」。要你做,就是強制罪(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罪數軸偷換

同一組事實,選項一邊寫想像競合、一邊寫數罪併罰

解毒劑 先數行為:寄一次照片同時毀損名譽又散布猥褻物,是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把公然縮水

選項寫「特定之多數人不構成公然」

解毒劑 得以共見共聞的特定多數人也算公然(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拿誹謗的門檻去卡侮辱死者

選項說罵死者沒有指摘具體事實,所以不成立

解毒劑 第 312 條第 1 項是侮辱型,不需要具體事實;需要具體事實的是同條第 2 項(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選項 C)

公司不是人所以告不成

被害客體換成一家公司

解毒劑 妨害信用罪保護的是經濟上的信用評價,法人也在保護範圍內(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選項 D)

拿告訴乃論擋偵查

題目問檢察官能不能主動查,選項拿「還沒有人提告」當理由

解毒劑 告訴是訴追條件,不是偵查條件;知有犯罪嫌疑就應開始偵查(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真題解剖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歷屆以這個考點當主角的,就這一題)

問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四個選項各派一罪代表,以下是選項大意。

✓ (A) 在市長的社群網站留言「死肥豬、大笨豬」,成立公然侮辱
(B) 報導「某王姓校長性騷擾學生」,但查無王姓校長其人
(C) 在大庭廣眾罵已死之人「王八蛋」,因為沒有指摘具體事實,所以不成立侮辱死者罪
(D) 稱某公司沒有信用可言,因為公司不是自然人,不會有妨害信用的問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正確:「死肥豬、大笨豬」是純情緒的謾罵,不涉具體事實;社群網站留言板是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域,公然要件過關。對象是公眾人物也一樣—罵的是「豬」,不是他的施政。
  • (B) 錯誤:查無王姓校長其人,沒有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被害人,誹謗罪的「他人」落空。
  • (C) 錯誤:第 312 條第 1 項是侮辱型,本來就不需要指摘具體事實;需要具體事實的是同條第 2 項的誹謗死者。
  • (D) 錯誤:妨害信用罪保護的是經濟上的信用評價,法人也有信用可以被損害。

秒殺 四個選項就是內容(情緒/事實)與對象(活人/死者/法人)兩條線各走一遍。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考選部更正公告,這題全部給分

題目是議會會長在議會外的餐廳用餐時,對市府官員大罵「你們都在混,一群王八蛋、一群混蛋!」。第 140 條設了兩型:一是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二是對於他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餐廳用餐不是執行職務的時候,第一型過不了;但「你們都在混」罵的究竟是職務執行還是人身,兩邊都說得通,事實剛好卡在兩型中間,官方最後把這題全部給分。

考場怎麼辦 看到罵公務員,先過兩關:他在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嗎?罵的是那個職務嗎?兩關都過不了,就退回普通公然侮辱,別因為對象是公務員就跳到第 140 條。

秒殺法

先問這句話有沒有真假可查,可查走誹謗,不可查才是這一罪;再問他要不要你「做」什麼,要,就換強制罪。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看到「罵人」,先把公然侮辱當背景板:它的法定刑很輕,題目很少為它單獨設計一整題,正解常落在旁邊那個更重的罪或程序問題上。
  • 二試看到罵人,一句話歸類(事實或情緒、對象是誰、手段有沒有升級)就往下走,火力留給誹謗的免責檢驗、證據能力與告訴的效力。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歷屆申論只出現過一次: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80 分),它在那題是次要考點,戲份只有一句,乙當眾辱罵「一對狗男女」是抽象謾罵,成立第 309 條第 1 項。那題真正的主戰場在誹謗的免責檢驗、私人錄音的證據能力,以及撤回告訴的效力。

寫多長
兩行:一句歸類、一句結論
花多久
一分鐘以內
坐哪個位置
罪名清點裡的一格,不是獨立爭點

把它寫成獨立爭點、鋪陳「公然」與「侮辱」的定義,等於把時間押在配分最小的地方。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罵人題的申論拆法

題目丟出一串謾罵、貼照片、恐嚇的行為,問各成立什麼罪、能不能訴追

  1. 逐句歸類:這一句是指摘具體事實(誹謗側),還是抽象謾罵(侮辱側)?逐句掛到人頭上。
  2. 手段與對象各過一遍:有沒有預告加害(恐嚇危害安全)、有沒有逼人做事(強制罪)、對象是不是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或已死之人。
  3. 火力上移:篇幅給誹謗的免責檢驗與證據能力,公然侮辱本體兩行結束。
  4. 收程序尾巴:妨害名譽章的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撤回對其中一名共犯的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這部分不得訴追。至於不是告訴乃論的罪(例如恐嚇危害安全),繼續辦。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不要在公然侮辱本體上鋪陳學說。第 309 條第 1 項連有期徒刑都沒有,在它身上寫滿半頁,等於把分數留在考場。

