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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持有危險物罪

警察私購槍彈照樣成罪:身分不是允准,好意不是正當理由。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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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它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記住一句就夠:身分不是允准。

它罰的是持有本身對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險,不必等他開槍。

題幹給你哪個字,往哪邊走

刑法第 186 條|單純持有
私自價購 為防身 有感治安敗壞
刑法第 187 條|意圖犯罪而持有
意圖供犯罪之用

身分不是允准,好意不是正當理由。

判斷路徑

東西入列了嗎?

客體以條文列舉者為限:爆裂物、軍用槍砲、子彈。

有允准嗎?

看的是法定核准,不是身分。

有正當理由嗎?

要客觀站得住,不是好意;兩關獨立,一關過了就不成這條罪。

在分配什麼

持有的人
我有需要,只是想保護自己。
其他人
槍彈流到哪,風險他們扛。

若想防身就算正當理由,人人都能買槍,管制形同虛設。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內勤警察甲怕治安敗壞,私購與配發同款的制式槍彈防身。他成立刑法第 186 條嗎?

寫三行:客體、允准、正當理由。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沒把『他是警察』當允准。
  • 沒把『為防身』當正當理由。
  • 有寫到制式槍彈屬本條客體。

你剛拿下什麼 兩關都沒過才成罪:身分不是允准,好意不是正當理由。

接著讀 →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 下一站給你讀整章條文的尺。

同一批槍彈,多了犯罪意圖之後

這張表在比:有沒有『供犯罪之用的意圖』會差在哪

單純持有(刑法第 186 條)意圖犯罪而持有(刑法第 187 條)
主觀面不必有犯罪計畫,持有本身就是處罰對象要有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的意圖
消極門檻未受允准+無正當理由,兩關都沒過才成罪條文沒有這兩道門檻:帶著犯罪意圖,本來有允准也一樣成罪
法定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題的三個誘答

主體錯置:把身分當允准

題幹先給你一個看起來有資格的主體(警察),再讓他私自價購,你會下意識覺得『他本來就能配槍』。

解毒劑 警械法制涵蓋的是依法配發的警械,私自價購不在其內;穿制服不會讓黑槍變白(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陷阱選項 B)。

把良善動機當正當理由

『有感治安敗壞』『為防身』寫在題幹裡,就是要你點頭。

解毒劑 若想防身就算正當理由,管制形同虛設;何況『未受允准』這一關甲也沒過(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陷阱選項 C)。

把警用槍彈踢出客體

選項說警用槍彈不是本條所稱的軍用槍砲、子彈,讓你在第一關就把題目關掉。

解毒劑 官方否定這個說法:與制式配槍同款的槍彈在本條客體範圍內(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陷阱選項 A)。

真題解剖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內勤警察甲有感治安敗壞,透過管道私購與外勤配發同款之制式手槍一把、子彈數十發防身。關於甲的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警用槍彈非刑法第 186 條所稱軍用槍砲、子彈
(B) 警察攜帶自購槍彈合於警械使用規定
(C) 為防身即有正當理由
✓ (D) 甲不論是否為警察,仍成立刑法第 186 條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官方否定:與制式配槍同款的槍彈在本條客體射程內。
  • (B) 警械法制涵蓋的是依法配發的警械,私自價購根本不在其內。
  • (C) 若『想防身』就算正當理由,人人都能買槍,管制形同虛設;何況允准那一關也沒過。
  • (D) 一句話點破:身分不能替代允准。

秒殺 看到有身分的人私自買槍彈,先把身分放一邊,只問核准與客觀理由。

這一站怎麼用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現實案件多半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這部特別法;刑法第 186 條通常在題目把作答範圍限定在刑法時才登場,看到題幹點名刑法第 186 條,就乖乖在普通刑法內做要件檢驗,別再繞去特別法。
  • 把它和刑法第 187 條綁在一起複習,一個開關(有無供犯罪之用的意圖)就分得開,不必當獨立一站背。

申論要不要練它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所以這一站不給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86 條(單純危險物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四個動作(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列舉的客體(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兩道消極門檻(未受允准、無正當理由)。

刑法第 187 條(加重危險物罪)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同樣的動作與客體,多了『供犯罪之用』的意圖;這一條沒有未受允准、無正當理由兩道門檻。

來源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以它為主角的題目・要件辨識)

二試: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對錯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本考點的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由各題公布答案反推。

條文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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