寫完回頭數:公然侮辱佔了幾行?超過三行,就是有東西該讓位了。

破關條件

  • 我能說出第 309 條的兩項結構:第 1 項公然侮辱、第 2 項強暴侮辱,而且知道第 1 項沒有有期徒刑
  • 我能一句話講出界線:針對具體事實指摘或傳述=誹謗;抽象謾罵、嘲弄=侮辱
  • 我知道「公然」包含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網路公開版面也算
  • 我知道罵網路帳號、只要能連回本人仍可能成立;查無其人則沒有可特定的被害人
  • 看到逼人自辱,我先想強制罪,不是侮辱罪
  • 看到罵公務員,我先過兩關: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嗎?罵的是那個職務嗎?
  • 我知道侮辱死者不需要具體事實,公司的信用也在刑法保護範圍內
  • 我知道告訴乃論是訴追條件,擋的是起訴,不擋偵查的發動
  • 申論卷上,我能把公然侮辱本體壓在兩行內,把版面讓給真正吃分的爭點

前八條沒有全部答得出來,先別急著往誹謗罪那一站走,那一站的難度建立在這些門檻之上。

修法警示

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法第 140 條修正公布,現在看到的是修正後的版本

影響:侮辱公務員罪的條文與刑度已經和舊題當時不同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這種舊題,要拿現行條文重新驗一次再收進筆記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法第 309 條最後一次修正公布(罰金數額調整)

影響:更早年份的題目若出現舊的罰金數額,以現行條文為準

舊題要重解:背刑度直接背現行版:第 1 項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 2 項才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第 1 項=用嘴罵;第 2 項=用動作罵,當眾打耳光、潑穢物這一型。

刑法第 314 條(告訴乃論)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罪,要有人提告才追訴。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關鍵段) 要講出一件足以毀損名譽的具體事,而且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關鍵段;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兩型:執行職務時當場罵人,或針對他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

刑法第 312 條第 1 項(侮辱死者罪,關鍵段) 侮辱型,不以指摘具體事實為必要。

刑法第 313 條第 1 項(妨害信用罪,關鍵段) 保護的是經濟上的信用評價,主體不限自然人。

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關鍵段) 核心是壓制意思自由,不是貶損評價。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關鍵段) 預告未來的惡害,使人心生畏懼。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關鍵段) 比恐嚇危害安全多兩個要件:不法所有意圖與財物交付。

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關鍵段) 罵人附上裸照時,這一條會跟名譽罪一起被撞到。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偵查的發動) 開關只有一個:知有犯罪嫌疑。下班、在家、打電玩都不影響。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告訴期間) 六個月,從知悉犯人的時候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撤回告訴的效力) 對一個人撤回告訴,其他共犯一起受影響。

來源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跪地學狗爬,四罪界線)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議會外餐廳罵官員;考選部更正公告全部給分)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裸照寄親友:加重誹謗與散布猥褻物品,想像競合)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電玩公開頻道互罵,考偵查的發動)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公然」的定義,與侮辱、誹謗四項敘述)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罵網路帳號,帳號可連結至本人)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妨害名譽及信用章的矩陣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侮辱與誹謗的界線句,加上查證義務分級)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80 分;這個考點在該題是次要考點)

取材範圍民國 102 至 113 年,九題全部出自司法官卷。各題判準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依考選部更正公告全部給分)。條文引自現行版。釋字第 509 號與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出現在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的選項裡,字號經核對確認;其要旨是我們整理的摘要,未逐字比對原文,寫進考卷前請回查原文。

四個岔口走完,你其實只把最輕的那一格填滿了,它的分數少到在申論卷上多寫兩行都算虧。真正會讓整題分數大幅移動的,是你在第一個岔口分出來的另一半:那些說得出真假的話。上一站末尾那張自我檢核清單不是形式,它是這一站的入場券;誹謗所有的難處:講的人有沒有出路、要查到什麼程度才算數,全部架在「你已經能一句話判斷這是事實還是情緒」之上。從這裡開始,你要處理的不再是分流,是攻防。

下一個考點

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